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阮文彪
各位专家、各位代表大家好!刚才听到两位专家的发言很精彩。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我的汇报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科学内涵;第二个部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结构性供给短缺的四种表现;第三个部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思路。 下面来汇报第一个部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科学内涵。农村经营制度是这次会议的主题。作为一个俗语或者是概念。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当中,这一术语出现在1994年中央会议文件当中,当时是被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项制度建设内容而被提出来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方案的重大问题的研究中明确指出,实现农村发展战斗目标必须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增收》意见中,进一步强调要继续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日益增多,关于什么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它的内涵是什么?没有做出理论说明和解读。到今天为止,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科学内涵是什么?很少有人做过专门的研究和探讨,其实在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里面给出一个概念,那么到目前为止,据我了解大多数实际工作者,基本上在专业上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代入口语,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总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
目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存在以下盲点和不足。一是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同于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我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从理论上讲,农村是个地域概念,而不是一个产业概念;二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概念没有做过鉴定,那发展农村经济主要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
提,概念观念不清,改革就会茫然,甚至走向误区。那么就如何稳定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言尚有不少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回答。
我觉得要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科学内涵既要认真地分析我们概念中包含的三个关键词语:第一就是农村,农村是一个地域的概念,那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社会的空间范围就应该限制在农村这个特定的区域内,而不仅仅是农业,这是第一个概念和关键词。第二个关键词是基本,这意味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涉及的只是一些基础性的必须长期坚持和稳定的制度安排,而那些规范和约束的行为关系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长远目标的实现,而不是短期的。第三个是经营,这个关键词就是制定对象,也就是说主体行为就是经营,那么农村经营基本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只是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者的一个行为,也就是说农村经营主体在农村财富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活动这样一个行为。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对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概念做了一个理论的鉴定,在这里提出来供会议参考。所谓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们给的定义是:它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长期坚持的规范约束所有经济主体在农村所有产业领域和经营范围内基本经营规则。
这个概念包括三层基本含义:一是指农村经济主体。它是农村经济主体在农村产业链和产业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第二层含义就是约束农村所有经济主体,包括个体私有经济在内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的一系列推进和规范。它所涉及的经营主体包括农村基本经济、合作经济、私营经济、民营经济以及家族经济等。因为光依靠农业这个单一产业是不可能实现农村现代化的。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就应该对所有经营制度规范,做出基本的规定;第三是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规范。
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区别,中央提出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总分结合的双重经营,只能说这是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而不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它的经
济主体是所有经济主体,而后者就是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局限于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显然前者就大于后者。第二是指前者所包含的制度规范涉及到的农村经济主体在所有产业里和经营范围的基本经营行为规则及相应的经济关系。那么后者只涉及到农业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系列的制度规范,仅限于这样一种关系,那么前者的制度内涵比后者要更为深入。制度是一个体系,它内涵着一系列制度安排,根据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结构中各种制度安排的层次和相关地位,我们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做了一个制度结构,它的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个是农村基本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劳动力产权制度、非土地财产制度。第二方面包括农村基本交易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的基本规则,二是交易组织规范。比如说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规范。交易的基本规则,比如说质量标准和质量安全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公平交易制度、财产和商品进入的制度,这是交易本身的规则。第三方面是农村基本收益分配制度,他们规范和调整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关系规范。那么三个制度安排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产权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有效避免基本前提;交易组织制度是农村经济效益增长的核心,收益分配制度是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障。这是我们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本概念的认识。
第二个部分内容就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结构性供给短缺的突出表现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内在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的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这几个方面: 首先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它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农村所有权制度供给不足;第二是农村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主要由两个方面,一方面家庭承包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三是农户的权利是不充分不完备的,也就是说农户承包的产权制度存在残缺。农户擅自建房、建厂、建窑、建坟等等这些破坏土地破坏耕地的行为时有发生,涉及到我们国家粮食安全,以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个方面供给不足,表现在土地承包制度供给不足。大多数地方进行了不止一次农村土地调整,有的是大调整有的是小调整。我们可以听听县乡干部说下面是不是有调整。这是由人口压力带来的必然后果。今天不调整,未来多少年可能还要调整。这是在农村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二个方面农村基本交易制度供给方面存在的不足,也同样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农村商品质量安全制度供给不足,市场上农户生产的商品可以随便拿到集市出售,对市民安全缺乏可靠保障。另一方面,农村消费品假冒伪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农村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第二个方面表现在商业秩序混乱。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国家级龙头企业和农户签订合同中,履约的只有20%,其他的80%都存在不同的程度违约,要么是公司违约要么是农户违约。第三个方面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后,一些主要制度方面。一是法律制度,法律运转不规范,我们现在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但是这个法律制度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大概有三分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注册登记。第二个方面是形式单一、层次不高,这里我们有具体的数据。第三个方面就是规模比较小,一般的是50年以下,带动能力不强,而且规模经济也难以发挥主要这三个方面。
在农村基本收益分配制度上面也有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制度不合理,农民的产权收益无法实现;第二是不合理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制约了农民收入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我们这几年农村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是以农民利益的转移为代价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制约了农村土地经济部门的发挥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结合上面的理论分析我们简谈一下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思路,那么分五各方面。我就念一下标题:
第一是按照可转让性、排他性要求以可持续产业制度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农村产业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和农村经营制度的财产权益,促进农村产权配制效益可持续增长。
第二个方面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长期稳定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公平产权组织形式和多种经济成本共同发展。
第三个方面按照交易优先进入公平交易。以农村基本交易制度为切入点,包括合同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最大程度提高农村经济的效益。
第四个方面按照城乡结合发展的要求,调整国民收入机制,逐步完善农村基本收入分配制度。如果仅仅是农村来考查,完善农村基本收入分配制度是不得要领的,必须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这个角度来入手,来找到切入点,才能体现我们农村和国民经济,以及和城市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保证农业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第五个方面要按照制度结构优化的要求,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结构以逐步实现农村制度结构效益的最大化。仅仅调整土地征用制度是无法理顺我们农地产生关系的。因为农村土地产权征用出让,既涉及到产权制度,又涉及到交易制度,又涉及到收入分配。必须按照制度把实践上的要求和综合上的要求从结构上来进行优化和调整,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逐步达到最好化。我的发言结束,谢谢各位。
(阮文彪系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注:本文是根据作者在安徽大学“第四届县乡干部论坛”上的讲话录音整理而成。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阮文彪
各位专家、各位代表大家好!刚才听到两位专家的发言很精彩。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我的汇报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科学内涵;第二个部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结构性供给短缺的四种表现;第三个部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思路。 下面来汇报第一个部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科学内涵。农村经营制度是这次会议的主题。作为一个俗语或者是概念。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当中,这一术语出现在1994年中央会议文件当中,当时是被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项制度建设内容而被提出来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方案的重大问题的研究中明确指出,实现农村发展战斗目标必须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增收》意见中,进一步强调要继续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日益增多,关于什么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它的内涵是什么?没有做出理论说明和解读。到今天为止,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科学内涵是什么?很少有人做过专门的研究和探讨,其实在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里面给出一个概念,那么到目前为止,据我了解大多数实际工作者,基本上在专业上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代入口语,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总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
目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存在以下盲点和不足。一是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同于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我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从理论上讲,农村是个地域概念,而不是一个产业概念;二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概念没有做过鉴定,那发展农村经济主要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
提,概念观念不清,改革就会茫然,甚至走向误区。那么就如何稳定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言尚有不少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回答。
我觉得要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科学内涵既要认真地分析我们概念中包含的三个关键词语:第一就是农村,农村是一个地域的概念,那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社会的空间范围就应该限制在农村这个特定的区域内,而不仅仅是农业,这是第一个概念和关键词。第二个关键词是基本,这意味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涉及的只是一些基础性的必须长期坚持和稳定的制度安排,而那些规范和约束的行为关系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长远目标的实现,而不是短期的。第三个是经营,这个关键词就是制定对象,也就是说主体行为就是经营,那么农村经营基本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只是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者的一个行为,也就是说农村经营主体在农村财富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活动这样一个行为。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对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概念做了一个理论的鉴定,在这里提出来供会议参考。所谓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们给的定义是:它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长期坚持的规范约束所有经济主体在农村所有产业领域和经营范围内基本经营规则。
这个概念包括三层基本含义:一是指农村经济主体。它是农村经济主体在农村产业链和产业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第二层含义就是约束农村所有经济主体,包括个体私有经济在内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的一系列推进和规范。它所涉及的经营主体包括农村基本经济、合作经济、私营经济、民营经济以及家族经济等。因为光依靠农业这个单一产业是不可能实现农村现代化的。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就应该对所有经营制度规范,做出基本的规定;第三是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规范。
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区别,中央提出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总分结合的双重经营,只能说这是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而不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它的经
济主体是所有经济主体,而后者就是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局限于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显然前者就大于后者。第二是指前者所包含的制度规范涉及到的农村经济主体在所有产业里和经营范围的基本经营行为规则及相应的经济关系。那么后者只涉及到农业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系列的制度规范,仅限于这样一种关系,那么前者的制度内涵比后者要更为深入。制度是一个体系,它内涵着一系列制度安排,根据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结构中各种制度安排的层次和相关地位,我们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做了一个制度结构,它的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个是农村基本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劳动力产权制度、非土地财产制度。第二方面包括农村基本交易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的基本规则,二是交易组织规范。比如说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规范。交易的基本规则,比如说质量标准和质量安全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公平交易制度、财产和商品进入的制度,这是交易本身的规则。第三方面是农村基本收益分配制度,他们规范和调整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关系规范。那么三个制度安排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产权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有效避免基本前提;交易组织制度是农村经济效益增长的核心,收益分配制度是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障。这是我们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本概念的认识。
第二个部分内容就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结构性供给短缺的突出表现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内在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的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这几个方面: 首先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它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农村所有权制度供给不足;第二是农村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主要由两个方面,一方面家庭承包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三是农户的权利是不充分不完备的,也就是说农户承包的产权制度存在残缺。农户擅自建房、建厂、建窑、建坟等等这些破坏土地破坏耕地的行为时有发生,涉及到我们国家粮食安全,以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个方面供给不足,表现在土地承包制度供给不足。大多数地方进行了不止一次农村土地调整,有的是大调整有的是小调整。我们可以听听县乡干部说下面是不是有调整。这是由人口压力带来的必然后果。今天不调整,未来多少年可能还要调整。这是在农村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二个方面农村基本交易制度供给方面存在的不足,也同样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农村商品质量安全制度供给不足,市场上农户生产的商品可以随便拿到集市出售,对市民安全缺乏可靠保障。另一方面,农村消费品假冒伪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农村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第二个方面表现在商业秩序混乱。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国家级龙头企业和农户签订合同中,履约的只有20%,其他的80%都存在不同的程度违约,要么是公司违约要么是农户违约。第三个方面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后,一些主要制度方面。一是法律制度,法律运转不规范,我们现在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但是这个法律制度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大概有三分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注册登记。第二个方面是形式单一、层次不高,这里我们有具体的数据。第三个方面就是规模比较小,一般的是50年以下,带动能力不强,而且规模经济也难以发挥主要这三个方面。
在农村基本收益分配制度上面也有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制度不合理,农民的产权收益无法实现;第二是不合理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制约了农民收入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我们这几年农村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是以农民利益的转移为代价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制约了农村土地经济部门的发挥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结合上面的理论分析我们简谈一下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思路,那么分五各方面。我就念一下标题:
第一是按照可转让性、排他性要求以可持续产业制度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农村产业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和农村经营制度的财产权益,促进农村产权配制效益可持续增长。
第二个方面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长期稳定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公平产权组织形式和多种经济成本共同发展。
第三个方面按照交易优先进入公平交易。以农村基本交易制度为切入点,包括合同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最大程度提高农村经济的效益。
第四个方面按照城乡结合发展的要求,调整国民收入机制,逐步完善农村基本收入分配制度。如果仅仅是农村来考查,完善农村基本收入分配制度是不得要领的,必须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这个角度来入手,来找到切入点,才能体现我们农村和国民经济,以及和城市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保证农业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第五个方面要按照制度结构优化的要求,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结构以逐步实现农村制度结构效益的最大化。仅仅调整土地征用制度是无法理顺我们农地产生关系的。因为农村土地产权征用出让,既涉及到产权制度,又涉及到交易制度,又涉及到收入分配。必须按照制度把实践上的要求和综合上的要求从结构上来进行优化和调整,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逐步达到最好化。我的发言结束,谢谢各位。
(阮文彪系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注:本文是根据作者在安徽大学“第四届县乡干部论坛”上的讲话录音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