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守法用法(学校)

知法 守法 用法

荥阳市人民法院 刘剑 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来到贵校提供的这个法制交流平台上给你们 上法制课, 本来我是很为难的, 因为法制课可以讲的内容太多太多了, 哪些多讲哪些少讲,实在不好确定。 后来, 和校方进行了沟通, 得知咱们在座的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 同时,学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学校的 目的是希望通过一些真实的生动的案例,给大家一些警示,提醒大家 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中哪些事我们可以做,哪些事是高压线,千万不敢 碰。刚好本月 1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社 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周永康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第二次专 题会议上强调:要带着爱心和责任,认真研究青少年管理工作面临的 新情况新问题,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所以说,学校的这次安排也 是因应了中央的要求的。希望这次交流的内容能为同学们今后的生活 和学习在法律层面上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使大家能从这些失足青少年 的身上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今天的讲课题目是一个非常普通但对你们来说又确实非常贴切的 一个题目:知法 守法 用法 今天的讲课主要有三部分内容:一是近三年我们荥阳的青少年犯 罪情况概况,目的是使大家了解在我们荥阳和你们同年龄阶段的青少 年守法的情况;二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这部分我将用真实的案 例,向大家介绍因各种原因在你们这样的年龄阶段容易犯的大错。案 例里边的这些人可能就是你们认识的, 这些事可能就发生在你们周围, 只是因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事情涉及到的人和地点我都会用 某某代替,但这是我花费了两天的时间特意从我们法院的每一份判决 书中挑选出来的。全部是真实的。本来讲这样的课我也可以很省心地 从网上下载一些案例,为了真正能对大家有所触动,使大家从这次交 流中真正受益,我心甘情愿地放弃了省心省力的方式。第三部分是讲 一下做为未成年人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一、近三年荥阳青少年犯罪情况概况 近三年来,我们荥阳地区的刑事案件数量在逐年减少,2009 年全 年审理了 834 案 1426 人;2010 年审理了 729 案 1244 人;2011 年至 10 月份审理了 346 案 602 人。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明显的

下降趋势,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荥阳的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情况 在社会各届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效果。 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在司法统计上我们是以年龄为界:分为 14-16 岁,16-18 岁,18-25 岁。14-16

和 16-18 主要是以刑法所规 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25 岁以下就是我们所说的青少年了。 2009 年青少年犯罪共 454 人,占犯罪人数的 32%,其中 14-18 岁的 96 人, 占犯罪人数的 7%; 2010 年青少年犯罪共 384 人, 占犯罪人数的 30.9%, 其中 14-18 岁的 87 人,占犯罪人数的 7%;今年的已生效判决中青少 年犯罪共 120 人,占犯罪人数的 20%,其中 14-18 岁的 11 人,占犯 罪人数的 1.8%。在青少年犯罪类型中,主要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抢劫,盗窃,诈骗,聚众斗殴,敲诈勒 索,寻衅滋事这十种类型。 二、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和类型 讲这部分时,我想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 则性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 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在刑法上也有很多条文体现:比如犯 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死刑;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 辩护人;不公开审理;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等等。这也是刚才我说的 为什么我收集的是真实的案例但却不能说出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的原 因。 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做为法官,我们常常会为那些即将身 陷囹圄的年轻人感到扼腕叹息:他们的大好青春将在牢狱中度过,知 道悔罪的痛哭流涕,亲人痛心不已;一些被判缓刑的,自由受到一定 限制, 从此也在自己的人生档案里自己亲手划下了一道无法抹去的黑。 然而又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在犯罪时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在 犯罪,更没有想到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多么大的代价,这也是我今天 要讲的其中一部分典型案例的主要原因。下面我将从青少年犯罪的原 因这个角度,以以案说法的方式来讲。

(一)由于青少年自身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造成的。 1、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心理是产生犯罪的一个 重要原因。由于青少年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如果要去 贪图生活享乐,如去歌厅、酒楼、玩游戏等等都需要钱,他们就会想 尽办法去骗、去偷、去抢,甚至不惜以牺牲亲情为代价。 因这样的原因发生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有盗窃,赌博,抢劫,诈骗, 敲诈勒索、破坏电力设备。 在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盗窃案每年都占近 50%,抢 劫占 22%左右。盗窃的物品是五花八门,方式大多是结伙作案,也有 被成年人利用的,目的只有一个: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把别人的东西 非法占为已有,使自己不劳而获。抢劫的案件有些听上去可能大家也 会不以为然,但是已经触犯了刑律。下面我举几个案例,大家可以听 听,想想对自己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 第一类 盗窃罪 1、被告人马某,男,19 岁。 2010 年 3 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伙同石某、郭某利用在本 市某厂上夜班无人之际,将厂内的 4 盘铝线盗走,铝线价值 1232 元。 2010 年 3 月 13 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石某(另案处理)利用在厂 里上夜班无人之际,将车间内的 3.00mm 铝线 1 盘,3.94mm 铝线 4 盘 盗走之际被发现逃走,被盗铝线价值 1000 余元。 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 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第二起盗窃犯罪系意志外某因未 能得逞,系未遂。但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 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 金 2000 元。 讲到这里, 我讲一下关于盗窃罪的数额问题, 定罪的标准是五百 至二千元。这是全国的标准,各省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 会治安状况具体确定。 根据河南省两院一厅 2010 年 6 月的通知, 我省 盗窃罪起刑点 1000 元。 但是对已满 1000 元不满 1500 元, 行为人是已 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可以不作为犯罪。但是多次 盗窃,数额是累加的。 2、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鲁某,男,19 岁 被告人鲁某某,男,23 岁

被告人郭某,男,20 岁。 被告人王某,男,18 岁 被告人郭某某,男,21 岁。 事实: 1、2009 年 1 月,被告人鲁某、鲁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某镇某 村王某家中,将失主王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金狮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经鉴定,该车价值 1600 元。 2、2009 年 3 月份,被告人鲁某、鲁某某、郭某伙同他人窜至郑 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一公司老厂院的仓库内,将该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 约 40 米四芯电缆盗走,后进行销赃。被告人鲁某、鲁某某各分得赃款 500 元,郭某分得赃款 400 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 9270 元。 3、2009 年农历 11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某伙同鲁某某窜至郑州 市马寨镇马寨学院路污水排水改造工程工地,将失主安某用于施工的 20 余根钢管盗走,后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 232 元。 4、2009 年农历 11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某窜至郑州市马寨镇坟 上村某网吧门前, 将受害人赵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森地牌电动车盗走。 经鉴定,被

盗电动车价值 825 元。 5、2010 年 2 月 1 日夜约 8 时许,被告人鲁某窜至郑州市马寨镇 坟上村某网吧门前,将失主孙某的一辆本田摩托车盗走,并伙同被告 人郭某某至须水镇销赃未果,将该车藏匿在郭某家中。后鲁某以 2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销赃, 王某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 仍予以购买。 被告人王某在驾驶该车时被失主发现并追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 值 1500 元。 后被告人王某鲁某、 郭某于 2010 年 6 月到公安部门投案, 并退缴 赃款 2 万元整。 综上所述,被告人鲁某盗窃五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 13000 余 元;被告人鲁某某盗窃三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 11000 余元;被告 人郭某盗窃一次,盗窃价值 9000 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及王某藏匿、收 购赃物价值 1500 元。 这个案件,鉴于被告人分别存在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或酌定 减轻情节,被分别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2000 元至 8000 元不等的 罚金刑。 3、盗窃案 被告人蔡某,男,18 岁 被告人房某,男,23 岁

被告人夏某,男,17 岁 2010 年 11 月一天晚上,三被告人经预谋后,到本市某镇张某的 羊场内,将张某的一条德国牧羊犬盗走。经鉴定,该德国牧羊犬价值 3000 元。 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夏 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房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 元。 被告人蔡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 元。 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 千元。 4、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 19 岁。 2010 年 4 月一天, 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 郭某、 旷某等人预谋后, 在本市一公司漆包车间内,将该公司 290 公斤铜线盗走,后在转移赃 物过程中被群众发现。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为 16704 元。后被盗铜 线追回并发还失主。 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5、盗窃案 被告人刘某,男,20 岁 2010 年 9 月 6 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荥阳市某网吧内,趁失主王 某睡觉之际,将王某一黑色钱包和一部手机(cayonN800)盗走,钱包 内装有现金 1126 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 680 元。 最终被告人刘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一千元。 6、盗窃案 被告人唐某,男,23 岁 被告人唐某,男,17 岁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人唐某的父亲。 指定辩护人王律师。 经审理查明: 2010 年 1 月 19 日晚上,二被告人经预谋后,由一人望风,另一

人到本市某村,将车某家的三只母羊盗走,其中一只绵羊

、两只山羊。 经市场交易员及河南经纪人作价,被盗母羊共价值 2730 元。 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成年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系主犯。未成年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 用,系从犯,且被告人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 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唐某因盗窃母羊领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千元。 未成年的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7、抢劫、盗窃案 被告人郭某某,男,20 岁。 被告人张某某,男,18 岁。 被告人冀某某,男,22 岁。 被告人郭某,男,23 岁。 被告人陈某,男,19 岁。 抢劫罪 2011 年 3 月 5 日上午 11 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本市某村马某某家 中盗窃现金 1940 元,刚跑到客厅门口时被马某某及家人发现,被告人 郭某某为抗拒抓捕, 持刀将马某某及其儿子马某的手部砍伤。 经鉴定: 马某某、马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现赃款已追回。 盗窃罪 1、2010 年 8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郑 州市二七区某村李某某家,将李某某放在家门前的一辆“济南轻骑飞 龙”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 1750 元。现赃物已无 法追回。 2、2010 年 10 月 4 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郑 州市二七区某村孔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 9260 元。 现赃款已挥霍。 3、2010 年 10 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陈某预谋, 到郑州市二七区某村张某家,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现金 2500 元。现赃款已挥霍。 4、2010 年 10 月 24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 谋后,到本市某村白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一条黄金项 链(12 克,价值 4152 元) 、一对黄金耳环(6.5 克,价值 2249 元) 、 一个银戒指(3 克,价值 54 元) 、一对银耳环(4 克,价值 72 元) ,共 计价值 6527 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5、2010 年 11 月 4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谋 后, 到郑州市中原区某村孙某家, 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 盗走现金 2000 元。现赃款已挥霍。 6、2010 年 11 月 12 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 谋后,到本市本村张某家中,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一台组装电 脑(含主机、显示器) 。经鉴定,该组装电脑价值 2121 元。现赃物已 无法追回。 7、2010 年 11 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 某预谋后,到本市某村陈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一条黄金 项链(重 7 克,价值 2492 元) 、一个黄

金戒指(重 3 克,价值 1068 元) 、一个黄金转运珠(重 1.5 克,价值 534 元) ,共计价值 4094 元。 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8、2010 年 11 月 16 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 郑州市惠济区某村侯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 3000 元。现赃款已挥霍。 9、2010 年 11 月 26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 谋后,到本市某村孟某家,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现金 6400 元。 现赃款已挥霍。 10、2010 年 12 月 6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 谋后,到郑州市二七区某村李某某家,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现 金 55000 元。现赃款已挥霍。 11、2011 年 1 月 29 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到郑州市二七区某村 时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一辆“屹林蝶之恋”骑式电动 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 1530 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12、2011 年 2 月 13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郭某预谋后,到本 市某村陈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 8500 元。现赃款已挥 霍。 13、2011 年 2 月 19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预谋后,到 郑州市二七区某村时某家, 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 盗走现金 1500 元及 现两条铂金项链和一个黄金耳坠。现赃款已挥霍,赃物无法追回。 14、2011 年 3 月 2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到本市某村砦沟组冯某 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 2600 元和一个黄金转运珠(重 0.48 克,价值 186 元) ,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赃款已挥霍。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盗窃 14 次,涉案金额为 106968 元,抢 劫一次;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 10 次,涉案金额为 92652 元;被告人 冀某某参与盗窃 6 次, 涉案金额 76142 元; 被告人郭某参与盗窃 2 次,

涉案金额 10000 元;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 1 次,涉案金额 2500 元。 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 拒抓捕,采取暴力手段,致二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郭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 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盗窃 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某、陈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 窃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虽分工不同,但共同预谋、共同实 施,所起作用相当,不能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揭发他 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刑满释放 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

、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 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冀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三千元。 五、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千元。 这个案例中有这样几个法律常识: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对发现的 人采取暴力了, 就转化为抢劫罪, 抢劫罪是比盗窃重的多的一种犯罪。 另外就是累犯是要加重处罚的。什么是累犯呢?刑法规定:被判处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类 抢劫罪 1、被告人马某,男,16 岁 法定代理人 系被告人马某之父。 指定辩护人王律师。 2010 年 5 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到本市某中学, 强行将该校学生赵某、朱某、王某、李某四人带至该校操场上,对四

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行劫取被害人朱某、王某每人 10 元钱。 2010 年 10 月份的一天下午, 被告人马某再次伙同他人到该中学, 强行将该校另三名学生带至校外某处,强行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搜身并 对其殴打, 劫取一名学生现金 10 元。 被害人田某因此事心里害怕而停 学一学期,后被迫转学至其他学校上学。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 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审理时鉴于其认罪态度 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 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关于抢劫罪,我想向大家讲的是:抢劫罪是一种行为犯,只是实 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本罪,抢到的数额大小只是量刑时一个考虑 因素, 而且不是最主要的因素。 本案的被告人马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前, 从来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他觉得自己是一个强 者,有能力凌弱,却不承想把自己凌到了监狱中。 2、抢劫案 被告人常某,男,21 岁 被告人李某,男,21 岁,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 2007 年 2 月份的一天下午 2 时许,被告人常某、李某伙同他人在 荥阳市某家属院胡同对被害人樊某进行殴打、恐吓、搜身,并从樊某 的身上抢走一百元钱。 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

案自首。 被告人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元。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元。 3、抢劫案 被告人宋某,男,20 岁,因犯抢劫罪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被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4000 元。2011 年 5 月 17 日又因 抢劫被逮捕。 2010 年 12 月 15 日凌晨, 被告人宋某伙同田某、 王某 (另案处理) 预谋后,到荥阳市某村被害人宋某某的家,由王某在外望风,田某、 宋某二人将宋某某家的电线剪断后,进入宋某某的住室,被宋某某发 现, 宋某某反抗, 二被告人趁机抢走宋某某装有 4000 余元现金的裤子, 后逃跑。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某现金 2000

元。 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 元。 宋某今年才二十岁,他的青春岁月十年将在狱中度过。一个人的 一生中,有几个十年啊,同学们,宋某这样的犯罪行为真的把自己的 前半生给毁了。 3、抢劫案 被告人梁某,男,22 岁。 被告人马某,男,19 岁。 2010 年 9 月 18 日凌晨 2 时许,被告人梁某、马某经预谋后,到 本市某小区,由梁某骑车在小区外等候,被告人马某尾随被害人张某 某至院内,持刀威胁被害人并抢走被害人棕色挎包一个,内有诺基亚 5130 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 790 元) ,现金十余元等其它物品。 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 元。 4、抢劫案 被告人辛某,男,20 岁。 经审理查明,2010 年 5 月 10 日左右下午 5 点钟,被告人辛某在 本市步行街遇到被害人王某某后顿生歹意,随向王某某要钱,王某某 不从,被告人辛某将王某某强行拉至一机械厂过道,从背后一拳将王 某某捶倒在地,后骑在王某某身上将王某某左手腕挎至背后,强行夺 取王某某左侧裤兜 300 无现金,现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元。 抢劫罪是一种行为犯,不管抢了多少钱,只要采用了暴力、威胁 手段,就构成该罪。这样的案例每年都有五六起,如果不上升到法律 的层面,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不就是以大欺小吗?但是只是触到了法 律高压线,是一定会受到严惩的,法律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多的未 成年人有一个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如果这些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有 多么严重的后果,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多么大的影响,也许会在触及 刑律的那一瞬间停下脚步。

自从 2004 年做为审委会委员听到这些案 例,我就一直想在学校给正在读书的孩子们讲讲这些事,今天也算了

却了心愿。希望同学们一定要以此为戒。 第三类 赌博案 1、被告人来某,男,25 岁 被告人秦某,男,36 岁 被告人马某,男,22 岁 被告人张某,男,21 岁 被告人吕某,男,23 岁 被告人马某,男,42 岁 被告人田某,男,35 岁 2010 年 11 月以来,被告人来某在本市某乡以“推饼”的方式组 织赌博,开设赌场,被告人吕某在赌场中放高利贷,被告人马某负责 召集人员赌博, 被告人张某负责摆牌和看 “水箱” , 被告人秦某负责 “应 门” ,被告人马某、田某负责望风。2010 年 11 月 11 日晚,该团伙在 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当场从水箱中查获抽头渔利 6350 元。 以上七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 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依据法律规定, 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罚金 5000 元。 2、赌博案 被告人郑某,女,31 岁。 被告人刘某,女,20 岁 被告人汪某,男,23 岁。因犯强迫交易罪于 2009 年 11 月 14 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 年 3 月 22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 犯赌博罪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被逮捕。 。 2010 年 8 月, 被告人郑某在一砖厂的一个废弃的院内设臵电子赌 场,并安排被告人刘某在赌场内负责收钱及“算分” ,安排被告人汪某 在赌场内收钱及提供服务,后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赌场内赌 博机的主机上扣押现金 16000 余元。 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但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分别被判处六个月管制、 有期徒刑六个月,及罚金。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3、赌博案 被告人沙某某,男,26 岁。 被告人李某某,男,19 岁。 被告人赵某,男,18 岁。

2009 年 6 月至 9 月份, 被告人沙某某、 李某某、 赵某某在王某某、 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某水泥厂、某镇老粮仓、某镇老电影 公司、某镇某苗圃、某免烧砖厂、某工地、某农庄等地点设立的赌场 外放哨、接送赌客。被告人沙某某在赌场外放哨二十余次,分得赌资 抽头款四千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外放哨十余次,分得赌资抽头 款一千余元; 被告人赵某在赌场外放哨十次, 分得赌资抽头款一千元。 被告人沙某某、李某某、赵某为他人赌博进行放哨、接送赌客, 并分得赌资抽头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三被告人在赌 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均系从犯, 沙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 元。 赵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第四类 破坏电力设备罪 1、破坏电力设备案 被告人宋某,男,20 岁 2010 年 11 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伙同宋某某(已判刑) 窜至本市某村五组配电房内, 将配电房内正在使用的 400A 开关和 RTO 保险破坏并盗走。后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 960 元。 被告人宋某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 备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宋某主动到 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破坏电力设备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 岁 经审理查明:2010 年 11 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宋 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某村配电房内,将配电房内正在使用的 400A 开关和 RTO 保险破坏后盗走内含的金属铜。经鉴定,损毁物品的价值 为 960 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力设备,危害公共 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二年。

这两个案例我想告诉同学们法律这样的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 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盗窃罪的,比如数额比较小,以破坏电力设备罪 论处。而且破坏电力设备罪比盗窃要严惩的得。起刑点就是三年。 2、逞强好胜心理。年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被犯罪心理学家 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 和强烈好胜,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 情犯罪较多的原因。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25 岁下的年轻人因逞 强好胜心强, 头脑简单的触犯刑律的案件也不少, 主要是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 考虑后果如何。今天我主要讲几个寻衅滋事的案例 1、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郭某,男,19 岁 2010 年 7 月 13 日晚,被告人郭某酒后在本市某村路上与他人交 谈时,因被害人侯某驾车经过时鸣笛,将被害人侯某驾驶的汽车前保 险杠跺烂,后又将被害人张某、郭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侯某汽车 保险杠损失为 2300 元,被害人张某、郭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郭某随意殴打他人、损坏公私财物,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寻 衅滋事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马某,男,45 岁 被告人申某,男,

19 岁 被告人牛某,男,22 岁 被告人史某,男,20 岁 被告人乔某,男,20 岁

2011 年 3 月 20 日 23 许,被告人马某、申某、牛某、史某、乔某 在荥阳市某小区门口,无故对周某和张某实施殴打,后又对赶到现场 劝架的赵某、李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使周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赵 某左额部肿胀,上唇可见擦伤,李某右额部、左面部、下颌处有片状 擦伤。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赵某、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 微伤。案发后五被告人已赔偿周某、赵某、李某三人医疗费等各项损 失共计 90000 元,且已履行完毕。 后被告人史某、乔某于 2011 年 4 月 7 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马某、申某、牛某、史某、乔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合整个案情和每个被告人在犯罪实施中的作用,依法判处被告 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宋某,男,23 岁 2010 年 12 月 4 日晚 8 时许,被告人宋某和他人在本市某饭店喝 酒时,因邻桌吃饭的被害人杨某看了宋某一眼,被告人宋某便认为被 害人有瞧不起自己的意思,随即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二人被劝开后, 被告人宋某仍不服气, 遂回到自己的租房处拿一把 70 公分长的砍刀在 某机械厂截住从饭店出来的被害人,后被告人挥刀砍被害人,被害人 用右手遮挡,结果致被害人右手第四、五掌骨骨折。经鉴定,杨基鸿 右手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 失共计 13000 元。 被告人宋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 致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4、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案 被告人张某某,男,20 岁。 被告人王某某,男,21 岁。 被告人姚某某,男,25 岁。 非法拘禁罪 1、2009 年 9 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 刘某某、马某、薛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某镇马某某的煤

场替王某索要赌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威逼马某某上车,强行将马 某某拉至巩义市某镇一深沟桥上,对马某某进行威胁、辱骂,将马某 某非法拘禁三个多小时。 2、2009 年 9 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 马某、楚某某再次找马某某索要赌债,将马某某威逼上车,拉到崔庙 镇丁沟村一条公路上,对马某某进行殴打、辱骂,限制马某某人生自 由达两个多小时。 寻衅滋事罪 2009 年 10 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

伙同刘某某、马某、 楚某某等人,受王某雇佣向张某索要赌帐。刘某某、马某等人对张某 进行殴打、辱骂、恐吓,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一起开车押着被害人张某 回家拿钱,后强行将张某的 QQ 轿车扣下。在张某归还还王某赌帐后, 张某某等人又向张某索要三百元辛苦费。因帮助要账,张某某分得雇 佣金二百元。 赌博罪 2009 年 8 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在王某、汪 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场外放哨。其中姚某某在该赌场外 放哨及接送赌客二十余次,每次分得 200 元。张某某在该赌场外放哨 至少 9 次, 至少分得 1000 元。 王某某在该赌场外放哨 11 次, 分得 1200 元。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为索要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 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司财 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 姚某某为他人赌博进行放哨、接送赌客,并分得赌资抽头款,其行为 均已构成赌博罪。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 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博 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 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极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

体,这一群体,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对 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有强烈的得知要求,在认识上有好奇心理。如 引导不当也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实践中,一些青少年由于对 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心驱使去寻求刺激,再加之自控力差, 进而模仿。因好奇而模仿武侠小说、碟片中的暴力情节、色情行为而 违法犯罪的不计其数。目前,吸毒低龄化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 和青少年盲目好奇,消极模仿心理是分不开的。 这种原因形成的犯罪主要是强制猥亵妇女罪、涉毒犯罪。这种类 型也是我一直想和青少年朋友谈谈的一种犯罪类型。因为在我们身边 就有这样的例子,因为盲目好奇,消极模仿,我们本市一个学校就有 五个学生因此丢掉了来之不易的好工作。可是在事情发生时,这些学 生根本没想到自己是在犯罪,以为就是一群男生搔挠搔挠一两个势单 力孤的女生而已。 在这些学生好不容易

毕业并到我省知名企业工作时, 东窗事发, 全部服刑。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歌舞厅搔挠服务人员或小姐, 出了格,就会碰到高压线。 1、强制猥亵妇女、包庇案(内容略) (二)家庭结构不完整及家庭教育不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半来 自于问题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父母的 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发生的重庆的一 个 17 岁少女弑母案。 这个案件发生在 2001 年 10 月 22 日, 这天早上, 在重庆市某区职业中学就读的小丽早早起了床,她梳洗完毕后,便将 早已准备好的 10 包 “毒鼠强” 悄悄放入母亲爱吃的芝麻糊中并细心地 搅匀。做完这一切后,她回头用怨恨的目光望了望熟睡的母亲,轻轻

拉上门,心情复杂的去学校了。下午放学后,她先到文具店买了 3 个 信封,然后匆匆回家,一切如她所料,母亲早已气绝身亡,静静躺在 地上。见到这一切,她面不改色心不跳,掏出早就为母亲写好的 3 封 “遗书”装进 3 个信封,将其放在茶几上,伪造出母亲自杀的现场。 随后她拨通了报警电话。 民警很快赶到, 经过细致侦查, 认定 3 封 “遗 书”系小丽伪造。小丽供认了事实。时年 17 岁的小丽身高 1.7 米,戴 着一副近视眼镜,显得文质彬彬。她在读职高时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并当上了班干部。 按说, 一般家长都会对这种孩子感动到满意和知足, 而她的母亲杨某却对女儿的努力并不满意,时常在女儿面前念叼,要 女儿认真读书,考出好成绩,争取今后有个好前途,她还自作主张, 替女儿报名参加大专自考。小丽一旦考试成绩欠佳,恨铁不成钢的杨 某便用“弱智” 、 “傻儿”等羞辱的话责骂女儿,有时见小丽在家看教 科书, 杨竟骂女儿是 “装蒜” 。 杨某做梦也未料到, 随着她对女儿的 “关 爱”越深,女儿对她的怨恨也越深。去年 10 月的一天,杨某又一次训 斥小丽: “如果你自考成绩不好,我不会给你好果子吃,你也没有好日 子过! ” 她的威胁。 使深埋在小丽的心中的怨恨如火山般爆发出来—— 小丽为摆脱母亲的这种“关爱” ,经过一番思考后,竟滋生了毒杀母亲 的念头。小丽为泄恨而毒杀母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她不得不 接受法律的审判, 法律无情, 她将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此案的发生让人思绪万千,发人深省,也启示多多。但对我们未成年 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要能分清大是大非,大对大错。妈妈唠叨不是太 大的问题,即使让人很心烦,也无论如何不可以用这样极端的手段来 处理。而且我想告诉同学们,当你们长大以后就会明白当

年父母唠叨 时的良苦用心。 (三) 社会不良环境的负面影响。 社会不良因素对学生心灵的冲击、 腐蚀是在校学生犯罪的社会原因。由于经济与文化在发展与规范管理 之间的落差,加上密集的信息爆炸,使得孩子们每天都有可能接触到 不健康的元素,这些对于辨别和自控能力不强的孩子来说,无疑是极 具诱惑力的。学校周边环境也不容乐观,遍布中小学校周围的网吧、

台球厅、美容院等更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此外,有关调查还发 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半都是不爱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成绩 好坏与违法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违法犯 罪的可能性要小的多。因为,学习成绩不是天生的,需要后天持久不 懈的刻苦努力,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也不可能取得好成绩。看书学习 的时间多了,歪门邪道的想法就少。不爱学习,逃学甚至辍学,大量 的时间与社会闲杂人员在一起,耳濡目染,违法犯罪就在潜移默化中 形成。政府多次花大力气净化学校周边环境,遣散社会闲杂人员,就 是为了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创造一个适合学习的优 良环境。 也希望未成年人多结交一些健康有益的朋友, 远离狐朋狗友。 古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前面我讲的一些案例中已讲到网吧中的犯罪问题了,这里就不重 复了。 三、如何用法保护自己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0 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 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 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 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 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 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 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 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 是无济于事的。 如我院前两年办理的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我 们一个中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

学读书后,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

并结识了刘某等人, 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 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 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 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 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 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 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 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 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 救,或拔打“110”报警。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 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 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 府主管部门报告。不要盲目行事,如现在一些中学发生的学生之间打架事 件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 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 情节严重的还要构成犯罪坐牢。 (五)谨慎交友。 违法犯罪的场合要想方设法避开。无论什么样的犯罪,只要犯罪嫌疑 人犯罪时,你在现场,那可真有点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感受。有很多人存 在这种错觉,几个人约好一起去盗窃或抢劫,有的人在现场没有真正动手, 就以为自己没事,其实这是错误的,一些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有很多种认定 方式,只要构上了,也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不要长时间在网吧或外面长时间逗留,尤其是假期,独自 在外一个人不要玩得太晚,以免无意成为那些图谋不轨的人的作案对

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然,如果万一遇到这种情况,也不必惊慌, 首先就是不要跟他们发生冲突,以免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注意记住 对方的外貌特征,待结束之后到就近的派出所报案或拨打 110。 (七)个别学生容易发生的不良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列举了 九种不良现象,希望在坐的每个学生都要牢记在心,作为自己的一条 警戒线!这九种不良现象最容易引发违法行为,甚至诱化走上犯罪的 深渊!我们要时刻警惕它。 《未成年人

保护法》 第 14 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 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 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以上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 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 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希望你们能够提高自己的法 律意识,健康快乐地成长! 我的讲课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郑州机电工程学校 2011 年

知法 守法 用法

荥阳市人民法院 刘剑 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来到贵校提供的这个法制交流平台上给你们 上法制课, 本来我是很为难的, 因为法制课可以讲的内容太多太多了, 哪些多讲哪些少讲,实在不好确定。 后来, 和校方进行了沟通, 得知咱们在座的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 同时,学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学校的 目的是希望通过一些真实的生动的案例,给大家一些警示,提醒大家 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中哪些事我们可以做,哪些事是高压线,千万不敢 碰。刚好本月 1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社 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周永康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第二次专 题会议上强调:要带着爱心和责任,认真研究青少年管理工作面临的 新情况新问题,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所以说,学校的这次安排也 是因应了中央的要求的。希望这次交流的内容能为同学们今后的生活 和学习在法律层面上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使大家能从这些失足青少年 的身上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今天的讲课题目是一个非常普通但对你们来说又确实非常贴切的 一个题目:知法 守法 用法 今天的讲课主要有三部分内容:一是近三年我们荥阳的青少年犯 罪情况概况,目的是使大家了解在我们荥阳和你们同年龄阶段的青少 年守法的情况;二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这部分我将用真实的案 例,向大家介绍因各种原因在你们这样的年龄阶段容易犯的大错。案 例里边的这些人可能就是你们认识的, 这些事可能就发生在你们周围, 只是因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事情涉及到的人和地点我都会用 某某代替,但这是我花费了两天的时间特意从我们法院的每一份判决 书中挑选出来的。全部是真实的。本来讲这样的课我也可以很省心地 从网上下载一些案例,为了真正能对大家有所触动,使大家从这次交 流中真正受益,我心甘情愿地放弃了省心省力的方式。第三部分是讲 一下做为未成年人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一、近三年荥阳青少年犯罪情况概况 近三年来,我们荥阳地区的刑事案件数量在逐年减少,2009 年全 年审理了 834 案 1426 人;2010 年审理了 729 案 1244 人;2011 年至 10 月份审理了 346 案 602 人。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明显的

下降趋势,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荥阳的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情况 在社会各届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效果。 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在司法统计上我们是以年龄为界:分为 14-16 岁,16-18 岁,18-25 岁。14-16

和 16-18 主要是以刑法所规 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25 岁以下就是我们所说的青少年了。 2009 年青少年犯罪共 454 人,占犯罪人数的 32%,其中 14-18 岁的 96 人, 占犯罪人数的 7%; 2010 年青少年犯罪共 384 人, 占犯罪人数的 30.9%, 其中 14-18 岁的 87 人,占犯罪人数的 7%;今年的已生效判决中青少 年犯罪共 120 人,占犯罪人数的 20%,其中 14-18 岁的 11 人,占犯 罪人数的 1.8%。在青少年犯罪类型中,主要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抢劫,盗窃,诈骗,聚众斗殴,敲诈勒 索,寻衅滋事这十种类型。 二、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和类型 讲这部分时,我想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 则性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 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在刑法上也有很多条文体现:比如犯 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死刑;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 辩护人;不公开审理;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等等。这也是刚才我说的 为什么我收集的是真实的案例但却不能说出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的原 因。 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做为法官,我们常常会为那些即将身 陷囹圄的年轻人感到扼腕叹息:他们的大好青春将在牢狱中度过,知 道悔罪的痛哭流涕,亲人痛心不已;一些被判缓刑的,自由受到一定 限制, 从此也在自己的人生档案里自己亲手划下了一道无法抹去的黑。 然而又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在犯罪时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在 犯罪,更没有想到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多么大的代价,这也是我今天 要讲的其中一部分典型案例的主要原因。下面我将从青少年犯罪的原 因这个角度,以以案说法的方式来讲。

(一)由于青少年自身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造成的。 1、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心理是产生犯罪的一个 重要原因。由于青少年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如果要去 贪图生活享乐,如去歌厅、酒楼、玩游戏等等都需要钱,他们就会想 尽办法去骗、去偷、去抢,甚至不惜以牺牲亲情为代价。 因这样的原因发生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有盗窃,赌博,抢劫,诈骗, 敲诈勒索、破坏电力设备。 在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盗窃案每年都占近 50%,抢 劫占 22%左右。盗窃的物品是五花八门,方式大多是结伙作案,也有 被成年人利用的,目的只有一个: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把别人的东西 非法占为已有,使自己不劳而获。抢劫的案件有些听上去可能大家也 会不以为然,但是已经触犯了刑律。下面我举几个案例,大家可以听 听,想想对自己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 第一类 盗窃罪 1、被告人马某,男,19 岁。 2010 年 3 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伙同石某、郭某利用在本 市某厂上夜班无人之际,将厂内的 4 盘铝线盗走,铝线价值 1232 元。 2010 年 3 月 13 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石某(另案处理)利用在厂 里上夜班无人之际,将车间内的 3.00mm 铝线 1 盘,3.94mm 铝线 4 盘 盗走之际被发现逃走,被盗铝线价值 1000 余元。 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 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第二起盗窃犯罪系意志外某因未 能得逞,系未遂。但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 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 金 2000 元。 讲到这里, 我讲一下关于盗窃罪的数额问题, 定罪的标准是五百 至二千元。这是全国的标准,各省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 会治安状况具体确定。 根据河南省两院一厅 2010 年 6 月的通知, 我省 盗窃罪起刑点 1000 元。 但是对已满 1000 元不满 1500 元, 行为人是已 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可以不作为犯罪。但是多次 盗窃,数额是累加的。 2、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鲁某,男,19 岁 被告人鲁某某,男,23 岁

被告人郭某,男,20 岁。 被告人王某,男,18 岁 被告人郭某某,男,21 岁。 事实: 1、2009 年 1 月,被告人鲁某、鲁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某镇某 村王某家中,将失主王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金狮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经鉴定,该车价值 1600 元。 2、2009 年 3 月份,被告人鲁某、鲁某某、郭某伙同他人窜至郑 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一公司老厂院的仓库内,将该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 约 40 米四芯电缆盗走,后进行销赃。被告人鲁某、鲁某某各分得赃款 500 元,郭某分得赃款 400 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 9270 元。 3、2009 年农历 11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某伙同鲁某某窜至郑州 市马寨镇马寨学院路污水排水改造工程工地,将失主安某用于施工的 20 余根钢管盗走,后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 232 元。 4、2009 年农历 11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某窜至郑州市马寨镇坟 上村某网吧门前, 将受害人赵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森地牌电动车盗走。 经鉴定,被

盗电动车价值 825 元。 5、2010 年 2 月 1 日夜约 8 时许,被告人鲁某窜至郑州市马寨镇 坟上村某网吧门前,将失主孙某的一辆本田摩托车盗走,并伙同被告 人郭某某至须水镇销赃未果,将该车藏匿在郭某家中。后鲁某以 2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销赃, 王某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 仍予以购买。 被告人王某在驾驶该车时被失主发现并追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 值 1500 元。 后被告人王某鲁某、 郭某于 2010 年 6 月到公安部门投案, 并退缴 赃款 2 万元整。 综上所述,被告人鲁某盗窃五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 13000 余 元;被告人鲁某某盗窃三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 11000 余元;被告 人郭某盗窃一次,盗窃价值 9000 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及王某藏匿、收 购赃物价值 1500 元。 这个案件,鉴于被告人分别存在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或酌定 减轻情节,被分别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2000 元至 8000 元不等的 罚金刑。 3、盗窃案 被告人蔡某,男,18 岁 被告人房某,男,23 岁

被告人夏某,男,17 岁 2010 年 11 月一天晚上,三被告人经预谋后,到本市某镇张某的 羊场内,将张某的一条德国牧羊犬盗走。经鉴定,该德国牧羊犬价值 3000 元。 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夏 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房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 元。 被告人蔡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 元。 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 千元。 4、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 19 岁。 2010 年 4 月一天, 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 郭某、 旷某等人预谋后, 在本市一公司漆包车间内,将该公司 290 公斤铜线盗走,后在转移赃 物过程中被群众发现。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为 16704 元。后被盗铜 线追回并发还失主。 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5、盗窃案 被告人刘某,男,20 岁 2010 年 9 月 6 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荥阳市某网吧内,趁失主王 某睡觉之际,将王某一黑色钱包和一部手机(cayonN800)盗走,钱包 内装有现金 1126 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 680 元。 最终被告人刘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一千元。 6、盗窃案 被告人唐某,男,23 岁 被告人唐某,男,17 岁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人唐某的父亲。 指定辩护人王律师。 经审理查明: 2010 年 1 月 19 日晚上,二被告人经预谋后,由一人望风,另一

人到本市某村,将车某家的三只母羊盗走,其中一只绵羊

、两只山羊。 经市场交易员及河南经纪人作价,被盗母羊共价值 2730 元。 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成年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系主犯。未成年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 用,系从犯,且被告人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 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唐某因盗窃母羊领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千元。 未成年的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7、抢劫、盗窃案 被告人郭某某,男,20 岁。 被告人张某某,男,18 岁。 被告人冀某某,男,22 岁。 被告人郭某,男,23 岁。 被告人陈某,男,19 岁。 抢劫罪 2011 年 3 月 5 日上午 11 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本市某村马某某家 中盗窃现金 1940 元,刚跑到客厅门口时被马某某及家人发现,被告人 郭某某为抗拒抓捕, 持刀将马某某及其儿子马某的手部砍伤。 经鉴定: 马某某、马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现赃款已追回。 盗窃罪 1、2010 年 8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郑 州市二七区某村李某某家,将李某某放在家门前的一辆“济南轻骑飞 龙”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 1750 元。现赃物已无 法追回。 2、2010 年 10 月 4 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郑 州市二七区某村孔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 9260 元。 现赃款已挥霍。 3、2010 年 10 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陈某预谋, 到郑州市二七区某村张某家,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现金 2500 元。现赃款已挥霍。 4、2010 年 10 月 24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 谋后,到本市某村白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一条黄金项 链(12 克,价值 4152 元) 、一对黄金耳环(6.5 克,价值 2249 元) 、 一个银戒指(3 克,价值 54 元) 、一对银耳环(4 克,价值 72 元) ,共 计价值 6527 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5、2010 年 11 月 4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谋 后, 到郑州市中原区某村孙某家, 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 盗走现金 2000 元。现赃款已挥霍。 6、2010 年 11 月 12 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 谋后,到本市本村张某家中,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一台组装电 脑(含主机、显示器) 。经鉴定,该组装电脑价值 2121 元。现赃物已 无法追回。 7、2010 年 11 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 某预谋后,到本市某村陈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一条黄金 项链(重 7 克,价值 2492 元) 、一个黄

金戒指(重 3 克,价值 1068 元) 、一个黄金转运珠(重 1.5 克,价值 534 元) ,共计价值 4094 元。 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8、2010 年 11 月 16 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 郑州市惠济区某村侯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 3000 元。现赃款已挥霍。 9、2010 年 11 月 26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 谋后,到本市某村孟某家,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现金 6400 元。 现赃款已挥霍。 10、2010 年 12 月 6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预 谋后,到郑州市二七区某村李某某家,趁无人之际撬窗进屋,盗走现 金 55000 元。现赃款已挥霍。 11、2011 年 1 月 29 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到郑州市二七区某村 时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一辆“屹林蝶之恋”骑式电动 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 1530 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12、2011 年 2 月 13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郭某预谋后,到本 市某村陈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 8500 元。现赃款已挥 霍。 13、2011 年 2 月 19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预谋后,到 郑州市二七区某村时某家, 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 盗走现金 1500 元及 现两条铂金项链和一个黄金耳坠。现赃款已挥霍,赃物无法追回。 14、2011 年 3 月 2 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到本市某村砦沟组冯某 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院,盗走现金 2600 元和一个黄金转运珠(重 0.48 克,价值 186 元) ,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赃款已挥霍。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盗窃 14 次,涉案金额为 106968 元,抢 劫一次;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 10 次,涉案金额为 92652 元;被告人 冀某某参与盗窃 6 次, 涉案金额 76142 元; 被告人郭某参与盗窃 2 次,

涉案金额 10000 元;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 1 次,涉案金额 2500 元。 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 拒抓捕,采取暴力手段,致二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郭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 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冀某某盗窃 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某、陈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 窃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虽分工不同,但共同预谋、共同实 施,所起作用相当,不能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揭发他 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刑满释放 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

、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 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冀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三千元。 五、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千元。 这个案例中有这样几个法律常识: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对发现的 人采取暴力了, 就转化为抢劫罪, 抢劫罪是比盗窃重的多的一种犯罪。 另外就是累犯是要加重处罚的。什么是累犯呢?刑法规定:被判处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类 抢劫罪 1、被告人马某,男,16 岁 法定代理人 系被告人马某之父。 指定辩护人王律师。 2010 年 5 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到本市某中学, 强行将该校学生赵某、朱某、王某、李某四人带至该校操场上,对四

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行劫取被害人朱某、王某每人 10 元钱。 2010 年 10 月份的一天下午, 被告人马某再次伙同他人到该中学, 强行将该校另三名学生带至校外某处,强行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搜身并 对其殴打, 劫取一名学生现金 10 元。 被害人田某因此事心里害怕而停 学一学期,后被迫转学至其他学校上学。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 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审理时鉴于其认罪态度 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 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关于抢劫罪,我想向大家讲的是:抢劫罪是一种行为犯,只是实 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本罪,抢到的数额大小只是量刑时一个考虑 因素, 而且不是最主要的因素。 本案的被告人马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前, 从来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他觉得自己是一个强 者,有能力凌弱,却不承想把自己凌到了监狱中。 2、抢劫案 被告人常某,男,21 岁 被告人李某,男,21 岁,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 2007 年 2 月份的一天下午 2 时许,被告人常某、李某伙同他人在 荥阳市某家属院胡同对被害人樊某进行殴打、恐吓、搜身,并从樊某 的身上抢走一百元钱。 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

案自首。 被告人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元。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元。 3、抢劫案 被告人宋某,男,20 岁,因犯抢劫罪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被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4000 元。2011 年 5 月 17 日又因 抢劫被逮捕。 2010 年 12 月 15 日凌晨, 被告人宋某伙同田某、 王某 (另案处理) 预谋后,到荥阳市某村被害人宋某某的家,由王某在外望风,田某、 宋某二人将宋某某家的电线剪断后,进入宋某某的住室,被宋某某发 现, 宋某某反抗, 二被告人趁机抢走宋某某装有 4000 余元现金的裤子, 后逃跑。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某现金 2000

元。 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 元。 宋某今年才二十岁,他的青春岁月十年将在狱中度过。一个人的 一生中,有几个十年啊,同学们,宋某这样的犯罪行为真的把自己的 前半生给毁了。 3、抢劫案 被告人梁某,男,22 岁。 被告人马某,男,19 岁。 2010 年 9 月 18 日凌晨 2 时许,被告人梁某、马某经预谋后,到 本市某小区,由梁某骑车在小区外等候,被告人马某尾随被害人张某 某至院内,持刀威胁被害人并抢走被害人棕色挎包一个,内有诺基亚 5130 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 790 元) ,现金十余元等其它物品。 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 元。 4、抢劫案 被告人辛某,男,20 岁。 经审理查明,2010 年 5 月 10 日左右下午 5 点钟,被告人辛某在 本市步行街遇到被害人王某某后顿生歹意,随向王某某要钱,王某某 不从,被告人辛某将王某某强行拉至一机械厂过道,从背后一拳将王 某某捶倒在地,后骑在王某某身上将王某某左手腕挎至背后,强行夺 取王某某左侧裤兜 300 无现金,现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元。 抢劫罪是一种行为犯,不管抢了多少钱,只要采用了暴力、威胁 手段,就构成该罪。这样的案例每年都有五六起,如果不上升到法律 的层面,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不就是以大欺小吗?但是只是触到了法 律高压线,是一定会受到严惩的,法律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多的未 成年人有一个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如果这些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有 多么严重的后果,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多么大的影响,也许会在触及 刑律的那一瞬间停下脚步。

自从 2004 年做为审委会委员听到这些案 例,我就一直想在学校给正在读书的孩子们讲讲这些事,今天也算了

却了心愿。希望同学们一定要以此为戒。 第三类 赌博案 1、被告人来某,男,25 岁 被告人秦某,男,36 岁 被告人马某,男,22 岁 被告人张某,男,21 岁 被告人吕某,男,23 岁 被告人马某,男,42 岁 被告人田某,男,35 岁 2010 年 11 月以来,被告人来某在本市某乡以“推饼”的方式组 织赌博,开设赌场,被告人吕某在赌场中放高利贷,被告人马某负责 召集人员赌博, 被告人张某负责摆牌和看 “水箱” , 被告人秦某负责 “应 门” ,被告人马某、田某负责望风。2010 年 11 月 11 日晚,该团伙在 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当场从水箱中查获抽头渔利 6350 元。 以上七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 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依据法律规定, 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罚金 5000 元。 2、赌博案 被告人郑某,女,31 岁。 被告人刘某,女,20 岁 被告人汪某,男,23 岁。因犯强迫交易罪于 2009 年 11 月 14 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 年 3 月 22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 犯赌博罪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被逮捕。 。 2010 年 8 月, 被告人郑某在一砖厂的一个废弃的院内设臵电子赌 场,并安排被告人刘某在赌场内负责收钱及“算分” ,安排被告人汪某 在赌场内收钱及提供服务,后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赌场内赌 博机的主机上扣押现金 16000 余元。 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但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分别被判处六个月管制、 有期徒刑六个月,及罚金。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3、赌博案 被告人沙某某,男,26 岁。 被告人李某某,男,19 岁。 被告人赵某,男,18 岁。

2009 年 6 月至 9 月份, 被告人沙某某、 李某某、 赵某某在王某某、 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某水泥厂、某镇老粮仓、某镇老电影 公司、某镇某苗圃、某免烧砖厂、某工地、某农庄等地点设立的赌场 外放哨、接送赌客。被告人沙某某在赌场外放哨二十余次,分得赌资 抽头款四千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外放哨十余次,分得赌资抽头 款一千余元; 被告人赵某在赌场外放哨十次, 分得赌资抽头款一千元。 被告人沙某某、李某某、赵某为他人赌博进行放哨、接送赌客, 并分得赌资抽头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三被告人在赌 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均系从犯, 沙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 元。 赵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第四类 破坏电力设备罪 1、破坏电力设备案 被告人宋某,男,20 岁 2010 年 11 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伙同宋某某(已判刑) 窜至本市某村五组配电房内, 将配电房内正在使用的 400A 开关和 RTO 保险破坏并盗走。后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 960 元。 被告人宋某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 备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宋某主动到 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破坏电力设备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 岁 经审理查明:2010 年 11 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宋 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某村配电房内,将配电房内正在使用的 400A 开关和 RTO 保险破坏后盗走内含的金属铜。经鉴定,损毁物品的价值 为 960 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力设备,危害公共 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二年。

这两个案例我想告诉同学们法律这样的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 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盗窃罪的,比如数额比较小,以破坏电力设备罪 论处。而且破坏电力设备罪比盗窃要严惩的得。起刑点就是三年。 2、逞强好胜心理。年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被犯罪心理学家 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 和强烈好胜,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 情犯罪较多的原因。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25 岁下的年轻人因逞 强好胜心强, 头脑简单的触犯刑律的案件也不少, 主要是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 考虑后果如何。今天我主要讲几个寻衅滋事的案例 1、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郭某,男,19 岁 2010 年 7 月 13 日晚,被告人郭某酒后在本市某村路上与他人交 谈时,因被害人侯某驾车经过时鸣笛,将被害人侯某驾驶的汽车前保 险杠跺烂,后又将被害人张某、郭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侯某汽车 保险杠损失为 2300 元,被害人张某、郭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郭某随意殴打他人、损坏公私财物,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寻 衅滋事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马某,男,45 岁 被告人申某,男,

19 岁 被告人牛某,男,22 岁 被告人史某,男,20 岁 被告人乔某,男,20 岁

2011 年 3 月 20 日 23 许,被告人马某、申某、牛某、史某、乔某 在荥阳市某小区门口,无故对周某和张某实施殴打,后又对赶到现场 劝架的赵某、李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使周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赵 某左额部肿胀,上唇可见擦伤,李某右额部、左面部、下颌处有片状 擦伤。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赵某、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 微伤。案发后五被告人已赔偿周某、赵某、李某三人医疗费等各项损 失共计 90000 元,且已履行完毕。 后被告人史某、乔某于 2011 年 4 月 7 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马某、申某、牛某、史某、乔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合整个案情和每个被告人在犯罪实施中的作用,依法判处被告 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宋某,男,23 岁 2010 年 12 月 4 日晚 8 时许,被告人宋某和他人在本市某饭店喝 酒时,因邻桌吃饭的被害人杨某看了宋某一眼,被告人宋某便认为被 害人有瞧不起自己的意思,随即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二人被劝开后, 被告人宋某仍不服气, 遂回到自己的租房处拿一把 70 公分长的砍刀在 某机械厂截住从饭店出来的被害人,后被告人挥刀砍被害人,被害人 用右手遮挡,结果致被害人右手第四、五掌骨骨折。经鉴定,杨基鸿 右手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 失共计 13000 元。 被告人宋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 致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4、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案 被告人张某某,男,20 岁。 被告人王某某,男,21 岁。 被告人姚某某,男,25 岁。 非法拘禁罪 1、2009 年 9 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 刘某某、马某、薛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某镇马某某的煤

场替王某索要赌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威逼马某某上车,强行将马 某某拉至巩义市某镇一深沟桥上,对马某某进行威胁、辱骂,将马某 某非法拘禁三个多小时。 2、2009 年 9 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 马某、楚某某再次找马某某索要赌债,将马某某威逼上车,拉到崔庙 镇丁沟村一条公路上,对马某某进行殴打、辱骂,限制马某某人生自 由达两个多小时。 寻衅滋事罪 2009 年 10 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

伙同刘某某、马某、 楚某某等人,受王某雇佣向张某索要赌帐。刘某某、马某等人对张某 进行殴打、辱骂、恐吓,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一起开车押着被害人张某 回家拿钱,后强行将张某的 QQ 轿车扣下。在张某归还还王某赌帐后, 张某某等人又向张某索要三百元辛苦费。因帮助要账,张某某分得雇 佣金二百元。 赌博罪 2009 年 8 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在王某、汪 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场外放哨。其中姚某某在该赌场外 放哨及接送赌客二十余次,每次分得 200 元。张某某在该赌场外放哨 至少 9 次, 至少分得 1000 元。 王某某在该赌场外放哨 11 次, 分得 1200 元。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为索要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 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司财 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 姚某某为他人赌博进行放哨、接送赌客,并分得赌资抽头款,其行为 均已构成赌博罪。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 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博 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 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极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

体,这一群体,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对 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有强烈的得知要求,在认识上有好奇心理。如 引导不当也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实践中,一些青少年由于对 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心驱使去寻求刺激,再加之自控力差, 进而模仿。因好奇而模仿武侠小说、碟片中的暴力情节、色情行为而 违法犯罪的不计其数。目前,吸毒低龄化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 和青少年盲目好奇,消极模仿心理是分不开的。 这种原因形成的犯罪主要是强制猥亵妇女罪、涉毒犯罪。这种类 型也是我一直想和青少年朋友谈谈的一种犯罪类型。因为在我们身边 就有这样的例子,因为盲目好奇,消极模仿,我们本市一个学校就有 五个学生因此丢掉了来之不易的好工作。可是在事情发生时,这些学 生根本没想到自己是在犯罪,以为就是一群男生搔挠搔挠一两个势单 力孤的女生而已。 在这些学生好不容易

毕业并到我省知名企业工作时, 东窗事发, 全部服刑。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歌舞厅搔挠服务人员或小姐, 出了格,就会碰到高压线。 1、强制猥亵妇女、包庇案(内容略) (二)家庭结构不完整及家庭教育不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半来 自于问题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父母的 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发生的重庆的一 个 17 岁少女弑母案。 这个案件发生在 2001 年 10 月 22 日, 这天早上, 在重庆市某区职业中学就读的小丽早早起了床,她梳洗完毕后,便将 早已准备好的 10 包 “毒鼠强” 悄悄放入母亲爱吃的芝麻糊中并细心地 搅匀。做完这一切后,她回头用怨恨的目光望了望熟睡的母亲,轻轻

拉上门,心情复杂的去学校了。下午放学后,她先到文具店买了 3 个 信封,然后匆匆回家,一切如她所料,母亲早已气绝身亡,静静躺在 地上。见到这一切,她面不改色心不跳,掏出早就为母亲写好的 3 封 “遗书”装进 3 个信封,将其放在茶几上,伪造出母亲自杀的现场。 随后她拨通了报警电话。 民警很快赶到, 经过细致侦查, 认定 3 封 “遗 书”系小丽伪造。小丽供认了事实。时年 17 岁的小丽身高 1.7 米,戴 着一副近视眼镜,显得文质彬彬。她在读职高时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并当上了班干部。 按说, 一般家长都会对这种孩子感动到满意和知足, 而她的母亲杨某却对女儿的努力并不满意,时常在女儿面前念叼,要 女儿认真读书,考出好成绩,争取今后有个好前途,她还自作主张, 替女儿报名参加大专自考。小丽一旦考试成绩欠佳,恨铁不成钢的杨 某便用“弱智” 、 “傻儿”等羞辱的话责骂女儿,有时见小丽在家看教 科书, 杨竟骂女儿是 “装蒜” 。 杨某做梦也未料到, 随着她对女儿的 “关 爱”越深,女儿对她的怨恨也越深。去年 10 月的一天,杨某又一次训 斥小丽: “如果你自考成绩不好,我不会给你好果子吃,你也没有好日 子过! ” 她的威胁。 使深埋在小丽的心中的怨恨如火山般爆发出来—— 小丽为摆脱母亲的这种“关爱” ,经过一番思考后,竟滋生了毒杀母亲 的念头。小丽为泄恨而毒杀母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她不得不 接受法律的审判, 法律无情, 她将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此案的发生让人思绪万千,发人深省,也启示多多。但对我们未成年 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要能分清大是大非,大对大错。妈妈唠叨不是太 大的问题,即使让人很心烦,也无论如何不可以用这样极端的手段来 处理。而且我想告诉同学们,当你们长大以后就会明白当

年父母唠叨 时的良苦用心。 (三) 社会不良环境的负面影响。 社会不良因素对学生心灵的冲击、 腐蚀是在校学生犯罪的社会原因。由于经济与文化在发展与规范管理 之间的落差,加上密集的信息爆炸,使得孩子们每天都有可能接触到 不健康的元素,这些对于辨别和自控能力不强的孩子来说,无疑是极 具诱惑力的。学校周边环境也不容乐观,遍布中小学校周围的网吧、

台球厅、美容院等更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此外,有关调查还发 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半都是不爱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成绩 好坏与违法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违法犯 罪的可能性要小的多。因为,学习成绩不是天生的,需要后天持久不 懈的刻苦努力,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也不可能取得好成绩。看书学习 的时间多了,歪门邪道的想法就少。不爱学习,逃学甚至辍学,大量 的时间与社会闲杂人员在一起,耳濡目染,违法犯罪就在潜移默化中 形成。政府多次花大力气净化学校周边环境,遣散社会闲杂人员,就 是为了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创造一个适合学习的优 良环境。 也希望未成年人多结交一些健康有益的朋友, 远离狐朋狗友。 古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前面我讲的一些案例中已讲到网吧中的犯罪问题了,这里就不重 复了。 三、如何用法保护自己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0 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 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 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 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 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 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 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 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 是无济于事的。 如我院前两年办理的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我 们一个中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

学读书后,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

并结识了刘某等人, 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 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 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 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 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 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 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 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 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 救,或拔打“110”报警。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 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 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 府主管部门报告。不要盲目行事,如现在一些中学发生的学生之间打架事 件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 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 情节严重的还要构成犯罪坐牢。 (五)谨慎交友。 违法犯罪的场合要想方设法避开。无论什么样的犯罪,只要犯罪嫌疑 人犯罪时,你在现场,那可真有点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感受。有很多人存 在这种错觉,几个人约好一起去盗窃或抢劫,有的人在现场没有真正动手, 就以为自己没事,其实这是错误的,一些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有很多种认定 方式,只要构上了,也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不要长时间在网吧或外面长时间逗留,尤其是假期,独自 在外一个人不要玩得太晚,以免无意成为那些图谋不轨的人的作案对

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然,如果万一遇到这种情况,也不必惊慌, 首先就是不要跟他们发生冲突,以免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注意记住 对方的外貌特征,待结束之后到就近的派出所报案或拨打 110。 (七)个别学生容易发生的不良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列举了 九种不良现象,希望在坐的每个学生都要牢记在心,作为自己的一条 警戒线!这九种不良现象最容易引发违法行为,甚至诱化走上犯罪的 深渊!我们要时刻警惕它。 《未成年人

保护法》 第 14 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 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 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以上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 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 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希望你们能够提高自己的法 律意识,健康快乐地成长! 我的讲课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郑州机电工程学校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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