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论文

检察院的起源及我国检察院的发展

王童立 [1**********]

摘要 检察院是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在不同的地区检察院的起源不尽相同,不同的检察院的发展特点也不尽相同,我将其分为了英美法系特色的检察院、大陆法系特色的检察院和中国特色的检察院,他们都具有各自形成的特色。此外还介绍了中国检察院的组织发展历程。

关键词 检察院 概念 职能 起源 组织结构发展

检察院的概念及职能

检察院(procuratorate)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设立的司法机构。各国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的隶属关系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检察院承担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控)。在意大利,检察院设在法院内;在中国澳门,检察院隶属于政府;在中国香港和台湾,没有检察院的设置;在中国大陆,检察院与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主要职能有: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并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的起源

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1.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起源(以英国为例)

英国最早的检察形式出现在1164年,亨利二世为了加强王权,采用了陪审制度,通过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1194年确立了陪审团的地位,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确定了巡回审判的规则。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

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英国的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但是由于检察关机的组织体系发展较慢,职业化建设比较松散,所以一直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检察关机,直到1986年英国才建立了全国性的检察机关——皇家检察院。

2.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起源(以法国为例)

法国的检察形式最早出现在13世纪路易斯九世时期,路易九世实行司法改革,把大领主的司法权置于国王法院的管辖之下,凡涉及作为王室收入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诉讼,都不准采取私人起诉的方式提起,而转由国王代理人提起,并赋予其监督地方官吏的权力。13世纪开始,法国的领主就使用“检察官”控诉犯罪人,以维护他们的税收利益。1355年12月28日国王颁发敕令,将公诉的职责赋予检察官,以独立于任何私人控诉。这种专门的控诉人机关在14世纪初就被称为检察院,这就是检察院最早的出现。1808年的《重罪审理法典》赋予检察院主动提起公诉的权力,由此确立了国家追诉制度。18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重罪审理法典》继承了1808年法典的规定,形成刑事诉讼中预审(侦查)、追诉、审判三大职能的格局。受法国影响,德国、芬兰、意大利、俄罗斯及前法国殖民地的一些国家,在继受大陆法传统的同时,也相继采用或选择了法国的检察制度,形成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法国的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方面的职权和职能十分广泛,而缺乏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比较严格。

3.我国检察机关的起源

在中国古代,从商周奴隶制时代起就有专司监察之职的御史。特别是秦代以后,检察御史在监察考核、监督选任和纠举弹劾官吏方面,始终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则是清末从日本引进的。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按照大陆法系的做法首次规定了检察制度,大理寺成为了中国首个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的检察机关。

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的发展

在建国初期,根据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和1951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关于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机构设置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置了办公厅、人事处、研究室以及第一处(一般监督)、第二处(刑事检察)、第三处(民事行政检察)。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后,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由原来的按照案件进行分工,改变为按照各项法律监督职权进行分工,高检院共设8个厅局单位,另有两个专门检察院。

历经风波后的1962年7月14日,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扩大会讨论决定恢复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分设三个业务厅和研究室、办公厅。一厅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二厅负责劳改、监所检察工作;三厅负责同严重违法乱纪作斗争工作。

但是在1964年到1975年之间,根据1954年宪法建立起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0年动乱期间名存实亡。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检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军事检察院分为三级:(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二)大军区军事检察院、海军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武警部队军事检察院;(三)地区军事检察院、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武警部队地区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曾经设置三级:(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二)铁路运输检察院;(三)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但是1987年经中央批准,撤销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在铁路运输检察院仅设置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两级,作为铁路运输检察院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目前高检院共有1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

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

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另外还有6家直属事业单位,即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查考文献:

1. 《内设机构的风雨变迁》

作者 张伯晋

2012年02月03日 《检察日报》 2. 《检察官专业知识》 百度文库

检察院的起源及我国检察院的发展

王童立 [1**********]

摘要 检察院是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在不同的地区检察院的起源不尽相同,不同的检察院的发展特点也不尽相同,我将其分为了英美法系特色的检察院、大陆法系特色的检察院和中国特色的检察院,他们都具有各自形成的特色。此外还介绍了中国检察院的组织发展历程。

关键词 检察院 概念 职能 起源 组织结构发展

检察院的概念及职能

检察院(procuratorate)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设立的司法机构。各国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的隶属关系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检察院承担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控)。在意大利,检察院设在法院内;在中国澳门,检察院隶属于政府;在中国香港和台湾,没有检察院的设置;在中国大陆,检察院与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主要职能有: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并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的起源

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1.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起源(以英国为例)

英国最早的检察形式出现在1164年,亨利二世为了加强王权,采用了陪审制度,通过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1194年确立了陪审团的地位,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确定了巡回审判的规则。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

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英国的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但是由于检察关机的组织体系发展较慢,职业化建设比较松散,所以一直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检察关机,直到1986年英国才建立了全国性的检察机关——皇家检察院。

2.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起源(以法国为例)

法国的检察形式最早出现在13世纪路易斯九世时期,路易九世实行司法改革,把大领主的司法权置于国王法院的管辖之下,凡涉及作为王室收入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诉讼,都不准采取私人起诉的方式提起,而转由国王代理人提起,并赋予其监督地方官吏的权力。13世纪开始,法国的领主就使用“检察官”控诉犯罪人,以维护他们的税收利益。1355年12月28日国王颁发敕令,将公诉的职责赋予检察官,以独立于任何私人控诉。这种专门的控诉人机关在14世纪初就被称为检察院,这就是检察院最早的出现。1808年的《重罪审理法典》赋予检察院主动提起公诉的权力,由此确立了国家追诉制度。18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重罪审理法典》继承了1808年法典的规定,形成刑事诉讼中预审(侦查)、追诉、审判三大职能的格局。受法国影响,德国、芬兰、意大利、俄罗斯及前法国殖民地的一些国家,在继受大陆法传统的同时,也相继采用或选择了法国的检察制度,形成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法国的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方面的职权和职能十分广泛,而缺乏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比较严格。

3.我国检察机关的起源

在中国古代,从商周奴隶制时代起就有专司监察之职的御史。特别是秦代以后,检察御史在监察考核、监督选任和纠举弹劾官吏方面,始终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则是清末从日本引进的。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按照大陆法系的做法首次规定了检察制度,大理寺成为了中国首个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的检察机关。

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的发展

在建国初期,根据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和1951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关于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机构设置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置了办公厅、人事处、研究室以及第一处(一般监督)、第二处(刑事检察)、第三处(民事行政检察)。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后,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由原来的按照案件进行分工,改变为按照各项法律监督职权进行分工,高检院共设8个厅局单位,另有两个专门检察院。

历经风波后的1962年7月14日,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扩大会讨论决定恢复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分设三个业务厅和研究室、办公厅。一厅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二厅负责劳改、监所检察工作;三厅负责同严重违法乱纪作斗争工作。

但是在1964年到1975年之间,根据1954年宪法建立起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0年动乱期间名存实亡。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检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军事检察院分为三级:(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二)大军区军事检察院、海军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武警部队军事检察院;(三)地区军事检察院、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武警部队地区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曾经设置三级:(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二)铁路运输检察院;(三)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但是1987年经中央批准,撤销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在铁路运输检察院仅设置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两级,作为铁路运输检察院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目前高检院共有1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

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

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另外还有6家直属事业单位,即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查考文献:

1. 《内设机构的风雨变迁》

作者 张伯晋

2012年02月03日 《检察日报》 2. 《检察官专业知识》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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