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与病假救济费的计发
徐兴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1994]479号)第5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对病假工资存在着多种立法模式,有的根据职工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实行两次折扣,有的只根据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支付,有的按照企业制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采取第一种立法模式,即根据职工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病假工资,如1953年国家制定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同期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由企业根据连续工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的具体计发标准
病假救济费的具体计发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不应当低于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的标准较高的,按照集体约定从高适用;双方没有任何约定的,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算假期工资的基数。这是上海地区的假期工资第一次折扣,即折扣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假期工资。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者,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职工病疾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由企
业支付疾病救济费。上海市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具体计发标准与上述国家标准相同,都是按照职工工龄进行折扣,这是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第二次折扣。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实行封顶保底限制原则。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封顶原则是非强制性原则,用人单位可从高支付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保底原则是强制性原则,用人单位不得低于该标准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采取第二种立法模式,即根据职工工资,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病假工资。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采取第三种立法模式,按照企业制度或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在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两地均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与病假救济费的计发
徐兴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1994]479号)第5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对病假工资存在着多种立法模式,有的根据职工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实行两次折扣,有的只根据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支付,有的按照企业制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采取第一种立法模式,即根据职工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病假工资,如1953年国家制定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同期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由企业根据连续工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的具体计发标准
病假救济费的具体计发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不应当低于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的标准较高的,按照集体约定从高适用;双方没有任何约定的,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算假期工资的基数。这是上海地区的假期工资第一次折扣,即折扣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假期工资。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者,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职工病疾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由企
业支付疾病救济费。上海市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具体计发标准与上述国家标准相同,都是按照职工工龄进行折扣,这是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第二次折扣。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实行封顶保底限制原则。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封顶原则是非强制性原则,用人单位可从高支付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保底原则是强制性原则,用人单位不得低于该标准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采取第二种立法模式,即根据职工工资,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病假工资。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采取第三种立法模式,按照企业制度或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在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两地均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