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消防手续
3.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含扩初阶段)
3.1.1 审核范围: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3.1.2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消防专篇和图纸)。
3.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2.1 验收范围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3.2.2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见附件三);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3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3.1 申报范围
同3.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3.3.2 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联系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筑平面位置图;
(五)装修工程消防设计说明;
(六)全套施工图;
(七)其他需要的资料。
注:如时间比较紧时,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一般也可同消防局沟通后一并申报、办理。
3.4装修工程消防验收
3.4.1 申报范围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3.4.2 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见附件三);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联系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
(六)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限于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七)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采用合格品的证明;
(八)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证明;
(九)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证明;
(十)其他需要的资料。
注:如时间比较紧时,建筑消防验收和装修工程消防验收一般也可同消防局沟通后一并申报、办理。
3.5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5.1 申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3.5.2 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见附件四);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3.6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查收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同本手册3.1.1)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如未被抽中则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结束;
如被抽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同本手册3.1.2或者3.2.2)规定的材料,并接待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办理。
3 消防手续
3.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含扩初阶段)
3.1.1 审核范围: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3.1.2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消防专篇和图纸)。
3.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2.1 验收范围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3.2.2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见附件三);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3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3.1 申报范围
同3.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3.3.2 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联系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筑平面位置图;
(五)装修工程消防设计说明;
(六)全套施工图;
(七)其他需要的资料。
注:如时间比较紧时,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一般也可同消防局沟通后一并申报、办理。
3.4装修工程消防验收
3.4.1 申报范围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3.4.2 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见附件三);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联系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
(六)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限于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七)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采用合格品的证明;
(八)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证明;
(九)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证明;
(十)其他需要的资料。
注:如时间比较紧时,建筑消防验收和装修工程消防验收一般也可同消防局沟通后一并申报、办理。
3.5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5.1 申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3.5.2 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见附件四);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3.6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查收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同本手册3.1.1)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如未被抽中则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结束;
如被抽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同本手册3.1.2或者3.2.2)规定的材料,并接待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