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论文提要:

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 执行难" 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三) 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 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八)加大执行力度。(九)建

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

以下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加之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

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没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执行难”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以债权人的申请,要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1]民事执行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私权利救济目的而设立的最后一道程序制度,体现国家对私权利的保护。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笔者通过近几年在基层法院所办理的执行案件,总结出“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涉“财”案件执行难。

由于我国许多登记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时难以寻找或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基层法院大多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

(二)涉“困”案件执行难。

这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但未结案比例较大,被执行人不是逃避执[1]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第444页

行,转移财产,他们确无执行能力,大都属于城乡特困户;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经商,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亏损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三)涉“企”案件执行难。

一些企业转制、并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就会导致群体上访,影响稳定,影响改制。

(四)涉“府”案件执行难。

这类案件涉及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政府。这些单位有的直接承担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人、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执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干预执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五)涉“律”案件执行难。

聘请律师参与执行本是法律赋予被执行人合法的权利,然而往往在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中,一些律师不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和从业多操守,善于钻法律的漏洞,教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查到;教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六)、涉“群”案件执行难。

根据传统观念,作为自然的被执行人与人民法院强制力的对抗中属于弱势群体,同情弱者是人的天性,一些被执行人正是利用这种心

理,打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旗号,歪曲事实,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拘留决定书,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二、“执行难”的危害 :

(一)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 “法律白条”,法律的 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的问题被很形象地概括,但是民事执行为什么会“难找、难寻、难求、难动”,笔者认为至少从内外环境几个层面来看。

(一)外部环境

1、从社会层面看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是由于被执行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和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但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有些申请人明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被执行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就这样,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

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 赖帐逃债" 不良的文化上。比如说," 骗一把,是一把" 、" 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 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 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到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譬如说,对欠债不还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升迁的照样升迁;企业欠债破产关闭后,对企业主没有实行相应的" 行业禁入" 和" 信用死亡" 规则,使得他们有机会换个地方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 执行难" 得以滋长的肥沃的社会土壤。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2、从行政体制层面来看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

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法;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现在随着大量的执行工作的规定、批复及通知的出台,执行工作的可操性虽有所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使公正司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在强制执行实务中,还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比

如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企业实行所谓" 挂牌保护" ,外地法院不得执行;甚至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这些表现都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另外,由此造成的法院独立性不够。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 实际享有" 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二)内部环境

2、从立法层面看

完善的执行立法和健全的执行体系是法院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我国尚没有完整的强制民事执行法和相关的配套体系,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他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同时由于受到当时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重要的执行制度存在疏漏,有些规定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虽然有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但制裁性条款却显得软弱无力,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法律约束力过于疲软。

[2][2]因此,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现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强制执行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执行工作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由于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至歧义,导致法院之间经常出现执行争议,大大降低执行效率。

2、从法院自身层面看 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 执行难" 。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因此,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发展,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1)、[2]

齐树洁、马昌明. 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2)、法官的独立性不够。A 、在法院中,执行局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B 、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局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C 、一些基层法院迫于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 对一些本应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就能执结的案件, 却明推暗拖, 对扣押的财产和冻结的存款找理由放行,使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目前,随着人们对" 执行难" 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 信任危机" 。(3)、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 执行难" 情况。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

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 执行难" 。(4)、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重审理轻执行的现象仍然存在。(5)、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 执行难"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 帮助债权人要钱" 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没有搞过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 骨头案件" 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这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改善。

6、执行人员办" 人情案" 和" 关系案" 造成的" 执行难" 。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 人情案" 和" 关系案" ,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执行难”的对策与建议

“执行难”是由各种综合因素造成的,那么在解决”执行难”问题时也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根据以上对”执行难”原因的分析,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使各级党委、政府认识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保证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人民法院" 执行难" 的问题的重要意义。以往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将申请书及执行依据交与法院立案便不闻不问,既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也不配合执行法官的查找工作,待其有时间则到法院向执行法官索要执行款项,认为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执结系法院执行工作不得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忽视其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将市场金融风险责任转嫁与法院,不能正确理解法院的执行仅是审判的辅助,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行使,因此,通过宣传,让权利人明明白白知晓自己的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在宣传中,对那些身份特殊的义务人身份、债务进行爆光,公告限制其高消

费,采取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的办法,让全社会支持、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那些确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措施到位,决不手软,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耐心细致给申请人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使他们能够接受风险责任自负这一道理。通过宣传,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帐可耻。

(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依靠党委和上级法院执行局的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光靠法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执行难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在执行工作中,应主动向党委汇报,向上级法院执行局汇报,求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党委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教育党的组织和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做超越法律的事,不说超越法律的话,充分认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是违法的,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人和事。上级法院执行局应切实、高效地协调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基层法院的疑难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样既松解了基层法院的执行包袱,也可避免地方保护。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违背的,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对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

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对那些地方党政机关以种种借口干预执行,个人批条子干扰执行,就个案发文发函阻碍执行等行为,当地纪检部门要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致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 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 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民事执行工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民事执行的裁决权具有裁判权的性质,应该属于司法权;另一方面民事执行的实施权具有管理支配的特点,应该属于行政权。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民事执行体制进行改革,即:设立相对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民事执行局,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这个民事执行局仍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建立一个垂直领导的民事执行体制,分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总局,下设民事执行局、民事执行分局、民事执行支局。这样在司法领域便存在两套系统 :一套审判系统,由各级人民法院构成;一套民事执行系统 ,由各级民事执行机构构成。 在司法体制上,把民事执行从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分离出来,就解决了两方面问题:第一,审判工作是涉及公正的,是司法的核心,审判权必须由审判机关掌握。第二,民事执行工作不涉及司法公正的问题,因为是与非已经由审判机关明确界定,民事执行要解决的是落实审判的结论。 这种设置一方面有利于打破执行工作中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屏障,利于民事执行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判与民事执行之间的良性互动。而 在民事执行机构内部,通过民事执行权分立,将集中的权力分解成平等层级的数种权力,如在民事执行庭内设裁决权、实施权、异议权,形成制约,

从而适应民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民事执行权分离行使制衡的要求,实现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制约民事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社会上的因素,在法律法规层次上都有反映。 鉴于我国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内容分散、规定简单、漏洞多的情况,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 “执行难”为其出发点,加强立法工作,为”执行难”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我们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经济案件执行最主要的法律内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以及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经验制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当前,在我国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趋成熟。其表现在:第一,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债务人利用执行法规不健全的漏洞,逃避执行。执行立法滞后的现象已明显暴露。司法实践要求立法跟上已成燃眉之急。第二,我国法制工作的开展,立法技术的成熟,以及民事、经济、

行政法律的逐步出台,法律的综合作用将更充分发挥出来。民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三,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立法的趋势。如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的观念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一部统一的执行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希望这部草案可以早日上升为国家层次的法律文件。

(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分析后认为执行难有相当原因是因为:未完成信用体系,没有建立执行案件的信息库,这方面可以分为2大部分,一部分是社会的信用网,最主要是在银行和金融体系方面,虽然这方面会耗费较高的成本,但是该信用网在为法院系统服务的同时更大的作用是服务于整个社会,对于防止我国日益蓬勃发展的金融市场所出现的动荡和危机是不言而喻的,同时我们不一定要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以建立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低层次的网络,另外一部分就是法院内部的执行案件的信息库,这部分的关键就是资源共享,包括各法院之间和社会的互通,在这里我想强调的一点是法院的公告制度,法院的公告特别是基层的和一些标的不大的案件往往只不过是公告在法院里公示栏里,形同虚设。

(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未执结案件当事人怨气 大,情绪不稳定,申请人纠缠执行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执行法

官办案时间少,接待时间多,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如不妥善处理未结执行案件,还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在执行中讲求执行艺术,穷尽执行措施,力保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对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是我院执行工作的一个传统经验。法院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装备,穷尽手段解决执行积案,采取" 凌晨行动" 、"0点行动" 等方法执行那些白天难以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抓住" 节前" 被执行人返家之机,执行那些在外打工挣钱、平时难找的被执行人;开展推行" 执行110" 、" 悬赏举报" 活动,执行那些流动性大、突然出现的被执行人或发现的财产的案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上网公告,街头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电视媒体暴光等手段形成执行工作宣传的高压态势,促进执行工作社会化、信息化。

(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做好自身净化建设,对来自外界的违法干预案件,敢于依法办理,以理据争。同时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配备好执行人员,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比较牢的人员选配到执行队伍。定期开展思想整顿教育,及时清理执行队伍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净化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沿着法律的轨道畅通行驶。

(八)加大执行力度。近年来老百姓对" 白条" 现象非常反感," 法律白条" 一词也经常出现在老百姓日常话题之中。所谓" 法律白条" ,即指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这无形中给执行局的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要想改变老百

姓这种既有的认识,就必须重塑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地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财产交付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执行法官要正确引导申请执行人举证和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多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具体案件的执行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帐可耻,协助执行应当,妨碍执行违法,抗拒执行有罪。

(九)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执行难的原因是诸多方面的,这一点是人所共知的。所以解决“执行难”不是哪一系统,哪一部门的事,是全社会的事,前面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已谈到,在金融系统建立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这样对被执行人存款就能及时掌握,并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使案件及时得到执行,再如,对外出务工的人员或其他外出人员的临时住址,由临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并及时通报给户籍所在地,这样,不管被执行人到何地去,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掌握其行踪,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明显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有些执行案件,不是因为其他原因未执结的,而是确实不能执结。例如:一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的数额大多都是十几万、几十万元,而当事人的履行承受力是永远达不到的,这些案件也是永远不能执结的,对这类案件,如何解决,各地的做法都不同,有的法院在征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成立“执行难案救济金”专门帐户,对救济的条件、审批程序、救济金筹集的方法、方式、途径都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初步尝试,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基于执行工作在法院中占据的重要地位,我们必须努力解决“执行难”,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权益,关系到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信心和信任。因此,只有法院的管理体制、国家执行立法等问题解决了,法院的执行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执行难”这个社会关注的问题才能得以解决,从而克服各种阻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得当措施,使执行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论文提要:

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 执行难" 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三) 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 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八)加大执行力度。(九)建

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

以下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加之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

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没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执行难”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以债权人的申请,要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1]民事执行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私权利救济目的而设立的最后一道程序制度,体现国家对私权利的保护。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笔者通过近几年在基层法院所办理的执行案件,总结出“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涉“财”案件执行难。

由于我国许多登记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时难以寻找或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基层法院大多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

(二)涉“困”案件执行难。

这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但未结案比例较大,被执行人不是逃避执[1]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第444页

行,转移财产,他们确无执行能力,大都属于城乡特困户;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经商,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亏损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三)涉“企”案件执行难。

一些企业转制、并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就会导致群体上访,影响稳定,影响改制。

(四)涉“府”案件执行难。

这类案件涉及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政府。这些单位有的直接承担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人、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执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干预执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五)涉“律”案件执行难。

聘请律师参与执行本是法律赋予被执行人合法的权利,然而往往在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中,一些律师不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和从业多操守,善于钻法律的漏洞,教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查到;教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六)、涉“群”案件执行难。

根据传统观念,作为自然的被执行人与人民法院强制力的对抗中属于弱势群体,同情弱者是人的天性,一些被执行人正是利用这种心

理,打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旗号,歪曲事实,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拘留决定书,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二、“执行难”的危害 :

(一)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 “法律白条”,法律的 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的问题被很形象地概括,但是民事执行为什么会“难找、难寻、难求、难动”,笔者认为至少从内外环境几个层面来看。

(一)外部环境

1、从社会层面看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是由于被执行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和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但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有些申请人明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被执行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就这样,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

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 赖帐逃债" 不良的文化上。比如说," 骗一把,是一把" 、" 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 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 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到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譬如说,对欠债不还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升迁的照样升迁;企业欠债破产关闭后,对企业主没有实行相应的" 行业禁入" 和" 信用死亡" 规则,使得他们有机会换个地方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 执行难" 得以滋长的肥沃的社会土壤。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2、从行政体制层面来看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

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法;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现在随着大量的执行工作的规定、批复及通知的出台,执行工作的可操性虽有所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使公正司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在强制执行实务中,还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比

如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企业实行所谓" 挂牌保护" ,外地法院不得执行;甚至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这些表现都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另外,由此造成的法院独立性不够。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 实际享有" 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二)内部环境

2、从立法层面看

完善的执行立法和健全的执行体系是法院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我国尚没有完整的强制民事执行法和相关的配套体系,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他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同时由于受到当时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重要的执行制度存在疏漏,有些规定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虽然有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但制裁性条款却显得软弱无力,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法律约束力过于疲软。

[2][2]因此,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现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强制执行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执行工作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由于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至歧义,导致法院之间经常出现执行争议,大大降低执行效率。

2、从法院自身层面看 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 执行难" 。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因此,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发展,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1)、[2]

齐树洁、马昌明. 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2)、法官的独立性不够。A 、在法院中,执行局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B 、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局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C 、一些基层法院迫于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 对一些本应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就能执结的案件, 却明推暗拖, 对扣押的财产和冻结的存款找理由放行,使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目前,随着人们对" 执行难" 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 信任危机" 。(3)、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 执行难" 情况。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

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 执行难" 。(4)、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重审理轻执行的现象仍然存在。(5)、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 执行难"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 帮助债权人要钱" 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没有搞过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 骨头案件" 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这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改善。

6、执行人员办" 人情案" 和" 关系案" 造成的" 执行难" 。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 人情案" 和" 关系案" ,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执行难”的对策与建议

“执行难”是由各种综合因素造成的,那么在解决”执行难”问题时也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根据以上对”执行难”原因的分析,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使各级党委、政府认识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保证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人民法院" 执行难" 的问题的重要意义。以往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将申请书及执行依据交与法院立案便不闻不问,既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也不配合执行法官的查找工作,待其有时间则到法院向执行法官索要执行款项,认为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执结系法院执行工作不得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忽视其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将市场金融风险责任转嫁与法院,不能正确理解法院的执行仅是审判的辅助,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行使,因此,通过宣传,让权利人明明白白知晓自己的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在宣传中,对那些身份特殊的义务人身份、债务进行爆光,公告限制其高消

费,采取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的办法,让全社会支持、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那些确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措施到位,决不手软,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耐心细致给申请人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使他们能够接受风险责任自负这一道理。通过宣传,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帐可耻。

(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依靠党委和上级法院执行局的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光靠法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执行难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在执行工作中,应主动向党委汇报,向上级法院执行局汇报,求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党委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教育党的组织和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做超越法律的事,不说超越法律的话,充分认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是违法的,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人和事。上级法院执行局应切实、高效地协调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基层法院的疑难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样既松解了基层法院的执行包袱,也可避免地方保护。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违背的,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对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

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对那些地方党政机关以种种借口干预执行,个人批条子干扰执行,就个案发文发函阻碍执行等行为,当地纪检部门要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致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 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 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民事执行工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民事执行的裁决权具有裁判权的性质,应该属于司法权;另一方面民事执行的实施权具有管理支配的特点,应该属于行政权。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民事执行体制进行改革,即:设立相对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民事执行局,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这个民事执行局仍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建立一个垂直领导的民事执行体制,分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总局,下设民事执行局、民事执行分局、民事执行支局。这样在司法领域便存在两套系统 :一套审判系统,由各级人民法院构成;一套民事执行系统 ,由各级民事执行机构构成。 在司法体制上,把民事执行从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分离出来,就解决了两方面问题:第一,审判工作是涉及公正的,是司法的核心,审判权必须由审判机关掌握。第二,民事执行工作不涉及司法公正的问题,因为是与非已经由审判机关明确界定,民事执行要解决的是落实审判的结论。 这种设置一方面有利于打破执行工作中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屏障,利于民事执行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判与民事执行之间的良性互动。而 在民事执行机构内部,通过民事执行权分立,将集中的权力分解成平等层级的数种权力,如在民事执行庭内设裁决权、实施权、异议权,形成制约,

从而适应民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民事执行权分离行使制衡的要求,实现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制约民事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社会上的因素,在法律法规层次上都有反映。 鉴于我国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内容分散、规定简单、漏洞多的情况,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 “执行难”为其出发点,加强立法工作,为”执行难”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我们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经济案件执行最主要的法律内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以及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经验制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当前,在我国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趋成熟。其表现在:第一,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债务人利用执行法规不健全的漏洞,逃避执行。执行立法滞后的现象已明显暴露。司法实践要求立法跟上已成燃眉之急。第二,我国法制工作的开展,立法技术的成熟,以及民事、经济、

行政法律的逐步出台,法律的综合作用将更充分发挥出来。民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三,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立法的趋势。如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的观念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一部统一的执行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希望这部草案可以早日上升为国家层次的法律文件。

(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分析后认为执行难有相当原因是因为:未完成信用体系,没有建立执行案件的信息库,这方面可以分为2大部分,一部分是社会的信用网,最主要是在银行和金融体系方面,虽然这方面会耗费较高的成本,但是该信用网在为法院系统服务的同时更大的作用是服务于整个社会,对于防止我国日益蓬勃发展的金融市场所出现的动荡和危机是不言而喻的,同时我们不一定要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以建立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低层次的网络,另外一部分就是法院内部的执行案件的信息库,这部分的关键就是资源共享,包括各法院之间和社会的互通,在这里我想强调的一点是法院的公告制度,法院的公告特别是基层的和一些标的不大的案件往往只不过是公告在法院里公示栏里,形同虚设。

(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未执结案件当事人怨气 大,情绪不稳定,申请人纠缠执行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执行法

官办案时间少,接待时间多,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如不妥善处理未结执行案件,还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在执行中讲求执行艺术,穷尽执行措施,力保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对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是我院执行工作的一个传统经验。法院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装备,穷尽手段解决执行积案,采取" 凌晨行动" 、"0点行动" 等方法执行那些白天难以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抓住" 节前" 被执行人返家之机,执行那些在外打工挣钱、平时难找的被执行人;开展推行" 执行110" 、" 悬赏举报" 活动,执行那些流动性大、突然出现的被执行人或发现的财产的案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上网公告,街头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电视媒体暴光等手段形成执行工作宣传的高压态势,促进执行工作社会化、信息化。

(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做好自身净化建设,对来自外界的违法干预案件,敢于依法办理,以理据争。同时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配备好执行人员,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比较牢的人员选配到执行队伍。定期开展思想整顿教育,及时清理执行队伍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净化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沿着法律的轨道畅通行驶。

(八)加大执行力度。近年来老百姓对" 白条" 现象非常反感," 法律白条" 一词也经常出现在老百姓日常话题之中。所谓" 法律白条" ,即指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这无形中给执行局的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要想改变老百

姓这种既有的认识,就必须重塑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地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财产交付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执行法官要正确引导申请执行人举证和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多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具体案件的执行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帐可耻,协助执行应当,妨碍执行违法,抗拒执行有罪。

(九)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执行难的原因是诸多方面的,这一点是人所共知的。所以解决“执行难”不是哪一系统,哪一部门的事,是全社会的事,前面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已谈到,在金融系统建立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这样对被执行人存款就能及时掌握,并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使案件及时得到执行,再如,对外出务工的人员或其他外出人员的临时住址,由临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并及时通报给户籍所在地,这样,不管被执行人到何地去,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掌握其行踪,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明显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有些执行案件,不是因为其他原因未执结的,而是确实不能执结。例如:一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的数额大多都是十几万、几十万元,而当事人的履行承受力是永远达不到的,这些案件也是永远不能执结的,对这类案件,如何解决,各地的做法都不同,有的法院在征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成立“执行难案救济金”专门帐户,对救济的条件、审批程序、救济金筹集的方法、方式、途径都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初步尝试,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基于执行工作在法院中占据的重要地位,我们必须努力解决“执行难”,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权益,关系到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信心和信任。因此,只有法院的管理体制、国家执行立法等问题解决了,法院的执行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执行难”这个社会关注的问题才能得以解决,从而克服各种阻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得当措施,使执行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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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失败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审计失败是审计执业中最严重的问题,也是最容易造成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的主要原因.本文旨在通过审计案例,探索审计失败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审计失败:舞弊:审计程序:审计责任 审计失败是审计风险的极端情况,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而形 ...

  • 欠税问题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欠税的七个主要形成原因,深刻阐述说明了欠税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通过形成原因的阐述,本文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治理对策,有效和科学地保障税收法律的贯彻执行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关键词]欠税;成因;治理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 ...

  • 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与治理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 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与治理 √ 课 题 类 别: 设计 □ 论文 □ 学 生 姓 名: 周增 学 号: 班 级: 专业(全称): 会计学 指 导 教 师: 2011 年 5 月 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治理 摘要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都出现了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会计造假案件频频 ...

  • 骨科病人压疮成因分析与护理对策
  • 骨科病人压疮成因分析与护理对策 作者:刘琴 来源:<维吾尔医药>2013年第07期 摘要:目的:探讨骨科患者压疮成因和护理对策,提高护理质量.方法:通过对2007年10月-2012年8月的2280例骨科患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护理对策.结果:接收压疮20例,其中骶尾部压疮50%,足跟部压疮 ...

  •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成因与对策分析
  • [摘要]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快速发展有力地带动了县域经济发展,但信贷资产质量不高制约着其健康发展,不良贷款成为农村信用社亟待解决的难题.不良贷款的形成既受区域经济环境影响,又有借款人个人问题,而且也有信用社自身原因.文章通过对不良贷款成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 成因 ...

  • 中小企业存货账实不符的成因危害与对策毕业设计
  • (此文档为word 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毕 业 设 计(论 文) 中小企业存货账实不符的成因. 危害及对策 完成日期 2014 年 05 月 22日 中小企业存货账实不符的成因.危害 及对策 摘要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规模小,数量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

  • 当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成因和对策
  •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的八个方面要求,既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准则,也是实现领导干部作风好转的主要标志,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指明了方向.南昌县领导干部作风现状怎样?通过调研,现就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成因和对策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上存在 ...

  • 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成因及对策
  • 作者: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联合课题组 四川金融 1997年08期 近年来,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发展速度,盲目发放贷款,违规乱办金融.乱集资,造成支付困难,挤兑风潮等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严重局面,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又威胁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根据对井研.仁寿.彭山.夹江县的调查,对区域金融风险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