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桥镇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太平桥镇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在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开展谈心活动是我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为及时掌握了解干部队伍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做好对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消除误解、增强合力、指导工作,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活动的范围

1、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2、领导班子与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

3、部门负责人与党员干部职工之间。

二、谈心活动的原则和基本内容

1、开展谈心活动要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相互谈心交心,进一步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

2、谈心活动要围绕加强单位管理,维护单位稳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多方面内容进行。通过谈心统一认识,协调工作,明确任务,关心干部,了解体贴职工生活,从而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3、开展谈心活动要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谈心活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4、开展谈心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以诚相待,不回避矛盾和问题,要讲真话、实话,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谈心的具体分工

1、党政一把手要带头谈。对全体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谈心1-2次。

2、副职之间要经常谈。每位镇领导干部之间全年开展谈心活动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3、镇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单位干部要主动谈。全年谈话人数不得少于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80%。

4、重要问题层层谈。对重大事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都要与工作人员开展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为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四、谈心活动的要求和基本方式

1、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的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之间开展谈心活动。

2、谈心的时机:

⑴干部工作变动、职务升降、退休时;

⑵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

⑶干部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时;

⑷干部家庭发生特殊情况时;

⑸对领导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需反馈意见时; ⑹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或群众对干部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

⑺干部主动要求谈心时。

3、谈心要有准备有针对性,出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得使问题积压,矛盾扩大,要讲究谈话艺术,注重谈心效果。

4、各级干部谈心,要做好记录,并把执行谈心制度的情况列为年终述职的一项内容。

5、镇纪委、组织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前,将开展谈心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镇党委汇报。

谈心谈话分为以下类:

一、日常谈心谈话

1、日常谈话制度是镇党委领导、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部门、单位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

2、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年度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进行。

3、日常谈话由镇党委领导、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实施。

4、日常谈话也可根据部门、单位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

二、任职谈话

1、任职谈话制度是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由镇党委、纪检监察或者组织部门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2、任职前组织谈话由镇党委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3、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信访谈话

信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

1、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2、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3、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四、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制度是镇党委、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制度。

1、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或组织部门。

3、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太平桥镇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在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开展谈心活动是我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为及时掌握了解干部队伍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做好对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消除误解、增强合力、指导工作,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活动的范围

1、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2、领导班子与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

3、部门负责人与党员干部职工之间。

二、谈心活动的原则和基本内容

1、开展谈心活动要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相互谈心交心,进一步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

2、谈心活动要围绕加强单位管理,维护单位稳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多方面内容进行。通过谈心统一认识,协调工作,明确任务,关心干部,了解体贴职工生活,从而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3、开展谈心活动要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谈心活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4、开展谈心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以诚相待,不回避矛盾和问题,要讲真话、实话,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谈心的具体分工

1、党政一把手要带头谈。对全体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谈心1-2次。

2、副职之间要经常谈。每位镇领导干部之间全年开展谈心活动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3、镇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单位干部要主动谈。全年谈话人数不得少于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80%。

4、重要问题层层谈。对重大事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都要与工作人员开展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为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四、谈心活动的要求和基本方式

1、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的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之间开展谈心活动。

2、谈心的时机:

⑴干部工作变动、职务升降、退休时;

⑵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

⑶干部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时;

⑷干部家庭发生特殊情况时;

⑸对领导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需反馈意见时; ⑹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或群众对干部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

⑺干部主动要求谈心时。

3、谈心要有准备有针对性,出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得使问题积压,矛盾扩大,要讲究谈话艺术,注重谈心效果。

4、各级干部谈心,要做好记录,并把执行谈心制度的情况列为年终述职的一项内容。

5、镇纪委、组织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前,将开展谈心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镇党委汇报。

谈心谈话分为以下类:

一、日常谈心谈话

1、日常谈话制度是镇党委领导、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部门、单位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

2、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年度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进行。

3、日常谈话由镇党委领导、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实施。

4、日常谈话也可根据部门、单位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

二、任职谈话

1、任职谈话制度是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由镇党委、纪检监察或者组织部门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2、任职前组织谈话由镇党委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3、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信访谈话

信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

1、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2、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3、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四、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制度是镇党委、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制度。

1、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或组织部门。

3、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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