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

纪 念 依法治 基国本方 略实施 十 年周笔谈

制度

改 革 与建 设取 巨得 大 成 就的

项 改 举措革

经完已成

年。一

年,

高最 法 发院 了 第布一个 五 年 改 革 纲

要,

,

确定了 !

。,

∀ 年

、#

,

高法院 发 布了 第 二五个年 改 革纲

确定了 ∃

、 、

项 改

革 举措

这 些 改举 多革 有效数,

及涉司 法 制度

诉讼程 序 ,

判审方 式

%

判 组 织

审,

审 管判

人事 制度和 物 建质 等设方 面官 职法业 众 大化现象

十年改 革

地 改 著变了 司法权 地 化方

司 管 法行 理政

化地

提高 了 人民 法院 的 司法 能力 司和法 水平

构建社 会 义 和 主 社谐 会提供了 有 力 的司 保 法

,障

。但是

,司法 体 制改 革 司和法 制度 建设还 难以 足 社 会 发 满 展 司对法 提 出的 要求,

多年来法 受 院理,

的 类各 件案 纠 纷逐 年 增 多 众所周 的知法司权威 不高 变

。,

载的审 判

压力行 断不增

大、

理处 涉的 信诉访 案 数 量居 件高不下

,、

,

司法公

信不 够

,司

法 障不 足

,保

、司

法环境 佳 不现实

没并有 从 根本 上,

尤其 是 民 人 法依院法 独 立 行 使 审 判权的 宪 法 定规

,

于 制 度

由,

体 制 和他 其原因

此因、

一 在地 些方

或 些一案件

往 很往 难实

,落

重严 制 约 法院 各 项社 会 职 能 的发挥

,

,

推进 依法 治 国 基 方

本略

建 设社会 主 义 法治 国

家。

须 续继 深入 进推 司 体法制 改革

加强

效高,

威权 法司制 度

。建

其需 要 我 们认 研 真 共 同 究讨探 是的 认为我,

设 公正

、高

权 威的 司法 度制、

应 当

择 选何种 路

和切径入

点,

解 从决阻碍 司 法 机关 依法 独

、立

公 正 行 使司 法 的权 种各 体

。制

机制 问 题入手 进行

改,

是建 设公 正

威 司法制度 的有 效途 径与切 人点 ,

司 法 的

职 责 处 是理案 件、

决解纠 纷

要 使

司 法 机 关 有作 为所并 具 权 有 和 威公信

前其提 条 是 司 法 件 关 能 够 不 机受内 外干扰

,至

能少够 排

外 内 干 扰 照 依 实事和 法 律 进 裁 判行发 展

度程 司和是法否公 正的 依

、 法

、。

从 一定意义 上讲

具 体案件 否 依 能 法处理

,

,

往是社 会往 治法

,

高、

的威试金 石。

法律 威权 和司法权 威

就 是通过 一 个 个具 体案 也件就有针 ,

正 处 理积累 打和造 出来 的

,、

法 活 动越 是能 够 到 完做全 服 从

法 律 或 严格 依 照 法律因

,越 容 易实

现司法 公正对 性 地从人 好 党 的导领

、当 然 也 越

容易 树 司 立 法威

、必 须 一 进步 解放思想

,

新 观

,念

,

事 等方 面为 司法机 关 建 构依法 独 立公 正 行 使 司 权 的法 刚性 条件 专门 督 与监司 权法 独 立 使行之 的 关 系

。特别

要理

处、

力权督

切 实 防止 领 导 简把单化 为 过 问具

案体

把, 监督 简单 化为 限制 司法 机关 依法 独 立 行使 职 权等 法做

治 公 力 与 信 司法 公信 力

郑 良

“成

依法 治

基本

方 略确 立并 实 施 十年 以来

,

,

我 国 法 治在 化进 程中取 得了 令 人 目瞩 成的

就“

,

如果 从 社会 信 公力 的角 来度观 察 ,

发 会现 们离我 法 治国家之

想理

&

,”

或,

想类

∋还 有相当 大 的 差

”判

一断 个 国 是家不 是 成熟 的 法 治 国 家 可 以有 多种 标准 应 当 一 是个 不 可或 缺 的 准标(

然而

治 能

, 得 赢 会 公社众 足 的够信任 和 信 赖

法治的公 信力 主要取决 两个 方于 面问

,

社 会 公 是 众 是否 相信 法 律 本身是 公 平正义 的 反 思我 国的 治法

。,

是二 他们

是否相 法 信律有 足够 的 量力 按它 自己 的 逻辑 生发作 用 发生 作

用,

在 第 一个方 面并 没有 大的

,

在第 二 个方 却 不 能 面很 好地 回 应公 众 的信任 和 信 赖也 意 味就着 法 律所 管在 辖 领的域 中 ,

如果 法律 有 够 的 力足量 按 它自己 逻 的

,

于 任对 地 方何的任 何人 而 言,

合 法 利 益是都会 得

到尊 重保 和护

而 得 豁到

凡 是被 侵害 的 权 都 利有机 获 得会救 济

,

凡是 法违责 都任 不 由会 于 对法 因外素的 考量

想类 理型”

当然

法治的 公 信力在 所有 度 国都不 可 能 百 分 之百地 达 到 种

”的程

,

,

西

,

黑 窑

之 类事的 件却 可 以 让 我 清们 醒 看地

,到

,

那 些 意 愿信 和任信赖 法 的治社 会 公

众面前

们 的我法 还治得 很苍 白

显,

合 法 益利需 保 护

。要

害 的侵 权 利需 要 救济 和 违法 责 任需

要究追 某些 地的 方某些 时候和

律 往 往不 是在 的场

海交通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学

年第# )期

何如 做当到们人有所需 的时要法候 能 律够 必然 是选择的。

∗场在 制 度 安 排上 障保 法司 有 足具 的够 信公

”,

,

法 作 为 一 律 种书

面 则规 存而 时

在,,

本身 没 任有 力 量

。,

律 的法量 力既来、

于 社 会 公 众的合 作 支 与

持督促 义 和 务 究追 责任

,

也 来

自 于 司 法机 对 构 法 尊律 的 强 力严保

因护

, 律法 否 是有足 够 的

力。量 按 照己自的 辑 逻生发 作用

相当 大 的程 上度 就 是也 司 法 是 否 权 足 有够的 拘 束 力去 救 权 利济因

,是否 有 够足的排 力 去除 不受 法外 压 的力 制 约 适用法 律的 问 题

“一个理 才能

性的 民

公,

只 有当他 相 信司 法机 构对 法 律有足 够 的 忠 并诚拥 有 足够 的

法护 力

”的时

,候

够相信 法 律 不 会在他 所 需 有要的 时 间 和地 点 走

从 开近期 和中 期 的 治法发 展 目标 上 看 国 家 法 律在 不同的 地方 被 同不 待对

,“

,

最为 重要 的 一 点

,

,是

我 们

需 维要 护法 制 的统 一

,,

,

不能 许允

有的被 严格 执行

的有被 象征性适用

的 束之被 阁高甚 至 被

地 方 则

。规

“、

规潜则

所 替代

,

要使 这 种 现 象 再不 续继 蔓 延

和“

需要 个一 统 和一 立 独 司的法 机

体 构

在 现 行 系制 的 度安 排里,

具有护 法 职 能 的检察 权 审判和权 在 很 大 程 还 度 附依 地于方 的 行 政体 地

方 意

志 ,””

和利 体益

系地 方 的 司法 完全 不权 受

”和

,

利 益方

的影

,

响地 方

的 司 法权有 能 力

热情 去拒 不 法 斥的

地方 意

“”

地 方 利益

是现 不 的

当司 法 者已 自经 主 或 自 不 地 主嵌但是

,

这些半合法 完全非或 法的 程就 必然 是 事 倍半功 的

益 共同

之 中体的时候

就 更

是如 此,

仅仅靠统 和一 独立 的 司 法 权体 系 固 然 足不 成 以 法 治 就 想理

离 开这一 点推进 法去治进

刑 化事法 治 念 的更 理新屈

学武 目前

,

在 我国占据 主 导 地 位 的 刑 事 法 理 念 仍治 为 传统的

,

、”

表 现

为 国权 主 刑 义法观 理念

。。

它主

家至 上

“人 只 民为 了 实现

,“

强 富国

”目

的 的 手

。段

法因而 以 扩 各张项 国 权家 力 来维

”,

国家利益 的 大化最 与为

本”

此以 为 作 刑 法终 的 目极标

权 主 国义刑 法 观

相 立对的 型刑 法新 观乃 为

只是为 了达 到

,

民 权 义 主 的刑法 观

简单 说 地就是 。 。

人以

的 刑 观

它 主法 张 法刑应 以 维 护 确 和保每 一 民 的众合 法 权 为益 终 极 标目,

稳 定会社 安治 质或言之

,

国家 统

治秩 而序 适刑用法

人本

刑 事

法治 手的 而段 目非

的,

打击

、惩

治 乃 至 矫 治犯 罪不 是 刑 法 根 的 本目的 荫才 福 刑是事 法 治 的终 极目

标要”

来此 充 分 障保人 权并令 人人 获 享 最 限大 的度 由自

,

安宁 与

据此

,

家权 力并 非越 大 越好”

只而能 以

必要

。其

标准 为

“应

(

家 权 力 以 应 便于人 们 借 此 权 力 去维 系 不同 利益 主 体 之 间 的最 基 本 的物 质 与 神精

生”

平衡的

与安调

全、

限为、

否 则

免 难致导秩

序,

剩过

,

刑 事法 领域而

,“

必不要

地扩大 犯

罪圈

加 大

罚 刑

度、

设 多 置死刑 罪项种等

、都 可

能 致导 边沁 说 所

、过 分

,

”足 以

,

都颠 覆人 民 所以 设

设法和设 置 国家的根本 目

鉴,于 刑 法事治 理 念 具所有 主 的导立 法 要 的宪 政 体制 设 置 外

司法导、

推守法促 的功能

,就我 当前 现状国看 。

必除

确 当 ”刑 事 的 治 理 念法 本身 也 能 遏 制国 刑家法 权 的 无 膨 度胀 务 实乃 界立至 界

法。。 ,

,

的位新 刑 事 法 治型 理念 之 风已 渐日吹 拂 到 事刑理 论 界

为 最 限 度大地 保 障公 民 由此 引的发 的 初 步行践

后、

由自与 权利而 适 制 度 国 约家刑 法 权 的 观 念 潜正 移默化 于 人 的 们 层 次 深 意识果 是便 一 系 刑 事 列 制法规 定判处 刑死 规 定的矫 正 制度的 试 行 而

,然、 、

事 法 刑治 措施 刑 或 事策 的 政更 新

废除对 不满 + 周 岁 的 未成 年 有 人社 区

关,

刑 法诉上的 从

疑,从罪

“无

定规”

高人 民 法 院 最收 回 刑死复 核 权 的 定规 等

,

等严

宽到 相严 济

事政 策的 正式提 出 与 施

行“

今 止为

类 新型 事 法刑 理 念 的治 践 尚行 徘 徊

起步

阶 就将刑 事侦 权

检中

国社 会科 学法 学院研 究 所研 究 员

∃,

纪 念 依法治 基国本方 略实施 十 年周笔谈

制度

改 革 与建 设取 巨得 大 成 就的

项 改 举措革

经完已成

年。一

年,

高最 法 发院 了 第布一个 五 年 改 革 纲

要,

,

确定了 !

。,

∀ 年

、#

,

高法院 发 布了 第 二五个年 改 革纲

确定了 ∃

、 、

项 改

革 举措

这 些 改举 多革 有效数,

及涉司 法 制度

诉讼程 序 ,

判审方 式

%

判 组 织

审,

审 管判

人事 制度和 物 建质 等设方 面官 职法业 众 大化现象

十年改 革

地 改 著变了 司法权 地 化方

司 管 法行 理政

化地

提高 了 人民 法院 的 司法 能力 司和法 水平

构建社 会 义 和 主 社谐 会提供了 有 力 的司 保 法

,障

。但是

,司法 体 制改 革 司和法 制度 建设还 难以 足 社 会 发 满 展 司对法 提 出的 要求,

多年来法 受 院理,

的 类各 件案 纠 纷逐 年 增 多 众所周 的知法司权威 不高 变

。,

载的审 判

压力行 断不增

大、

理处 涉的 信诉访 案 数 量居 件高不下

,、

,

司法公

信不 够

,司

法 障不 足

,保

、司

法环境 佳 不现实

没并有 从 根本 上,

尤其 是 民 人 法依院法 独 立 行 使 审 判权的 宪 法 定规

,

于 制 度

由,

体 制 和他 其原因

此因、

一 在地 些方

或 些一案件

往 很往 难实

,落

重严 制 约 法院 各 项社 会 职 能 的发挥

,

,

推进 依法 治 国 基 方

本略

建 设社会 主 义 法治 国

家。

须 续继 深入 进推 司 体法制 改革

加强

效高,

威权 法司制 度

。建

其需 要 我 们认 研 真 共 同 究讨探 是的 认为我,

设 公正

、高

权 威的 司法 度制、

应 当

择 选何种 路

和切径入

点,

解 从决阻碍 司 法 机关 依法 独

、立

公 正 行 使司 法 的权 种各 体

。制

机制 问 题入手 进行

改,

是建 设公 正

威 司法制度 的有 效途 径与切 人点 ,

司 法 的

职 责 处 是理案 件、

决解纠 纷

要 使

司 法 机 关 有作 为所并 具 权 有 和 威公信

前其提 条 是 司 法 件 关 能 够 不 机受内 外干扰

,至

能少够 排

外 内 干 扰 照 依 实事和 法 律 进 裁 判行发 展

度程 司和是法否公 正的 依

、 法

、。

从 一定意义 上讲

具 体案件 否 依 能 法处理

,

,

往是社 会往 治法

,

高、

的威试金 石。

法律 威权 和司法权 威

就 是通过 一 个 个具 体案 也件就有针 ,

正 处 理积累 打和造 出来 的

,、

法 活 动越 是能 够 到 完做全 服 从

法 律 或 严格 依 照 法律因

,越 容 易实

现司法 公正对 性 地从人 好 党 的导领

、当 然 也 越

容易 树 司 立 法威

、必 须 一 进步 解放思想

,

新 观

,念

,

事 等方 面为 司法机 关 建 构依法 独 立公 正 行 使 司 权 的法 刚性 条件 专门 督 与监司 权法 独 立 使行之 的 关 系

。特别

要理

处、

力权督

切 实 防止 领 导 简把单化 为 过 问具

案体

把, 监督 简单 化为 限制 司法 机关 依法 独 立 行使 职 权等 法做

治 公 力 与 信 司法 公信 力

郑 良

“成

依法 治

基本

方 略确 立并 实 施 十年 以来

,

,

我 国 法 治在 化进 程中取 得了 令 人 目瞩 成的

就“

,

如果 从 社会 信 公力 的角 来度观 察 ,

发 会现 们离我 法 治国家之

想理

&

,”

或,

想类

∋还 有相当 大 的 差

”判

一断 个 国 是家不 是 成熟 的 法 治 国 家 可 以有 多种 标准 应 当 一 是个 不 可或 缺 的 准标(

然而

治 能

, 得 赢 会 公社众 足 的够信任 和 信 赖

法治的公 信力 主要取决 两个 方于 面问

,

社 会 公 是 众 是否 相信 法 律 本身是 公 平正义 的 反 思我 国的 治法

。,

是二 他们

是否相 法 信律有 足够 的 量力 按它 自己 的 逻辑 生发作 用 发生 作

用,

在 第 一个方 面并 没有 大的

,

在第 二 个方 却 不 能 面很 好地 回 应公 众 的信任 和 信 赖也 意 味就着 法 律所 管在 辖 领的域 中 ,

如果 法律 有 够 的 力足量 按 它自己 逻 的

,

于 任对 地 方何的任 何人 而 言,

合 法 利 益是都会 得

到尊 重保 和护

而 得 豁到

凡 是被 侵害 的 权 都 利有机 获 得会救 济

,

凡是 法违责 都任 不 由会 于 对法 因外素的 考量

想类 理型”

当然

法治的 公 信力在 所有 度 国都不 可 能 百 分 之百地 达 到 种

”的程

,

,

西

,

黑 窑

之 类事的 件却 可 以 让 我 清们 醒 看地

,到

,

那 些 意 愿信 和任信赖 法 的治社 会 公

众面前

们 的我法 还治得 很苍 白

显,

合 法 益利需 保 护

。要

害 的侵 权 利需 要 救济 和 违法 责 任需

要究追 某些 地的 方某些 时候和

律 往 往不 是在 的场

海交通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学

年第# )期

何如 做当到们人有所需 的时要法候 能 律够 必然 是选择的。

∗场在 制 度 安 排上 障保 法司 有 足具 的够 信公

”,

,

法 作 为 一 律 种书

面 则规 存而 时

在,,

本身 没 任有 力 量

。,

律 的法量 力既来、

于 社 会 公 众的合 作 支 与

持督促 义 和 务 究追 责任

,

也 来

自 于 司 法机 对 构 法 尊律 的 强 力严保

因护

, 律法 否 是有足 够 的

力。量 按 照己自的 辑 逻生发 作用

相当 大 的程 上度 就 是也 司 法 是 否 权 足 有够的 拘 束 力去 救 权 利济因

,是否 有 够足的排 力 去除 不受 法外 压 的力 制 约 适用法 律的 问 题

“一个理 才能

性的 民

公,

只 有当他 相 信司 法机 构对 法 律有足 够 的 忠 并诚拥 有 足够 的

法护 力

”的时

,候

够相信 法 律 不 会在他 所 需 有要的 时 间 和地 点 走

从 开近期 和中 期 的 治法发 展 目标 上 看 国 家 法 律在 不同的 地方 被 同不 待对

,“

,

最为 重要 的 一 点

,

,是

我 们

需 维要 护法 制 的统 一

,,

,

不能 许允

有的被 严格 执行

的有被 象征性适用

的 束之被 阁高甚 至 被

地 方 则

。规

“、

规潜则

所 替代

,

要使 这 种 现 象 再不 续继 蔓 延

和“

需要 个一 统 和一 立 独 司的法 机

体 构

在 现 行 系制 的 度安 排里,

具有护 法 职 能 的检察 权 审判和权 在 很 大 程 还 度 附依 地于方 的 行 政体 地

方 意

志 ,””

和利 体益

系地 方 的 司法 完全 不权 受

”和

,

利 益方

的影

,

响地 方

的 司 法权有 能 力

热情 去拒 不 法 斥的

地方 意

“”

地 方 利益

是现 不 的

当司 法 者已 自经 主 或 自 不 地 主嵌但是

,

这些半合法 完全非或 法的 程就 必然 是 事 倍半功 的

益 共同

之 中体的时候

就 更

是如 此,

仅仅靠统 和一 独立 的 司 法 权体 系 固 然 足不 成 以 法 治 就 想理

离 开这一 点推进 法去治进

刑 化事法 治 念 的更 理新屈

学武 目前

,

在 我国占据 主 导 地 位 的 刑 事 法 理 念 仍治 为 传统的

,

、”

表 现

为 国权 主 刑 义法观 理念

。。

它主

家至 上

“人 只 民为 了 实现

,“

强 富国

”目

的 的 手

。段

法因而 以 扩 各张项 国 权家 力 来维

”,

国家利益 的 大化最 与为

本”

此以 为 作 刑 法终 的 目极标

权 主 国义刑 法 观

相 立对的 型刑 法新 观乃 为

只是为 了达 到

,

民 权 义 主 的刑法 观

简单 说 地就是 。 。

人以

的 刑 观

它 主法 张 法刑应 以 维 护 确 和保每 一 民 的众合 法 权 为益 终 极 标目,

稳 定会社 安治 质或言之

,

国家 统

治秩 而序 适刑用法

人本

刑 事

法治 手的 而段 目非

的,

打击

、惩

治 乃 至 矫 治犯 罪不 是 刑 法 根 的 本目的 荫才 福 刑是事 法 治 的终 极目

标要”

来此 充 分 障保人 权并令 人人 获 享 最 限大 的度 由自

,

安宁 与

据此

,

家权 力并 非越 大 越好”

只而能 以

必要

。其

标准 为

“应

(

家 权 力 以 应 便于人 们 借 此 权 力 去维 系 不同 利益 主 体 之 间 的最 基 本 的物 质 与 神精

生”

平衡的

与安调

全、

限为、

否 则

免 难致导秩

序,

剩过

,

刑 事法 领域而

,“

必不要

地扩大 犯

罪圈

加 大

罚 刑

度、

设 多 置死刑 罪项种等

、都 可

能 致导 边沁 说 所

、过 分

,

”足 以

,

都颠 覆人 民 所以 设

设法和设 置 国家的根本 目

鉴,于 刑 法事治 理 念 具所有 主 的导立 法 要 的宪 政 体制 设 置 外

司法导、

推守法促 的功能

,就我 当前 现状国看 。

必除

确 当 ”刑 事 的 治 理 念法 本身 也 能 遏 制国 刑家法 权 的 无 膨 度胀 务 实乃 界立至 界

法。。 ,

,

的位新 刑 事 法 治型 理念 之 风已 渐日吹 拂 到 事刑理 论 界

为 最 限 度大地 保 障公 民 由此 引的发 的 初 步行践

后、

由自与 权利而 适 制 度 国 约家刑 法 权 的 观 念 潜正 移默化 于 人 的 们 层 次 深 意识果 是便 一 系 刑 事 列 制法规 定判处 刑死 规 定的矫 正 制度的 试 行 而

,然、 、

事 法 刑治 措施 刑 或 事策 的 政更 新

废除对 不满 + 周 岁 的 未成 年 有 人社 区

关,

刑 法诉上的 从

疑,从罪

“无

定规”

高人 民 法 院 最收 回 刑死复 核 权 的 定规 等

,

等严

宽到 相严 济

事政 策的 正式提 出 与 施

行“

今 止为

类 新型 事 法刑 理 念 的治 践 尚行 徘 徊

起步

阶 就将刑 事侦 权

检中

国社 会科 学法 学院研 究 所研 究 员

∃,


相关内容

  • 如何构建中国司法公信力
  • 如何构建中国司法公信力 社会公正是永葆法治活力的生命线.中国知识写作网,包过.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的 "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1],为中国法治建设绘就了宏伟蓝图,指明 ...

  • 法治是如何成为信仰的
  • 法治是如何成为信仰的? 作者:朱景文 来源:中国法理网 发表于2013年5月20日 阅读4601人次 编辑:法理 任何信仰都需要有基础,否则信仰就建立在沙滩之上,法治信仰也是如此.法治信仰不是迷信,不是要建立法律拜物教,它建立在法治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的基础上.如果法治状况很好,有符合实际的立法.严 ...

  •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当前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乔晓阳)
  •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当前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乔晓阳 < 人民日报 >( 2014年10月21日   07 版) 习近平同志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

  • 浅论司法公信力
  • 浅论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进而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因此,为了构建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深刻分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采取有力的措施,加 ...

  • 调研报告(法治精神的弘扬与培育)
  • 弘扬法治精神 培育法治文化 引言:2007年10月15日,"法治精神"作为一个新提法,出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拉开了新一轮弘扬法治精神热潮的序幕.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大大报告又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历史与未来交汇的新起 ...

  •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 李林 ]
  •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 李林 ]--(2013-5-30) / 已阅883次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法学界法律界为此展开了热烈讨论.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司法建设和司法改革取得显著成绩.这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 ...

  • 推进依法治国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 导读: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的精神内核,主要包括制度.精神.物质载体和行为方式四个要素.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内在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主要着力于法治体系的完善.法治精神的确立和法治主体法律素养的提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不仅仅需要完善立法 ...

  •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 加快建设法治包头"的调研报告
  • 市政协专题调研组 根据<政协包头市委员会2015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和<政协包头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市政协筹备召开主席会议,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包头"方面的重大问题,与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专题协商,为服 ...

  • 司法公正2
  • 目录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1 (一)秉持良知-----------------------------1 (二)平等对待-----------------------------2 (三)合理合法,维护合乎理性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