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简析

彭宇案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简析

戴青

100086)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前不久,彭宇案二审以调解终审,但是彭宇案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并没有消停,法学界对二审法院回避原判决的处

理结果还是有不少争议。本文拟对彭宇案原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进行简要分析,并就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分担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事实认定证据运用事实真伪不明举证责任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6-145-02

一、相关事实

原告徐老太与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二、本案有争议的事实认定

(一)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冲突

法院依据当事人陈述,认定的事实为:“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

证人陈二春证言证实:1)原告不是“行”而是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跑”过去的;2)不是“前一辆公交车后门”而应是“前一辆公交车后门的侧后方两米左右”;3)不是“扶至旁边”而应是“扶至旁边的人行道上”4)原审开庭时证人陈二春证实:“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老大姐站在我在右边,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两辆83路进站后,老大姐想要坐后面那辆人少的

我没有看到老大姐是怎么摔倒的,我当时车,就从我的身边跑过去。

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一个小青年从车上下来,走过去上前扶老大姐起来。我觉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错,就上去帮着一起扶老大姐,后来我打电话给老大姐的侄女和儿子。当时老大姐还对我和小青年说谢谢,说不会连累我们的。”①

法院判决书中证人陈二春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

并在说明原被告相撞的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理由时排除了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孰是孰非难有定论。

(二)讯问笔录的合法性质疑

本案是一般侵权纠纷,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有无权力处理乃至立案侦查受到不少质疑。反对者认为,1)“讯问笔录”多用于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本案原告只是一起普通“民事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而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的干警对被告进行讯问,不是其职权范围,其所做“讯问笔录”实体法上无法律效力。2)诉讼程序法上,也不符合民诉法定证据的形式要件。民诉法得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讯问笔录显然不是法定证据的形式。所以关于原告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没有法律依据。

肯定者则认为,1)询问笔录可以作为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讯问笔录的证明力较之其他书证要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证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当事人作的讯问调查有公文证书的证明力。

(三)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的真实性难逃非议

“讯问笔录”原件法律效力都受质疑,那么对被告“讯问笔录”

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就更谈不上无异议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

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第70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法与原件、

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电子版讯问笔录不能和原件核实,所以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城中派出所所长这份电子文档由原告徐老太的儿2)记者已查明、

子拍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同样,就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来看,很难服众。

(四)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必要性值得怀疑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后者必须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中间诉讼、回避等与

本案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此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

中,对于被告给付原告的两百元钱,原告没有主张,被告也一直未要

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是程求原告返还,此事实不涉及国家、

序事项,法院无权主动调查,法院对该事项的调查,无疑激化了双方的矛盾,使原本已经含糊不清的事实更加难以辨认。在当事人对付款事实无争议而对付款原因各执己见的情形下,法院又依据以上有争议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推定该钱是被告因为撞倒原告而垫付的钱,从而再次否定被告的借款主张,让原本已经备受争议的事实认定更加雪上加霜。法院越权收集该项证据的动机也不得不让公众怀疑。基于此作出的判决,显然难以服众。

三、本案有争议的证据裁判

基于以上分析,依据本案相关证据,仍然不能查明事实的真伪,不能认定原、被告是否相撞这一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法

本案中,官不能拒绝裁判,而需要采用一定的对策来处置这种现象。

法官采取了按心证的比例作出裁判的方式,因而引起了不少争议。

所谓按心证比例作出裁判,是指法官在不能获得全面心证的情况下,根据已获得心证程度的百分比,采取让双方当事人分担不能获

得心证的不利后果的方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其允许法官在未达到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按照已达到的心证程度对事实作出分割式认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带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就本案而言,这一处置办法就不恰当地扩展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法院认定的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的理由反驳如下:

(一)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一个65岁的老太太,腿脚灵活性当然差了些,加上匆匆忙忙,很有可能是自己不注意摔倒的。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既然认定被告撞了自己,就应该拿出被告撞到自己的证据,但是原告没有这个证据,法院在此案采用举证倒置似乎不妥。2)“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但是判决书上并没有说明原告“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因此“从常理分析”,当时“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时不指认,以后再行指认,“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其次,如果被告没有撞人,从情理上讲也没有必要逃

(下转第157页)

生产示范区和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广泛推广科学种植。在不同的农作物产区,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和标准化的原料产品,形成基地化、规模化、良种化、专用化。充分利用中西部地区食品资源优势和产业比较优势,挖掘我国传统特色食品,在中西部特色资源和加工等方面实现突破。

产4.强化食品行业一体化发展。首先是食品行业趋向国际化、

业化、规模化、科技化、营养化方向发展,国际化将形成主流。食品行业也是与其他产业交叉最多、关联度最大的综合性产业,由此而牵动农、牧、渔、旅游业、印刷业、包装业、信息业、精细化工业、餐饮业

产品标准化、等的发展,形成联动效应。食品企业走向经营规模化、

管理现代化、集农、科、工、贸为一体的产业化方向发展之路。其次,现代化农业与食品行业的交叉协调发展,农业和食品行业发展相结合,农产品基地建设与食品行业原料相结合,农产品加工与乡镇企业发展相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高效、优质农业的发展,为食品行业高效、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切实改良农产品品种,适应现代化食品行业加工;大力开发农产品资源,调整食品行业产业结构;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基地,保障食品行业原料供给,就近加工,综合利用,把上游的农业、中游的食品行业和下游的食品消费紧密联系起(上接第145页)

逸。3)被告一下车,完全有可能没有看到撞原告的人,也有可能虽然看到,但根据常理分析,人最本能的反应是倒地的原告更需要救助,二不是要抓住撞原告的人。4)原告家人来后,被告没有立即离开,是有点不符合常理,但这只能是一种推测,并不能据此证明是被告撞的人。5)派出所的原始记录丢失,弄来一个电子文档(其实是手机拍的照片)和誊写材料。派出所的所长说是用自己的手机拍的,后来证实是原告儿子(也是公安)拍的。原告怎么会接触到那个材料,并且拍到照片?对于这份存疑证据以上以作分析,法官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得出的心证很难令人信服。③

(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证人没有看到原告的倒地过程,虽然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但也不能据此作为原告和被告相撞的理由。这

推论是建立在已知的事实基础上,样的心证没有依据,也不合常理。

在前提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原被告相撞和不相撞都有可能,不能一味偏袒原告,作为有利于原告的相撞推论。

(三)当事人陈述的有效性

法官认为,被告开始没有说明自己是见义勇为,后来再说也没用了;而原告开始说不认识证人,在后来证人拿出通电话的证据后,又改口,法官却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也未公开其对此事实的心证,有违中立,不偏私的职业道德。

(四)被告支付的先前医疗费用

一般人为受害人支付先前医药费有两可能:一种可能是撞了人心虚,再一种可能就是学雷锋了,按照法官的分析,现在是基本没有雷锋了。这种心证很牵强,且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有明显偏向原告的倾向,又有违社会正义的弘扬,所以受到了负面的社会效应。

由于实行按心证比例方法裁判的结果往往会使裁判结果取决于法官对要件事实获得的心证程度,而心证程度本身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不仅不同的法官根据同样的证据会对心证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而且同一法官在不同的审判中面对同样的证据也可能作出程度不同的判断。至于心证程度的细微差别,则更加难以说明。法官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使诉讼的结果完全系于依据感觉获得的心证程度。这既可能造成审判权的误用甚至滥用,又会损害法律适用的安定性。④故而,不是证据裁判的最佳方法。

四、运用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在缺乏关键证据,难以形成心证的情况下,就需要求助于举证责任。运用举证责任作出裁判,是指当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视举证责任的归属作出裁判,即如果该事实属于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事实,就判决原告败诉;如果该事实属于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事实,就判决被告败诉。与上述处置真伪不明的方法相比,举证责任是一种最具合理性的方法。

(一)举证责任制度确立了处置事实真伪不明现象的普遍性规则。举证责任需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即原告对诉讼请求所依

来,共同发展。再次,国内食品消费结构趋向多元化,食品产业也呈多层次,多样性发展。高新技术向食品行业渗透,大大改变了传统食品行业的面貌,呈现出安全、营养、方便、美味、天然五大发展趋势,健康、营养、绿色、休闲、方便、无公害、功能性、疗效性食品成为食品行业调整发展方向。

民以食为天。随着农产品价格的提高,通胀加剧,食品消费总额也将有较大的提高,这也就决定了食品行业将是永远的产业,尤其是像我国这样的一个农业大国,必须走大力发展食品行业之路,必须走组建强大的农业食品产业集团之路,必须走以大对大,发展主食产品,与国外大公司、大集团的竞争之路,在竞争中求发展,在竞争中不断完善自己。

参考文献:

[1]全国食品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主食工业化:竞争大对大———第二届中日食品新技术研讨会侧记.[3]中国食品行业的现状及其发展战略.希望网校扶贫频道.[4]加入世贸后中国食品行业面临机遇与挑战.经济日报.[5]中国食品发展趋势研讨会.

!!!!!!!!!!!!!!!!!!!!!!!!!!!!!!!!!!!!!!!!!!!!!

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抗辩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脱离具体的诉讼依据一定规则抽象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的,是在具体诉讼发生前预先分配好的。本案属于一般人身侵权案,原告需要对下列事实承担证明责任:1)被告有加害行为,即撞倒原告;2)被告有受伤的事实;3)被告撞倒原告与原告受伤间存在因果关系;4)被告有过错。对于被告是否有撞倒原告的加害行为这一关键性的要件事实,原告缺乏证据。⑤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二)举证责任制度使法官能够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作出黑白分明的裁判。

事实真伪不明是审判中无法回避的客观现象,在遇到此难题时法官因负担解决纠纷的使命不得拒绝裁判。法院的裁判必须在当事人之间分出胜负,即使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也不例外。运用举

证责任处理事实真伪不明现象正好满足了上述要求。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法官难以形成有利于原告的心证,如果在穷尽一切手段后,原告仍然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而导致事实真伪不明,在这种情况

这样判决并不表示下,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原理,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承认原告不是被告所撞,而只是表明,依据现有事实,法院无法查清此案,于是对该事实只能回避。

(三)举证责任的预先分配有其重要意义。

从当事人的角度说,可以因此而事先得知自己如果涉讼将要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从而可以事先准备证据并评估诉讼的风险。进入诉讼后,还可以通过努力举证来避免事实真伪不明风险的发生。从法院的角度说,则可以正确地区分本证与反证,正确地行使阐明权,并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努力失败后按预先的设定将不利后果判归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预先分配的意义还在于,它使举证责任的负担具有规律性和可预见性,防止出现在诉讼中由法官临时裁

量决定举证责任归属带来的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本案中,如果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制度,判决原告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基于诉讼风险的评估而止诉,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另一方面相对避免了心证不一带来的非议,维护了法院自身的威信。

注释:

①时寒冰.彭宇案的破绽与法律剖析.

②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诉讼法周刊.③时寒冰.彭宇案的破绽与法律剖析.

④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诉讼法周刊.⑤孙述洲.“彭宇案”一审判决评析: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双重错误.事实专题———法天下.

⑥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诉讼法周刊.⑦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诉讼法周刊.

彭宇案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简析

戴青

100086)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前不久,彭宇案二审以调解终审,但是彭宇案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并没有消停,法学界对二审法院回避原判决的处

理结果还是有不少争议。本文拟对彭宇案原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进行简要分析,并就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分担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事实认定证据运用事实真伪不明举证责任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6-145-02

一、相关事实

原告徐老太与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二、本案有争议的事实认定

(一)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冲突

法院依据当事人陈述,认定的事实为:“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

证人陈二春证言证实:1)原告不是“行”而是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跑”过去的;2)不是“前一辆公交车后门”而应是“前一辆公交车后门的侧后方两米左右”;3)不是“扶至旁边”而应是“扶至旁边的人行道上”4)原审开庭时证人陈二春证实:“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老大姐站在我在右边,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两辆83路进站后,老大姐想要坐后面那辆人少的

我没有看到老大姐是怎么摔倒的,我当时车,就从我的身边跑过去。

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一个小青年从车上下来,走过去上前扶老大姐起来。我觉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错,就上去帮着一起扶老大姐,后来我打电话给老大姐的侄女和儿子。当时老大姐还对我和小青年说谢谢,说不会连累我们的。”①

法院判决书中证人陈二春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

并在说明原被告相撞的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理由时排除了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孰是孰非难有定论。

(二)讯问笔录的合法性质疑

本案是一般侵权纠纷,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有无权力处理乃至立案侦查受到不少质疑。反对者认为,1)“讯问笔录”多用于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本案原告只是一起普通“民事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而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的干警对被告进行讯问,不是其职权范围,其所做“讯问笔录”实体法上无法律效力。2)诉讼程序法上,也不符合民诉法定证据的形式要件。民诉法得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讯问笔录显然不是法定证据的形式。所以关于原告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没有法律依据。

肯定者则认为,1)询问笔录可以作为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讯问笔录的证明力较之其他书证要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证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当事人作的讯问调查有公文证书的证明力。

(三)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的真实性难逃非议

“讯问笔录”原件法律效力都受质疑,那么对被告“讯问笔录”

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就更谈不上无异议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

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第70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法与原件、

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电子版讯问笔录不能和原件核实,所以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城中派出所所长这份电子文档由原告徐老太的儿2)记者已查明、

子拍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同样,就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来看,很难服众。

(四)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必要性值得怀疑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后者必须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中间诉讼、回避等与

本案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此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

中,对于被告给付原告的两百元钱,原告没有主张,被告也一直未要

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是程求原告返还,此事实不涉及国家、

序事项,法院无权主动调查,法院对该事项的调查,无疑激化了双方的矛盾,使原本已经含糊不清的事实更加难以辨认。在当事人对付款事实无争议而对付款原因各执己见的情形下,法院又依据以上有争议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推定该钱是被告因为撞倒原告而垫付的钱,从而再次否定被告的借款主张,让原本已经备受争议的事实认定更加雪上加霜。法院越权收集该项证据的动机也不得不让公众怀疑。基于此作出的判决,显然难以服众。

三、本案有争议的证据裁判

基于以上分析,依据本案相关证据,仍然不能查明事实的真伪,不能认定原、被告是否相撞这一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法

本案中,官不能拒绝裁判,而需要采用一定的对策来处置这种现象。

法官采取了按心证的比例作出裁判的方式,因而引起了不少争议。

所谓按心证比例作出裁判,是指法官在不能获得全面心证的情况下,根据已获得心证程度的百分比,采取让双方当事人分担不能获

得心证的不利后果的方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其允许法官在未达到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按照已达到的心证程度对事实作出分割式认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带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就本案而言,这一处置办法就不恰当地扩展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法院认定的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的理由反驳如下:

(一)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一个65岁的老太太,腿脚灵活性当然差了些,加上匆匆忙忙,很有可能是自己不注意摔倒的。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既然认定被告撞了自己,就应该拿出被告撞到自己的证据,但是原告没有这个证据,法院在此案采用举证倒置似乎不妥。2)“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但是判决书上并没有说明原告“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因此“从常理分析”,当时“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时不指认,以后再行指认,“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其次,如果被告没有撞人,从情理上讲也没有必要逃

(下转第157页)

生产示范区和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广泛推广科学种植。在不同的农作物产区,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和标准化的原料产品,形成基地化、规模化、良种化、专用化。充分利用中西部地区食品资源优势和产业比较优势,挖掘我国传统特色食品,在中西部特色资源和加工等方面实现突破。

产4.强化食品行业一体化发展。首先是食品行业趋向国际化、

业化、规模化、科技化、营养化方向发展,国际化将形成主流。食品行业也是与其他产业交叉最多、关联度最大的综合性产业,由此而牵动农、牧、渔、旅游业、印刷业、包装业、信息业、精细化工业、餐饮业

产品标准化、等的发展,形成联动效应。食品企业走向经营规模化、

管理现代化、集农、科、工、贸为一体的产业化方向发展之路。其次,现代化农业与食品行业的交叉协调发展,农业和食品行业发展相结合,农产品基地建设与食品行业原料相结合,农产品加工与乡镇企业发展相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高效、优质农业的发展,为食品行业高效、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切实改良农产品品种,适应现代化食品行业加工;大力开发农产品资源,调整食品行业产业结构;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基地,保障食品行业原料供给,就近加工,综合利用,把上游的农业、中游的食品行业和下游的食品消费紧密联系起(上接第145页)

逸。3)被告一下车,完全有可能没有看到撞原告的人,也有可能虽然看到,但根据常理分析,人最本能的反应是倒地的原告更需要救助,二不是要抓住撞原告的人。4)原告家人来后,被告没有立即离开,是有点不符合常理,但这只能是一种推测,并不能据此证明是被告撞的人。5)派出所的原始记录丢失,弄来一个电子文档(其实是手机拍的照片)和誊写材料。派出所的所长说是用自己的手机拍的,后来证实是原告儿子(也是公安)拍的。原告怎么会接触到那个材料,并且拍到照片?对于这份存疑证据以上以作分析,法官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得出的心证很难令人信服。③

(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证人没有看到原告的倒地过程,虽然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但也不能据此作为原告和被告相撞的理由。这

推论是建立在已知的事实基础上,样的心证没有依据,也不合常理。

在前提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原被告相撞和不相撞都有可能,不能一味偏袒原告,作为有利于原告的相撞推论。

(三)当事人陈述的有效性

法官认为,被告开始没有说明自己是见义勇为,后来再说也没用了;而原告开始说不认识证人,在后来证人拿出通电话的证据后,又改口,法官却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也未公开其对此事实的心证,有违中立,不偏私的职业道德。

(四)被告支付的先前医疗费用

一般人为受害人支付先前医药费有两可能:一种可能是撞了人心虚,再一种可能就是学雷锋了,按照法官的分析,现在是基本没有雷锋了。这种心证很牵强,且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有明显偏向原告的倾向,又有违社会正义的弘扬,所以受到了负面的社会效应。

由于实行按心证比例方法裁判的结果往往会使裁判结果取决于法官对要件事实获得的心证程度,而心证程度本身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不仅不同的法官根据同样的证据会对心证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而且同一法官在不同的审判中面对同样的证据也可能作出程度不同的判断。至于心证程度的细微差别,则更加难以说明。法官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使诉讼的结果完全系于依据感觉获得的心证程度。这既可能造成审判权的误用甚至滥用,又会损害法律适用的安定性。④故而,不是证据裁判的最佳方法。

四、运用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在缺乏关键证据,难以形成心证的情况下,就需要求助于举证责任。运用举证责任作出裁判,是指当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视举证责任的归属作出裁判,即如果该事实属于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事实,就判决原告败诉;如果该事实属于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事实,就判决被告败诉。与上述处置真伪不明的方法相比,举证责任是一种最具合理性的方法。

(一)举证责任制度确立了处置事实真伪不明现象的普遍性规则。举证责任需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即原告对诉讼请求所依

来,共同发展。再次,国内食品消费结构趋向多元化,食品产业也呈多层次,多样性发展。高新技术向食品行业渗透,大大改变了传统食品行业的面貌,呈现出安全、营养、方便、美味、天然五大发展趋势,健康、营养、绿色、休闲、方便、无公害、功能性、疗效性食品成为食品行业调整发展方向。

民以食为天。随着农产品价格的提高,通胀加剧,食品消费总额也将有较大的提高,这也就决定了食品行业将是永远的产业,尤其是像我国这样的一个农业大国,必须走大力发展食品行业之路,必须走组建强大的农业食品产业集团之路,必须走以大对大,发展主食产品,与国外大公司、大集团的竞争之路,在竞争中求发展,在竞争中不断完善自己。

参考文献:

[1]全国食品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主食工业化:竞争大对大———第二届中日食品新技术研讨会侧记.[3]中国食品行业的现状及其发展战略.希望网校扶贫频道.[4]加入世贸后中国食品行业面临机遇与挑战.经济日报.[5]中国食品发展趋势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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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抗辩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脱离具体的诉讼依据一定规则抽象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的,是在具体诉讼发生前预先分配好的。本案属于一般人身侵权案,原告需要对下列事实承担证明责任:1)被告有加害行为,即撞倒原告;2)被告有受伤的事实;3)被告撞倒原告与原告受伤间存在因果关系;4)被告有过错。对于被告是否有撞倒原告的加害行为这一关键性的要件事实,原告缺乏证据。⑤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二)举证责任制度使法官能够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作出黑白分明的裁判。

事实真伪不明是审判中无法回避的客观现象,在遇到此难题时法官因负担解决纠纷的使命不得拒绝裁判。法院的裁判必须在当事人之间分出胜负,即使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也不例外。运用举

证责任处理事实真伪不明现象正好满足了上述要求。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法官难以形成有利于原告的心证,如果在穷尽一切手段后,原告仍然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而导致事实真伪不明,在这种情况

这样判决并不表示下,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原理,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承认原告不是被告所撞,而只是表明,依据现有事实,法院无法查清此案,于是对该事实只能回避。

(三)举证责任的预先分配有其重要意义。

从当事人的角度说,可以因此而事先得知自己如果涉讼将要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从而可以事先准备证据并评估诉讼的风险。进入诉讼后,还可以通过努力举证来避免事实真伪不明风险的发生。从法院的角度说,则可以正确地区分本证与反证,正确地行使阐明权,并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努力失败后按预先的设定将不利后果判归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预先分配的意义还在于,它使举证责任的负担具有规律性和可预见性,防止出现在诉讼中由法官临时裁

量决定举证责任归属带来的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本案中,如果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制度,判决原告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基于诉讼风险的评估而止诉,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另一方面相对避免了心证不一带来的非议,维护了法院自身的威信。

注释:

①时寒冰.彭宇案的破绽与法律剖析.

②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诉讼法周刊.③时寒冰.彭宇案的破绽与法律剖析.

④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诉讼法周刊.⑤孙述洲.“彭宇案”一审判决评析: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双重错误.事实专题———法天下.

⑥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诉讼法周刊.⑦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诉讼法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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