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的制作和询问技巧
询问笔录一定要按照《规程》下发新的询问笔录格式,不准自行进行改动。审卷中有的地市仍然采用老式的询问笔录样式,或者新旧混用的情况,这样既影响了整体美观,也破坏了整本案卷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另外,应当杜绝询问笔录中不问则答的情况。
A、对于查有此人而没有出售业务的,应做如下询问:
(1)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从事职业);
(3)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动物养殖;
(4)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加工和贩卖过相应的动物毛皮;
(5)询问当事人是否和该卷涉及的企业和河北其他企业有过业务联系和在该企业任职(一人涉及多个企业,可罗列有关企业名单询问,后可进行复印);
(6)询问当事人的身份证是否进行过出借或者丢失;
(7)询问当事人以上询问是否属实。
B、对于查有此人无法找到的,应对其亲属或知情人做如下询问:
(1)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从事职业);
(3)询问当事人与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之间的关系;
(4)询问当事人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的去向;
(5)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从事过动物养殖;
(6)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从事过加工和贩卖过相应的动物毛皮;
(7)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和该卷涉及的企业有过业务联系和在该企业任职;
(8)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的身份证是否进行过出借或者丢失;
(9)询问当事人以上询问是否属实;
(10)询问当事人到此为止,是否还要对以上情况进行改动。
C、对于有出售业务但无法对应企业,且没收到发票的,应对其做如下询问:
(1)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从事职业);
(3)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相应的动物养殖以及养殖动物的名称、数量(最好分清“种”和“非种”)、时间,对养殖户除调查笔录外还应有实地查看材料,养殖种类和时间与协查信息不一致的,可定性为“有此人但未出售货物”;
(4)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加工和贩卖过相应的动物毛皮;
(5)询问协查表中所列年度该人员进行的每种毛皮出售的数量、单价以及总金额;
(6)询问当事人是否将动物毛皮出售给协查表中所列的企业;
(7)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过购买方的何种单据;
(8)询问当事人的身份证是否提供给购买方。若提供过,则要说明原因和是否给予好处费,如未提供,身份证是否进行过出借或者丢失;
(9)询问当事人以上询问是否属实;
(10)询问当事人到此为止,是否还要对以上情况进行改动。
D、对于有对应企业的出售业务,应对其做如下询问:
(1)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3)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相应的动物养殖以及数量,数量最好分清“种”和“非种”(仅限协查表下发的涉及该出售人的项目);
(4)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加工和贩卖过相应的动物毛皮;
(5)询问当事人是否将动物毛皮出售给协查表中所列的企业或者在该企业任过职;
(6)询问协查表中所列年度该人员进行的每种毛皮出售的数量、单价以及总金额;
(7)如被询问人回答的数量、金额甚至毛皮种类不能与协查表下发的相对应,则要询问原因;
(8)询问出售毛皮的时间、次数、与何人进行联系,以及怎样联系(联系方式);
(9)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过购买方的何种单据;
(10)询问当事人的身份证是否提供给购买方。若提供过,则要说明原因和是否给予好处费,如未提供,身份证是否进行过出借或者丢失;
(11)询问当事人以上询问是否属实;
(12)询问当事人到此为止,是否还要对以上情况进行改动。
鉴于以上属于利剑2号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在询问中还会有各种不定因素的出现,以上询问方法和技巧仅供参考。
询问笔录的制作和询问技巧
询问笔录一定要按照《规程》下发新的询问笔录格式,不准自行进行改动。审卷中有的地市仍然采用老式的询问笔录样式,或者新旧混用的情况,这样既影响了整体美观,也破坏了整本案卷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另外,应当杜绝询问笔录中不问则答的情况。
A、对于查有此人而没有出售业务的,应做如下询问:
(1)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从事职业);
(3)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动物养殖;
(4)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加工和贩卖过相应的动物毛皮;
(5)询问当事人是否和该卷涉及的企业和河北其他企业有过业务联系和在该企业任职(一人涉及多个企业,可罗列有关企业名单询问,后可进行复印);
(6)询问当事人的身份证是否进行过出借或者丢失;
(7)询问当事人以上询问是否属实。
B、对于查有此人无法找到的,应对其亲属或知情人做如下询问:
(1)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从事职业);
(3)询问当事人与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之间的关系;
(4)询问当事人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的去向;
(5)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从事过动物养殖;
(6)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从事过加工和贩卖过相应的动物毛皮;
(7)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和该卷涉及的企业有过业务联系和在该企业任职;
(8)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协查表中所列的出售人的身份证是否进行过出借或者丢失;
(9)询问当事人以上询问是否属实;
(10)询问当事人到此为止,是否还要对以上情况进行改动。
C、对于有出售业务但无法对应企业,且没收到发票的,应对其做如下询问:
(1)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从事职业);
(3)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相应的动物养殖以及养殖动物的名称、数量(最好分清“种”和“非种”)、时间,对养殖户除调查笔录外还应有实地查看材料,养殖种类和时间与协查信息不一致的,可定性为“有此人但未出售货物”;
(4)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加工和贩卖过相应的动物毛皮;
(5)询问协查表中所列年度该人员进行的每种毛皮出售的数量、单价以及总金额;
(6)询问当事人是否将动物毛皮出售给协查表中所列的企业;
(7)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过购买方的何种单据;
(8)询问当事人的身份证是否提供给购买方。若提供过,则要说明原因和是否给予好处费,如未提供,身份证是否进行过出借或者丢失;
(9)询问当事人以上询问是否属实;
(10)询问当事人到此为止,是否还要对以上情况进行改动。
D、对于有对应企业的出售业务,应对其做如下询问:
(1)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3)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相应的动物养殖以及数量,数量最好分清“种”和“非种”(仅限协查表下发的涉及该出售人的项目);
(4)询问当事人是否从事过加工和贩卖过相应的动物毛皮;
(5)询问当事人是否将动物毛皮出售给协查表中所列的企业或者在该企业任过职;
(6)询问协查表中所列年度该人员进行的每种毛皮出售的数量、单价以及总金额;
(7)如被询问人回答的数量、金额甚至毛皮种类不能与协查表下发的相对应,则要询问原因;
(8)询问出售毛皮的时间、次数、与何人进行联系,以及怎样联系(联系方式);
(9)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过购买方的何种单据;
(10)询问当事人的身份证是否提供给购买方。若提供过,则要说明原因和是否给予好处费,如未提供,身份证是否进行过出借或者丢失;
(11)询问当事人以上询问是否属实;
(12)询问当事人到此为止,是否还要对以上情况进行改动。
鉴于以上属于利剑2号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在询问中还会有各种不定因素的出现,以上询问方法和技巧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