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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购消费者举证责任探究
作者:袁东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商品交易逐渐发达,网络商品交易纠纷也随之增多,但是就纠纷双方当事人合理的举证责任却无法从法律中找到合理的分配方式,使得现实中的纠纷处理显得十分麻烦与被动。我国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购买到瑕疵商品或者缺陷商品之后,消费者维权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文从我国目前适用于网络商品交易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出发,提出了在网络商品交易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关键词:网络交易;网络商品消费者;举证责任
一、消费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诉讼法的一项基本规则,也是目前最具合理性的适用最广泛的举证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产生纠纷时有异议的一方,需要主张权利必须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故网络商品消费者如果购入的商品有瑕疵时,或者商家不依照消费合同提供商品时,由消费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态的举证责任原则。其产生是为了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度,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也就个别的情况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以上可知,网络消费争议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解决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瑕疵举证责任是否举证责任倒置现存争议,但不论何者,均不影响本文的论证。)但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使用范围非常有限,仅仅针对个别特殊情况才能适用。并且,对于瑕疵的定义虽然在《产品质量法》中已有界定,但是耐用商品瑕疵的定义以及范围的界定到现在都没有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这就使得即使消费者的权益有“举证责任倒置”加以保护,其作用也十分有限。
3.公平原则下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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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购消费者举证责任探究
作者:袁东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商品交易逐渐发达,网络商品交易纠纷也随之增多,但是就纠纷双方当事人合理的举证责任却无法从法律中找到合理的分配方式,使得现实中的纠纷处理显得十分麻烦与被动。我国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购买到瑕疵商品或者缺陷商品之后,消费者维权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文从我国目前适用于网络商品交易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出发,提出了在网络商品交易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关键词:网络交易;网络商品消费者;举证责任
一、消费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诉讼法的一项基本规则,也是目前最具合理性的适用最广泛的举证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产生纠纷时有异议的一方,需要主张权利必须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故网络商品消费者如果购入的商品有瑕疵时,或者商家不依照消费合同提供商品时,由消费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态的举证责任原则。其产生是为了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度,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也就个别的情况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以上可知,网络消费争议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解决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瑕疵举证责任是否举证责任倒置现存争议,但不论何者,均不影响本文的论证。)但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使用范围非常有限,仅仅针对个别特殊情况才能适用。并且,对于瑕疵的定义虽然在《产品质量法》中已有界定,但是耐用商品瑕疵的定义以及范围的界定到现在都没有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这就使得即使消费者的权益有“举证责任倒置”加以保护,其作用也十分有限。
3.公平原则下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