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为推进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开展,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公司,请遵照执行。附件: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

附件: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

(试行)

铁塔共建流程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新建铁塔的计划。计划中涉及铁塔的具体信息应包括:铁塔所处的位置(行政区划)、 铁塔的经纬度坐标(精度高于30米)、拟建铁塔的类型及大致技术指标的要求、周围环境描述 (必须明确规定范围内是否存在铁塔)和拟采取共建共享模式。

二、根据各公司上报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确定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下发各电信运营企业。

三、各运营企业根据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年度铁塔建设调整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决定年度铁塔共建共享总体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对无法共建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建审批。

四、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原则上在每年2月召开,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再召开一次。

五、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结束5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对共建模式和牵头单位进行协商。共建模式可采用建设发起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共建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六、共建牵头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发出共建需求函,其他参建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七、共建牵头方负责汇总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共建方案,并反馈给其他参建方。若各方对共建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建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若各方对共建方案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八、在共建方案确定后,各方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九、共建实施阶段:

选址确认: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共同对拟选的站址进行确认。

设计方案会审: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对铁塔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按铁塔建设要求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可采用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

工程验收: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

以上程序牵头方均需按时间进度安排提前通报其他参建方,涉及共建基础设施调整需要各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未经其他参建方认可,牵头方不得擅自变更。

十、铁塔共建以产权清晰为原则,原则上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或共建方共同出资建设,按出资比例分享产权方式。产权方式应在共建方案中明确。

十一、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中的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同铁塔共享。

十二、共建铁塔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建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三、共建各方在执行设备维护作业计划、网络优化调整时,只能操作本方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塔共享流程

一、铁塔共享应在铁塔共建共享年度计划确定后开始实施。

二、需要铁塔共享的申请方(以下简称“申请方”),以每季度为周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拥有铁塔产权的运营商(以下简称“所有方”)提出共享需求,同时提供铁塔所处的位置(行政区划)、 铁塔的经纬度坐标(精度高于30米)、拟在铁塔上安装的设施清单及相关技术参数和共享时间安排。同时抄送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所有方在收到申请方的基础设施共享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进行反馈,明确表明是否同意共享。如所有方无法向申请方提供共享资源,应在反馈中予以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铁塔的基础数据,必要时提供设计文本及相关设计单位出具的意见。

双方确认能共享的,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

双方确认不能共享的,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双方存在异议,申请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所有方承担,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申请方承担。

四、所有方同意申请后,申请方可向所有方提出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方进行资料查阅和现场勘察做出计划安排。

五、所有方会同申请方负责完成共享方案。若各方对共享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享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自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共享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申请方可向通信管理局/省协调机构申请新建或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六、在共享方案确定后,各方尽快签定共享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七、共享实施阶段:

共享方案会审: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对铁塔共享方案进行会审。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由申请方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技术改造方案,双方组织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按铁塔建设规范要求实施。申请方对铁塔实施技术改造以及在铁塔上安装设施前,申请方应向所有方提出书面申请,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工程验收: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

八、共享基础设施的一次性改造费(含设计费)用可采用(不限于)以下方式:一为改造费用由所有方承担,共享方通过增加租金方式给予补偿;二为改造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九、共享铁塔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享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共享方在执行设备维护作业计划、网络优化调整时,只能操作本方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建议共享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一、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租金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为:

年租金=成本+收益。

成本包括共享设施的固定成本和相关的运营维护、管理成本及资金成本。

收益(含税金)=成本×收益率(收益率不超过10%,另行协商确定)。

已有政府指导价从其规定,现有企业间协议在有效期内维持不变。

十二、铁塔及其附属设施共享后,共享铁塔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归原所有方,新增敷设物产权归申请方。

十三、共享申请方附挂设施应与申请书内容一致,如有不同附挂需求,需重新履行本共享流程。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杆路共建流程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新建杆路的计划。计划中涉及杆路的具体信息应包括:杆路起止位置(行政区划)、 杆路的路由图、拟建杆路的类型及大致技术指标的要求、周围环境描述(必须明确规定范围内是否存在杆路)和拟采取共建模式。

二、根据各公司上报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杆路共建计划协调会,确定年度杆路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下发各电信运营企业。

三、各运营企业根据年度杆路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年度杆路建设调整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召开杆路共建计划协调会,决定年度杆路共建总体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四、杆路共建共享计划协调会原则上在每年2月召开,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再召开一次。

五、杆路共建计划协调会结束5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对共建模式和牵头单位进行协商。共建模式可采用建设发起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共建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六、共建牵头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发出共建需求函,其他参建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七、共建牵头方负责汇总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共建方案,并反馈给其他参建方。若各方对共建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建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若各方对共建方案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八、在共建方案确定后,各方于5个工作日内签定共建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九、共建实施阶段:

路由确认: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共同对拟选的路由进行确认。

设计方案会审: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对杆路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按杆路建设要求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可采用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

工程验收: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

以上程序牵头方均需按时间进度安排提前通报其他参建方,涉及共建基础设施调整需要各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未经其他参建方认可,牵头方不得擅自变更。

十、杆路共建以产权清晰为原则,原则上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或共建方共同出资建设,按出资比例分享产权方式。产权方式应在共建方案中明确。

十一、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中的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同杆路共享。

十二、共建杆路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建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三、共建各方在执行线路附挂、线路维护作业时,只能操作本方相关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线路的正常运行,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杆路共享流程

一、杆路共享应在杆路共建共享年度计划确定后开始实施。

二、需要杆路共享的申请方(以下简称“申请方”),以每季度为周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拥有杆路产权的运营商(以下简称“所有方”)提出共享需求,同时提供杆路起止位置(行政区划)、 杆路路由图、拟在杆路上附挂的设施的制式、型号、数量及相关技术参数和共享时间安排。同时抄送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所有方在收到申请方的基础设施共享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进行反馈,明确表明是否同意共享。如所有方无法向申请方提供共享资源,应在反馈中予以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杆路的基础数据,必要时提供设计文本。

双方确认能共享的,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

双方确认不能共享的,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双方存在异议,申请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所有方承担,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申请方承担。

四、所有方同意申请后,申请方可向所有方提出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方进行资料查阅和现场勘察做出计划安排。

五、所有方会同申请方负责完成共享方案。若各方对共享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享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自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共享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申请方可向通信管理局/省协调机构申请新建或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六、在共享方案确定后,各方尽快签定共享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七、共享实施阶段:

共享方案会审: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对杆路共享方案进行会审。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由申请方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技术改造方案,双方组织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按杆路建设规范要求实施。申请方对杆路实施技术改造以及在杆路上附挂设施前,申请方应向所有方提出书面申请,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所有方有权要求申请方终止施工,一是施工与设计不符的情况;二是不按相关规范及安全要求,野蛮施工、危害网络安全。

工程验收: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

八、共享基础设施的一次性改造费(含设计费)用可采用(不限于)以下方式:一为改造费用由所有方承担,共享方通过增加租金方式给予补偿;二为改造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九、共享杆路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享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共享各方在执行线路附挂、线路维护作业时,应相互告之,作业时仅能操作本方相关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线路的正常运行。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一、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租金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为:

年租金=成本+收益。

成本包括共享设施的固定成本和相关的运营维护、管理成本及资金成本。

收益(含税金)=成本×收益率(收益率不超过10%,另行协商确定)。

已有政府指导价从其规定,现有企业间协议在有效期内维持不变。

十二、杆路及其附属设施共享后,共享杆路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归原所有方,新增敷设物产权归申请方。

十三、共享申请方附挂设施应与申请书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付挂需求,需重新履行本共享流程。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为推进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开展,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公司,请遵照执行。附件: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

附件: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

(试行)

铁塔共建流程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新建铁塔的计划。计划中涉及铁塔的具体信息应包括:铁塔所处的位置(行政区划)、 铁塔的经纬度坐标(精度高于30米)、拟建铁塔的类型及大致技术指标的要求、周围环境描述 (必须明确规定范围内是否存在铁塔)和拟采取共建共享模式。

二、根据各公司上报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确定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下发各电信运营企业。

三、各运营企业根据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年度铁塔建设调整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决定年度铁塔共建共享总体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对无法共建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建审批。

四、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原则上在每年2月召开,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再召开一次。

五、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结束5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对共建模式和牵头单位进行协商。共建模式可采用建设发起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共建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六、共建牵头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发出共建需求函,其他参建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七、共建牵头方负责汇总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共建方案,并反馈给其他参建方。若各方对共建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建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若各方对共建方案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八、在共建方案确定后,各方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九、共建实施阶段:

选址确认: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共同对拟选的站址进行确认。

设计方案会审: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对铁塔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按铁塔建设要求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可采用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

工程验收: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

以上程序牵头方均需按时间进度安排提前通报其他参建方,涉及共建基础设施调整需要各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未经其他参建方认可,牵头方不得擅自变更。

十、铁塔共建以产权清晰为原则,原则上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或共建方共同出资建设,按出资比例分享产权方式。产权方式应在共建方案中明确。

十一、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中的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同铁塔共享。

十二、共建铁塔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建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三、共建各方在执行设备维护作业计划、网络优化调整时,只能操作本方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塔共享流程

一、铁塔共享应在铁塔共建共享年度计划确定后开始实施。

二、需要铁塔共享的申请方(以下简称“申请方”),以每季度为周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拥有铁塔产权的运营商(以下简称“所有方”)提出共享需求,同时提供铁塔所处的位置(行政区划)、 铁塔的经纬度坐标(精度高于30米)、拟在铁塔上安装的设施清单及相关技术参数和共享时间安排。同时抄送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所有方在收到申请方的基础设施共享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进行反馈,明确表明是否同意共享。如所有方无法向申请方提供共享资源,应在反馈中予以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铁塔的基础数据,必要时提供设计文本及相关设计单位出具的意见。

双方确认能共享的,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

双方确认不能共享的,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双方存在异议,申请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所有方承担,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申请方承担。

四、所有方同意申请后,申请方可向所有方提出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方进行资料查阅和现场勘察做出计划安排。

五、所有方会同申请方负责完成共享方案。若各方对共享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享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自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共享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申请方可向通信管理局/省协调机构申请新建或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六、在共享方案确定后,各方尽快签定共享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七、共享实施阶段:

共享方案会审: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对铁塔共享方案进行会审。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由申请方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技术改造方案,双方组织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按铁塔建设规范要求实施。申请方对铁塔实施技术改造以及在铁塔上安装设施前,申请方应向所有方提出书面申请,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工程验收: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

八、共享基础设施的一次性改造费(含设计费)用可采用(不限于)以下方式:一为改造费用由所有方承担,共享方通过增加租金方式给予补偿;二为改造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九、共享铁塔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享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共享方在执行设备维护作业计划、网络优化调整时,只能操作本方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建议共享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一、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租金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为:

年租金=成本+收益。

成本包括共享设施的固定成本和相关的运营维护、管理成本及资金成本。

收益(含税金)=成本×收益率(收益率不超过10%,另行协商确定)。

已有政府指导价从其规定,现有企业间协议在有效期内维持不变。

十二、铁塔及其附属设施共享后,共享铁塔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归原所有方,新增敷设物产权归申请方。

十三、共享申请方附挂设施应与申请书内容一致,如有不同附挂需求,需重新履行本共享流程。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杆路共建流程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新建杆路的计划。计划中涉及杆路的具体信息应包括:杆路起止位置(行政区划)、 杆路的路由图、拟建杆路的类型及大致技术指标的要求、周围环境描述(必须明确规定范围内是否存在杆路)和拟采取共建模式。

二、根据各公司上报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杆路共建计划协调会,确定年度杆路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下发各电信运营企业。

三、各运营企业根据年度杆路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年度杆路建设调整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召开杆路共建计划协调会,决定年度杆路共建总体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四、杆路共建共享计划协调会原则上在每年2月召开,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再召开一次。

五、杆路共建计划协调会结束5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对共建模式和牵头单位进行协商。共建模式可采用建设发起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共建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六、共建牵头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发出共建需求函,其他参建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七、共建牵头方负责汇总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共建方案,并反馈给其他参建方。若各方对共建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建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若各方对共建方案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八、在共建方案确定后,各方于5个工作日内签定共建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九、共建实施阶段:

路由确认: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共同对拟选的路由进行确认。

设计方案会审: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对杆路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按杆路建设要求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可采用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

工程验收: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

以上程序牵头方均需按时间进度安排提前通报其他参建方,涉及共建基础设施调整需要各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未经其他参建方认可,牵头方不得擅自变更。

十、杆路共建以产权清晰为原则,原则上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或共建方共同出资建设,按出资比例分享产权方式。产权方式应在共建方案中明确。

十一、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中的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同杆路共享。

十二、共建杆路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建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三、共建各方在执行线路附挂、线路维护作业时,只能操作本方相关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线路的正常运行,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杆路共享流程

一、杆路共享应在杆路共建共享年度计划确定后开始实施。

二、需要杆路共享的申请方(以下简称“申请方”),以每季度为周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拥有杆路产权的运营商(以下简称“所有方”)提出共享需求,同时提供杆路起止位置(行政区划)、 杆路路由图、拟在杆路上附挂的设施的制式、型号、数量及相关技术参数和共享时间安排。同时抄送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所有方在收到申请方的基础设施共享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进行反馈,明确表明是否同意共享。如所有方无法向申请方提供共享资源,应在反馈中予以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杆路的基础数据,必要时提供设计文本。

双方确认能共享的,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

双方确认不能共享的,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双方存在异议,申请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所有方承担,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申请方承担。

四、所有方同意申请后,申请方可向所有方提出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方进行资料查阅和现场勘察做出计划安排。

五、所有方会同申请方负责完成共享方案。若各方对共享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享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自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共享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申请方可向通信管理局/省协调机构申请新建或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六、在共享方案确定后,各方尽快签定共享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七、共享实施阶段:

共享方案会审: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对杆路共享方案进行会审。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由申请方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技术改造方案,双方组织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按杆路建设规范要求实施。申请方对杆路实施技术改造以及在杆路上附挂设施前,申请方应向所有方提出书面申请,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所有方有权要求申请方终止施工,一是施工与设计不符的情况;二是不按相关规范及安全要求,野蛮施工、危害网络安全。

工程验收: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

八、共享基础设施的一次性改造费(含设计费)用可采用(不限于)以下方式:一为改造费用由所有方承担,共享方通过增加租金方式给予补偿;二为改造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九、共享杆路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享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共享各方在执行线路附挂、线路维护作业时,应相互告之,作业时仅能操作本方相关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线路的正常运行。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一、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租金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为:

年租金=成本+收益。

成本包括共享设施的固定成本和相关的运营维护、管理成本及资金成本。

收益(含税金)=成本×收益率(收益率不超过10%,另行协商确定)。

已有政府指导价从其规定,现有企业间协议在有效期内维持不变。

十二、杆路及其附属设施共享后,共享杆路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归原所有方,新增敷设物产权归申请方。

十三、共享申请方附挂设施应与申请书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付挂需求,需重新履行本共享流程。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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