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与纠纷处理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意义

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或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侵权、违约或其他事由而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内容的法律纠纷。民事纠纷是法律纠纷的一种,实际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了争议。

通常而言,与其他法律纠纷相比,民事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内容。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争议。

(3)民事纠纷属于私权纠纷,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通常情况下,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纠纷主体可以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进行处分。

作为民事纠纷的权利义务争议主要包括两大类别:一类是财产权益纠纷;一类是人身权益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民事纠纷的发生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这不仅会对当事人权利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会给整个社会的私法秩序带来损害。因此,在民事纠纷不断产生的同时,人们也在不断寻求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能有效地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方法就是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根据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及它们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不同作用,可以将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分为自决与和解、仲裁与调解、诉讼三种。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处理机制主要有:

1. 和解 2. 调解

调解的形式很多,包括诉讼内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又包括民间调解(如第三人主持的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调解)和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

3. 仲裁 经济仲裁、劳动仲裁等。 4. 诉讼 诉讼是最终的、具有权威性的纠纷处理方式。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含义

在我国,所谓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裁决民事案件的程序和制度。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司法程序。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民事诉讼的含义:

(1)民事诉讼由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构成,是审判权与诉权相互作用表现。

(2)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3)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1)民事诉讼裁判的是民事案件 (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平等性与对抗性 (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可处分性 (4)解决民事纠纷的强制性与终极性 民事诉讼是一个约定俗成的传统概念,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纠纷类型的增加,现代民事诉讼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民事”的范围。至今,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案件的诉讼,还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以及海事、海商案件的诉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各种新的诉讼类型也相继出现,如票据诉讼、股权诉讼、期货诉讼,等等。这些诉讼也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此外,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也当然涵盖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必定在进一步发展之中。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相关制度

一、民事诉讼与仲裁

仲裁乃居中裁决之意,是指民事纠纷的主体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根据该协议将特定的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之制度。1994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的法律基础。

(一)仲裁特征

仲裁是现代社会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解决机制,与民事诉讼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仲裁具有民间性

仲裁是一种社会救济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或社团法人,仲裁员主要是由当事人选定或约定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等。因此,仲裁机构并不是国家机关,没有国家权力,不能强制解决民事纠纷。

2. 仲裁具有自治性

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具有更大的选择自由。是否采取仲裁解决纠纷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可以约定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等。

3. 实行一裁终局制

仲裁机构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之分,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得提起上诉。

4. 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实行公开审理。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协议排斥法院主管

根据我国仲裁法,当事人达成协议将特定的民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即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对该特定纠纷的管辖权。

2. 仲裁司法审查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

(2)在仲裁裁决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作出裁定。

3. 仲裁裁决的执行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法的有关规定。

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在民事纠纷主体之间进行斡旋、沟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纠纷双方相互妥协,达成谅解以解决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是具有东方特色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规范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主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组织条例》、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一)人民调解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相比,人民调解具有下列特点:

1. 民间性

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因此,人民调解不具有强制性。

2. 自治性

人民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适用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是否履行调解协议。

3. 非规范性

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规范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没有严格的程序,调解的方式灵活,在调解的时间、地点方面也没有刚性的要求。

(二)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1.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民事诉讼处理。

2.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纠正。 3. 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债权人不履行的调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对经调解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而是直接对调解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为:民事诉讼是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和在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则是调整主体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的联系为: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民事诉讼实践活动既是民事诉讼立法的基础,又为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供经验,而民事诉讼法一旦产生,则将对民事诉讼实践活动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

二、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多重属性

1. 民事诉讼法为部门法。 2. 民事诉讼法为程序法。

3. 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什么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有效。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也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组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二)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也叫对地的效力),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地域范围。

(三)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也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和终止效力的时间。

法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这是自罗马法以来一直遵循的一条原则,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但民事诉讼法生效前法院已经受理而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含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四个特点: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基于审判权与诉权相互作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离又统一法律关系。 4.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于多种原因发生,以同一原因而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因素。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在这里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诉讼标的区别开。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诉的一个要素。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见,诉讼标的只是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一部分,绝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两者的属性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

三、诉讼法上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两类。

(一)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 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诉讼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允许或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行为。

(二)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 不同的诉讼事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与纠纷处理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意义

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或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侵权、违约或其他事由而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内容的法律纠纷。民事纠纷是法律纠纷的一种,实际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了争议。

通常而言,与其他法律纠纷相比,民事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内容。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争议。

(3)民事纠纷属于私权纠纷,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通常情况下,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纠纷主体可以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进行处分。

作为民事纠纷的权利义务争议主要包括两大类别:一类是财产权益纠纷;一类是人身权益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民事纠纷的发生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这不仅会对当事人权利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会给整个社会的私法秩序带来损害。因此,在民事纠纷不断产生的同时,人们也在不断寻求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能有效地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方法就是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根据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及它们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不同作用,可以将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分为自决与和解、仲裁与调解、诉讼三种。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处理机制主要有:

1. 和解 2. 调解

调解的形式很多,包括诉讼内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又包括民间调解(如第三人主持的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调解)和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

3. 仲裁 经济仲裁、劳动仲裁等。 4. 诉讼 诉讼是最终的、具有权威性的纠纷处理方式。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含义

在我国,所谓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裁决民事案件的程序和制度。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司法程序。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民事诉讼的含义:

(1)民事诉讼由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构成,是审判权与诉权相互作用表现。

(2)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3)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1)民事诉讼裁判的是民事案件 (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平等性与对抗性 (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可处分性 (4)解决民事纠纷的强制性与终极性 民事诉讼是一个约定俗成的传统概念,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纠纷类型的增加,现代民事诉讼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民事”的范围。至今,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案件的诉讼,还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以及海事、海商案件的诉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各种新的诉讼类型也相继出现,如票据诉讼、股权诉讼、期货诉讼,等等。这些诉讼也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此外,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也当然涵盖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必定在进一步发展之中。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相关制度

一、民事诉讼与仲裁

仲裁乃居中裁决之意,是指民事纠纷的主体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根据该协议将特定的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之制度。1994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的法律基础。

(一)仲裁特征

仲裁是现代社会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解决机制,与民事诉讼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仲裁具有民间性

仲裁是一种社会救济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或社团法人,仲裁员主要是由当事人选定或约定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等。因此,仲裁机构并不是国家机关,没有国家权力,不能强制解决民事纠纷。

2. 仲裁具有自治性

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具有更大的选择自由。是否采取仲裁解决纠纷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可以约定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等。

3. 实行一裁终局制

仲裁机构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之分,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得提起上诉。

4. 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实行公开审理。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协议排斥法院主管

根据我国仲裁法,当事人达成协议将特定的民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即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对该特定纠纷的管辖权。

2. 仲裁司法审查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

(2)在仲裁裁决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作出裁定。

3. 仲裁裁决的执行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法的有关规定。

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在民事纠纷主体之间进行斡旋、沟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纠纷双方相互妥协,达成谅解以解决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是具有东方特色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规范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主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组织条例》、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一)人民调解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相比,人民调解具有下列特点:

1. 民间性

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因此,人民调解不具有强制性。

2. 自治性

人民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适用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是否履行调解协议。

3. 非规范性

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规范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没有严格的程序,调解的方式灵活,在调解的时间、地点方面也没有刚性的要求。

(二)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1.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民事诉讼处理。

2.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纠正。 3. 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债权人不履行的调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对经调解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而是直接对调解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为:民事诉讼是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和在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则是调整主体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的联系为: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民事诉讼实践活动既是民事诉讼立法的基础,又为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供经验,而民事诉讼法一旦产生,则将对民事诉讼实践活动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

二、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多重属性

1. 民事诉讼法为部门法。 2. 民事诉讼法为程序法。

3. 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什么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有效。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也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组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二)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也叫对地的效力),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地域范围。

(三)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也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和终止效力的时间。

法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这是自罗马法以来一直遵循的一条原则,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但民事诉讼法生效前法院已经受理而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含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四个特点: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基于审判权与诉权相互作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离又统一法律关系。 4.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于多种原因发生,以同一原因而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因素。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在这里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诉讼标的区别开。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诉的一个要素。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见,诉讼标的只是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一部分,绝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两者的属性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

三、诉讼法上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两类。

(一)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 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诉讼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允许或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行为。

(二)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 不同的诉讼事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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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也相应的促进了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进而更好的确保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公民的文明程度.因此,本文针对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为相关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性的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