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范本

加下划线 :可自定部分

(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

成都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章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的参考格式,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成都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成都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

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自行约定)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注:可自行约定)

五、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

《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股东约定自行补充相应内容)

第十四条 股权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

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

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也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须作明确规定并与前文一致)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注:执行董事产生程序公司可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可由执行董事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

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执行董事职权可由公司在章程中自定)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注:执行董事任期可自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__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注:股东的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加下划线 :可自定部分

(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

成都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章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的参考格式,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成都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成都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

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自行约定)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注:可自行约定)

五、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

《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股东约定自行补充相应内容)

第十四条 股权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

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

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也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须作明确规定并与前文一致)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注:执行董事产生程序公司可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可由执行董事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

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执行董事职权可由公司在章程中自定)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注:执行董事任期可自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__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注:股东的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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