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常见的缺陷和对策

作者:刘永辉

上海审计 2004年01期

  一、常见的缺陷

  1.工作目标不明确或残缺。普遍表现为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目标混淆,没有体现“人格化”目标;有的对“经济责任”的内涵理解上有误区,将其理解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和“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因而造成了工作目标不明确或模糊。

  2.工作程序不规范。表现一:不清楚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不委托就不能安排审计这一规定,自觉或不自觉地自主安排计划“履行”审计职责;或不完成委托任务;或随意变更审计项目。表现二: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没有同时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和领导干部所在的单位(部门)。

  3.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无标准。表现为评价范围“过宽”或“过窄”;或超出审计职权,越权评价非经济责任事项;或超出审计范围评价;或将下属单位的责任界定为领导干部责任。更有甚者搀杂审计人员的主观因素、个人好恶和心理情感。

  4.审计重点内容和范围没有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要求。很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重点内容和范围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容、范围雷同,突出表现在审“单位”;没有围绕职责,突出重点;没有体现委托部门的委托需要;没有体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专业要求。

  5.审计方法上没有脱离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模式。常见的做法是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方法进行,形式上增加了两项:领导干部提交负有责任的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和在报告中写上××负有××责任。

  6.反映审计成果的法律性文书不规范。结果报告以审计业务法律文书出现(没有法律和规章规定值得商榷),格式五花八门。主送单位有本级政府,也有委托部门———组织部,也有同级党委。抄送有上级审计部门,有组织、纪检部门,有财政等审计查过的有关单位等等。内容有的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形成篇幅过长;有的把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容写入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相当数量的审计人员把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写入审计报告。

  7.权力至高论与无用论。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国家赋予审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尽管该项工作刚刚起步,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已广泛存在。一些审计人员不按审计程序办事,随意调阅材料(班子会议记录等),带个人情感确定审计内容和抽审单位。一些审计人员则认为事后审计难度大,被审单位不配合,审计意见、建议没有反馈信息,吃力不讨好,轰轰烈烈走过场,没啥用。

  二、避免缺陷的对策

  1.应统一对“经济责任”内涵的理解。“经济责任”应当是当事人基于其特定的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标,拟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所在单位负主责的经济活动中的遗留问题为工作目标。

  2.应给被审计领导干部充分的知情权和表达意见权。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规定(下称《两个暂行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干部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由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干部管理部门不委托就不能审计。作为一种委托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和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监督、管理干部提供参考依据。所以,应给被审计领导干部充分的知情权和表达意见权。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同时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并分别取得“审计报告书面征求意见单”。向本级政府和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时,应同时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填写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意见单”。

  3.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或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要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做评价。评价既要反映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法定职责,并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出现决策失误,由第一责任人负主管责任。问题过于复杂的,确实难以划分责任的,采取写实方式。

  4.要求审计人员围绕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这一总目标制定适当的审计方案。为使审计方案更切实可行,审前调查应重点突出两项:一是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专题情况介绍;二是召开适当范围的座谈会。审计时间范围一般为近三年为主。凡是体现党政“一把手”直接经济责任、直接决策(定)和经办的事项、涉及本人廉政的财务收支事项、群众反映大的热点问题、账外运作的资产置换等等都应作为审计重点。

  5.突出对重要事项进行重点审计的方法。按照《两个暂行规定》确定的六项必审内容,基本上涉及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全貌,要在短时间内核实所有事项很难做到,也没有必要。故审计方法应明确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采取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尽可能借助其他职能部门的力量和手段,突出对重大决策、主要经济指标以及廉政等重要事项进行重点审计的方法。

  6.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后由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党委)提交的专题报告。根据《审计法》和《两个暂行规定》及现行审计体制,笔者观点:主送本级政府,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应视委托要求和审计结果定;内容应围绕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意见和建议原则上只写进向报告使用者提出必要的针对领导干部本人或对报告使用者的建议。

  7.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监督关口前移的一项重大举措,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一个环节。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审计机关要强化依法行政,按照特定的审计程序、专业的审计方法和确定的审计内容实施。并通过培训等手段,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具备经济责任审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作者:刘永辉

上海审计 2004年01期

  一、常见的缺陷

  1.工作目标不明确或残缺。普遍表现为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目标混淆,没有体现“人格化”目标;有的对“经济责任”的内涵理解上有误区,将其理解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和“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因而造成了工作目标不明确或模糊。

  2.工作程序不规范。表现一:不清楚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不委托就不能安排审计这一规定,自觉或不自觉地自主安排计划“履行”审计职责;或不完成委托任务;或随意变更审计项目。表现二: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没有同时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和领导干部所在的单位(部门)。

  3.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无标准。表现为评价范围“过宽”或“过窄”;或超出审计职权,越权评价非经济责任事项;或超出审计范围评价;或将下属单位的责任界定为领导干部责任。更有甚者搀杂审计人员的主观因素、个人好恶和心理情感。

  4.审计重点内容和范围没有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要求。很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重点内容和范围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容、范围雷同,突出表现在审“单位”;没有围绕职责,突出重点;没有体现委托部门的委托需要;没有体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专业要求。

  5.审计方法上没有脱离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模式。常见的做法是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方法进行,形式上增加了两项:领导干部提交负有责任的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和在报告中写上××负有××责任。

  6.反映审计成果的法律性文书不规范。结果报告以审计业务法律文书出现(没有法律和规章规定值得商榷),格式五花八门。主送单位有本级政府,也有委托部门———组织部,也有同级党委。抄送有上级审计部门,有组织、纪检部门,有财政等审计查过的有关单位等等。内容有的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形成篇幅过长;有的把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容写入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相当数量的审计人员把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写入审计报告。

  7.权力至高论与无用论。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国家赋予审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尽管该项工作刚刚起步,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已广泛存在。一些审计人员不按审计程序办事,随意调阅材料(班子会议记录等),带个人情感确定审计内容和抽审单位。一些审计人员则认为事后审计难度大,被审单位不配合,审计意见、建议没有反馈信息,吃力不讨好,轰轰烈烈走过场,没啥用。

  二、避免缺陷的对策

  1.应统一对“经济责任”内涵的理解。“经济责任”应当是当事人基于其特定的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标,拟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所在单位负主责的经济活动中的遗留问题为工作目标。

  2.应给被审计领导干部充分的知情权和表达意见权。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规定(下称《两个暂行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干部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由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干部管理部门不委托就不能审计。作为一种委托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和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监督、管理干部提供参考依据。所以,应给被审计领导干部充分的知情权和表达意见权。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同时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并分别取得“审计报告书面征求意见单”。向本级政府和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时,应同时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填写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意见单”。

  3.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或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要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做评价。评价既要反映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法定职责,并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出现决策失误,由第一责任人负主管责任。问题过于复杂的,确实难以划分责任的,采取写实方式。

  4.要求审计人员围绕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这一总目标制定适当的审计方案。为使审计方案更切实可行,审前调查应重点突出两项:一是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专题情况介绍;二是召开适当范围的座谈会。审计时间范围一般为近三年为主。凡是体现党政“一把手”直接经济责任、直接决策(定)和经办的事项、涉及本人廉政的财务收支事项、群众反映大的热点问题、账外运作的资产置换等等都应作为审计重点。

  5.突出对重要事项进行重点审计的方法。按照《两个暂行规定》确定的六项必审内容,基本上涉及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全貌,要在短时间内核实所有事项很难做到,也没有必要。故审计方法应明确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采取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尽可能借助其他职能部门的力量和手段,突出对重大决策、主要经济指标以及廉政等重要事项进行重点审计的方法。

  6.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后由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党委)提交的专题报告。根据《审计法》和《两个暂行规定》及现行审计体制,笔者观点:主送本级政府,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应视委托要求和审计结果定;内容应围绕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意见和建议原则上只写进向报告使用者提出必要的针对领导干部本人或对报告使用者的建议。

  7.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监督关口前移的一项重大举措,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一个环节。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审计机关要强化依法行政,按照特定的审计程序、专业的审计方法和确定的审计内容实施。并通过培训等手段,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具备经济责任审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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