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表彰奖励规定

天津理工大学优秀学生与先进集体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并根据教育部二○○五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表彰奖励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可申请表彰奖励:

(一)热爱祖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进取;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四)学生个人或集体年度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得低于2.0,学生个人申请奖励时,还须无不及格课程;

(五)综合测评中品行表现测评为优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个人或集体不得申请各级表彰奖励:

(一)本学年度内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者;

(二)品行不端,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六条 学生集体表彰奖励项目及评选条件

(一)校级先进集体

1.校级先进集体是我校对学生团体表彰的最高荣誉,以班集体、社团等为单位,主要表彰在学风建设、团队精神、政治进步、操行文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事迹特别突出的集体,可评定为先进集体标兵,也可推荐评选市级先进集体。

2.评选条件

(1)集体成员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努力学习实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爱党、爱国、爱校。50%以上成员提交入党申请书,50%以上同学参加了各级、各类党的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的活动。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

(2)集体成员遵纪守法,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本学年内无人违法违纪。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尊敬师长,敢于指出并劝解他人的不文明行为。

(3)集体成员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风优良,学习成绩排在同类集体前列。同学之间团结互助,能够结合本专业或团体的特点,开展各类学习竞赛活动和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4)积极开展体育活动,体育合格率达到100%,坚持开展

群体锻炼,课外活动个人出勤率达到85%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积极参加校园各类文化活动,成绩优良,表现突出。

3.评为校级先进集体,学校将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校级先进集体奖励活动经费800元。市级先进集体和校级先进集体标兵奖励活动经费1200元。

(二)校级优良学风集体

1.评选条件

(1)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全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浓厚,勤奋好学,团结互助,尊师爱校,认真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

(2)有严明的学习纪律。全体同学能自觉遵守和维护学习纪律,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抄袭作业和实验报告、不扰乱学校秩序、考试不作弊。

(3)有良好的学习效果。全体同学在形成优良学风过程中学习效果显著,在本学年内各科考试成绩优良率位于前列。

(4)集体积极组织有利于学风建设的各种活动。

2.评为优良学风集体者,学校给与物质和精神奖励,奖励活动经费600元。连续两次获得优良学风集体称号的集体,奖励活动经费1000元。校级先进集体获得者不同时兼得优良学风集体奖励金。

第七条 学生个人表彰奖励项目及评选条件

(一)人民奖学金

1.人民奖学金特等奖评选条件

(1)本项目是天津理工大学设立的学生个人奖励的最高荣誉,一般在人民奖学金一等奖评选基础上选拔事迹特别突出者。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德才兼备,全面发展,有很强的创新意识并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

(3)有标志性的事迹和成果。

2.人民奖学金一等奖评选条件

(1)本科生(聋人工学院、艺术学院除外)应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研究生应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本款适用于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类专业参照本款执行)。

(2)各科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0(含3.0)以上、最低单科绩点不低于2.5。

(3)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3.人民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评选条件

(1)符合申请表彰奖励基本条件。

(2)依据综合测评排名情况和本学院名额情况确定获奖者。

4.奖励金额: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16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5.获得各级人民奖学金荣誉者,同时获得“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新生奖学金

1.评选条件

(1)新生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2)一等奖获奖学生应具备如下条件:各科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5(含3.5)以上且单科成绩绩点不低于3.0;

(3)二等奖获奖学生应具备如下条件:各科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0(含3.0)以上且单科成绩绩点不低于2.5;

(4)三等奖获奖学生应具备如下条件:各科学习成绩平均绩点2.5(含2.5)以上且单科成绩绩点一般不低于2.0;

(5)日常表现良好,在社会工作、社团活动等集体活动中表现积极。

2.奖励金额: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300元。

第八条 单项奖表彰奖励项目评选条件

(一)“理工之星”优秀奖表彰奖励项目及评选条件 “理工之星”优秀奖授予在全国和天津市大学生重要比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为我校做出特别贡献的学生个人或集体,是校级的单项奖励。

1.研究与创新类。该奖项用于表彰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者。评选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际级、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

②获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二等奖以及

上或省部级级一等奖以上;

③如获其它同级、类奖项,可参照上述两款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类。该奖项用于表彰奖励在学生课外文体活动中成绩突出者(特招生除外)。评选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全国文艺汇演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文艺汇演竞赛一等奖;

②普通学生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性单项赛事个人前八名,全市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市同级别单项赛事个人前三名;特长生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同级别全国性单项赛事个人第一名;

③如获其它同级、类奖项,可参照上述两款规定执行。

3.优秀学生干部类。该奖项用于表彰奖励校、院、班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校院两级学生会、志愿者协会、心理健康协会、学生社团、班团干部等在评奖中所占比例。评选条件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①符合申请表彰奖励基本条件。

②参评学年内从事学生干部工作不低于一个学期。

4.奖励金额:研究与创新类、文体活动类“理工之星”优秀个人奖,奖励金额2000元;“理工之星”优秀集体奖,奖励金额4000元;“理工之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励金额800元。

(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

1.在学期间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毕业时可

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本奖项是天津理工大学毕业生的最高荣誉。

2.评选条件:应届毕业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国家助学奖学金除外),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或良。

②获得一次“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或“市级优秀共青团员”或“市级优秀团干部”或市级奖学金等荣誉称号,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或良。

③二次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或一次获得人民特等奖学金,且毕业实践和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三)“志愿服务西部”毕业生奖

1.应届毕业生自愿参加“服务西部计划”,被西部省市单位录用且最终成行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志愿服务西部”毕业生奖。

2.学校颁发证书,奖励金额2000元。

(四)以上各单项奖励与校级人民奖学金同时获得时,荣誉称号兼得,奖学金按奖励金额较高的奖项颁发。

第九条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学院成立在党总支领导下由负责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领导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评审组,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学生奖励表彰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荣誉称号、国家级、市级和人民奖学金一等奖以上奖励和部分单项奖励金由学校负责管理;人民奖学金二

等奖、三等奖及部分单项奖由各学院管理;

第十条 校级奖状、证书、奖章、奖品等须按学校统一标准,由学生处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应用的有关规定

综合测评是学生评定奖学金的依据和基础工作,各学院必须认真公正地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学院须严格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做好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应包括德、智、体、美等各方面,所占权重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学习测评成绩所占权重不得低于综合测评成绩的65%(本学年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应全部计算在内)。

(二)对在学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各学院在综合测评成绩核算中考虑酌情加分,加分原因和分值应向学生公布。

(三)体育测评成绩除考察学生体育课程成绩外,还要考察其在课外体育活动中的表现。体育活动一项都未参加的学生记入体育成绩时要减半,各学院都要提前公布几个本单位组织的标准体育活动项目,并将参加结果由学生工作干部记录在案,如没有组织活动由各学院负责做出说明。

(四)美育的考察一般根据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有关社团活动的情况,由各学院提供活动名单和活动记录,其权重一般在10%。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奖励,均采取个人(集体)申报与组

织推荐相结合,通过校、院组织测评、选举、评定、审核、批准的办法产生。申请者在符合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的综合测评结果,于每年9月初提出奖励申报申请,每名学生可同时申报两个奖项。“优秀毕业生”在每年4月申报。学生申报时需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评奖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各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评选通知,下达评奖名额;

(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四)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五)学院签署初评意见;

(六)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七)校学生处汇总、复核,审定;

(八)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九)召开表彰会,为获奖者发放奖学金。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有关规定

(一)市级先进集体、市级三好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等市级以上奖励,原则上由校学生处主持、在学院评选基础上产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带有助学性质,一般在特困生中产生,采取学生处和各学院协商推荐,公开选拔,集体决定的方式产生初选者,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所有奖项评选结果应向学生公布,校级先进集体及人民奖学金一等奖以上奖励由学校面向全校学生公示,公示期一周,期间如有学生反映情况或投诉,由学生处受理并及时答复。学生有权直接向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校长反映情况和申述问题。

(三)学校每年集中表彰奖励获奖学生和集体。上述所有表彰奖励结果都要依据管理权限在表彰完毕后,由各学院有关工作人员记入学生档案。

(四)颁奖后发现获奖者在评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天津理工大学优秀学生与先进集体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并根据教育部二○○五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表彰奖励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可申请表彰奖励:

(一)热爱祖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进取;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四)学生个人或集体年度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得低于2.0,学生个人申请奖励时,还须无不及格课程;

(五)综合测评中品行表现测评为优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个人或集体不得申请各级表彰奖励:

(一)本学年度内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者;

(二)品行不端,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六条 学生集体表彰奖励项目及评选条件

(一)校级先进集体

1.校级先进集体是我校对学生团体表彰的最高荣誉,以班集体、社团等为单位,主要表彰在学风建设、团队精神、政治进步、操行文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事迹特别突出的集体,可评定为先进集体标兵,也可推荐评选市级先进集体。

2.评选条件

(1)集体成员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努力学习实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爱党、爱国、爱校。50%以上成员提交入党申请书,50%以上同学参加了各级、各类党的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的活动。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

(2)集体成员遵纪守法,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本学年内无人违法违纪。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尊敬师长,敢于指出并劝解他人的不文明行为。

(3)集体成员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风优良,学习成绩排在同类集体前列。同学之间团结互助,能够结合本专业或团体的特点,开展各类学习竞赛活动和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4)积极开展体育活动,体育合格率达到100%,坚持开展

群体锻炼,课外活动个人出勤率达到85%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积极参加校园各类文化活动,成绩优良,表现突出。

3.评为校级先进集体,学校将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校级先进集体奖励活动经费800元。市级先进集体和校级先进集体标兵奖励活动经费1200元。

(二)校级优良学风集体

1.评选条件

(1)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全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浓厚,勤奋好学,团结互助,尊师爱校,认真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

(2)有严明的学习纪律。全体同学能自觉遵守和维护学习纪律,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抄袭作业和实验报告、不扰乱学校秩序、考试不作弊。

(3)有良好的学习效果。全体同学在形成优良学风过程中学习效果显著,在本学年内各科考试成绩优良率位于前列。

(4)集体积极组织有利于学风建设的各种活动。

2.评为优良学风集体者,学校给与物质和精神奖励,奖励活动经费600元。连续两次获得优良学风集体称号的集体,奖励活动经费1000元。校级先进集体获得者不同时兼得优良学风集体奖励金。

第七条 学生个人表彰奖励项目及评选条件

(一)人民奖学金

1.人民奖学金特等奖评选条件

(1)本项目是天津理工大学设立的学生个人奖励的最高荣誉,一般在人民奖学金一等奖评选基础上选拔事迹特别突出者。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德才兼备,全面发展,有很强的创新意识并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

(3)有标志性的事迹和成果。

2.人民奖学金一等奖评选条件

(1)本科生(聋人工学院、艺术学院除外)应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研究生应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本款适用于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类专业参照本款执行)。

(2)各科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0(含3.0)以上、最低单科绩点不低于2.5。

(3)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3.人民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评选条件

(1)符合申请表彰奖励基本条件。

(2)依据综合测评排名情况和本学院名额情况确定获奖者。

4.奖励金额: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16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5.获得各级人民奖学金荣誉者,同时获得“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新生奖学金

1.评选条件

(1)新生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2)一等奖获奖学生应具备如下条件:各科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5(含3.5)以上且单科成绩绩点不低于3.0;

(3)二等奖获奖学生应具备如下条件:各科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0(含3.0)以上且单科成绩绩点不低于2.5;

(4)三等奖获奖学生应具备如下条件:各科学习成绩平均绩点2.5(含2.5)以上且单科成绩绩点一般不低于2.0;

(5)日常表现良好,在社会工作、社团活动等集体活动中表现积极。

2.奖励金额: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300元。

第八条 单项奖表彰奖励项目评选条件

(一)“理工之星”优秀奖表彰奖励项目及评选条件 “理工之星”优秀奖授予在全国和天津市大学生重要比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为我校做出特别贡献的学生个人或集体,是校级的单项奖励。

1.研究与创新类。该奖项用于表彰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者。评选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际级、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

②获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二等奖以及

上或省部级级一等奖以上;

③如获其它同级、类奖项,可参照上述两款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类。该奖项用于表彰奖励在学生课外文体活动中成绩突出者(特招生除外)。评选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全国文艺汇演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文艺汇演竞赛一等奖;

②普通学生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性单项赛事个人前八名,全市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市同级别单项赛事个人前三名;特长生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同级别全国性单项赛事个人第一名;

③如获其它同级、类奖项,可参照上述两款规定执行。

3.优秀学生干部类。该奖项用于表彰奖励校、院、班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校院两级学生会、志愿者协会、心理健康协会、学生社团、班团干部等在评奖中所占比例。评选条件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①符合申请表彰奖励基本条件。

②参评学年内从事学生干部工作不低于一个学期。

4.奖励金额:研究与创新类、文体活动类“理工之星”优秀个人奖,奖励金额2000元;“理工之星”优秀集体奖,奖励金额4000元;“理工之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励金额800元。

(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

1.在学期间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毕业时可

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本奖项是天津理工大学毕业生的最高荣誉。

2.评选条件:应届毕业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国家助学奖学金除外),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或良。

②获得一次“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或“市级优秀共青团员”或“市级优秀团干部”或市级奖学金等荣誉称号,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或良。

③二次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或一次获得人民特等奖学金,且毕业实践和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三)“志愿服务西部”毕业生奖

1.应届毕业生自愿参加“服务西部计划”,被西部省市单位录用且最终成行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志愿服务西部”毕业生奖。

2.学校颁发证书,奖励金额2000元。

(四)以上各单项奖励与校级人民奖学金同时获得时,荣誉称号兼得,奖学金按奖励金额较高的奖项颁发。

第九条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学院成立在党总支领导下由负责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领导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评审组,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学生奖励表彰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荣誉称号、国家级、市级和人民奖学金一等奖以上奖励和部分单项奖励金由学校负责管理;人民奖学金二

等奖、三等奖及部分单项奖由各学院管理;

第十条 校级奖状、证书、奖章、奖品等须按学校统一标准,由学生处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应用的有关规定

综合测评是学生评定奖学金的依据和基础工作,各学院必须认真公正地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学院须严格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做好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应包括德、智、体、美等各方面,所占权重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学习测评成绩所占权重不得低于综合测评成绩的65%(本学年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应全部计算在内)。

(二)对在学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各学院在综合测评成绩核算中考虑酌情加分,加分原因和分值应向学生公布。

(三)体育测评成绩除考察学生体育课程成绩外,还要考察其在课外体育活动中的表现。体育活动一项都未参加的学生记入体育成绩时要减半,各学院都要提前公布几个本单位组织的标准体育活动项目,并将参加结果由学生工作干部记录在案,如没有组织活动由各学院负责做出说明。

(四)美育的考察一般根据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有关社团活动的情况,由各学院提供活动名单和活动记录,其权重一般在10%。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奖励,均采取个人(集体)申报与组

织推荐相结合,通过校、院组织测评、选举、评定、审核、批准的办法产生。申请者在符合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的综合测评结果,于每年9月初提出奖励申报申请,每名学生可同时申报两个奖项。“优秀毕业生”在每年4月申报。学生申报时需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评奖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各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评选通知,下达评奖名额;

(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四)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五)学院签署初评意见;

(六)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七)校学生处汇总、复核,审定;

(八)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九)召开表彰会,为获奖者发放奖学金。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有关规定

(一)市级先进集体、市级三好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等市级以上奖励,原则上由校学生处主持、在学院评选基础上产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带有助学性质,一般在特困生中产生,采取学生处和各学院协商推荐,公开选拔,集体决定的方式产生初选者,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所有奖项评选结果应向学生公布,校级先进集体及人民奖学金一等奖以上奖励由学校面向全校学生公示,公示期一周,期间如有学生反映情况或投诉,由学生处受理并及时答复。学生有权直接向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校长反映情况和申述问题。

(三)学校每年集中表彰奖励获奖学生和集体。上述所有表彰奖励结果都要依据管理权限在表彰完毕后,由各学院有关工作人员记入学生档案。

(四)颁奖后发现获奖者在评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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