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流程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流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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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流程 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流程主要有七个流程,即接待受理, 组成调解庭、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结案存 档、跟踪回访。一、接待受理 调处中心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后,符合 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当 事人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调处中心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及时进 行归口分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 组织有关调解人员调处;属调处中心各部门受理调处的,联合各部 门的调解 员进行调处,非属调处中心部门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 情况,到有关乡镇或部门处理。 二、组成调解庭 调处中心的各部门或县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对调处中心 交办的矛盾纠纷,可安排一名调解员或组成调解庭进行调解。 三、调查 调处中心直接调解矛盾纠纷,可于正式调解前分别向双方当 事人调查矛盾纠纷事实和争议的事项,并做好调查笔录;调处中心 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矛盾纠纷的事实,并记入调 查笔录;对需要到现场进行勘查的,调处中心则派员进行勘查并记 入调查笔录。 四、调解 调处中心根据矛盾纠纷复杂情况和调处矛盾纠纷的难易程 度,可以采取现场调解、庭式调解等形式。庭式调解的,工作人 员事先把调解时间、地点通知纠纷当事人,代理人,符合公开调 2 解条件的,允许群众旁听;庭式调解时、调解员告知纠纷当事人调 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 人陈述事实与理由,就争议的焦点问题发现各自意见;调解员调解 并总结评判;主持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庭记 录员负责做好详尽的调解笔录。 五、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束后,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处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处中心对在规定的期限内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时告知当事 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六、结案存档 开庭调解的矛盾纠纷,在调解结束后,应将有关材料装订归 档,形成一案一卷,其材料包括:卷宗封面、目录、调解申请书、 调查笔录、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附卷 材料。调处中心当场调解的简单矛盾纠纷,未制作调解协议书的, 填写《社会矛盾纠纷受理调处登记表》,统一归档。 七、跟踪回访 调处中心对已经调解的矛盾纠纷,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回访,听 取意见,落实调解结果,防止矛盾纠纷反弹。 3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一、调处中心坚持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和日常定期集中 进行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方法。 二、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为调处中心的矛盾纠纷排查日,每 年的元旦、春节期间,5 月、9 月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 三、对每月登记分流后未调结的各类矛盾纠纷均要进行梳理、 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提出纠纷调处的建议报告。 四、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事、重点人、重点户和重 点区城,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督办处理力度。 五、每一次排查均要有完整的记录,并附书面分析建议意见 报告,归档备查。 六、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由调处中心组织开展。重大 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由县委政法委牵头,调处 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4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以建立有效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为目标,重点解决 互相推诿、扯皮、回避矛盾、激化矛盾的问题。 二、在县社会矛盾调处指导中心的领导下,推行调解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基层社情民意汇报,归纳整理群众意愿, 定期排查、调处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以县社会矛盾调处指导中心、各乡(镇)社会矛盾调处 中心和村(居委会)及县直各单位调委会为组织依托,逐步形成县、 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矛盾排查调处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原则,各村民 小组(社区)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由各村民小组(社区)调解员负责调 处;各行政村(居委会)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由各行政村(居委会)调 委会调处;各乡(镇)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由各乡(镇)调处中心调 处;全县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县社会矛盾调处中指导心负责组织 调处,各级调处组织要尽职尽责,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本级;对超出 本级调处权限或经多次调解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提交上一级调 处组织进行调处或复查。 五、矛盾排查调处制度要和社情民意收集处理制度配套执行, 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要有文字记录、有统计数字,做到机构健 全,人员到位,档案齐备、有据可查。 5 矛盾纠纷分流制度 一、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按 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视情分流调处。 二、调处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单位调处 的,即开具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交办单》,责成相关单位予以调处。 调处中心对分流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调处期限,并对接受单位 的调处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办。 三、接受单位在接到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要在 规定的时限内调处。 四、接受单位在调处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 向调处中心汇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 果报送调处中心,并将案卷材料移送调处中心。调解不成的,以 《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县调处中心。 五、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集体讨 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 合调处。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 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 序。 6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联系制度 为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努力做到减纷息诉,加强与人 民法院的协调联系,制定本制度: 一、法院、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 次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过程 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商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促进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办公室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 班,法院应派出骨干参与授课;每半年联合向各调委会主任进行一 次有关调解知识的宣讲;法院定期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地进行巡回 现场审判,并邀请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或定期组织典型案 件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庭审,进行案例培训。 三、法院择优推荐一批首席调解员报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 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畅通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渠道。 四、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邀请诉讼当事人辖区 的调解组织共同联合调解。 五、由人民法院委派法官担任各司法所和各乡镇调委会的定点 联络员,各司法所、各乡(镇)调委会指定首席调解员与定点联络 员进行对接联系,加强沟通配合。 六、人民法院联络员的职责为:围绕县委政府土地承包、农田 水利、劳资劳务、医患、拆迁等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做好诉前、诉中 协调;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业务指导、法律咨询、业务培训等活动; 积极参与并帮助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等工作。 7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民事案件制度 一、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为受理之 前,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 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 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未能达成 协议的,人民法院立案。 二、由法院定点联络员与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员、案件辖区的调 解组织首席调解员进行对接联系,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或联合进行纠 纷调解。 三、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民事纠纷立案后庭审前 或审理中,认为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调处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 后委托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向人民调解组织出 具《委托人民调解函》并中止诉讼。经调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调解组织在结案后将《委托人 民调解反馈函》连同《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 若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则恢复诉讼程序,调解组织将《委 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委托调解 或联合调解一般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处。 四、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也可在民事审判诉 前、诉中统一接办受理,并按照归口调解的原则签写《矛盾纠纷 交办单》分流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后将调解结果以《委托 人民调解反馈函》,反馈法院备案。 五、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 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委托人 民调解组织调解,并负责做好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 六、诉中确认人民调解效力,依据最高院的《规定》,人民 8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 议的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确认纠纷双方自愿达成的、符合有效 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继而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 做出裁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七、在法院判决生效案件的执行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协助。 民事纠纷经过审判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于一些执行标的 小且易于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 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引导当事人到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 解进行解决。 八、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委托、联合调解的案件主要以离 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继承、邻里矛盾纠纷和小额的债务、 损害赔偿、宅基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标的小的民间借贷、借用、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为主。 9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系制度 一、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乡镇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 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 式分流指派到有管辖权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 调解。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 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 踪回访。 三、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 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县、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 心。 四、对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 办公室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 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五、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 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并告知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序。 六、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土地承 包、农田水利、劳资劳务、医患、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 护等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调处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 信访案件和派出所受理的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 纷、社会危害不大的治安案件等。 10 限期办结回告制度 一、有关部门、乡镇对调处中心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 15 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 个月。 调处的行政争议,应在 20 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 间,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办结后要及时向调处中心报告,不能 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二、调处中心组织调处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或跨部门、跨 乡(镇)的矛盾纠纷,应在 15 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 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2 个月。调处重大、疑难的行政争议,原 则上在 20 天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办结后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 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1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 一、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二、调处中心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 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并及 时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三、调处中心应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 2 日内将 该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 四、调处中心每一个月应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 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12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一、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 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调处中心组织责任追究,提出处理建 议,由综治、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核实后,由县综治委对该 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部门派驻调处中心人员在接访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中因 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调处中心向派出单位提出处理建 议。 三、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矛盾纠纷过程 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调处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13 督查督办制度 一、调处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乡镇辖区检查、指导工作、 调处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乡镇、部门的纠纷进行跟踪督办,及 时提出调处意见。 二、调处中心对分流移交的案件,要派人督查,随时掌握矛 盾纠纷动态和调处情况。必要时,要对调处工作进行指导。 三、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移交时,应填写交办单, 承办单位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调处中心汇报调处 工作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调处中心,并将 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调处中心。调解不成的,以《矛盾纠纷报告函》 的形式提交到县调处中心。 四、督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定期向 领导报告。 14 部门联动联调制度 一、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乡镇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组织 相关部门或乡镇进行联合调处。 二、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要及时指派 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调处,不得拒绝。 三、调处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 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以种种理由拒绝参与。 四、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政策规定而群众又不理解的,相 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化解和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 解和支持。 15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听证会程序 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应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1)听证会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或摄影; (3)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4)旁听人员要保持严肃,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当事人未经听 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 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 行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在听证中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 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有权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 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3、请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 以及处罚建议。 , 4、请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 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5、进行辩论、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 行辩论。 三、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6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 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 听证权利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辨认予以制 止。 五、写出听证报告。 六、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决定。 首席调解员(主持人)规则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调解工作知识, 熟练掌握调解工作技巧。 二、调解前要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核实情况,掌握事实, 熟悉案情,拟定调解方案。 三、开庭前,要宣布开庭纪律,告知当事人等相关的权利义 务,并提出具体要求。 四、开庭后,要安排当事人先后有序地提出请求,陈述事实 与理由,进行举证和质证,并进行当庭调查,以求查明事实,分 清是非,明确责任,提出调解意见。视调解进展情况宣布休庭和 下次开庭的时间,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以示负 责。 五、要廉洁公正,主持公道,以理服人,以法教育人。 六、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中心应当予 以调换。 17 旁听人规则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不准进入调解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有其他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四、不准发言或提问; , 五、不准吸姻和随地吐痰; 六、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人员,调解期间不得开机。 调解员规则 一、在调解主持人的主持下,依法、依德开展调解工作。 二、调解前要认真熟悉案情材料,掌握案件的事实真相。 三、调解中应以法以德为依据,以说服教育的方法引导双方当事 人分清是非,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调解中态度要严肃认真,主持公道,能够熟练运用调解技巧, 全面配合主持人开展调解工作,控制调解进程。 五、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以示负责。 记录人规则 一、记录人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记录调解主持人、调解 人、当事人、第三人及证人等参加下的当庭调解的全过程。 二、记录要用统一制定的固定格式用纸,交由当事人、第三 人、调解人和调解主持人阅读补正后签字,以示准确无误。 三、记录人要及时整理现场材料,与调解协议书一起立卷归 档。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要制成书面制式文书,加盖人民调解委 员会印章后,送达给当事人、第三人等。 18 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一、自己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定期回访制度 一、调处中心对已经调结的矛盾纠纷,应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 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 见和建议。 二、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 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来访人员须知 一、来访人的上访事项应当首先向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提出。 二、来访人员应当按《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信访。遵守来访持序,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接待人员,不 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接待场所和损坏公私财物。 三、反映共同意愿的来访,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人数 不得超过5 人。 19 四、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 诬告,陷害他人。 五、来访人应当听从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 如有异议或不服,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得滞留在接待场所。 六、来访人应挡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在接待场 所不吸烟,不喧哗。 七、来访人应遵守廉洁规定,不向接待人员敬烟,送礼。 调处中心工作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调解服务; 二、不准在接待和调处过程中对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推 诿; 三、不准徇私枉法,违法调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不准在调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吃请、礼 品或提供其他利益; 五、不准超时限调解或久调不决; 六、不准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损害当事人名誉; 七、不准在调处过程中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八、不准与法律服务人员相串通,以介绍案源牟取私利。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徊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20 调解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进行,不得强迫。 二、合理合法原则。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 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 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 诉。 当事人须知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 遵守开庭纪律;认真接受主持人、调解人的开导、引导和批评;不 得漫骂、污辱、诽谤对方当事人;不得无理搅、闹,缠主持人和调 解人。 三、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好有关证据、申请或答辩材料, 开庭过程中,要如实陈述案情,要讲团结、求大同、心平气和, 合理提出自己的要求。要以理服人,勇敢承担自己的过错和民事、 经济等法律贵任。 四、当事人要在达成的调解协认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 对暂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接到再次开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庭, 调解协议书达成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流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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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流程 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流程主要有七个流程,即接待受理, 组成调解庭、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结案存 档、跟踪回访。一、接待受理 调处中心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后,符合 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当 事人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调处中心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及时进 行归口分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 组织有关调解人员调处;属调处中心各部门受理调处的,联合各部 门的调解 员进行调处,非属调处中心部门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 情况,到有关乡镇或部门处理。 二、组成调解庭 调处中心的各部门或县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对调处中心 交办的矛盾纠纷,可安排一名调解员或组成调解庭进行调解。 三、调查 调处中心直接调解矛盾纠纷,可于正式调解前分别向双方当 事人调查矛盾纠纷事实和争议的事项,并做好调查笔录;调处中心 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矛盾纠纷的事实,并记入调 查笔录;对需要到现场进行勘查的,调处中心则派员进行勘查并记 入调查笔录。 四、调解 调处中心根据矛盾纠纷复杂情况和调处矛盾纠纷的难易程 度,可以采取现场调解、庭式调解等形式。庭式调解的,工作人 员事先把调解时间、地点通知纠纷当事人,代理人,符合公开调 2 解条件的,允许群众旁听;庭式调解时、调解员告知纠纷当事人调 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 人陈述事实与理由,就争议的焦点问题发现各自意见;调解员调解 并总结评判;主持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庭记 录员负责做好详尽的调解笔录。 五、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束后,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处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处中心对在规定的期限内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时告知当事 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六、结案存档 开庭调解的矛盾纠纷,在调解结束后,应将有关材料装订归 档,形成一案一卷,其材料包括:卷宗封面、目录、调解申请书、 调查笔录、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附卷 材料。调处中心当场调解的简单矛盾纠纷,未制作调解协议书的, 填写《社会矛盾纠纷受理调处登记表》,统一归档。 七、跟踪回访 调处中心对已经调解的矛盾纠纷,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回访,听 取意见,落实调解结果,防止矛盾纠纷反弹。 3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一、调处中心坚持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和日常定期集中 进行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方法。 二、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为调处中心的矛盾纠纷排查日,每 年的元旦、春节期间,5 月、9 月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 三、对每月登记分流后未调结的各类矛盾纠纷均要进行梳理、 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提出纠纷调处的建议报告。 四、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事、重点人、重点户和重 点区城,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督办处理力度。 五、每一次排查均要有完整的记录,并附书面分析建议意见 报告,归档备查。 六、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由调处中心组织开展。重大 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由县委政法委牵头,调处 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4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以建立有效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为目标,重点解决 互相推诿、扯皮、回避矛盾、激化矛盾的问题。 二、在县社会矛盾调处指导中心的领导下,推行调解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基层社情民意汇报,归纳整理群众意愿, 定期排查、调处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以县社会矛盾调处指导中心、各乡(镇)社会矛盾调处 中心和村(居委会)及县直各单位调委会为组织依托,逐步形成县、 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矛盾排查调处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原则,各村民 小组(社区)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由各村民小组(社区)调解员负责调 处;各行政村(居委会)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由各行政村(居委会)调 委会调处;各乡(镇)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由各乡(镇)调处中心调 处;全县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县社会矛盾调处中指导心负责组织 调处,各级调处组织要尽职尽责,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本级;对超出 本级调处权限或经多次调解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提交上一级调 处组织进行调处或复查。 五、矛盾排查调处制度要和社情民意收集处理制度配套执行, 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要有文字记录、有统计数字,做到机构健 全,人员到位,档案齐备、有据可查。 5 矛盾纠纷分流制度 一、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按 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视情分流调处。 二、调处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单位调处 的,即开具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交办单》,责成相关单位予以调处。 调处中心对分流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调处期限,并对接受单位 的调处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办。 三、接受单位在接到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要在 规定的时限内调处。 四、接受单位在调处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 向调处中心汇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 果报送调处中心,并将案卷材料移送调处中心。调解不成的,以 《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县调处中心。 五、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集体讨 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 合调处。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 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 序。 6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联系制度 为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努力做到减纷息诉,加强与人 民法院的协调联系,制定本制度: 一、法院、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 次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过程 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商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促进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办公室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 班,法院应派出骨干参与授课;每半年联合向各调委会主任进行一 次有关调解知识的宣讲;法院定期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地进行巡回 现场审判,并邀请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或定期组织典型案 件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庭审,进行案例培训。 三、法院择优推荐一批首席调解员报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 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畅通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渠道。 四、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邀请诉讼当事人辖区 的调解组织共同联合调解。 五、由人民法院委派法官担任各司法所和各乡镇调委会的定点 联络员,各司法所、各乡(镇)调委会指定首席调解员与定点联络 员进行对接联系,加强沟通配合。 六、人民法院联络员的职责为:围绕县委政府土地承包、农田 水利、劳资劳务、医患、拆迁等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做好诉前、诉中 协调;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业务指导、法律咨询、业务培训等活动; 积极参与并帮助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等工作。 7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民事案件制度 一、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为受理之 前,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 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 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未能达成 协议的,人民法院立案。 二、由法院定点联络员与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员、案件辖区的调 解组织首席调解员进行对接联系,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或联合进行纠 纷调解。 三、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民事纠纷立案后庭审前 或审理中,认为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调处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 后委托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向人民调解组织出 具《委托人民调解函》并中止诉讼。经调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调解组织在结案后将《委托人 民调解反馈函》连同《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 若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则恢复诉讼程序,调解组织将《委 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委托调解 或联合调解一般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处。 四、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也可在民事审判诉 前、诉中统一接办受理,并按照归口调解的原则签写《矛盾纠纷 交办单》分流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后将调解结果以《委托 人民调解反馈函》,反馈法院备案。 五、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 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委托人 民调解组织调解,并负责做好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 六、诉中确认人民调解效力,依据最高院的《规定》,人民 8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 议的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确认纠纷双方自愿达成的、符合有效 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继而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 做出裁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七、在法院判决生效案件的执行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协助。 民事纠纷经过审判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于一些执行标的 小且易于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 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引导当事人到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 解进行解决。 八、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委托、联合调解的案件主要以离 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继承、邻里矛盾纠纷和小额的债务、 损害赔偿、宅基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标的小的民间借贷、借用、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为主。 9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系制度 一、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乡镇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 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 式分流指派到有管辖权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 调解。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 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 踪回访。 三、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 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县、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 心。 四、对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中心 办公室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 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五、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 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并告知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序。 六、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土地承 包、农田水利、劳资劳务、医患、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 护等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调处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 信访案件和派出所受理的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 纷、社会危害不大的治安案件等。 10 限期办结回告制度 一、有关部门、乡镇对调处中心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 15 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 个月。 调处的行政争议,应在 20 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 间,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办结后要及时向调处中心报告,不能 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二、调处中心组织调处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或跨部门、跨 乡(镇)的矛盾纠纷,应在 15 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 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2 个月。调处重大、疑难的行政争议,原 则上在 20 天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办结后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 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1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 一、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二、调处中心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 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并及 时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三、调处中心应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 2 日内将 该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 四、调处中心每一个月应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 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12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一、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 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调处中心组织责任追究,提出处理建 议,由综治、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核实后,由县综治委对该 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部门派驻调处中心人员在接访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中因 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调处中心向派出单位提出处理建 议。 三、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矛盾纠纷过程 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调处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13 督查督办制度 一、调处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乡镇辖区检查、指导工作、 调处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乡镇、部门的纠纷进行跟踪督办,及 时提出调处意见。 二、调处中心对分流移交的案件,要派人督查,随时掌握矛 盾纠纷动态和调处情况。必要时,要对调处工作进行指导。 三、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移交时,应填写交办单, 承办单位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调处中心汇报调处 工作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调处中心,并将 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调处中心。调解不成的,以《矛盾纠纷报告函》 的形式提交到县调处中心。 四、督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定期向 领导报告。 14 部门联动联调制度 一、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乡镇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组织 相关部门或乡镇进行联合调处。 二、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要及时指派 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调处,不得拒绝。 三、调处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 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以种种理由拒绝参与。 四、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政策规定而群众又不理解的,相 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化解和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 解和支持。 15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听证会程序 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应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1)听证会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或摄影; (3)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4)旁听人员要保持严肃,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当事人未经听 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 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 行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在听证中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 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有权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 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3、请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 以及处罚建议。 , 4、请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 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5、进行辩论、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 行辩论。 三、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6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 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 听证权利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辨认予以制 止。 五、写出听证报告。 六、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决定。 首席调解员(主持人)规则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调解工作知识, 熟练掌握调解工作技巧。 二、调解前要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核实情况,掌握事实, 熟悉案情,拟定调解方案。 三、开庭前,要宣布开庭纪律,告知当事人等相关的权利义 务,并提出具体要求。 四、开庭后,要安排当事人先后有序地提出请求,陈述事实 与理由,进行举证和质证,并进行当庭调查,以求查明事实,分 清是非,明确责任,提出调解意见。视调解进展情况宣布休庭和 下次开庭的时间,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以示负 责。 五、要廉洁公正,主持公道,以理服人,以法教育人。 六、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中心应当予 以调换。 17 旁听人规则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不准进入调解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有其他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四、不准发言或提问; , 五、不准吸姻和随地吐痰; 六、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人员,调解期间不得开机。 调解员规则 一、在调解主持人的主持下,依法、依德开展调解工作。 二、调解前要认真熟悉案情材料,掌握案件的事实真相。 三、调解中应以法以德为依据,以说服教育的方法引导双方当事 人分清是非,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调解中态度要严肃认真,主持公道,能够熟练运用调解技巧, 全面配合主持人开展调解工作,控制调解进程。 五、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以示负责。 记录人规则 一、记录人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记录调解主持人、调解 人、当事人、第三人及证人等参加下的当庭调解的全过程。 二、记录要用统一制定的固定格式用纸,交由当事人、第三 人、调解人和调解主持人阅读补正后签字,以示准确无误。 三、记录人要及时整理现场材料,与调解协议书一起立卷归 档。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要制成书面制式文书,加盖人民调解委 员会印章后,送达给当事人、第三人等。 18 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一、自己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定期回访制度 一、调处中心对已经调结的矛盾纠纷,应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 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 见和建议。 二、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 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来访人员须知 一、来访人的上访事项应当首先向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提出。 二、来访人员应当按《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信访。遵守来访持序,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接待人员,不 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接待场所和损坏公私财物。 三、反映共同意愿的来访,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人数 不得超过5 人。 19 四、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 诬告,陷害他人。 五、来访人应当听从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 如有异议或不服,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得滞留在接待场所。 六、来访人应挡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在接待场 所不吸烟,不喧哗。 七、来访人应遵守廉洁规定,不向接待人员敬烟,送礼。 调处中心工作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调解服务; 二、不准在接待和调处过程中对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推 诿; 三、不准徇私枉法,违法调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不准在调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吃请、礼 品或提供其他利益; 五、不准超时限调解或久调不决; 六、不准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损害当事人名誉; 七、不准在调处过程中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八、不准与法律服务人员相串通,以介绍案源牟取私利。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徊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20 调解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进行,不得强迫。 二、合理合法原则。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 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 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 诉。 当事人须知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 遵守开庭纪律;认真接受主持人、调解人的开导、引导和批评;不 得漫骂、污辱、诽谤对方当事人;不得无理搅、闹,缠主持人和调 解人。 三、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好有关证据、申请或答辩材料, 开庭过程中,要如实陈述案情,要讲团结、求大同、心平气和, 合理提出自己的要求。要以理服人,勇敢承担自己的过错和民事、 经济等法律贵任。 四、当事人要在达成的调解协认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 对暂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接到再次开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庭, 调解协议书达成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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