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城困难家庭享受城市低保有关政策解答
一、哪些农转城人员可以申请享受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具有重庆市城市居民户口的农转城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农转城困难家庭在什么地方申请城市低保,需要哪些材料?
答: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农转城等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
在校城市户口困难大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城市低保,纳入生源地统一管理。
提出申请时应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收入状况证明、失业求职登记、参加保险、伤残、退休、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哪些在校大学生可申请享受我市城市低保?
答:凡生源地属我市的在校城市户口大学生,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我市城市低保,具体包括:①户籍制度改革后农转城在校困难大学生;②户籍制度改革前已转户的在校困难大学生;③原城市居民在校困难大学生。
四、在校大学生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如果生源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学校所在地保障标准的按生源地执行;如果生源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低于学校所在地保障标准的按学校所在地标准执行。
在市外就读的大学生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按民政部公布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保障标准执行,届时市民政局将按照民政部公示数据,及时在低保系统上更新。
五、如何保障已农转城低保对象过渡时期的基本生活?
答:对2011年6月底前已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在2011年9月底前,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对2011年6月后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要在转户后3个月内,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
已农转城农村低保对象在未确定享受城市低保补助前,应继续享受农村低保补助。当确定为城市低保对象后,要及时变更为城市低保对象,享受相应的城市低保补助。确保平稳过渡。
六、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农转城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答: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确定。
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嫩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七、城市低保审批有哪些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审查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陈超受理,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市低保在每月集中安排时间受理申请,具体时间有区(自治县)民政部门确定。特殊情况应及时受理。
(二) 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配合调查。
(三) 听证评议
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听证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听证评议。
(四) 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将听证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听证评议是否通过、建议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五) 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六)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七) 张榜公示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包括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批准享受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
八、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家庭,及时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低保金发放主要采取银行代发的方式,条件不具备的也可采用现金发放。
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农转城困难家庭享受城市低保有关政策解答
一、哪些农转城人员可以申请享受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具有重庆市城市居民户口的农转城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农转城困难家庭在什么地方申请城市低保,需要哪些材料?
答: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农转城等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
在校城市户口困难大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城市低保,纳入生源地统一管理。
提出申请时应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收入状况证明、失业求职登记、参加保险、伤残、退休、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哪些在校大学生可申请享受我市城市低保?
答:凡生源地属我市的在校城市户口大学生,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我市城市低保,具体包括:①户籍制度改革后农转城在校困难大学生;②户籍制度改革前已转户的在校困难大学生;③原城市居民在校困难大学生。
四、在校大学生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如果生源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学校所在地保障标准的按生源地执行;如果生源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低于学校所在地保障标准的按学校所在地标准执行。
在市外就读的大学生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按民政部公布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保障标准执行,届时市民政局将按照民政部公示数据,及时在低保系统上更新。
五、如何保障已农转城低保对象过渡时期的基本生活?
答:对2011年6月底前已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在2011年9月底前,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对2011年6月后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要在转户后3个月内,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
已农转城农村低保对象在未确定享受城市低保补助前,应继续享受农村低保补助。当确定为城市低保对象后,要及时变更为城市低保对象,享受相应的城市低保补助。确保平稳过渡。
六、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农转城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答: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确定。
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嫩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七、城市低保审批有哪些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审查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陈超受理,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市低保在每月集中安排时间受理申请,具体时间有区(自治县)民政部门确定。特殊情况应及时受理。
(二) 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配合调查。
(三) 听证评议
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听证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听证评议。
(四) 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将听证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听证评议是否通过、建议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五) 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六)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七) 张榜公示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包括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批准享受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
八、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家庭,及时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低保金发放主要采取银行代发的方式,条件不具备的也可采用现金发放。
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