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低保政策

一、城镇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榜”公布的原则。

城镇低保政策

二、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元/人月的家庭均可申报。

城镇低保政策

三、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计算。

城镇低保政策

四、不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7、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城镇低保政策

五、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1、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家庭有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常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13、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4、家庭因征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5、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并弄虚作假的;

17、按政府有关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城镇低保政策

六、申请和办理低保的程序:

个人申请→居委会审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城镇低保政策

七、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3、失业保险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4、离退休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5、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的离婚证;

6、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7、就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证明;

8、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抚、扶)养费证明;

9、职业介绍所的求职登记证明;

10、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11、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2、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镇低保政策

八、办理低保的时限和要求:对低保“常补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老、弱、病、残者)每年审核一次,对低保“非常补对象”(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审核一次。审核期间,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上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将调查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收到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查,并公示5日。

城镇低保政策

九、有关政策: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明显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单位为申请低保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民政局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镇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榜”公布的原则。

城镇低保政策

二、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元/人月的家庭均可申报。

城镇低保政策

三、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计算。

城镇低保政策

四、不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7、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城镇低保政策

五、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1、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家庭有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常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13、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4、家庭因征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5、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并弄虚作假的;

17、按政府有关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城镇低保政策

六、申请和办理低保的程序:

个人申请→居委会审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城镇低保政策

七、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3、失业保险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4、离退休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5、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的离婚证;

6、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7、就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证明;

8、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抚、扶)养费证明;

9、职业介绍所的求职登记证明;

10、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11、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2、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镇低保政策

八、办理低保的时限和要求:对低保“常补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老、弱、病、残者)每年审核一次,对低保“非常补对象”(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审核一次。审核期间,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上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将调查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收到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查,并公示5日。

城镇低保政策

九、有关政策: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明显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单位为申请低保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民政局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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