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促进

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 、 《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28 号) 、 《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质〔2004〕148 号,以 下简称《实施意见》 )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暂行办法》 (建质〔2008〕121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总承包 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辖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按照“公平公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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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对待;统一标准、量化打分”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全

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进行 1 次集中 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集中检查活动开始前,自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将向社会主动公开所抽查企业的名单。在日常检查中,各 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 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进行专项检 查。 第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的人员应持有《广西壮

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 ,亮证执法;每次检查应有 2 人及以上持证 人员实施,并在检查记录表格上签字。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所列的安全生产条件逐一进行细化, 形成 《广 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标准表》 (见附件 1,以下 简称《动态检查标准表》 ) 。 《动态检查标准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不定期修订发布,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

格、不合格三种,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 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

态检查得分在 80 分(含)以上

时,定为“合格”等级,视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绿色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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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开展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 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评优评先活动时,可予以优先 考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激励政策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在 60 分(含)至 80

分(不含)之间时,定为“基本合格”等级,视为基本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列入黄色监管。 对于列入黄色监管的企业,实施动态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发出《安全生产条件 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见附件 2) ,责令限期整改。经整 改达到“合格”等级的,解除黄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在 60 分(不含)

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等级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达不到“合 格”等级的,定为“不合格”等级,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 红色监管。 对于列入红色监管的企业,实施动态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应于检查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暂扣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建议》 (见附件 3,格式供参考) ,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 设厅提出处罚建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处罚建议后,依据《实施意见》 第七条第(二十四)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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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等级的,解除红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经整改仍未达到 “合 格”等级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7 日至 30 日的处罚。安全 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 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 7 日至 15 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后,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组织复查达到“合格”等级的,解除红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

中,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整改仍 达不到要求的施工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函送《关于提请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 查的函》 (见附件 4,格式供参考) 。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进行动态检查,视检查结果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对区外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时,发现

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动态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可将有关

违法事实报送我厅,由我厅按照《实施意见》 第五条第(十九)项的规定报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要对照《动态检查标准表》定期组织自

查自纠,查找管理不完善的项目,防止出现管理空白和盲区。

—4—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列入黄色监管。 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被列入红色监管并

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 期时应复核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列为红色监管企业存在

的问题向社会主动通报。对于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将录 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

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细则。细则出台前,应先 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意见。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⒈ 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标准表 ⒉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⒊ 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⒋ 关于提请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 查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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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标准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资质证书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主项资质 联系人 评分标准 未提供本企业管理层任命文件、职能部门设置名册及管理人员花名册的,扣 3 分; 未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扣 10 分; 虽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但未根据企业特点编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不真实或缺乏可操作性的, 扣 5 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的,扣 3 分; 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定期考核的,扣 2 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 故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改进制度, 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 13 项制度,每少 1 项扣 1 分; 以上制度未以企业文件形式印发的,每 1 项扣 1 分。 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扣 3 分; 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但未结合本企业资质范围明确各工种的操作规程的,扣 2 分;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以企业文件形式印发的,扣 3 分。 未设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扣 3 分; 未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

理目标分解到各岗位,或目标分解无操作性、无法考核的,扣 2 分。 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未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 3 分; 未与分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 3 分。 未提供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的,扣 2 分; 未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台帐的,扣 5 分。

6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扣分 得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 立情况

一、 安全生产责任 制、 规章制度、 操 作规程建立及落 实情况(15 分)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情况

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建立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确定分解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书签 订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 年度计划

4 5 二、 安全生产投入 制度落实情况 6

(10 分)

7

项目安全生产资金 使用记录

未提供与在建工程一一对应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帐的,每少 1 个项目扣 1 分; 虽有台帐,但未明确项目安全生产资金的总额、使用项目、类别的,每有 1 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 未以企业文件形式成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的,扣 5 分;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扣 2 分; 未单独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扣 3 分; 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任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的,扣 3 分;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无工作分工的,扣 2 分; 企业本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扣 5 分。 未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的频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以 1 年为周期,每少 1 次扣 3 分; 虽开展了检查,但整改回复资料不及时,以 1 年为周期,每少 1 份扣 2 分; 未以企业文件形式印发检查通报的,以 1 年为周期,每少 1 次扣 3 分。 未制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的,扣 5 分; 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规定的频次召开会议的,以 1 年为周期,每少 1 次扣 3 分; 虽召开了工作例会,但无签到表、无会议记录或纪要的,以 1 年为周期,每少 1 样扣 1 分;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不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文件要求的,扣 3 分。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中应有 1 人持 A 证,不符合的,扣 10 分。 在建项目中,项目负责人每有 1 人不持 B 证的,扣 10 分; 持 B 证的项目负责人数量少于企业资质等级最低要求的,扣 10 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每有 1 人不持 C 证的,扣 10 分; 在建项目中,项目专职安全员每有 1 人不持 C 证的,扣 10 分; 在建项目中,持 C 证的项目专职安全员数量少于持 B 证的人员数量的,扣 10 分。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与企业资质不匹配的,扣 2 分; 特

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与在建工程数量不符的,扣 3 分。 未制订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扣 5 分; 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的,扣 3 分; 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无操作性的,扣 2 分。

7

8

企业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及人员任 命情况

三、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设置和人员 配备情况 (15 分)

9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制度落实情况

10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例会制度落实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持 证上岗情况 项目负责人持证上 岗情况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上岗情况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计划制订情况

11 四、 三类人员配备 情况(10 分) 12

13 五、 特种作业人员 配备情况(5 分) 六、 安全教育培训 情况(10 分)

14

15

16 七、 工伤及相关保 险(5 分) 八、安全防护用 具、 机械设备和施 工机具(10 分) 九、 职业危害防治 措施(2 分) 十、 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预 防控制措施 (15 分) 十一、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3 分) 检查结论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落实情况 企业参保情况 项目参保情况 防护用具合格证明 机械设备合格证明 施工机具合格证明 防治措施发布情况 制度建设情况 重大危险源防控情 况 预案制订情况 预案演练情况

持 ABC 证人员未提供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以 2 年为周期,每少 1 人扣 1 分; 未提供与在建工程一一对应的开展可视化技术交底教育佐证影像资料,每少 1 个项目扣 1 分。 企业在册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每少 1 人扣 1 分。 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每少 1 个项目扣 1 分。 在建项目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合格证明的,每少 1 个项目扣 1 分。 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未提供产权备案证明的,扣 2 分; 在建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未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和使用登记证明的,每少 1 个项目扣 3 分。 在建项目未提供施工机具合格证明的,扣 3 分。 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职业病预防措施的,扣 2 分。 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企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扣 5 分。 未提供近 3 年来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台帐的,扣 15 分; 未提供与台帐一一对应的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的,每少 1 个工程扣 10 分; 未提供与台帐一一对应的企业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资料的,每少 1 个工程扣 10 分。 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扣 3 分; 应急救援预案未按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修订发布的,扣 3 分。 未提供至少 1 年 1 次演练证明材料的,以 3 年为周期,每少 1 次扣 1

分。

25 26

总得分: 姓名: 执法证书编号:

分,定为

等级,列入

监管。 备注:得分在 80 分(含)以上时, 定为 “合格” 等级, 列入绿色监管; 得分在 60 分 (含) 至 80 分 (不含) 之间时,定为“基本合格”等级, 列入黄色监管;得分在 60 分(不 含)以下,或定为“不合格”等级, 列入红色监管。扣分项扣分即止, 不倒扣。

检查人员 姓名: 执法证书编号:

检查时间

受检单位代表 (签字)

8

附件 2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编号:年份 4 位+流水号 3 位

: 经查,你单位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中存在如下问 题:

请你单位于 至 联系人: 罚程序。

日前整改落实到位,并书面回复 , 。拒不整改或

,地址: ,联系电话:

逾期整改仍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将报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处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检查人员签字: 受检单位代表签字:

9

月 日 日

年 年

月 月

附件 3

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编号:年份 4 位+流水号 3 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 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 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派员对 (企业 分,定

名称)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检查得分为

为“不合格”等级,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红色监管。 建议贵厅依法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 ⒈ 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标准表 ⒉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⒊ 其他证明材料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10

附件 4

关于提请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动态检查的函

编号:年份 4 位+流水号 3 位 : 我单位于 (企业名称)施工的 年 月 日对 (项目名称)进

行安全生产检查,发出了《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通知书》 (见附件) 。但该企业囗拒不整改囗逾期整改仍达不到要 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 实施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提请你单位对该企业实施安全生 产动态检查。 附件:1.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2. 其他证明材料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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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促进

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 、 《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28 号) 、 《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质〔2004〕148 号,以 下简称《实施意见》 )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暂行办法》 (建质〔2008〕121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总承包 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辖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按照“公平公开、区

—1—

别对待;统一标准、量化打分”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全

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进行 1 次集中 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集中检查活动开始前,自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将向社会主动公开所抽查企业的名单。在日常检查中,各 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 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进行专项检 查。 第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的人员应持有《广西壮

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 ,亮证执法;每次检查应有 2 人及以上持证 人员实施,并在检查记录表格上签字。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所列的安全生产条件逐一进行细化, 形成 《广 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标准表》 (见附件 1,以下 简称《动态检查标准表》 ) 。 《动态检查标准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不定期修订发布,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

格、不合格三种,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 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

态检查得分在 80 分(含)以上

时,定为“合格”等级,视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绿色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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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开展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 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评优评先活动时,可予以优先 考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激励政策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在 60 分(含)至 80

分(不含)之间时,定为“基本合格”等级,视为基本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列入黄色监管。 对于列入黄色监管的企业,实施动态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发出《安全生产条件 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见附件 2) ,责令限期整改。经整 改达到“合格”等级的,解除黄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在 60 分(不含)

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等级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达不到“合 格”等级的,定为“不合格”等级,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 红色监管。 对于列入红色监管的企业,实施动态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应于检查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暂扣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建议》 (见附件 3,格式供参考) ,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 设厅提出处罚建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处罚建议后,依据《实施意见》 第七条第(二十四)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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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等级的,解除红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经整改仍未达到 “合 格”等级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7 日至 30 日的处罚。安全 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 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 7 日至 15 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后,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组织复查达到“合格”等级的,解除红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

中,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整改仍 达不到要求的施工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函送《关于提请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 查的函》 (见附件 4,格式供参考) 。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进行动态检查,视检查结果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对区外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时,发现

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动态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可将有关

违法事实报送我厅,由我厅按照《实施意见》 第五条第(十九)项的规定报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要对照《动态检查标准表》定期组织自

查自纠,查找管理不完善的项目,防止出现管理空白和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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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列入黄色监管。 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被列入红色监管并

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 期时应复核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列为红色监管企业存在

的问题向社会主动通报。对于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将录 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

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细则。细则出台前,应先 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意见。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⒈ 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标准表 ⒉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⒊ 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⒋ 关于提请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 查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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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标准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资质证书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主项资质 联系人 评分标准 未提供本企业管理层任命文件、职能部门设置名册及管理人员花名册的,扣 3 分; 未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扣 10 分; 虽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但未根据企业特点编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不真实或缺乏可操作性的, 扣 5 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的,扣 3 分; 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定期考核的,扣 2 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 故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改进制度, 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 13 项制度,每少 1 项扣 1 分; 以上制度未以企业文件形式印发的,每 1 项扣 1 分。 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扣 3 分; 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但未结合本企业资质范围明确各工种的操作规程的,扣 2 分;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以企业文件形式印发的,扣 3 分。 未设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扣 3 分; 未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

理目标分解到各岗位,或目标分解无操作性、无法考核的,扣 2 分。 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未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 3 分; 未与分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 3 分。 未提供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的,扣 2 分; 未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台帐的,扣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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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扣分 得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 立情况

一、 安全生产责任 制、 规章制度、 操 作规程建立及落 实情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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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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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建立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确定分解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书签 订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 年度计划

4 5 二、 安全生产投入 制度落实情况 6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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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资金 使用记录

未提供与在建工程一一对应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帐的,每少 1 个项目扣 1 分; 虽有台帐,但未明确项目安全生产资金的总额、使用项目、类别的,每有 1 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 未以企业文件形式成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的,扣 5 分;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扣 2 分; 未单独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扣 3 分; 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任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的,扣 3 分;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无工作分工的,扣 2 分; 企业本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扣 5 分。 未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的频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以 1 年为周期,每少 1 次扣 3 分; 虽开展了检查,但整改回复资料不及时,以 1 年为周期,每少 1 份扣 2 分; 未以企业文件形式印发检查通报的,以 1 年为周期,每少 1 次扣 3 分。 未制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的,扣 5 分; 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规定的频次召开会议的,以 1 年为周期,每少 1 次扣 3 分; 虽召开了工作例会,但无签到表、无会议记录或纪要的,以 1 年为周期,每少 1 样扣 1 分;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不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文件要求的,扣 3 分。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中应有 1 人持 A 证,不符合的,扣 10 分。 在建项目中,项目负责人每有 1 人不持 B 证的,扣 10 分; 持 B 证的项目负责人数量少于企业资质等级最低要求的,扣 10 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每有 1 人不持 C 证的,扣 10 分; 在建项目中,项目专职安全员每有 1 人不持 C 证的,扣 10 分; 在建项目中,持 C 证的项目专职安全员数量少于持 B 证的人员数量的,扣 10 分。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与企业资质不匹配的,扣 2 分; 特

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与在建工程数量不符的,扣 3 分。 未制订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扣 5 分; 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的,扣 3 分; 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无操作性的,扣 2 分。

7

8

企业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及人员任 命情况

三、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设置和人员 配备情况 (15 分)

9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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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例会制度落实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持 证上岗情况 项目负责人持证上 岗情况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上岗情况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计划制订情况

11 四、 三类人员配备 情况(10 分) 12

13 五、 特种作业人员 配备情况(5 分) 六、 安全教育培训 情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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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七、 工伤及相关保 险(5 分) 八、安全防护用 具、 机械设备和施 工机具(10 分) 九、 职业危害防治 措施(2 分) 十、 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预 防控制措施 (15 分) 十一、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3 分) 检查结论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落实情况 企业参保情况 项目参保情况 防护用具合格证明 机械设备合格证明 施工机具合格证明 防治措施发布情况 制度建设情况 重大危险源防控情 况 预案制订情况 预案演练情况

持 ABC 证人员未提供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以 2 年为周期,每少 1 人扣 1 分; 未提供与在建工程一一对应的开展可视化技术交底教育佐证影像资料,每少 1 个项目扣 1 分。 企业在册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每少 1 人扣 1 分。 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每少 1 个项目扣 1 分。 在建项目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合格证明的,每少 1 个项目扣 1 分。 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未提供产权备案证明的,扣 2 分; 在建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未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和使用登记证明的,每少 1 个项目扣 3 分。 在建项目未提供施工机具合格证明的,扣 3 分。 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职业病预防措施的,扣 2 分。 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企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扣 5 分。 未提供近 3 年来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台帐的,扣 15 分; 未提供与台帐一一对应的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的,每少 1 个工程扣 10 分; 未提供与台帐一一对应的企业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资料的,每少 1 个工程扣 10 分。 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扣 3 分; 应急救援预案未按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修订发布的,扣 3 分。 未提供至少 1 年 1 次演练证明材料的,以 3 年为周期,每少 1 次扣 1

分。

25 26

总得分: 姓名: 执法证书编号:

分,定为

等级,列入

监管。 备注:得分在 80 分(含)以上时, 定为 “合格” 等级, 列入绿色监管; 得分在 60 分 (含) 至 80 分 (不含) 之间时,定为“基本合格”等级, 列入黄色监管;得分在 60 分(不 含)以下,或定为“不合格”等级, 列入红色监管。扣分项扣分即止, 不倒扣。

检查人员 姓名: 执法证书编号:

检查时间

受检单位代表 (签字)

8

附件 2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编号:年份 4 位+流水号 3 位

: 经查,你单位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中存在如下问 题:

请你单位于 至 联系人: 罚程序。

日前整改落实到位,并书面回复 , 。拒不整改或

,地址: ,联系电话:

逾期整改仍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将报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处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检查人员签字: 受检单位代表签字:

9

月 日 日

年 年

月 月

附件 3

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编号:年份 4 位+流水号 3 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 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 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派员对 (企业 分,定

名称)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检查得分为

为“不合格”等级,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红色监管。 建议贵厅依法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 ⒈ 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标准表 ⒉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⒊ 其他证明材料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10

附件 4

关于提请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动态检查的函

编号:年份 4 位+流水号 3 位 : 我单位于 (企业名称)施工的 年 月 日对 (项目名称)进

行安全生产检查,发出了《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通知书》 (见附件) 。但该企业囗拒不整改囗逾期整改仍达不到要 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 实施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提请你单位对该企业实施安全生 产动态检查。 附件:1.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2. 其他证明材料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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