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财工[1986]457号【颁布日期】:1986-08-23【生效日期】:1986-08-2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财工[1986]457号 1986年8月23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财工[1986]457号【颁布日期】:1986-08-23【生效日期】:1986-08-2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财工[1986]457号 1986年8月23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