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文化政策的主要原则

作者:徐枫

思想战线(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0年10期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78X(2000)04-0121-03

  如果对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做一简要回顾,我们就不难看出,长期以来,一体化的重心主要是放在经济贸易和人权领域之内的。而本应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文化建设似乎被放到了次要的或是第二位的位置,以至于不少人对欧洲文化政策是否存在都表示怀疑。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也不多见。

  实际上,欧洲文化政策不仅存在,而且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引起欧洲各国的广泛关注。那么,欧洲文化政策的主要原则和目的是什么?从中可以吸取什么样的经验教训?在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我国政府将可持续发展列为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的今天,诸如此类的问题均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本文将就欧洲文化政策的主要原则与内容作一初步的探讨与分析,以期引起有关专家、学者的关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研究。

  谈到欧洲文化政策,就不能不提及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这两个重要的欧洲组织。这是两个由欧洲国家组成、以促进欧洲统一为目标、相互独立的政治和经济联合体。多年以来,这两个组织在欧洲的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均取着重大的协调和指导作用。这两个组织的文化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也就代表着欧洲的文化政策。因此,有必要对它们有关欧洲文化的政策作一研究分析,从而加深我们对欧洲文化政策的进一步了解。

  二次大战后,第一篇涉及欧洲文化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可上溯到1954年。就在这一年,欧洲委员会的14个成员国(注:即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土尔其和英国。)共同签署了《欧洲文化协议》,同意在相互间积极开展文化合作与交流。该协议向欧洲委员会所有成员国开放签署,并欢迎欧洲所有非成员国参加。在协议中,全体签字国表明了它们为捍卫并发扬欧洲文化而决心采取共同行动与政策的意志及愿望。《欧洲文化协议》的签署确定了欧洲文化政策的实质,为欧洲各国在文化领域内的多边合作奠定了可靠的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各签字国间不同文化的相互了解,也为欧洲共同文化的弘扬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到1996年底,《欧洲文化协议》的签字国已达47国,其中除了欧洲委员会的40个成员国外,还有罗马教廷、白俄罗斯、摩纳哥、波黑共和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以及格鲁及亚等非成员国。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加入了这一条约。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为确保有关政策导向和各行动计划所需经费合理划拨任务的顺利实施,欧洲委员会还成立了常设的工作机构——文化合作委员会。至于各文化合作项目的具体落实与实施,则由文化合作委员会下属的4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注:这4个专门委员会是:教育委员会、高等教学及研究委员会、文化委员会和文化遗产委员会。)

  《欧洲文化协议》特别强调签约国之间在捍卫和发扬共同理念和原则等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团结一致。尤其要求各国政府“为理事会所有成员国和签署该协议的其他欧洲国家国民学习其它签字国语言、历史、文化以及所有签字国所共有的文化提供方便”。该协议还要求各签字国采取切实措施捍卫和发扬欧洲共同文化遗产,并为之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际上,欧洲国家的一些领导人正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残酷现实中吸取了血的教训,意识到:要想实现欧洲的一体化,欧洲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正如该协议所指出的那样:“促进欧洲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可以(使我们)迈向这一目标。”因此,鼓励各国人民学习了解其它国家人民的文化,从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与友谊就应该成为欧洲文化政策的一块重要基石。只有通过学习了解其它欧洲国家的文化,才有可有使欧洲各国人民了解和认识他们的共同文化遗产。而只有等到欧洲各国人民充分意识到他们同属于同一文化共同体,他们本国的文化是构成这一共同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时,欧洲的真正统一也才有望实现。《欧洲文化协议》正是反映了这一理念,因此才得到了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赞同与支持,在诞生45年之后的今天也才仍保持其强劲的生命力,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欧洲文化协议》是欧洲委员会欧洲文化政策的基础,也成为整个欧洲的文化政策基础。

  除《欧洲文化协议》外,欧洲委员会还制定颁布过其它一些有关文化活动的条约、倡议和决议,如:《欧洲保护考古遗产条约》、《欧洲委员会关于文化之旅的决议(1998)》等。所有这些文件都体现出《欧洲文化协议》中所制定的捍卫共同遗产、加强欧洲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这一基本原则精神。

  如果说《欧洲文化协议》确立了欧洲文化政策的主要原则,那么,1985年欧洲委员会欧洲文化部长会议所通过的《柏林宣言》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在《柏林宣言》中,文化,这一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使用频繁但又难以界定的概念被定义为能赋予人类生活与行动意义的价值整体。《柏林宣言》对这一文化的宽泛定义是与198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墨西哥主持召开的世界文化政策大会的定义相吻合的。墨西哥《世界文化宣言》对文化的定义是这样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当今,可将文化视为构成一个社会或社会集团特点的、具有区别意义的所有精神与物质、理性与感性特征。除文学与艺术之外,它还涵盖生活方式、基本人权、价值体系、传统与宗教等。”从这一基本定义出发,参加柏林会议的各国文化部长们重申:“我们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密切关注人权,并得以自由地充分发展;这样一种发展只能通过文化。文化与其它社会、经济和技术因素一起是构成社会和谐发展的要素。”为达到这样一个社会目标,与会的文化部长们呼吁欧洲委员会所有成员国以及欧洲的所有组织和公民在以下五个方面共同努力:1.发扬欧洲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创作;2.发展人的各种才能;3.确保自由;4.提升每个人对社会生活的参与程度;5.建设更加美好的未来。《柏林宣言》特别强调文化民主化以及采取措施确保这一民主的必要性。为此,第11条要求“集体行动或以集体名义进行的活动应明确公布,公开辩论,民主决策与实施”。同样,第2条也指出:必须“为所有的人接近这一遗产(欧洲文化遗产)提供便利,为培养并发展欧洲文化识别意识作出贡献”。实际上,要让一个欧洲国家的公民意识到自己置身于一种属于所有欧洲人的文化之中,首先就必须为其提供了解这一文化的机会,使其得以接触这一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并具体地生活于这一文化之中。否则,欧洲文化遗产就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只能成为专家、学者的学术研究对象。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继承者,离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谈文化只能是纸上谈兵。人民一旦被排斥在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之外,文化也就丧失了其赖以生存的肥沃土壤及勃勃生机。因此,与会的部长们在宣言第4、5、6、10条中庄严承诺,将努力确保每一公民享有接受教育与培训的自由,使之能充分行使思想和言论自由并发挥其全部才能,为所有公民提供孕育新思想及参与一切有关社会前景决策的可能性。宣言还保证要为每一位欧洲公民提供条件以利于发挥其独立

  自主和创造性禀赋。文化部长们还作出承诺,要为所有公民利用信息通讯新工具进行学习作出贡献,从而为所有公民以思想、象征和形象形式表达他们的精神财富提供各种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说,《柏林宣言》是《欧洲文化协议》所制定的原则精神在新时期的具体体现。它确定了欧洲委员会今后在文化方面所要达到的目标和任务。

  至于欧洲联盟,从历史上看,该组织的行动范围主要是经济领域。只是在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署之后,欧盟才将文化领域纳入自己的职权范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欧盟组织内为文化赋予了新的法律基础,在该组织成立42年之后正式制定出了欧盟的欧洲文化政策。在此之前,欧盟基本上是从经济角度来考虑和处理文化问题的,主要是禁止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反对一切阻碍人员、财产自由流通的行为,并特别注意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的建筑文化遗产;支持诸如“欧洲文化城市”和“欧洲文化月”等类型的的文化项目,尤其是旨在支特各成员国音像业发展的项目。因此,在欧盟内部,文化一直只是一个只有当经济活动有所需要时才加以考虑的领域。之所以如此,跟欧盟的主要性质有关。欧盟的前身一直都主要是经济组织。这从这些组织的名称上就可看出。

  然而,这并不是说,在欧盟的发展过程中,某些文化问题就没有提上过欧盟各机构议事日程。实际上,欧盟在协调各国版权体系、反对在分发政府津贴时歧视其它欧盟成员国公民等方面都制定过不少法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了,欧盟的所有成员国均是《欧洲文化协议》的签字国,有的甚至是该协议的发起国。

  标志着欧洲联盟正式成立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第9章第128条规定:“共同体将致力于弘扬共同文化遗产,发展各成员国文化,尊重各国各地区的文化多样性。”这就是欧盟文化政策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包含5段文字的条款中,还涉及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文化行动的目的:除了将致力于弘扬欧洲共同文化遗产,发展成员国文化,尊重各国各地区文化多样性以外,欧盟还鼓励欧洲文化创作以及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文化合作。2.欧盟的职责范围:改善对欧洲各国人民历史文化的了解与传播。3.注意共同体整体活动中的文化层面:这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由签约各方达成一致后共同增设的一项关键性内容,体现了各签约国一致同意将文化范畴列为欧盟总的发展目标之一的坚定信念。这意味着,今后欧盟在进行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与之相关的文化目标。4.欧盟的干预模式和决策方式:根据欧盟的辅助及补充性原则,欧盟的干预性作用主要在于鼓励各成员国之间在相关领域内进行合作。此外,条约第128条规定,所有的相关决定都必须征询地区委员会的意见,并获得所有决策者的一致同意后才能通过。

  在成立42年之后,欧盟之所以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列入自己的文化政策原则,其目的还在于加快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它反映了欧盟为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国人民之间的团结合作而将文化视为一体化进程一个重要因素的信念。基于这一信念,欧盟的文化政策自然也就特别强调弘扬欧洲共同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其目的也正如欧盟委员会关于召开1996年成员国政府间会议的通知所言,是为了“巩固和发扬建筑在所有欧洲社会共同的整体价值之上的欧洲社会模式”。因此,该项政策特别强调,必须强化各成员国公民对欧洲共同体的认同感,希望各成员国公民意识到,他们不仅仅只是某一国的公民,而且还是欧洲公民。也是出于同一考虑,1995年12月在马德里所举行的欧盟国家及政府首脑会议上,各国领导人再一次肯定了文化行动应该并可以促进各欧盟成员国文化中属于共同体所有公民所共有的成分。道理很简单,只有突出了共同文化遗产,才有可能加强各成员国公民的欧洲文化认同感;也只有加强了各成员国公民的欧洲文化认同感,才有可能真正达到欧洲一体化的最终目的。

  在经过了40余年的努力之后,欧洲一体化的程度在经济领域已达到了较高水平。现在欧盟又正式提出了自己的文化政策,决定把文化也作为该组织总体发展目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然而文化毕竟是一个比经济更为复杂、更加敏感的领域。经济上可以搞一体化,而文化是搞一体化还是提倡多样性?如果提倡多样性,那么,文化的多样性与欧洲一体化又该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需要慎重考虑、谨慎行事的。从目前的情况看,欧盟在强调欧洲共同文化遗产的同时,并不否认各成员国特有的不同文化。在该组织的文化政策中,既要求突出所有欧洲人共有的文化根源与遗产,又保证尊重各成员国所特有的民族文化。欧盟并不限制欧洲各国文化的发展,而是将各国文化所呈现出的多样性视为欧洲文化的一笔宝贵财富。从历史上来看,每一个欧洲国家在发展自己民族文化的过程中都为欧洲文化的最终形成作出了贡献。每一个国家的文化都是欧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就犹如欧洲教堂中的彩色玻璃是由无数块五颜六色的玻璃片组成的一样,欧洲文化也是形式各异、多姿多彩的。如果只是强制推行一种文化模式,那就会损坏欧洲文化的内在联系,削弱欧洲文化的丰富性。只有向其丰富多彩的文化全面开放,欧洲才有可能动员一切创造性因素为欧洲一体化建设服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赋予欧盟管理欧洲文化事务的职能。这就标志着从今以后欧盟有关的文化决策与行动具有了长期而既定的性质,成为了欧盟政策中无可置疑的一部分。随着该条约的生效实施,欧盟在作出有可能涉及文化的任何决定时,开始将文化纳入必须加以考虑的范围,同时也在自己的总目标中加入了必须达到的文化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不仅制定出了欧盟的文化政策,而且还为欧盟的欧洲建设开辟了新的行动领域,其意义将是重大而深远的。

  收稿日期:2000-02-26

作者介绍:徐枫(1953-),男,云南昆明人,云南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国语言文学和欧洲文化研究。云南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云南 昆明,650091

作者:徐枫

思想战线(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0年10期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78X(2000)04-0121-03

  如果对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做一简要回顾,我们就不难看出,长期以来,一体化的重心主要是放在经济贸易和人权领域之内的。而本应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文化建设似乎被放到了次要的或是第二位的位置,以至于不少人对欧洲文化政策是否存在都表示怀疑。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也不多见。

  实际上,欧洲文化政策不仅存在,而且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引起欧洲各国的广泛关注。那么,欧洲文化政策的主要原则和目的是什么?从中可以吸取什么样的经验教训?在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我国政府将可持续发展列为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的今天,诸如此类的问题均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本文将就欧洲文化政策的主要原则与内容作一初步的探讨与分析,以期引起有关专家、学者的关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研究。

  谈到欧洲文化政策,就不能不提及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这两个重要的欧洲组织。这是两个由欧洲国家组成、以促进欧洲统一为目标、相互独立的政治和经济联合体。多年以来,这两个组织在欧洲的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均取着重大的协调和指导作用。这两个组织的文化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也就代表着欧洲的文化政策。因此,有必要对它们有关欧洲文化的政策作一研究分析,从而加深我们对欧洲文化政策的进一步了解。

  二次大战后,第一篇涉及欧洲文化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可上溯到1954年。就在这一年,欧洲委员会的14个成员国(注:即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土尔其和英国。)共同签署了《欧洲文化协议》,同意在相互间积极开展文化合作与交流。该协议向欧洲委员会所有成员国开放签署,并欢迎欧洲所有非成员国参加。在协议中,全体签字国表明了它们为捍卫并发扬欧洲文化而决心采取共同行动与政策的意志及愿望。《欧洲文化协议》的签署确定了欧洲文化政策的实质,为欧洲各国在文化领域内的多边合作奠定了可靠的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各签字国间不同文化的相互了解,也为欧洲共同文化的弘扬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到1996年底,《欧洲文化协议》的签字国已达47国,其中除了欧洲委员会的40个成员国外,还有罗马教廷、白俄罗斯、摩纳哥、波黑共和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以及格鲁及亚等非成员国。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加入了这一条约。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为确保有关政策导向和各行动计划所需经费合理划拨任务的顺利实施,欧洲委员会还成立了常设的工作机构——文化合作委员会。至于各文化合作项目的具体落实与实施,则由文化合作委员会下属的4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注:这4个专门委员会是:教育委员会、高等教学及研究委员会、文化委员会和文化遗产委员会。)

  《欧洲文化协议》特别强调签约国之间在捍卫和发扬共同理念和原则等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团结一致。尤其要求各国政府“为理事会所有成员国和签署该协议的其他欧洲国家国民学习其它签字国语言、历史、文化以及所有签字国所共有的文化提供方便”。该协议还要求各签字国采取切实措施捍卫和发扬欧洲共同文化遗产,并为之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际上,欧洲国家的一些领导人正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残酷现实中吸取了血的教训,意识到:要想实现欧洲的一体化,欧洲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正如该协议所指出的那样:“促进欧洲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可以(使我们)迈向这一目标。”因此,鼓励各国人民学习了解其它国家人民的文化,从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与友谊就应该成为欧洲文化政策的一块重要基石。只有通过学习了解其它欧洲国家的文化,才有可有使欧洲各国人民了解和认识他们的共同文化遗产。而只有等到欧洲各国人民充分意识到他们同属于同一文化共同体,他们本国的文化是构成这一共同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时,欧洲的真正统一也才有望实现。《欧洲文化协议》正是反映了这一理念,因此才得到了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赞同与支持,在诞生45年之后的今天也才仍保持其强劲的生命力,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欧洲文化协议》是欧洲委员会欧洲文化政策的基础,也成为整个欧洲的文化政策基础。

  除《欧洲文化协议》外,欧洲委员会还制定颁布过其它一些有关文化活动的条约、倡议和决议,如:《欧洲保护考古遗产条约》、《欧洲委员会关于文化之旅的决议(1998)》等。所有这些文件都体现出《欧洲文化协议》中所制定的捍卫共同遗产、加强欧洲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这一基本原则精神。

  如果说《欧洲文化协议》确立了欧洲文化政策的主要原则,那么,1985年欧洲委员会欧洲文化部长会议所通过的《柏林宣言》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在《柏林宣言》中,文化,这一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使用频繁但又难以界定的概念被定义为能赋予人类生活与行动意义的价值整体。《柏林宣言》对这一文化的宽泛定义是与198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墨西哥主持召开的世界文化政策大会的定义相吻合的。墨西哥《世界文化宣言》对文化的定义是这样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当今,可将文化视为构成一个社会或社会集团特点的、具有区别意义的所有精神与物质、理性与感性特征。除文学与艺术之外,它还涵盖生活方式、基本人权、价值体系、传统与宗教等。”从这一基本定义出发,参加柏林会议的各国文化部长们重申:“我们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密切关注人权,并得以自由地充分发展;这样一种发展只能通过文化。文化与其它社会、经济和技术因素一起是构成社会和谐发展的要素。”为达到这样一个社会目标,与会的文化部长们呼吁欧洲委员会所有成员国以及欧洲的所有组织和公民在以下五个方面共同努力:1.发扬欧洲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创作;2.发展人的各种才能;3.确保自由;4.提升每个人对社会生活的参与程度;5.建设更加美好的未来。《柏林宣言》特别强调文化民主化以及采取措施确保这一民主的必要性。为此,第11条要求“集体行动或以集体名义进行的活动应明确公布,公开辩论,民主决策与实施”。同样,第2条也指出:必须“为所有的人接近这一遗产(欧洲文化遗产)提供便利,为培养并发展欧洲文化识别意识作出贡献”。实际上,要让一个欧洲国家的公民意识到自己置身于一种属于所有欧洲人的文化之中,首先就必须为其提供了解这一文化的机会,使其得以接触这一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并具体地生活于这一文化之中。否则,欧洲文化遗产就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只能成为专家、学者的学术研究对象。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继承者,离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谈文化只能是纸上谈兵。人民一旦被排斥在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之外,文化也就丧失了其赖以生存的肥沃土壤及勃勃生机。因此,与会的部长们在宣言第4、5、6、10条中庄严承诺,将努力确保每一公民享有接受教育与培训的自由,使之能充分行使思想和言论自由并发挥其全部才能,为所有公民提供孕育新思想及参与一切有关社会前景决策的可能性。宣言还保证要为每一位欧洲公民提供条件以利于发挥其独立

  自主和创造性禀赋。文化部长们还作出承诺,要为所有公民利用信息通讯新工具进行学习作出贡献,从而为所有公民以思想、象征和形象形式表达他们的精神财富提供各种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说,《柏林宣言》是《欧洲文化协议》所制定的原则精神在新时期的具体体现。它确定了欧洲委员会今后在文化方面所要达到的目标和任务。

  至于欧洲联盟,从历史上看,该组织的行动范围主要是经济领域。只是在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署之后,欧盟才将文化领域纳入自己的职权范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欧盟组织内为文化赋予了新的法律基础,在该组织成立42年之后正式制定出了欧盟的欧洲文化政策。在此之前,欧盟基本上是从经济角度来考虑和处理文化问题的,主要是禁止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反对一切阻碍人员、财产自由流通的行为,并特别注意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的建筑文化遗产;支持诸如“欧洲文化城市”和“欧洲文化月”等类型的的文化项目,尤其是旨在支特各成员国音像业发展的项目。因此,在欧盟内部,文化一直只是一个只有当经济活动有所需要时才加以考虑的领域。之所以如此,跟欧盟的主要性质有关。欧盟的前身一直都主要是经济组织。这从这些组织的名称上就可看出。

  然而,这并不是说,在欧盟的发展过程中,某些文化问题就没有提上过欧盟各机构议事日程。实际上,欧盟在协调各国版权体系、反对在分发政府津贴时歧视其它欧盟成员国公民等方面都制定过不少法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了,欧盟的所有成员国均是《欧洲文化协议》的签字国,有的甚至是该协议的发起国。

  标志着欧洲联盟正式成立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第9章第128条规定:“共同体将致力于弘扬共同文化遗产,发展各成员国文化,尊重各国各地区的文化多样性。”这就是欧盟文化政策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包含5段文字的条款中,还涉及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文化行动的目的:除了将致力于弘扬欧洲共同文化遗产,发展成员国文化,尊重各国各地区文化多样性以外,欧盟还鼓励欧洲文化创作以及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文化合作。2.欧盟的职责范围:改善对欧洲各国人民历史文化的了解与传播。3.注意共同体整体活动中的文化层面:这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由签约各方达成一致后共同增设的一项关键性内容,体现了各签约国一致同意将文化范畴列为欧盟总的发展目标之一的坚定信念。这意味着,今后欧盟在进行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与之相关的文化目标。4.欧盟的干预模式和决策方式:根据欧盟的辅助及补充性原则,欧盟的干预性作用主要在于鼓励各成员国之间在相关领域内进行合作。此外,条约第128条规定,所有的相关决定都必须征询地区委员会的意见,并获得所有决策者的一致同意后才能通过。

  在成立42年之后,欧盟之所以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列入自己的文化政策原则,其目的还在于加快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它反映了欧盟为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国人民之间的团结合作而将文化视为一体化进程一个重要因素的信念。基于这一信念,欧盟的文化政策自然也就特别强调弘扬欧洲共同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其目的也正如欧盟委员会关于召开1996年成员国政府间会议的通知所言,是为了“巩固和发扬建筑在所有欧洲社会共同的整体价值之上的欧洲社会模式”。因此,该项政策特别强调,必须强化各成员国公民对欧洲共同体的认同感,希望各成员国公民意识到,他们不仅仅只是某一国的公民,而且还是欧洲公民。也是出于同一考虑,1995年12月在马德里所举行的欧盟国家及政府首脑会议上,各国领导人再一次肯定了文化行动应该并可以促进各欧盟成员国文化中属于共同体所有公民所共有的成分。道理很简单,只有突出了共同文化遗产,才有可能加强各成员国公民的欧洲文化认同感;也只有加强了各成员国公民的欧洲文化认同感,才有可能真正达到欧洲一体化的最终目的。

  在经过了40余年的努力之后,欧洲一体化的程度在经济领域已达到了较高水平。现在欧盟又正式提出了自己的文化政策,决定把文化也作为该组织总体发展目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然而文化毕竟是一个比经济更为复杂、更加敏感的领域。经济上可以搞一体化,而文化是搞一体化还是提倡多样性?如果提倡多样性,那么,文化的多样性与欧洲一体化又该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需要慎重考虑、谨慎行事的。从目前的情况看,欧盟在强调欧洲共同文化遗产的同时,并不否认各成员国特有的不同文化。在该组织的文化政策中,既要求突出所有欧洲人共有的文化根源与遗产,又保证尊重各成员国所特有的民族文化。欧盟并不限制欧洲各国文化的发展,而是将各国文化所呈现出的多样性视为欧洲文化的一笔宝贵财富。从历史上来看,每一个欧洲国家在发展自己民族文化的过程中都为欧洲文化的最终形成作出了贡献。每一个国家的文化都是欧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就犹如欧洲教堂中的彩色玻璃是由无数块五颜六色的玻璃片组成的一样,欧洲文化也是形式各异、多姿多彩的。如果只是强制推行一种文化模式,那就会损坏欧洲文化的内在联系,削弱欧洲文化的丰富性。只有向其丰富多彩的文化全面开放,欧洲才有可能动员一切创造性因素为欧洲一体化建设服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赋予欧盟管理欧洲文化事务的职能。这就标志着从今以后欧盟有关的文化决策与行动具有了长期而既定的性质,成为了欧盟政策中无可置疑的一部分。随着该条约的生效实施,欧盟在作出有可能涉及文化的任何决定时,开始将文化纳入必须加以考虑的范围,同时也在自己的总目标中加入了必须达到的文化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不仅制定出了欧盟的文化政策,而且还为欧盟的欧洲建设开辟了新的行动领域,其意义将是重大而深远的。

  收稿日期:2000-02-26

作者介绍:徐枫(1953-),男,云南昆明人,云南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国语言文学和欧洲文化研究。云南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云南 昆明,6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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