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司法确认程序 作者:赵志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的加强了,人民调解在解决人民纠纷时越来越凸显出许多的问题,而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可以解决这一矛盾,二者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同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也是稳定社会,提升调解效力,缓解法院压力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阐述了关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现状,以及对其进行司法确认的必要性,并且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作用以及效力做了介绍,使人民在面对问题时,可以选择有效的解决途径,明确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 人民调解协议 效力 司法确认程序
作者简介:赵志芳,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07-02
我国素来有着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使得中国人对诉讼十分的不欢迎,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时代的推移,传统也不断发生蜕变,但同时传统又不断影响着社会变革的方式和效果。人民调解制度开始于土地革命时期,一直起着维护社会稳定,协调人民矛盾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法律纠纷不断的出现,其复杂程度已经使人民调解制度不足以应付,再加上法律制度的多种多样,人民也开始懂法守法,而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不足,调解协议的尴尬效力这些问题已经越来越凸显出来,所以建立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非常有利于构件和谐稳定的社会。
一、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现状
(一)人民调解面临的问题现状
在实际的生活的当中,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看上去没什么关系。人民调解是民间组织的调解,它具有民间自治的性质,而民事诉讼是法院的专门的审判机关,属于国家强制机关,这二者在表面看来无论是在系统上还是在性质上都没有一定的关联性,一个是以人民的意志,个人自愿为主,一个是以国家的意志,强制执行为主,而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几乎没有来往。而人民调解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纠纷,它与其他的解决方式不同,它是在矛盾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公平公正的调解。由于这种调解方式不具有对抗性,不具有强制力,一旦调解成功,将会非常有利于矛盾的双方修补关系,保障双方协议的进一步进行。人民调解的这种方式是在从道德理念上来规范人民的生活,调解纠纷矛盾,非常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而民事诉讼则是在强制力上更加突出,有一些解决不了的问题,矛盾双方将之诉之于法院,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强制性的判别出双方的利益得失,这种民事诉讼
的调解方式基本上没有人性化可言,但是它具有很高的社会威信,是公平公正的象征,在实际的生活中一般处理比较复杂的纠纷问题。虽然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人民法院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任,但是在实际中,双方很少就纠纷的问题进行交流,造成了现实中的这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独立的并存现象。
根据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的研究状况来看,我国司法确定制度在发展的过错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当前来看在法律、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存在一些非法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还不够完善、操作程序实务规定不明确
我国的司法确认制度刚起步,还处于摸索及逐步完善阶段,因此实践与理论必须紧密配合,否则因为程序规则尚未建立,运行流程不清晰,势必会影响该制度的正常功能发挥。
2.文书样式的缺失
为了配合一系列规定,最高院统一文书样式,制作了四篇文书样式:(1)司法确认申请书;(2)受理通知书;(3)确认决定书;(4)不予确认决定书,笔者个人认为除了救济程序法律尚未明确外,根据人民调解法和若干规定,最高院应该也对于承诺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调解协议、撤销司法确认决定的文书样本予以明确。
3.社会认知度低
我国多数地区对于《人民调解法》不够重视,除了业内人士,普通老百姓只知道找村里、居委会调解或者到法院打官司,一般不知道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什么。另外,政府及法院不够重视,宣传力度不够深入。
(二)司法实践中效力低下
如何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让司法机关承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或者简化程序直接赋予其强制力,才是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执行的有力保障。但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的现行立法混乱,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作为民事合同对待,由于民事合同不具有形成力、确定力、执行力、既判力等法律效力,导致人民调解并不能彻底化解纠纷,其定纷止争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二、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为了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的衔接不仅可以使二者互相配合互补的解决人民的问题,也为人民在遇到问题时提供了一个参考,使人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问题选择适合自己的调解方式,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更加方便快捷有效的解决问题。
(一)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使程序更加安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中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反悔则可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人民调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的规定,会使已有了结论的纷争事实随意被再次审查,势必造成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不稳定,法律秩序难以形成。若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和司法公定力,当事人不得反悔也不得另行起诉,就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司法确认程序 作者:赵志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的加强了,人民调解在解决人民纠纷时越来越凸显出许多的问题,而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可以解决这一矛盾,二者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同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也是稳定社会,提升调解效力,缓解法院压力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阐述了关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现状,以及对其进行司法确认的必要性,并且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作用以及效力做了介绍,使人民在面对问题时,可以选择有效的解决途径,明确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 人民调解协议 效力 司法确认程序
作者简介:赵志芳,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07-02
我国素来有着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使得中国人对诉讼十分的不欢迎,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时代的推移,传统也不断发生蜕变,但同时传统又不断影响着社会变革的方式和效果。人民调解制度开始于土地革命时期,一直起着维护社会稳定,协调人民矛盾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法律纠纷不断的出现,其复杂程度已经使人民调解制度不足以应付,再加上法律制度的多种多样,人民也开始懂法守法,而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不足,调解协议的尴尬效力这些问题已经越来越凸显出来,所以建立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非常有利于构件和谐稳定的社会。
一、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现状
(一)人民调解面临的问题现状
在实际的生活的当中,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看上去没什么关系。人民调解是民间组织的调解,它具有民间自治的性质,而民事诉讼是法院的专门的审判机关,属于国家强制机关,这二者在表面看来无论是在系统上还是在性质上都没有一定的关联性,一个是以人民的意志,个人自愿为主,一个是以国家的意志,强制执行为主,而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几乎没有来往。而人民调解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纠纷,它与其他的解决方式不同,它是在矛盾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公平公正的调解。由于这种调解方式不具有对抗性,不具有强制力,一旦调解成功,将会非常有利于矛盾的双方修补关系,保障双方协议的进一步进行。人民调解的这种方式是在从道德理念上来规范人民的生活,调解纠纷矛盾,非常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而民事诉讼则是在强制力上更加突出,有一些解决不了的问题,矛盾双方将之诉之于法院,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强制性的判别出双方的利益得失,这种民事诉讼
的调解方式基本上没有人性化可言,但是它具有很高的社会威信,是公平公正的象征,在实际的生活中一般处理比较复杂的纠纷问题。虽然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人民法院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任,但是在实际中,双方很少就纠纷的问题进行交流,造成了现实中的这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独立的并存现象。
根据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的研究状况来看,我国司法确定制度在发展的过错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当前来看在法律、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存在一些非法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还不够完善、操作程序实务规定不明确
我国的司法确认制度刚起步,还处于摸索及逐步完善阶段,因此实践与理论必须紧密配合,否则因为程序规则尚未建立,运行流程不清晰,势必会影响该制度的正常功能发挥。
2.文书样式的缺失
为了配合一系列规定,最高院统一文书样式,制作了四篇文书样式:(1)司法确认申请书;(2)受理通知书;(3)确认决定书;(4)不予确认决定书,笔者个人认为除了救济程序法律尚未明确外,根据人民调解法和若干规定,最高院应该也对于承诺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调解协议、撤销司法确认决定的文书样本予以明确。
3.社会认知度低
我国多数地区对于《人民调解法》不够重视,除了业内人士,普通老百姓只知道找村里、居委会调解或者到法院打官司,一般不知道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什么。另外,政府及法院不够重视,宣传力度不够深入。
(二)司法实践中效力低下
如何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让司法机关承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或者简化程序直接赋予其强制力,才是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执行的有力保障。但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的现行立法混乱,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作为民事合同对待,由于民事合同不具有形成力、确定力、执行力、既判力等法律效力,导致人民调解并不能彻底化解纠纷,其定纷止争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二、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为了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的衔接不仅可以使二者互相配合互补的解决人民的问题,也为人民在遇到问题时提供了一个参考,使人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问题选择适合自己的调解方式,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更加方便快捷有效的解决问题。
(一)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使程序更加安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中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反悔则可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人民调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的规定,会使已有了结论的纷争事实随意被再次审查,势必造成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不稳定,法律秩序难以形成。若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和司法公定力,当事人不得反悔也不得另行起诉,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