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与崔永元因转基因问题在互联网吵红了眼之后,这对曾经的“老友鬼鬼”(两人曾经是好朋友)最后打起了官司。2014年1月,方舟子以诽谤(损害名誉)为名起诉崔永元,索赔32万。随后,崔永元提起反诉,并索赔67万。2015年6月25日,这场骂战官司在北京海淀法院有了审理结果,法庭当庭宣判,崔永元的微博言论不构成侵权。但同样,法院也不支持小崔的反诉。所以,两个人实际都输了这场官司。
当然,一般常理来推断,还是方舟子输了,小崔赢了。两人骂就骂呗,或者是骂不过小崔,或者是个人涵养之类的原因,反正是方舟子主动挑起了这场官司,小崔是被动应战。方舟子确定比较可乐,他对小崔同样诸多攻击性语言,却想通过法律来让小崔的过火言论担职。自己不干净,却要别人很圣洁。除非法院拉偏架,否则怎么支持这种人?因此,方舟子首先让自己变成一大笑料。
但真正的问题是公众人物如小孩骂街一样,显得过于荒唐。一个骂对方是“主持人僵尸”、“疯狗”,一个骂对方是“流氓肘子”、“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这样的暴力语言很不应该。在此,老航也要做自我检讨,因为我也曾经认为小崔骂方舟子骂得比较到位。但现在,我认为骂并不解决问题。方舟子种种行为非常恶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加以揭露。故而从这个层面看,方舟子与崔永元还是输了。
不过,这场官司有人赢了。那是海淀法院的法官。他们对这官司的判词写得很清晰,有更有据,令人信服。他们能赢,主要因素与方舟子和崔永元无关,而是与我国的司法环境有关。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判词显得太八股味,缺少文采,逻辑推理少,直接结论多,干巴巴的常让非当事人没有耐心看下去。但海淀区法院就方舟子与崔永元一案的判词,写得非常好,真的。
如一开始就说:“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的‘挡箭牌’”。这是宣示法理,然后又指出公众人物的人格保护“有所克减”,并且要他们“注意义务标准”,区分“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在陈述案情时,针对公共问题,法院的结论是“人人可以就此发表自己的观点,一方可以不同意对方的意见,但即使一方观点并不完全符合科学真理,也不能剥夺对方就此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对双方微博中指责对方在转基因等科学问题上‘传谣’、‘造谣’之类的言论,虽然个别用语令人不快,但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不构成侵权。”
然而,判辞中又就双方带有攻击性的言论进行陈述、分析与推理。最终入情入理并合法指出双方都有越界,但整体上并不构成侮辱对方的充分理由。
印象中海淀法院也有另外的案件判词写得同样精彩,也有其他一些法院也曾就一些案件写出同样高水平的判词。这说明在司法系统,高水平的法官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依法治国的征途上,由这些法官示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写出对社会有启示意义的判词,那就是比较好的结果。
社会公共案件多公开一些,也就是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在国际社会,一些国家的治理逐步走上正轨,一些公共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就起到非同凡响的作用。那些过程中的法官与律师,也赢得社会的高度尊敬,变成社会正能量的重要化身。一些重要案件被文学艺术家写成小说、拍成影视剧,又强化了社会的法治意识。方舟子与崔永元相互控告案,就是这样一种公共案件。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又因他们是公众人物,恰好可以成为绝佳的司法教材。如此看来,方舟子挑起这场官司还是一件好事。对他与小崔都不是,但对社会就是一个“是”。
但愿中国真正走进依法治国的康庄大道吧。
方舟子与崔永元因转基因问题在互联网吵红了眼之后,这对曾经的“老友鬼鬼”(两人曾经是好朋友)最后打起了官司。2014年1月,方舟子以诽谤(损害名誉)为名起诉崔永元,索赔32万。随后,崔永元提起反诉,并索赔67万。2015年6月25日,这场骂战官司在北京海淀法院有了审理结果,法庭当庭宣判,崔永元的微博言论不构成侵权。但同样,法院也不支持小崔的反诉。所以,两个人实际都输了这场官司。
当然,一般常理来推断,还是方舟子输了,小崔赢了。两人骂就骂呗,或者是骂不过小崔,或者是个人涵养之类的原因,反正是方舟子主动挑起了这场官司,小崔是被动应战。方舟子确定比较可乐,他对小崔同样诸多攻击性语言,却想通过法律来让小崔的过火言论担职。自己不干净,却要别人很圣洁。除非法院拉偏架,否则怎么支持这种人?因此,方舟子首先让自己变成一大笑料。
但真正的问题是公众人物如小孩骂街一样,显得过于荒唐。一个骂对方是“主持人僵尸”、“疯狗”,一个骂对方是“流氓肘子”、“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这样的暴力语言很不应该。在此,老航也要做自我检讨,因为我也曾经认为小崔骂方舟子骂得比较到位。但现在,我认为骂并不解决问题。方舟子种种行为非常恶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加以揭露。故而从这个层面看,方舟子与崔永元还是输了。
不过,这场官司有人赢了。那是海淀法院的法官。他们对这官司的判词写得很清晰,有更有据,令人信服。他们能赢,主要因素与方舟子和崔永元无关,而是与我国的司法环境有关。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判词显得太八股味,缺少文采,逻辑推理少,直接结论多,干巴巴的常让非当事人没有耐心看下去。但海淀区法院就方舟子与崔永元一案的判词,写得非常好,真的。
如一开始就说:“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的‘挡箭牌’”。这是宣示法理,然后又指出公众人物的人格保护“有所克减”,并且要他们“注意义务标准”,区分“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在陈述案情时,针对公共问题,法院的结论是“人人可以就此发表自己的观点,一方可以不同意对方的意见,但即使一方观点并不完全符合科学真理,也不能剥夺对方就此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对双方微博中指责对方在转基因等科学问题上‘传谣’、‘造谣’之类的言论,虽然个别用语令人不快,但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不构成侵权。”
然而,判辞中又就双方带有攻击性的言论进行陈述、分析与推理。最终入情入理并合法指出双方都有越界,但整体上并不构成侮辱对方的充分理由。
印象中海淀法院也有另外的案件判词写得同样精彩,也有其他一些法院也曾就一些案件写出同样高水平的判词。这说明在司法系统,高水平的法官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依法治国的征途上,由这些法官示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写出对社会有启示意义的判词,那就是比较好的结果。
社会公共案件多公开一些,也就是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在国际社会,一些国家的治理逐步走上正轨,一些公共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就起到非同凡响的作用。那些过程中的法官与律师,也赢得社会的高度尊敬,变成社会正能量的重要化身。一些重要案件被文学艺术家写成小说、拍成影视剧,又强化了社会的法治意识。方舟子与崔永元相互控告案,就是这样一种公共案件。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又因他们是公众人物,恰好可以成为绝佳的司法教材。如此看来,方舟子挑起这场官司还是一件好事。对他与小崔都不是,但对社会就是一个“是”。
但愿中国真正走进依法治国的康庄大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