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档发【2008】 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档案验收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实施内容,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做好文件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设初期通过制定归档制度、业务规范、合同条款、开展培训、交底等方式,对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提出明确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结合项目进程,对电子政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单项工程验收、合同验收时,应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明确各方职责。在电子政务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对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提交范围、整理标准、介质和套数、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与罚则。

涉及知识产权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归档材料的提交内容、深度等要求。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职责,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 19668—20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00)的要求,对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同时应注重对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等各种类型、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纸质文件归档范围。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可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两种整理方式中选择一种,电子文件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原则要求。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电子政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对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的长期,保管期限为10年的对应短期。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实施机构和相关参建单位应通过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收集、鉴定、归档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电子文件定期归档,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元数据一并保存。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移交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查验收和汇总整理,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本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需经常利用的档案,可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借出。

第二十条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政务部门、地方政务部门分别负责归档、保存各自形成的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档案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形成验收报告。档案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委员

会下设的档案专家组负责。档案专家组由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档案竣工验收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质询、抽查档案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相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子政务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档案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建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二)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效;

(三)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要求。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四)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档案装具、归档文件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 档案专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档案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由档案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档发【2008】 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档案验收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实施内容,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做好文件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设初期通过制定归档制度、业务规范、合同条款、开展培训、交底等方式,对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提出明确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结合项目进程,对电子政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单项工程验收、合同验收时,应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明确各方职责。在电子政务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对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提交范围、整理标准、介质和套数、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与罚则。

涉及知识产权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归档材料的提交内容、深度等要求。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职责,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 19668—20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00)的要求,对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同时应注重对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等各种类型、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纸质文件归档范围。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可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两种整理方式中选择一种,电子文件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原则要求。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电子政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对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的长期,保管期限为10年的对应短期。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实施机构和相关参建单位应通过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收集、鉴定、归档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电子文件定期归档,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元数据一并保存。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移交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查验收和汇总整理,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本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需经常利用的档案,可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借出。

第二十条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政务部门、地方政务部门分别负责归档、保存各自形成的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档案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形成验收报告。档案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委员

会下设的档案专家组负责。档案专家组由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档案竣工验收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质询、抽查档案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相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子政务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档案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建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二)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效;

(三)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要求。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四)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档案装具、归档文件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 档案专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档案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由档案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相关内容

  • 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301号 各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 ...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重庆市财 政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渝财企„2010‟492号 文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外经贸主管部门: 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 ...

  • [娄底市] 关于印发[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娄地税发[2011]28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现将<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 ...

  • 5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令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22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毛福民 2003年7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 ...

  • [法律法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阅读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为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

  • 重庆市江津区职称改革办公室电子公文
  • 重庆市江津区职称改革办公室电子公文 津职改办[2008]157号 重庆市江津区职称改革办公室 转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区建委.区发改委.区规划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经贸委.各工业园区: 现将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 ...

  • 最全面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知识题库
  • 最全面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知识题库 "三法一指引"填空题 1.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 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2.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

  • 建设项目审批法律性质分析
  • 建设项目审批法律性质分析 2016-03-16 10:43:47 来源:7天论文网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1次 评论:0条 摘要: 自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以来,投资体制改革再度成为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焦点.探讨自2004 年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建设项目审核的三种主要形式---审批.核准.备案 ...

  • [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 [阅读全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