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X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XX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 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2—2015 年)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XX 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 年)》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XX 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XX 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 年) 为更好满足群众医疗需求,公平普遍地向群众提供高质 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 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充分合理 地利用县内医疗资源,建立切合实际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 体系。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依照《XX 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结 合医疗机构设置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 县卫生区域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基础, 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公民提 供优质高效地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为目的,将各级 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置 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的重复浪费或遗缺不足。具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 的作用,以农村、基层为重点,适当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 展规模,保证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 在“控制总量, 调整存量, 优化增量, 提高质量”的前提下, 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充分发挥医疗 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 机构整体水平,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 易为群众服务。(四)分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 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 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为主提供基本医疗原则。全县医疗机构设置 以公有制为主导,坚持以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适 度补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参与医疗市场 竞争,适度放开非基本医疗和特需、高端医疗服务。对社会 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准、加强 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原则设置。 (六)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随着基层医改的深入,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 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 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 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七)中西医并重原则。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二、全县卫生资源及服务现状 (一)医疗机构。 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638 家, 其中县级综合医院 3 家,中医院 1 家,妇幼保健院 1 家,乡 镇卫生院 32 家,专科医院 2 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卫生 监督所各 1 家;民营医院 8 家,个体诊所(包括诊所、中医诊所和口腔诊所,下同)13 所,村卫生室 575 所,医务室 1 家。1 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病区(科)。 (二)卫技人员和床位。2011 年,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706 人,其中注册执业(助理)医师 1430 人,注册护士 780 人。全 县医疗机构核定病床总数 2192 张, 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 1.24 张,每千人拥有医师 0. 81 人,每千人拥有护士 0.44 人。 (三)卫生服务状况。2011 年全县医疗机构出院病人累计 84280 人次。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2011 年全县 参合农民 130.869 万人,参合率 95.46%,筹集新农合资金 2.99 亿元。 (四)居民健康水平。2011 年全县各医疗保健机构规范管 理孕产妇 13677 人,全年接产总数 13499 人,孕产妇死亡率 为 0.14‰,婴儿死亡率为 0.01‰,出生缺陷发生率为 0.2‰,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98.7%,儿童系统管理率 93.7%。免费开 展婚前检查 13779 人,婚检率达 87.43%。全年共报告传染病 4353 例,及时报告率为 99.77%,报告发病数居前三位的主 要传染病为乙肝、肺结核、手足口病,全县未发生重大传染 病流行。 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布局要求 (一)具体设置规划 1、医疗机构:根据 XX 县人口和区域情况,现有县级医 疗机构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保留设置现有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 1 家,在县城凤凰新 城新建一所民营综合医院,易地新建中医特色突出的综合性 医院 1 家, 保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妇幼保健院各 1 家。 一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村卫生室严格按照 一个村一个设置,建制乡镇建成区和行政村不再新设个体诊 所,加快一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模 式转型,专科特色突出、具有一定区域辐射服务能力的乡镇 卫生院,促进向医院规模发展。依托县城区部分医疗机构建 立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医疗床位:到 2015 年,按县域服务人口千人床位数 2.9 张配置,床位总量应设 4930 张。现有编制床位总量 2192 张,尚缺 2738 张。计划到 2014 年总床位达到 4300 张,其 中: 县人民医院 1200 张、 县中医院 600 张、 县妇幼保健院 200 张,乡镇卫生院累计 1000 张,其他医院 300 张,民营医院累 计 1000 张。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 10 -20%范围调整。 (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1、县级医疗机构。到 2015 年全县拥有三级乙等以上标 准的综合性医院 1 家、二级甲等标准综合性医院 2 家、二级 甲等标准妇女儿童医院 1 家。功能职责:县级医疗机构是全县医疗、教育、科研、急 救的中心,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承担全县疑难病的诊治、 急重症的抢救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职能。 2、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一个建制乡镇要有一 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为原则,全县设置 30 家乡镇卫生院, 其中确定 10 所卫生院建设成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严格按照“一村一室”设置,建制乡镇建成区内及行政村不 再新设置个体诊所。鼓励、引导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站 转型或合并。 功能职责:乡镇卫生院是基层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 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 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 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 和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 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村卫生室是基层 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 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和常见病、多 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城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原乡镇 卫生院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红星医院、县公疗 医院积极创造条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县直其它医疗机构可以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城“村改居”的传统 农业社区和乡镇建成区批准设立的社区,每一个社区可设置 一个卫生室,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过渡。县城中心城区社 区卫生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 务辐射不到的社区,可派驻卫生服务组织,承担基本医疗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城其它医疗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付费。 鼓励、支持和引导一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 生室创造条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转型和过渡,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 4、机关、社团、企业和事业单位医务室。服务人数在 500 人以上的机关、 工厂、 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医务室 (医 务室以诊所基本标准准入),500 人以下原则上不予设置。 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机关、 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5、诊所。以“总量控制,优化布局”为原则,按县城 区每 5000 人口设置一个营利性诊所规划设置,选址必须与 其它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 500 米。属租赁场所经营的,必须 签定 5 年以上租赁协议。诊所原则上只登记 1 个诊疗科目。 6、民营医疗机构。现有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 机构的类别、分类性质、诊疗科目等重新核定,要依法执业、 规范经营,创造条件向二级以上规模专科医院发展,面向社会提供非基本医疗和特需、高端医疗服务。其它法人、组织 和个人要求设置的门诊部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等,卫生行政 部门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鼓励引导 到经济欠发达乡镇、山区开办。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 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二级以上规模、 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的医疗机构。 功能职责: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主要是作为政府举办医 疗机构的有效补充,以满足群众的多元化就医需求,同时有 义务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等指令性任务。 7、县“120”医疗急救系统。以建立“指挥灵敏、反应快 速、 装备精良、 技术精湛”的急救网络体系为目标, 坚持就近、 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县医疗急救指挥系统 和急救网络。2013 年前建成比较完善的县“120’’急救体系。 按照城市人口每 5 万人、农村人口每 10 万人一辆的标准配 备救护车。 功能职责: 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主要职责为受理呼救电 话,组织、指挥、调度各急救站(点)医疗急救工作,组织院 前急救知识培训等工作。突发紧急事件时,辖区内其他县级 医院、 民营医院、 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护车接受县 “120” 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8、感染性疾病病区(传染病区)。本县暂不设传染病专科 医院,在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县第一人民医院)设置独立的感染性疾病区(科),用于收治全县传染病住院病人。乡 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均要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 诊(预检分诊门诊),并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房。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9、精神病防治机构。现有县精神病医院和安定精神病 医院要按照 《一级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 完备卫生技术人员、 增设开放床位、提升服务能力,并承担全县重性精神疾病的 筛查、管理、业务指导和高危因素干预、控制等任务。 10、中心血站。2014 年前,按照省辖市中心血站标准设 立,履行职责,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11、康复医院(中心)。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选址 新建一所集康复、临终关怀、健康体检、娱乐等功能为一体 的县老年娱乐康复医院(中心),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慢 性病增多的挑战。 1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计划生 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审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医疗 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 四、设置申请和执业要求(一)设置申请和执业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 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 的若干规定》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申请设置审批,进行执业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事业单 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设置。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和转 让。 (二)卫技人员执业管理。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 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执业,承 担各种法律责任,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管理制 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将依法进行惩处。 五、监督管理和处罚 (一)监督与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责权限负责 全县范围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注销和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协调或组织对 医疗机构的评审。辖区内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县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处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 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 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 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2—2015 年)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XX 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 年)》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XX 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XX 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 年) 为更好满足群众医疗需求,公平普遍地向群众提供高质 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 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充分合理 地利用县内医疗资源,建立切合实际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 体系。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依照《XX 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结 合医疗机构设置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 县卫生区域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基础, 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公民提 供优质高效地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为目的,将各级 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置 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的重复浪费或遗缺不足。具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 的作用,以农村、基层为重点,适当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 展规模,保证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 在“控制总量, 调整存量, 优化增量, 提高质量”的前提下, 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充分发挥医疗 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 机构整体水平,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 易为群众服务。(四)分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 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 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为主提供基本医疗原则。全县医疗机构设置 以公有制为主导,坚持以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适 度补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参与医疗市场 竞争,适度放开非基本医疗和特需、高端医疗服务。对社会 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准、加强 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原则设置。 (六)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随着基层医改的深入,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 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 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 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七)中西医并重原则。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二、全县卫生资源及服务现状 (一)医疗机构。 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638 家, 其中县级综合医院 3 家,中医院 1 家,妇幼保健院 1 家,乡 镇卫生院 32 家,专科医院 2 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卫生 监督所各 1 家;民营医院 8 家,个体诊所(包括诊所、中医诊所和口腔诊所,下同)13 所,村卫生室 575 所,医务室 1 家。1 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病区(科)。 (二)卫技人员和床位。2011 年,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706 人,其中注册执业(助理)医师 1430 人,注册护士 780 人。全 县医疗机构核定病床总数 2192 张, 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 1.24 张,每千人拥有医师 0. 81 人,每千人拥有护士 0.44 人。 (三)卫生服务状况。2011 年全县医疗机构出院病人累计 84280 人次。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2011 年全县 参合农民 130.869 万人,参合率 95.46%,筹集新农合资金 2.99 亿元。 (四)居民健康水平。2011 年全县各医疗保健机构规范管 理孕产妇 13677 人,全年接产总数 13499 人,孕产妇死亡率 为 0.14‰,婴儿死亡率为 0.01‰,出生缺陷发生率为 0.2‰,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98.7%,儿童系统管理率 93.7%。免费开 展婚前检查 13779 人,婚检率达 87.43%。全年共报告传染病 4353 例,及时报告率为 99.77%,报告发病数居前三位的主 要传染病为乙肝、肺结核、手足口病,全县未发生重大传染 病流行。 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布局要求 (一)具体设置规划 1、医疗机构:根据 XX 县人口和区域情况,现有县级医 疗机构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保留设置现有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 1 家,在县城凤凰新 城新建一所民营综合医院,易地新建中医特色突出的综合性 医院 1 家, 保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妇幼保健院各 1 家。 一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村卫生室严格按照 一个村一个设置,建制乡镇建成区和行政村不再新设个体诊 所,加快一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模 式转型,专科特色突出、具有一定区域辐射服务能力的乡镇 卫生院,促进向医院规模发展。依托县城区部分医疗机构建 立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医疗床位:到 2015 年,按县域服务人口千人床位数 2.9 张配置,床位总量应设 4930 张。现有编制床位总量 2192 张,尚缺 2738 张。计划到 2014 年总床位达到 4300 张,其 中: 县人民医院 1200 张、 县中医院 600 张、 县妇幼保健院 200 张,乡镇卫生院累计 1000 张,其他医院 300 张,民营医院累 计 1000 张。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 10 -20%范围调整。 (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1、县级医疗机构。到 2015 年全县拥有三级乙等以上标 准的综合性医院 1 家、二级甲等标准综合性医院 2 家、二级 甲等标准妇女儿童医院 1 家。功能职责:县级医疗机构是全县医疗、教育、科研、急 救的中心,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承担全县疑难病的诊治、 急重症的抢救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职能。 2、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一个建制乡镇要有一 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为原则,全县设置 30 家乡镇卫生院, 其中确定 10 所卫生院建设成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严格按照“一村一室”设置,建制乡镇建成区内及行政村不 再新设置个体诊所。鼓励、引导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站 转型或合并。 功能职责:乡镇卫生院是基层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 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 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 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 和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 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村卫生室是基层 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 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和常见病、多 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城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原乡镇 卫生院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红星医院、县公疗 医院积极创造条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县直其它医疗机构可以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城“村改居”的传统 农业社区和乡镇建成区批准设立的社区,每一个社区可设置 一个卫生室,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过渡。县城中心城区社 区卫生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 务辐射不到的社区,可派驻卫生服务组织,承担基本医疗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城其它医疗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付费。 鼓励、支持和引导一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 生室创造条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转型和过渡,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 4、机关、社团、企业和事业单位医务室。服务人数在 500 人以上的机关、 工厂、 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医务室 (医 务室以诊所基本标准准入),500 人以下原则上不予设置。 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机关、 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5、诊所。以“总量控制,优化布局”为原则,按县城 区每 5000 人口设置一个营利性诊所规划设置,选址必须与 其它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 500 米。属租赁场所经营的,必须 签定 5 年以上租赁协议。诊所原则上只登记 1 个诊疗科目。 6、民营医疗机构。现有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 机构的类别、分类性质、诊疗科目等重新核定,要依法执业、 规范经营,创造条件向二级以上规模专科医院发展,面向社会提供非基本医疗和特需、高端医疗服务。其它法人、组织 和个人要求设置的门诊部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等,卫生行政 部门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鼓励引导 到经济欠发达乡镇、山区开办。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 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二级以上规模、 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的医疗机构。 功能职责: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主要是作为政府举办医 疗机构的有效补充,以满足群众的多元化就医需求,同时有 义务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等指令性任务。 7、县“120”医疗急救系统。以建立“指挥灵敏、反应快 速、 装备精良、 技术精湛”的急救网络体系为目标, 坚持就近、 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县医疗急救指挥系统 和急救网络。2013 年前建成比较完善的县“120’’急救体系。 按照城市人口每 5 万人、农村人口每 10 万人一辆的标准配 备救护车。 功能职责: 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主要职责为受理呼救电 话,组织、指挥、调度各急救站(点)医疗急救工作,组织院 前急救知识培训等工作。突发紧急事件时,辖区内其他县级 医院、 民营医院、 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护车接受县 “120” 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8、感染性疾病病区(传染病区)。本县暂不设传染病专科 医院,在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县第一人民医院)设置独立的感染性疾病区(科),用于收治全县传染病住院病人。乡 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均要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 诊(预检分诊门诊),并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房。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9、精神病防治机构。现有县精神病医院和安定精神病 医院要按照 《一级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 完备卫生技术人员、 增设开放床位、提升服务能力,并承担全县重性精神疾病的 筛查、管理、业务指导和高危因素干预、控制等任务。 10、中心血站。2014 年前,按照省辖市中心血站标准设 立,履行职责,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11、康复医院(中心)。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选址 新建一所集康复、临终关怀、健康体检、娱乐等功能为一体 的县老年娱乐康复医院(中心),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慢 性病增多的挑战。 1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计划生 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审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医疗 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 四、设置申请和执业要求(一)设置申请和执业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 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 的若干规定》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申请设置审批,进行执业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事业单 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设置。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和转 让。 (二)卫技人员执业管理。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 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执业,承 担各种法律责任,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管理制 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将依法进行惩处。 五、监督管理和处罚 (一)监督与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责权限负责 全县范围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注销和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协调或组织对 医疗机构的评审。辖区内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县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处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 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 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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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中国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近年来有长足进展,但也存在不足,比如投资巨大的"星光老年之家"未能物尽其用.养老床位供不应求与高空置率并存等.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应科学分析老年人的需求,这是合理确定目标,并进行针对性建设的前提.针对特定人群,要有专门的需求分析,适当考虑城镇散居少数民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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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法律法规名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二.建设用地规划与审批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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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24 经省财政厅核准,湖北省本级2015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额度为5.5003亿元.按照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基本原则,重点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适当支持符合规定的其他社会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