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申请延期、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申请延期、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办理机构】

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预先核准,到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冠“黑龙江(省)”的名称预先核准,到黑龙江省工商局办理。冠“哈尔滨(市)”的名称预先核准,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0万元)的,在市工商局登记窗口办理;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在拟设企业住所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窗口办理;住所设在开发区、平房区及松北区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不受资金数额限制,均在当地工商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冠“哈尔滨(市)”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论资金数额多少,均在公司住所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冠“哈尔滨(市)”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登记窗口办理。

【办理地址 联系方式】

省局、市局及分局、县(市)局登记窗口联络表.doc

【审批条件】

(一)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四)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六)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七)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八)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十一)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十二)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十三)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十四)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十五)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提交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申请延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办事程序】

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

(对申请人到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审批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申请延期、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申请延期、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办理机构】

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预先核准,到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冠“黑龙江(省)”的名称预先核准,到黑龙江省工商局办理。冠“哈尔滨(市)”的名称预先核准,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0万元)的,在市工商局登记窗口办理;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在拟设企业住所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窗口办理;住所设在开发区、平房区及松北区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不受资金数额限制,均在当地工商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冠“哈尔滨(市)”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论资金数额多少,均在公司住所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冠“哈尔滨(市)”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登记窗口办理。

【办理地址 联系方式】

省局、市局及分局、县(市)局登记窗口联络表.doc

【审批条件】

(一)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四)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六)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七)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八)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十一)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十二)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十三)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十四)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十五)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提交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申请延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办事程序】

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

(对申请人到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审批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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