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西方选举制度对比来研究中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从中西方选举制度对比来研究中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以美国选举制度为例

李勇 [**************]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摘 要: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 也是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本文对中西方选举制度的理论基础、选举过程的监督、选举经费的来源、选举制度的目的和选举的方式方法等做比较研究,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西方;选举制度;对比;完善

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 也是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人类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 选举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显示其进步程度的标志, 成为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 狭义的选举制度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本文所论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各国的选举制度虽有共性,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各自呈现不同的个性色彩。本文通过中西方选举制度的比较研究,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借鉴。

一、中国与美国选举制度的比较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选举权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法定权利;被选举权指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法定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由宪法、法律加以规定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中、美选举制度在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上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现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较为宽松,完全不受诸如财产、性别、职业、受教育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选举经费是选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也是保障选举质量的物质基础。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之所以规定“公费选举”的原则,其原因在于:第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人民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第二,中国更强调组织的统一指挥、领导,从中国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上看,中国选举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选举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举经费的统一开支,统一管理也是实行统一领导的必然途径。第三,选举经费是使民主选举得以进行的物质保障。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为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选举经费来源于大财团、大富翁的捐助和政党的支持。1970 年后,国会通过多项立法,对竞选的捐款数额作了限制。现在,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于次要的地位。

3.选举过程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程序的规定大体都包含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和选举结果确认等环节。虽然两国就每一步骤的细节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是比较中、美选举过程,我们往往看到差别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体现在选举过程的民主、公开、透明程度上。首先,我们国家的选举虽说是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可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美国,无论是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还是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无论是候选人提名、还是正式选举过程中,公民直选都占据了重要位置,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毫无疑问, 直接选举的程度是衡量民主制度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我们国家直选范围的有限性直接影响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不断扩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在这一点上,美国的直接选举方式值得我们借鉴。而在美国的选举过程中,竞选者们很擅长利用各种手段和资源吸引和调动选民,候选人通常采取竞选旅行,广泛会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甚至拍摄纪录片或广告等形式来抓住选民的眼球,并起到宣传自己的政治纲领的效果。

4. 选举规则的差异

选举规则影响着选票计算的方式,也就是说不同的选举规则决定着候选者当选条件的不同。中、美选举规则就存在相当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同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以及历史和文化背景所导致的。在一般选举中,我国采用以过半数票获胜的绝对多数制。依据现行的《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县、乡两级的直接选举中,选民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而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间接选举中,“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获得过半数的当选代表总数少于应当选出的代表名额时,则应举行第二轮选举。但在第二轮投票中,决胜规则不再采用绝对多数制而采用简单多数制原则。《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第二轮选举应在第一轮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以差额选举产生当选代表;并规定:直接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仍需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在政治学上更确切的称谓是“单一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制”。美国总统并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也不是由议会或代表决定的间接选举,而是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即选举人团制的方式产生的。其基本内容是:总统不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出,而由各州选派的选举人选出,每州的选举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相等。只要总统候选人获得了某州选举人票的简单多数,即按“胜者通吃”的原则在该州获得所有选举人票。

二、借鉴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经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建议

1. 实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分离

公民行使选举权的目的和结果是从其他人中选择自己意志的代表,行使被选举权的目的和结果是其当选为别人意志的代表。被选举权比选举权应有更高的资格要求。作为代表候选人事实上就是在行使被选举权,而行使被选举权需要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以及社会生活能力。美国通过提高候选人的年龄要求来解决这一问题。否则,候选人的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方面就可能在其当选后不能胜任其职责。我国也可以通过提高行使被选举权的年龄资格要求,实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分离。

2. 加强对选举的组织与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常设的选举组织,虽然每次换届选举都成立了临时性的选举组织和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组织活动,但往往深入不够。特别是每次选举时成立的临时性选举组织,成立后要忙于诸如选民的登记等事务性的工作,对选举理论的宣传和教育不够,这对我们这样一个民主法制传统很少的国家来说,给选举的顺利进行制造了一定的障碍。直到现在仍有许多选民还不明白自己在选举中的权利和义务,以致近年来选举违法事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利益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选举中更应加强宣传教育活动,以强化人们的参选意识和选举人的权利义务意识,提高选举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省一级设立专职选举组织,以加强对选举的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3. 注重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

中国历史上长期专制统治的色彩,在当前民主选举的实践中也不无影响。竞争是民主的保障,但我国选举中的竞争性因素则过少。就选举经费一块来说,就反映出了很大的问题。目前我国选举经费采用“公费”原则,即由政府和国库承担,自行筹集经费的现象还没有得到认可。受资金提供的数额限制,候选人在竞选中其竞选手段、竞选规则等都要受到限制。媒体、网络等往往不能为竞选服务,从而导致了更多的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不甚了解的状况。而在美国,自治的精神孕育了更为自由、平等、充满竞争的选举机制。就像是市场上的“交易”一样,候选人用自己的政治主张吸引并换取选民的选票,这不仅有益于调动选民的热情,也很好的宣传了政客们的政治见解,在积极竞争的选举氛围中,选举才能向着更为民主的方向发展。这是我们所缺乏的,因此,在我们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扩大差额的比例,给予候选人以更多表现自己的竞选机会,将有利于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完善。

4. 扩大直选范围,提高选举技术含量

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只能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人民代表。但是,间接选举的层次过多,也的确暴露出了许多弊端,尤其是当前我国选民普遍的厌选情绪就说明了问题。如果要选民意志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不断缩小选民个体选择与社会选择的差距,就要逐步推行并扩大直选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选举技术的有益经验,运用现代化的设备,融科学于政治当中,改进选举过程中的技术性环节,提高选举的质量和效率,也是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有效途径。

5. 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选举规则

中美不同的选举规则都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的出现。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 由于“胜者通吃”的规则,使得所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并不一定当选。里根的当选据统计就仅仅获得了30%左右的选票。从这一点上说,美国并非由多数人统治,而是少数人统治,而目前,我国选举中也暴露出了类似的问题。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一轮绝对多数制,一般只要获得选民或全体代表过半数票即可当选。只有在第一轮投票中出现当选者不足法定人数或出现两个以上的同等票数难决高下时,才进行第二轮投票。并且按规定直接选举的第二轮投票只要是得票多者即当选。这使得有时会出现少数人的意志形成决定性的结果的状况。因此,如何完善选举规则,如何保证选举结果能最广泛地代表多数人的意志,以及在选举中如何保护少数人的选择权利和利益,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民主选举在我国不过实行了五十余年,相对于美国这一拥有两百余年民选历程的国家来说,我们的制度可还过于稚嫩。但新生的事物中总

会孕育着无限的生机和潜力,我们不应该“望洋兴叹”,只有在借鉴他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踏踏实实地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才能真正的将民主的选举植根在中国大地上,植根在人民的心中。

从中西方选举制度对比来研究中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以美国选举制度为例

李勇 [**************]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摘 要: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 也是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本文对中西方选举制度的理论基础、选举过程的监督、选举经费的来源、选举制度的目的和选举的方式方法等做比较研究,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西方;选举制度;对比;完善

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 也是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人类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 选举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显示其进步程度的标志, 成为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 狭义的选举制度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本文所论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各国的选举制度虽有共性,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各自呈现不同的个性色彩。本文通过中西方选举制度的比较研究,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借鉴。

一、中国与美国选举制度的比较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选举权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法定权利;被选举权指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法定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由宪法、法律加以规定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中、美选举制度在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上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现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较为宽松,完全不受诸如财产、性别、职业、受教育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选举经费是选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也是保障选举质量的物质基础。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之所以规定“公费选举”的原则,其原因在于:第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人民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第二,中国更强调组织的统一指挥、领导,从中国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上看,中国选举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选举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举经费的统一开支,统一管理也是实行统一领导的必然途径。第三,选举经费是使民主选举得以进行的物质保障。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为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选举经费来源于大财团、大富翁的捐助和政党的支持。1970 年后,国会通过多项立法,对竞选的捐款数额作了限制。现在,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于次要的地位。

3.选举过程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程序的规定大体都包含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和选举结果确认等环节。虽然两国就每一步骤的细节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是比较中、美选举过程,我们往往看到差别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体现在选举过程的民主、公开、透明程度上。首先,我们国家的选举虽说是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可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美国,无论是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还是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无论是候选人提名、还是正式选举过程中,公民直选都占据了重要位置,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毫无疑问, 直接选举的程度是衡量民主制度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我们国家直选范围的有限性直接影响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不断扩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在这一点上,美国的直接选举方式值得我们借鉴。而在美国的选举过程中,竞选者们很擅长利用各种手段和资源吸引和调动选民,候选人通常采取竞选旅行,广泛会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甚至拍摄纪录片或广告等形式来抓住选民的眼球,并起到宣传自己的政治纲领的效果。

4. 选举规则的差异

选举规则影响着选票计算的方式,也就是说不同的选举规则决定着候选者当选条件的不同。中、美选举规则就存在相当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同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以及历史和文化背景所导致的。在一般选举中,我国采用以过半数票获胜的绝对多数制。依据现行的《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县、乡两级的直接选举中,选民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而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间接选举中,“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获得过半数的当选代表总数少于应当选出的代表名额时,则应举行第二轮选举。但在第二轮投票中,决胜规则不再采用绝对多数制而采用简单多数制原则。《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第二轮选举应在第一轮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以差额选举产生当选代表;并规定:直接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仍需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在政治学上更确切的称谓是“单一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制”。美国总统并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也不是由议会或代表决定的间接选举,而是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即选举人团制的方式产生的。其基本内容是:总统不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出,而由各州选派的选举人选出,每州的选举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相等。只要总统候选人获得了某州选举人票的简单多数,即按“胜者通吃”的原则在该州获得所有选举人票。

二、借鉴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经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建议

1. 实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分离

公民行使选举权的目的和结果是从其他人中选择自己意志的代表,行使被选举权的目的和结果是其当选为别人意志的代表。被选举权比选举权应有更高的资格要求。作为代表候选人事实上就是在行使被选举权,而行使被选举权需要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以及社会生活能力。美国通过提高候选人的年龄要求来解决这一问题。否则,候选人的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方面就可能在其当选后不能胜任其职责。我国也可以通过提高行使被选举权的年龄资格要求,实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分离。

2. 加强对选举的组织与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常设的选举组织,虽然每次换届选举都成立了临时性的选举组织和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组织活动,但往往深入不够。特别是每次选举时成立的临时性选举组织,成立后要忙于诸如选民的登记等事务性的工作,对选举理论的宣传和教育不够,这对我们这样一个民主法制传统很少的国家来说,给选举的顺利进行制造了一定的障碍。直到现在仍有许多选民还不明白自己在选举中的权利和义务,以致近年来选举违法事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利益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选举中更应加强宣传教育活动,以强化人们的参选意识和选举人的权利义务意识,提高选举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省一级设立专职选举组织,以加强对选举的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3. 注重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

中国历史上长期专制统治的色彩,在当前民主选举的实践中也不无影响。竞争是民主的保障,但我国选举中的竞争性因素则过少。就选举经费一块来说,就反映出了很大的问题。目前我国选举经费采用“公费”原则,即由政府和国库承担,自行筹集经费的现象还没有得到认可。受资金提供的数额限制,候选人在竞选中其竞选手段、竞选规则等都要受到限制。媒体、网络等往往不能为竞选服务,从而导致了更多的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不甚了解的状况。而在美国,自治的精神孕育了更为自由、平等、充满竞争的选举机制。就像是市场上的“交易”一样,候选人用自己的政治主张吸引并换取选民的选票,这不仅有益于调动选民的热情,也很好的宣传了政客们的政治见解,在积极竞争的选举氛围中,选举才能向着更为民主的方向发展。这是我们所缺乏的,因此,在我们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扩大差额的比例,给予候选人以更多表现自己的竞选机会,将有利于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完善。

4. 扩大直选范围,提高选举技术含量

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只能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人民代表。但是,间接选举的层次过多,也的确暴露出了许多弊端,尤其是当前我国选民普遍的厌选情绪就说明了问题。如果要选民意志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不断缩小选民个体选择与社会选择的差距,就要逐步推行并扩大直选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选举技术的有益经验,运用现代化的设备,融科学于政治当中,改进选举过程中的技术性环节,提高选举的质量和效率,也是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有效途径。

5. 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选举规则

中美不同的选举规则都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的出现。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 由于“胜者通吃”的规则,使得所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并不一定当选。里根的当选据统计就仅仅获得了30%左右的选票。从这一点上说,美国并非由多数人统治,而是少数人统治,而目前,我国选举中也暴露出了类似的问题。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一轮绝对多数制,一般只要获得选民或全体代表过半数票即可当选。只有在第一轮投票中出现当选者不足法定人数或出现两个以上的同等票数难决高下时,才进行第二轮投票。并且按规定直接选举的第二轮投票只要是得票多者即当选。这使得有时会出现少数人的意志形成决定性的结果的状况。因此,如何完善选举规则,如何保证选举结果能最广泛地代表多数人的意志,以及在选举中如何保护少数人的选择权利和利益,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民主选举在我国不过实行了五十余年,相对于美国这一拥有两百余年民选历程的国家来说,我们的制度可还过于稚嫩。但新生的事物中总

会孕育着无限的生机和潜力,我们不应该“望洋兴叹”,只有在借鉴他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踏踏实实地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才能真正的将民主的选举植根在中国大地上,植根在人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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