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院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摘 要 国际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负有一定的责任,目前国际组织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各区域性组织。国际法院自建立以来,已日益成为重要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机构。国际法院在这些年的受案率有了长足的发展,所涉问题多样化,所涉及的地域也很广泛,同时,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受案率相对较少、处理案件效率不高、处理的效果欠佳等。本文分析了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局限,并以此提出了一些对策克服国际法院的这些局限以让其更好地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 国际法院 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   一、国际法院的优势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建立的,它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所实行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运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与传统的政治解决方法如淡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调解等相比有许多优势:一是法律解决具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程序规则,方便且随时准备受理案件,政治方法只具有临时性而缺乏专业性和制度性;二是法律解决的依据是国际法。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更多是考虑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各国的政治利益,可能搀杂较多的社会习俗、道德规范而使结果缺乏法律上的确定性;三是司法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当事国有义务遵守且不得上诉,而政治方法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国只根据善意和诚信原则承担道义责任。基于上述原因,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局限性   第一,国际法院的受案率相对比较小。按照国际法院的官方统计,自1946年以来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审理的案件80%是诉讼案件,20%是联合国机关或专门机构要求发表咨询意见的案件。但是与现实中国际社会的纠纷总数比起来,国际法院解决的争端非常少,由此可知,国际法院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第二,国际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不高。根据《国际法院的报告》可知,国际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并不是很高,而且有些案件甚至经过十几年都没有解决,如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等案件。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书面程序和口述程序两部分,书面程序是指有关争端当事国的诉状、辩诉状及必要时之答辩状连同可作证明的各种文件及公文文书送达法院及各诉讼当事国。由此看出,争端当事国需要准备大量的材料,法院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增加了诉讼当事国的诉讼成本,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造成效率低下,可能导致争端得不到有效地解决。   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效果欠佳。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备受冷落,虽然绝大多数当事国都宣称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但事实上很多判决并没有得到完全履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政治问题,一些案件还可能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否执行法院的判决? 在多大程度上执行法院的判决?如何执行法院的判决? 这些都“主要由一系列政治决策组成”,对这一系列政治决策的研究表明,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是一个千姿百态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效果。   三、国际法院充分发挥起作用的的对策   (一)适当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34条第1款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该项规定排除了国际组织、个人等成为国际法院诉讼当事方的可能性。在当今世界格局中,与传统的国际争端相比,现代的国际争端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既包括主权国家,也包括私人、非政府组织等私主体。实践中,以私主体为当事方的国际争端也并不罕见,如著名的“彩虹号”案件等。允许私主体直接作为当事人参与到国际争端中来,可以增加国际法院的受案率,对争端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国际法院应该给予非政府组织等私主体参与国际争端处理的诉讼资格。   (二)适当简化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国际法院有时受到批评,说它的诉讼缓慢。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结合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技术,包括书面程序和口述程序,而且诉讼过程涉及15名以上的法官。国际法院复杂的程序使得当事国大都不愿意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笔者认为,在诉讼程序中最主要的应该简化判决的作出,国际法院判决的作出可以借鉴我国法院的做法,由15名或15名以上的奇数法官来投票决定,这样就会节约诉讼时间。书状数量和篇幅的增加也是造成诉讼时间延长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在不影响法官做出判决的情况下,适当地减少书状的种类和数量,适当地简化篇幅也是可以考虑的。   (三)确保国际法院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从国家的实践来看,“自助”在当前仍是权利国实现判决权利的最主要依靠,除此之外,通过国内法院或国际组织来执行法院的判决也可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权利国可以通过自助和国内法院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但这两种方式是比较初级的。自助须以实力为后盾,而且它可能会招来义务国的反报复,从而使情势更加复杂。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定的国际机制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目前,这种机制主要是通过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来运行的,联合国大会以及其他专门组织根据《宪章》和组织章程也可作出建议或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国际法院的判决得以执行。   参考文献   [1]毛晶晶.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环境争端中的不足和完善[J].法制在线,2010.   [2]于永洋.对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审思[J].先驱论坛, 2010.   [3]罗欢庆.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局限性[J].法制论丛,2010(1).

  摘 要 国际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负有一定的责任,目前国际组织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各区域性组织。国际法院自建立以来,已日益成为重要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机构。国际法院在这些年的受案率有了长足的发展,所涉问题多样化,所涉及的地域也很广泛,同时,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受案率相对较少、处理案件效率不高、处理的效果欠佳等。本文分析了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局限,并以此提出了一些对策克服国际法院的这些局限以让其更好地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 国际法院 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   一、国际法院的优势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建立的,它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所实行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运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与传统的政治解决方法如淡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调解等相比有许多优势:一是法律解决具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程序规则,方便且随时准备受理案件,政治方法只具有临时性而缺乏专业性和制度性;二是法律解决的依据是国际法。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更多是考虑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各国的政治利益,可能搀杂较多的社会习俗、道德规范而使结果缺乏法律上的确定性;三是司法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当事国有义务遵守且不得上诉,而政治方法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国只根据善意和诚信原则承担道义责任。基于上述原因,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局限性   第一,国际法院的受案率相对比较小。按照国际法院的官方统计,自1946年以来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审理的案件80%是诉讼案件,20%是联合国机关或专门机构要求发表咨询意见的案件。但是与现实中国际社会的纠纷总数比起来,国际法院解决的争端非常少,由此可知,国际法院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第二,国际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不高。根据《国际法院的报告》可知,国际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并不是很高,而且有些案件甚至经过十几年都没有解决,如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等案件。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书面程序和口述程序两部分,书面程序是指有关争端当事国的诉状、辩诉状及必要时之答辩状连同可作证明的各种文件及公文文书送达法院及各诉讼当事国。由此看出,争端当事国需要准备大量的材料,法院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增加了诉讼当事国的诉讼成本,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造成效率低下,可能导致争端得不到有效地解决。   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效果欠佳。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备受冷落,虽然绝大多数当事国都宣称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但事实上很多判决并没有得到完全履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政治问题,一些案件还可能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否执行法院的判决? 在多大程度上执行法院的判决?如何执行法院的判决? 这些都“主要由一系列政治决策组成”,对这一系列政治决策的研究表明,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是一个千姿百态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效果。   三、国际法院充分发挥起作用的的对策   (一)适当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34条第1款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该项规定排除了国际组织、个人等成为国际法院诉讼当事方的可能性。在当今世界格局中,与传统的国际争端相比,现代的国际争端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既包括主权国家,也包括私人、非政府组织等私主体。实践中,以私主体为当事方的国际争端也并不罕见,如著名的“彩虹号”案件等。允许私主体直接作为当事人参与到国际争端中来,可以增加国际法院的受案率,对争端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国际法院应该给予非政府组织等私主体参与国际争端处理的诉讼资格。   (二)适当简化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国际法院有时受到批评,说它的诉讼缓慢。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结合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技术,包括书面程序和口述程序,而且诉讼过程涉及15名以上的法官。国际法院复杂的程序使得当事国大都不愿意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笔者认为,在诉讼程序中最主要的应该简化判决的作出,国际法院判决的作出可以借鉴我国法院的做法,由15名或15名以上的奇数法官来投票决定,这样就会节约诉讼时间。书状数量和篇幅的增加也是造成诉讼时间延长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在不影响法官做出判决的情况下,适当地减少书状的种类和数量,适当地简化篇幅也是可以考虑的。   (三)确保国际法院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从国家的实践来看,“自助”在当前仍是权利国实现判决权利的最主要依靠,除此之外,通过国内法院或国际组织来执行法院的判决也可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权利国可以通过自助和国内法院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但这两种方式是比较初级的。自助须以实力为后盾,而且它可能会招来义务国的反报复,从而使情势更加复杂。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定的国际机制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目前,这种机制主要是通过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来运行的,联合国大会以及其他专门组织根据《宪章》和组织章程也可作出建议或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国际法院的判决得以执行。   参考文献   [1]毛晶晶.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环境争端中的不足和完善[J].法制在线,2010.   [2]于永洋.对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审思[J].先驱论坛, 2010.   [3]罗欢庆.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局限性[J].法制论丛,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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