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防范网络购物洗钱风险_黄守成

如何进一步防范网络购物洗钱风险

文/黄守成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江华支行

随着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也发展迅速,然而由于网络购物过程中信息交【摘 要】

流阻断,给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购物进行洗钱犯罪创造了条件,因而亟待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措施,防范网络购物洗钱风险。

网络购物;反洗钱;措施【关 键 词】

网络购物是借助网络实现商品或服务从卖家转移到个人用户(消费者)的过程,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支付等方面的发展,中国的网络购物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网络购物交易额达18,851亿元,预计2014年有望达到27,861亿元。

货到付款有两类,一是现金,一是刷卡。刷卡是移动POS机刷卡支付方式,支持所有银联卡,对刷卡消费额度没有限制,与商场刷卡一样。

(三)银行汇款

这种方式需要在购买前将购物款打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也包括邮局汇款,分为网银汇款和柜台汇款。

一、网络购物的主要支付手段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目前网络购物最普遍的支付方式,消费者的资金被转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在收到货物验证无误后即确认付款。同时出于对卖家的保障,一般在卖家发货后一定期限内买方不进行“确认收货”并支付的话,系统会自动将资金支付给卖家。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有安付通、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等。

(二)货到付款

二、网络购物洗钱基本方法

(一)通过虚假网络购物交易进行洗钱

不法分子注册虚拟购物网站(店)并通过网站(店)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然后,本人或伙同他人在该网站(店)注册不同的账号,并用这些账号购买虚假商品,卖家可以利用违法所得向串通好的买家购买货物,这样通过虚假销货,将违法所得转为网络卖家合法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通过网络真实交易进行洗钱

74 《金融会计》 FINANCIAL ACCOUNTING

交易的商品本身是真实的,洗钱分子通过网上商品买卖,掩饰资金非法来源。一是特定关系人间利益输送。如洗钱分子作为购物网站(店)卖家的实际控制人,通过高价、大量交易的方式,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受控商家,以作为后者的表面正常经营收入。二是洗钱分子用黑钱从网上购得商品并将商品转卖给他人,从而获得合法的销售收入,最终将清洗的资金融入合法的经济体系内。三是利用购物与付款分离的特点,进行行贿、受贿或者洗钱。通过由他人付款,而实物却由特定关系人拥有达到行贿、受贿的目的;或者特定关系人再转手卖出,实现洗钱目的。这些做法的共同点是采取表面真实交易方式,使异常资金流动变得更加难以识别、跟踪和调查,是更隐蔽的一种洗钱手法。

(三)通过取消交易进行洗钱

不法分子购买网络商品后,采用取消交易的方法,使整个交易过程没有发生真正的资金收付。在取消交易收取退款时,通常采用资金退到本人非原缴款银行账户,或转账到他人银行账户的方式,增加资金交易环节,使查实资金性质和来源增添难度。例如,在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多名被害人信用卡信息后,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在网上商城购物,用被害人信用卡付款后再取消交易,引导退款进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提现,共非法套现60余万元。

(四)通过虚拟账户进行洗钱

一种是不法分子向本人虚拟账户注入黑钱,另一种是不法分子向他人虚假账户注入黑钱,一般是选择近亲属或其他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再通过为他人代支付网络商品、向他人虚拟账户充值、转入他人银行卡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出,然后根据事先串谋,将转出的资金向本人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归集,或采取其他利益回收方式,掩饰资金性质和来源,最终达到洗钱的目的。

近几年,人民银行加强了网络购物洗钱风险监管,特别是加强了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监管。(1)2010年6月,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文件),2010年12月,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要求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将“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作为《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的必要条件。这样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范畴。(2)201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制订《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支付机构反洗钱行为,要求支付机构需要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3)2014年6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特别是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等。该文件的侧重点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自身客户的管理,间接地强化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洗钱风险监控。

(二)当前网络购物洗钱风险管理存在的难点以上措施虽然加强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

1、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身份识别机制缺陷,增加有效识别洗钱风险的难度

身份识别制度在反洗钱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关键步骤在于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进行核对、登记、留存,以便从源头上防范洗钱风险。由于网络购物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不能面对面建立业务关系,客户在网络上登记有关资料即可注册开设账户,虽然也对买家和卖家身份资料进行登记,但无法保证真实性,尤其是账户名义人与实际操作人的一致性难以有效核实。第三方支付平台登记客户基本信息时,上传身份证扫描电子版。对于客户提供的电子版身份证件也极易伪造,其

2015年第1期・总第254期・月刊 75

三、当前我国网络购物洗钱风险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难点

(一)当前我国网络购物洗钱风险管理情况

真实性更是难以保证。特别是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公安部门联网,对于单位客户也没有能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网,无法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洗钱者可以冒用他人身份资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同时为付款方和收款方,实现黑钱“洗白”。

2、网络购物洗钱的隐蔽性,难以监测洗钱风险第三方支付交易信息与网络购物平台客户交易信息分离,物流信息又与网络购物平台分离,难以监测交易的真实性,也导致难以分辨是否存在洗钱行为。如前面提到的通过网络真实交易进行洗钱行为,就是利用了买卖交易信息与支付信息的分离、货物价值与实际支付资金不配对实现的。网络购物流程中信息交流的阻断,增加了网络购物洗钱的隐蔽性,增加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机构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判断的难度。

网络购物由于第三方支付参与结算业务,也使得原本银行可以全程掌握的交易过程被割裂成两个看起来无关联、银行无法确定彼此间因果关系的交易,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能力,增加了银行机构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难度。即使这两个交易过程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而掩盖洗钱事实。

由于信息的分离,在银行汇款支付方式下,银行机构的可疑交易监测也同样受到限制。

3、网络购物洗钱证据难以收集

由于信息交流阻断,仅通过对最后得到资金款项的人进行监督,金融机构无法准确获知这些资金的来源和此前的转账情况,无法有效监督和分析可疑交易。反洗钱监管部门对于资金流向的追踪难,也增加了公安等部门对洗钱犯罪证据收集和资金追查的难度。

网络虚假购物洗钱犯罪证据的收集、判断、保存需要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和辨别经验,同时由于网络信息的脆弱性,网上银行犯罪情况在人为因素作用下,极易发生改变,而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各种因素都可能造成网络信息原始数据修改、破坏甚至毁灭,这就造成即使监测到可疑网络购物情况,但由于缺乏实际证据而难以达到打击洗钱犯罪的目的,难以追回损失资金。

四、进一步防范网络购物洗钱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网络购物反洗钱立体监测体系,加强网络购物反洗钱力度

美国2001年《爱国者法案》规定了任何从事非金融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人,只要其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在一次交易或更多相关交易中收到超过10,000美元的硬币或现钞,就应当承担向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提交报告的义务。瑞士的《反洗钱法》将反洗钱义务主体适用范围延伸至特定非金融领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

借鉴美国《爱国者法案》和瑞士《反洗钱法》的经验,我国制订特殊非金融业反洗钱规定,可考虑将网络购物平台和物流公司纳入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范围,要求其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网络购物洗钱行为进行分类监测,由网络购物平台监测货到付款支付方式的洗钱;第三方支付机构监测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洗钱;银行机构监测银行汇款方式的洗钱,也对第三方支付进行再监测;人民银行对各方面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再分析。

建议人民银行统一开发设计网络购物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供网络购物平台和第三方支付使用,以统一网络购物反洗钱的步调。同时人民银行也要针对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建立分析模型,对网络购物各方面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进一步提炼,快速地判断是否存在洗钱行为,从而为公安部门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网络购物反洗钱相关制度,防范、化解洗钱风险隐患

一是尽快出台《电子商1、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务法》,实行网络购物客户身份实名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在与网络购物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时,必须提供交易的详细信息,如收款人和付款人、买卖方姓名和账号,以及付款人的IP地址、买方的详细地址;要求网络购物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认真贯彻“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在客户开户和注册

76 《金融会计》 FINANCIAL ACCOUNTING

阶段实行实名制,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资料、行业背景、风险级别;还应在客户交易的整个过程中持续跟踪和关注,及时发现洗钱风险,消除洗钱隐患;对于规定限额以上客户,必须借助视频及身份证核实等手段进行面对面的客户身份识别,以确保账户控制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实行风险等级客户制度,将人民银行发布的“恐怖分子制裁名单、防止武器扩散制裁名单、其他制裁名单”录入业务系统黑名单,开展可疑客户监控。三是在条件成熟情况下,考虑将网络购物平台、物流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系统与公安部门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联网对接,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办理面对面业务而建立的客户资信,进行客户身份有效识别。

2、完善网络购物平台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网络购物平台可疑交易报告也与第三支付一样实行合理怀疑报告制度。考虑到网络购物平台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相对薄弱,对洗钱的概念、特征、危害以及反洗钱的意义等问题缺乏基本了解,建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继续实行列举法。主要从交易者的身份、交易价格、交易量异常等方面进行判断,并结合已经披露的洗钱犯罪案例特征,列举网络购物平台应作为可疑交易报送的判断标准与类型。同时,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其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

3、加强对网络购物的反洗钱监管与指导。一是反洗钱主管部门应积极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充分借助已有的对金融机构成功监管的经验,从全流程的角度,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反洗钱

内部控制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是借鉴国外新支付方式洗钱风险研究成果,结合国内网络购物支付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及变动趋势,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向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指导网络购物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不断研究网络购物洗钱行为,不断完善网络购物反洗钱分析方法,不断引入国外反洗钱分析模式,提高网络购物反洗钱监测能力。

(三)加强网络购物反洗钱的合作和行业自律建立网络购物信息共享和交互机制。首先,网络购物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物流公司、银行机构和反洗钱主管部门之间建立网络购物信息共享和交互平台,实现网络购物平台客户信息、物流信息、第三方支付信息、银行机构支付交易信息共享,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提供全面的分析信息。其次,非金融支付机构应该配合金融机构利用高科技手段尽可能收集更多的交易信息,并将其递交给金融机构。再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应建立定期、密切的会商机制,沟通交流反洗钱工作遇到的问题,商定解决问题的方法。

国际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表明,行业自律组织在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网络购物平台、物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定期组织成员对相应问题进行研讨、协商,制定行业规则,协助央行等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童文俊,特定非金融业反洗钱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财经界(学术版),2009年第1期。2.王鹏,网络购物洗钱风险应予关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网站资料。

2015年第1期・总第254期・月刊 77

如何进一步防范网络购物洗钱风险

文/黄守成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江华支行

随着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也发展迅速,然而由于网络购物过程中信息交【摘 要】

流阻断,给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购物进行洗钱犯罪创造了条件,因而亟待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措施,防范网络购物洗钱风险。

网络购物;反洗钱;措施【关 键 词】

网络购物是借助网络实现商品或服务从卖家转移到个人用户(消费者)的过程,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支付等方面的发展,中国的网络购物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网络购物交易额达18,851亿元,预计2014年有望达到27,861亿元。

货到付款有两类,一是现金,一是刷卡。刷卡是移动POS机刷卡支付方式,支持所有银联卡,对刷卡消费额度没有限制,与商场刷卡一样。

(三)银行汇款

这种方式需要在购买前将购物款打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也包括邮局汇款,分为网银汇款和柜台汇款。

一、网络购物的主要支付手段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目前网络购物最普遍的支付方式,消费者的资金被转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在收到货物验证无误后即确认付款。同时出于对卖家的保障,一般在卖家发货后一定期限内买方不进行“确认收货”并支付的话,系统会自动将资金支付给卖家。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有安付通、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等。

(二)货到付款

二、网络购物洗钱基本方法

(一)通过虚假网络购物交易进行洗钱

不法分子注册虚拟购物网站(店)并通过网站(店)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然后,本人或伙同他人在该网站(店)注册不同的账号,并用这些账号购买虚假商品,卖家可以利用违法所得向串通好的买家购买货物,这样通过虚假销货,将违法所得转为网络卖家合法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通过网络真实交易进行洗钱

74 《金融会计》 FINANCIAL ACCOUNTING

交易的商品本身是真实的,洗钱分子通过网上商品买卖,掩饰资金非法来源。一是特定关系人间利益输送。如洗钱分子作为购物网站(店)卖家的实际控制人,通过高价、大量交易的方式,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受控商家,以作为后者的表面正常经营收入。二是洗钱分子用黑钱从网上购得商品并将商品转卖给他人,从而获得合法的销售收入,最终将清洗的资金融入合法的经济体系内。三是利用购物与付款分离的特点,进行行贿、受贿或者洗钱。通过由他人付款,而实物却由特定关系人拥有达到行贿、受贿的目的;或者特定关系人再转手卖出,实现洗钱目的。这些做法的共同点是采取表面真实交易方式,使异常资金流动变得更加难以识别、跟踪和调查,是更隐蔽的一种洗钱手法。

(三)通过取消交易进行洗钱

不法分子购买网络商品后,采用取消交易的方法,使整个交易过程没有发生真正的资金收付。在取消交易收取退款时,通常采用资金退到本人非原缴款银行账户,或转账到他人银行账户的方式,增加资金交易环节,使查实资金性质和来源增添难度。例如,在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多名被害人信用卡信息后,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在网上商城购物,用被害人信用卡付款后再取消交易,引导退款进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提现,共非法套现60余万元。

(四)通过虚拟账户进行洗钱

一种是不法分子向本人虚拟账户注入黑钱,另一种是不法分子向他人虚假账户注入黑钱,一般是选择近亲属或其他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再通过为他人代支付网络商品、向他人虚拟账户充值、转入他人银行卡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出,然后根据事先串谋,将转出的资金向本人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归集,或采取其他利益回收方式,掩饰资金性质和来源,最终达到洗钱的目的。

近几年,人民银行加强了网络购物洗钱风险监管,特别是加强了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监管。(1)2010年6月,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文件),2010年12月,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要求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将“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作为《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的必要条件。这样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范畴。(2)201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制订《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支付机构反洗钱行为,要求支付机构需要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3)2014年6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特别是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等。该文件的侧重点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自身客户的管理,间接地强化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洗钱风险监控。

(二)当前网络购物洗钱风险管理存在的难点以上措施虽然加强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

1、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身份识别机制缺陷,增加有效识别洗钱风险的难度

身份识别制度在反洗钱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关键步骤在于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进行核对、登记、留存,以便从源头上防范洗钱风险。由于网络购物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不能面对面建立业务关系,客户在网络上登记有关资料即可注册开设账户,虽然也对买家和卖家身份资料进行登记,但无法保证真实性,尤其是账户名义人与实际操作人的一致性难以有效核实。第三方支付平台登记客户基本信息时,上传身份证扫描电子版。对于客户提供的电子版身份证件也极易伪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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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我国网络购物洗钱风险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难点

(一)当前我国网络购物洗钱风险管理情况

真实性更是难以保证。特别是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公安部门联网,对于单位客户也没有能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网,无法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洗钱者可以冒用他人身份资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同时为付款方和收款方,实现黑钱“洗白”。

2、网络购物洗钱的隐蔽性,难以监测洗钱风险第三方支付交易信息与网络购物平台客户交易信息分离,物流信息又与网络购物平台分离,难以监测交易的真实性,也导致难以分辨是否存在洗钱行为。如前面提到的通过网络真实交易进行洗钱行为,就是利用了买卖交易信息与支付信息的分离、货物价值与实际支付资金不配对实现的。网络购物流程中信息交流的阻断,增加了网络购物洗钱的隐蔽性,增加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机构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判断的难度。

网络购物由于第三方支付参与结算业务,也使得原本银行可以全程掌握的交易过程被割裂成两个看起来无关联、银行无法确定彼此间因果关系的交易,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能力,增加了银行机构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难度。即使这两个交易过程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而掩盖洗钱事实。

由于信息的分离,在银行汇款支付方式下,银行机构的可疑交易监测也同样受到限制。

3、网络购物洗钱证据难以收集

由于信息交流阻断,仅通过对最后得到资金款项的人进行监督,金融机构无法准确获知这些资金的来源和此前的转账情况,无法有效监督和分析可疑交易。反洗钱监管部门对于资金流向的追踪难,也增加了公安等部门对洗钱犯罪证据收集和资金追查的难度。

网络虚假购物洗钱犯罪证据的收集、判断、保存需要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和辨别经验,同时由于网络信息的脆弱性,网上银行犯罪情况在人为因素作用下,极易发生改变,而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各种因素都可能造成网络信息原始数据修改、破坏甚至毁灭,这就造成即使监测到可疑网络购物情况,但由于缺乏实际证据而难以达到打击洗钱犯罪的目的,难以追回损失资金。

四、进一步防范网络购物洗钱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网络购物反洗钱立体监测体系,加强网络购物反洗钱力度

美国2001年《爱国者法案》规定了任何从事非金融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人,只要其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在一次交易或更多相关交易中收到超过10,000美元的硬币或现钞,就应当承担向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提交报告的义务。瑞士的《反洗钱法》将反洗钱义务主体适用范围延伸至特定非金融领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

借鉴美国《爱国者法案》和瑞士《反洗钱法》的经验,我国制订特殊非金融业反洗钱规定,可考虑将网络购物平台和物流公司纳入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范围,要求其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网络购物洗钱行为进行分类监测,由网络购物平台监测货到付款支付方式的洗钱;第三方支付机构监测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洗钱;银行机构监测银行汇款方式的洗钱,也对第三方支付进行再监测;人民银行对各方面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再分析。

建议人民银行统一开发设计网络购物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供网络购物平台和第三方支付使用,以统一网络购物反洗钱的步调。同时人民银行也要针对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建立分析模型,对网络购物各方面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进一步提炼,快速地判断是否存在洗钱行为,从而为公安部门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网络购物反洗钱相关制度,防范、化解洗钱风险隐患

一是尽快出台《电子商1、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务法》,实行网络购物客户身份实名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在与网络购物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时,必须提供交易的详细信息,如收款人和付款人、买卖方姓名和账号,以及付款人的IP地址、买方的详细地址;要求网络购物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认真贯彻“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在客户开户和注册

76 《金融会计》 FINANCIAL ACCOUNTING

阶段实行实名制,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资料、行业背景、风险级别;还应在客户交易的整个过程中持续跟踪和关注,及时发现洗钱风险,消除洗钱隐患;对于规定限额以上客户,必须借助视频及身份证核实等手段进行面对面的客户身份识别,以确保账户控制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实行风险等级客户制度,将人民银行发布的“恐怖分子制裁名单、防止武器扩散制裁名单、其他制裁名单”录入业务系统黑名单,开展可疑客户监控。三是在条件成熟情况下,考虑将网络购物平台、物流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系统与公安部门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联网对接,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办理面对面业务而建立的客户资信,进行客户身份有效识别。

2、完善网络购物平台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网络购物平台可疑交易报告也与第三支付一样实行合理怀疑报告制度。考虑到网络购物平台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相对薄弱,对洗钱的概念、特征、危害以及反洗钱的意义等问题缺乏基本了解,建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继续实行列举法。主要从交易者的身份、交易价格、交易量异常等方面进行判断,并结合已经披露的洗钱犯罪案例特征,列举网络购物平台应作为可疑交易报送的判断标准与类型。同时,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其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

3、加强对网络购物的反洗钱监管与指导。一是反洗钱主管部门应积极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充分借助已有的对金融机构成功监管的经验,从全流程的角度,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反洗钱

内部控制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是借鉴国外新支付方式洗钱风险研究成果,结合国内网络购物支付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及变动趋势,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向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指导网络购物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不断研究网络购物洗钱行为,不断完善网络购物反洗钱分析方法,不断引入国外反洗钱分析模式,提高网络购物反洗钱监测能力。

(三)加强网络购物反洗钱的合作和行业自律建立网络购物信息共享和交互机制。首先,网络购物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物流公司、银行机构和反洗钱主管部门之间建立网络购物信息共享和交互平台,实现网络购物平台客户信息、物流信息、第三方支付信息、银行机构支付交易信息共享,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提供全面的分析信息。其次,非金融支付机构应该配合金融机构利用高科技手段尽可能收集更多的交易信息,并将其递交给金融机构。再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应建立定期、密切的会商机制,沟通交流反洗钱工作遇到的问题,商定解决问题的方法。

国际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表明,行业自律组织在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网络购物平台、物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定期组织成员对相应问题进行研讨、协商,制定行业规则,协助央行等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童文俊,特定非金融业反洗钱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财经界(学术版),2009年第1期。2.王鹏,网络购物洗钱风险应予关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网站资料。

2015年第1期・总第254期・月刊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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