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书
组织全额集资建房单位(甲方):
参加全额集资建房职工(乙方):
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和《关于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南房改办字[2001]15号)的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参加由其组织的职工全额集资建房,集资建房所需的建房资金(包括建房前期费、建安工程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及其它建筑管理费用等)均由乙方负担。双方就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参加职工集资建房并持有关资料为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二)乙方参加的集资房坐落于南宁市 路(街) 小区(里、巷) 号 栋 单元 号房,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分摊共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为 结构。
(三) 乙方同意评估核定的房价款共 拾 万 仟 佰 拾 元角 分(小写: 元),并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乙方预付的集资建房款可抵冲。
(四)乙方参加的集资房配有底层封闭架空层 间,面积为 平方米,编号为
号,层高 米,乙方同意按规定将架空层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款 共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与房价款同时付清。
(五)集资房的管理和上市交易执行已购公有住房的相关政策。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市房改办、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书
组织全额集资建房单位(甲方):
参加全额集资建房职工(乙方):
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和《关于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南房改办字[2001]15号)的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参加由其组织的职工全额集资建房,集资建房所需的建房资金(包括建房前期费、建安工程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及其它建筑管理费用等)均由乙方负担。双方就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参加职工集资建房并持有关资料为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二)乙方参加的集资房坐落于南宁市 路(街) 小区(里、巷) 号 栋 单元 号房,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分摊共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为 结构。
(三) 乙方同意评估核定的房价款共 拾 万 仟 佰 拾 元角 分(小写: 元),并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乙方预付的集资建房款可抵冲。
(四)乙方参加的集资房配有底层封闭架空层 间,面积为 平方米,编号为
号,层高 米,乙方同意按规定将架空层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款 共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与房价款同时付清。
(五)集资房的管理和上市交易执行已购公有住房的相关政策。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市房改办、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