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税收管辖权冲突解决的现实选择

  【摘 要】本文通过研究中美两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现状,以及目前国际上对于解决冲突的理论规范和实践成果,为中国在与处理美国由于管辖权问题上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管辖权;税收协调;现实选择  一、中美税收管辖权冲突与协调的主要表象  (一)中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表现  (1)在自然人身份确定下,中美之间的冲突表现  在确定自然人身份的原则上,国际上的有三条通行标准:一是住所标准,二是居所标准,三是停留时间标准。中国和美国主要采用的是住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上,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又有很大的不同  ①在住所标准中中美管辖权规定的冲突  《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所,这个住所在中国税法上的规定是指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而作为住所的。而美国在住所标准中的规定与中国的住所标准是有很大差别的。它在1984年税改之前美国和英国一样是根据纳税人的居住意愿验定住所,但是在1984年的美国税收改革法案修正了这一主观标准,住所标准设为是否拥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现在外籍纳税人只要拥有美国的绿卡就被认定为美国居民。  ②在停留时间标准上,中国与美国管辖权的冲突  中国税法在停留时间标准上有五年规则、一年规则和90天规则。5年规则即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开始,不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而且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都居住满1年。关于1年规则,我国基本上都是以1年为标准来区分税收上的居民和居民。也就是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为我国税收居民,就应当就其全部所得缴纳税收,如果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其承担的是非全面纳税义务。关于90天规则,我们知道作为非居民纳税人我们有有限的纳税义务,但是在实施条例中对在中国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给以宽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上规定的时间是区分各个纳税人纳税义务大小的标准,在停留时间标准上主要采用实际存在的标准,美国财政部法规建立了一套计算方法。一个人至少当年在美国逗留31天,并且按一个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计算,在过去的三年中在美国累计逗留183天,那么这个人为美国公民。  (2)在法人身份确定下,中美两国之间的冲突  目前,世界上各国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主要有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中国在法人身份确定上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及管理控制地标准原则,只有法人机构同时满足这两个标准才能成为我国的法人居民。美国的法人身份确定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这种做法有一个明显的做法是它不利于法人通过移居来进行避税,限制了企业任意向国外转移。  (3)在经营所得规定上,中美之间的冲突  经营所得即为营利所得,目前各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主要有两个标准,常设机构标准与交易地点标准。目前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的是常设机构标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只有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经营利润,我国才认定外国企业有来源于我国的经营所得。美国现在采用的是交易地点标准。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属于来源于美国所得。但是美国判定利润来源地时是以货物的实际销售地为来源地,并不注重合同的签订地点。在判定制造利润来源时以产品制造加工活动地为所得来源地。  (二)中美税收管辖权协调的主要成果  (1)在两国税收协定签订上的主要成就  近年来,中美之间的贸易不断加大,之间的冲突也不断的增多。为了协调两国在税收方面的冲突,两国多次展开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中美两国的税收协调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由赵紫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里根总统代表美利坚合众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开始,198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和美国财政部长詹姆斯贝克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1984年4月30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第七条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协定的内容。  (2)在处理两国税收管辖权具体冲突上的成就  中美税收协定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美两国在管辖权冲突,缓解了两国之间的税收冲突问题。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处理上协定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居民身份和法人身份的确定,1984年的协定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居民公司,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协商确定该人或该公司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对于居民公司如果双方经协商都不能确定时,该公司不作为任何一方的居民享受优惠。协定也对于法人居民中关于常设机构标准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协定还对关于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用、退休金、政府服务等具体的事项作了安排,为消除两国由于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重复征税做了巨大努力,取得很大的成果。  二、税收管辖权国际规范的理论指南和实践评价  (一)税收管辖权国际规范的理论指南  (1)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更优理论  对于目前来说,主权国家采用何种管辖权理论主要有两种观点:还存在争议是否是居民管辖权优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还存在着反对的声音。对采用何种方法的管辖权,学者的研究主要是从税收的效率出发的:多数学者倾向认为遵从居民管辖权实现资本输出中性有利于提高福利①但是这种理论分析尚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对资本的输入中性的贝利还会造成另外一种无效率:即如果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那么税收优势将使具有高边际成本的生产者和低边际成本者共存,或者将迫使低成本者离开市场②。哪种税收管辖权更可取,还是一个有待争论的话题,但是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倾向于对资本课税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优于收入来源管辖权。

  【摘 要】本文通过研究中美两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现状,以及目前国际上对于解决冲突的理论规范和实践成果,为中国在与处理美国由于管辖权问题上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管辖权;税收协调;现实选择  一、中美税收管辖权冲突与协调的主要表象  (一)中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表现  (1)在自然人身份确定下,中美之间的冲突表现  在确定自然人身份的原则上,国际上的有三条通行标准:一是住所标准,二是居所标准,三是停留时间标准。中国和美国主要采用的是住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上,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又有很大的不同  ①在住所标准中中美管辖权规定的冲突  《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所,这个住所在中国税法上的规定是指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而作为住所的。而美国在住所标准中的规定与中国的住所标准是有很大差别的。它在1984年税改之前美国和英国一样是根据纳税人的居住意愿验定住所,但是在1984年的美国税收改革法案修正了这一主观标准,住所标准设为是否拥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现在外籍纳税人只要拥有美国的绿卡就被认定为美国居民。  ②在停留时间标准上,中国与美国管辖权的冲突  中国税法在停留时间标准上有五年规则、一年规则和90天规则。5年规则即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开始,不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而且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都居住满1年。关于1年规则,我国基本上都是以1年为标准来区分税收上的居民和居民。也就是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为我国税收居民,就应当就其全部所得缴纳税收,如果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其承担的是非全面纳税义务。关于90天规则,我们知道作为非居民纳税人我们有有限的纳税义务,但是在实施条例中对在中国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给以宽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上规定的时间是区分各个纳税人纳税义务大小的标准,在停留时间标准上主要采用实际存在的标准,美国财政部法规建立了一套计算方法。一个人至少当年在美国逗留31天,并且按一个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计算,在过去的三年中在美国累计逗留183天,那么这个人为美国公民。  (2)在法人身份确定下,中美两国之间的冲突  目前,世界上各国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主要有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中国在法人身份确定上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及管理控制地标准原则,只有法人机构同时满足这两个标准才能成为我国的法人居民。美国的法人身份确定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这种做法有一个明显的做法是它不利于法人通过移居来进行避税,限制了企业任意向国外转移。  (3)在经营所得规定上,中美之间的冲突  经营所得即为营利所得,目前各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主要有两个标准,常设机构标准与交易地点标准。目前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的是常设机构标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只有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经营利润,我国才认定外国企业有来源于我国的经营所得。美国现在采用的是交易地点标准。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属于来源于美国所得。但是美国判定利润来源地时是以货物的实际销售地为来源地,并不注重合同的签订地点。在判定制造利润来源时以产品制造加工活动地为所得来源地。  (二)中美税收管辖权协调的主要成果  (1)在两国税收协定签订上的主要成就  近年来,中美之间的贸易不断加大,之间的冲突也不断的增多。为了协调两国在税收方面的冲突,两国多次展开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中美两国的税收协调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由赵紫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里根总统代表美利坚合众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开始,198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和美国财政部长詹姆斯贝克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1984年4月30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第七条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协定的内容。  (2)在处理两国税收管辖权具体冲突上的成就  中美税收协定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美两国在管辖权冲突,缓解了两国之间的税收冲突问题。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处理上协定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居民身份和法人身份的确定,1984年的协定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居民公司,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协商确定该人或该公司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对于居民公司如果双方经协商都不能确定时,该公司不作为任何一方的居民享受优惠。协定也对于法人居民中关于常设机构标准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协定还对关于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用、退休金、政府服务等具体的事项作了安排,为消除两国由于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重复征税做了巨大努力,取得很大的成果。  二、税收管辖权国际规范的理论指南和实践评价  (一)税收管辖权国际规范的理论指南  (1)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更优理论  对于目前来说,主权国家采用何种管辖权理论主要有两种观点:还存在争议是否是居民管辖权优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还存在着反对的声音。对采用何种方法的管辖权,学者的研究主要是从税收的效率出发的:多数学者倾向认为遵从居民管辖权实现资本输出中性有利于提高福利①但是这种理论分析尚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对资本的输入中性的贝利还会造成另外一种无效率:即如果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那么税收优势将使具有高边际成本的生产者和低边际成本者共存,或者将迫使低成本者离开市场②。哪种税收管辖权更可取,还是一个有待争论的话题,但是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倾向于对资本课税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优于收入来源管辖权。


相关内容

  • 论新型大国关系-中美关系
  • 论新型大国关系 中美关系 新型大国关系指以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核心特征的大国关系,是崛起国和既成大国之间处理冲突和矛盾的新方式.古有训言"一山不容二虎",如今中国与美国同为世界面积大国,人口大国,经济大国与军事强国,在如此与各自利益密切相关的格局下,该如何构建新型大 ...

  • 跨境电子商务政策
  • 目 录 中文摘要.......................................................1 Abstract......................................................2 一 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

  • 国际投资法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研究
  • 国际投资法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研究 李良才  2011-08-04 15:58:21 来源:中国法学网 [作者简介]李良才,男,(1979-),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主任. [中文摘要]国际投资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就像一条锁链,把诸多分散缔结的投资协定链接起来,以 ...

  • 中国的身份认同与南海国家利益的认知
  • 随着南海冲突频发,南海问题无疑是近年国际社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3月,美国海军潜艇监测船"无瑕"号与5艘中国船只在南海对峙:同年5月,越南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单独提交了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外交部对其主张表示明确反对:同年6 ...

  • 法学论文参考选题
  •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法理学 1.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2.评析资产阶级法的自由.平等原则 3.论法律权利和义务 4.论依法办事 5.论综合治理 6.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7.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 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 9.法与人权 10.法与自由 11.法与平等 12.法与秩序 1 ...

  • 论南海问题
  • 论南海问题 摘要:南海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由于其独特的地理区位及资源价值,周边国家围绕南海诸岛的领土.领海主权争端愈演愈烈,形成了"六国七方"的复杂局面.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由于越南.菲律宾等国家无视我国警告,继续侵占我国岛礁,南海问题再次成为人民关注的热点.南海问题不是 ...

  • 北大国关新中国对外关系复习
  • By RockYeung 2013年1月 一.名词解释(6'*5) [迪克西使团] 1944年7.8月间,经美方争取,在蒋介石同意下,美国政府分两批向延安派遣了一个由18人组成的军事观察组,代号"迪克西使团" ("迪克西"意指美国内战时期叛乱的南方诸州,在这里 ...

  • 2011届法学本科论文选题1
  • 2011届法学本科论文选题 1论税权的合理配置 2不动产课税的可行性及其理论和现实意义 3论税收立法的公众性 4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5完善我国财产税法律制度的思考 6环境税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7论房地产的税收调控 8论我国商品税的变革及得失 9网络环境下的税收问题 10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

  • 国际法的论文
  • 目 录 摘要·····················································1 关键词····················································1 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