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约定协议书及律师见证书

财产约定协议书及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

李晨华(男,出生日期:1977年10月16日,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王 晓辰(女,出生日期:1979年7月19日,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于2009年11月17日,在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签字。

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在订立该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如下:

李晨华、王晓辰于2009年11月17日在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订立了前面的 《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协议书上李晨华、王晓辰的签名均属实。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建东

见证律师:王琪

二OO九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财产约定协议

甲方(男方):李晨华,身份证号:住址:**区**路56号1206室

乙方(女方):王晓辰,身份证号:住址:**区**路77号403室

甲乙双方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了甲乙双方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满,并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约定如下:

一、婚前财产的约定

(一)、甲方名下包括以下财产:

1、 住房一套,地址为上海市××路56号1206室(无按揭);

2、 银行存款25万元(工商银行××支行,帐号:××××);

3、 持有上海××技术有限公司25%的股权;

4、 帕萨特轿车一辆(牌照为:)。

(二) 、乙方名下包括以下财产:

1、 住房一套,地址为上海市××路77号403室(无按揭);

2、持有上海××有限公司30%股权。

(三)、双方对上述财产约定如下:

1、甲方名下房屋在双方结婚登记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应在结婚登记后30日内将相应份额过户给乙方。

2、甲方名下银行存款、公司股权、汽车等财产均为甲方个人财产。

3、乙方名下房屋、公司股权等财产均为乙方个人财产。

4、在订立协议时,双方确认并声明各自均无对外负债,若婚后发现有婚前个人负债的,均各自承担还款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除外),甲乙双方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收入;

(2)、生产、经营的收益、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2、甲乙双方结婚登记后接受继承或赠与时确定只归甲乙双方中一方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3、、双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财产或处置个人财产所得的财产均为个人财产。

4、甲乙双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甲乙双方婚后个人债务各自的债务由各自分别承担。甲乙双方婚后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一方单独举债,事后对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

三、婚后财产管理

1、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单项家庭消费大额支出,应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2、双方个人财产由各自管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利都归个人所有,由各自负责支配,对方不能干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

3、双方应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别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存储管理。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任何时候一方不得背叛对方,不得与其他异性有同居、发生性关系等行为,也不得有超出正常范围的亲密关系。

2、双方不得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遗弃对方及其他家庭成员。

3、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双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

5、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对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6、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对各自的父母都应尽赡养义务,对方应该给与支持。

7、任何一方不得隐藏或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有隐藏或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藏或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藏或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隐藏或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成立,自领取婚姻登记证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于2009年11月17日签订于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楼A座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由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做法律见证。

甲方: 乙方: 时间:2009年11月17日 时间:2009年11月17日

财产约定协议书及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

李晨华(男,出生日期:1977年10月16日,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王 晓辰(女,出生日期:1979年7月19日,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于2009年11月17日,在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签字。

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在订立该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如下:

李晨华、王晓辰于2009年11月17日在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订立了前面的 《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协议书上李晨华、王晓辰的签名均属实。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建东

见证律师:王琪

二OO九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财产约定协议

甲方(男方):李晨华,身份证号:住址:**区**路56号1206室

乙方(女方):王晓辰,身份证号:住址:**区**路77号403室

甲乙双方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了甲乙双方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满,并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约定如下:

一、婚前财产的约定

(一)、甲方名下包括以下财产:

1、 住房一套,地址为上海市××路56号1206室(无按揭);

2、 银行存款25万元(工商银行××支行,帐号:××××);

3、 持有上海××技术有限公司25%的股权;

4、 帕萨特轿车一辆(牌照为:)。

(二) 、乙方名下包括以下财产:

1、 住房一套,地址为上海市××路77号403室(无按揭);

2、持有上海××有限公司30%股权。

(三)、双方对上述财产约定如下:

1、甲方名下房屋在双方结婚登记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应在结婚登记后30日内将相应份额过户给乙方。

2、甲方名下银行存款、公司股权、汽车等财产均为甲方个人财产。

3、乙方名下房屋、公司股权等财产均为乙方个人财产。

4、在订立协议时,双方确认并声明各自均无对外负债,若婚后发现有婚前个人负债的,均各自承担还款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除外),甲乙双方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收入;

(2)、生产、经营的收益、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2、甲乙双方结婚登记后接受继承或赠与时确定只归甲乙双方中一方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3、、双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财产或处置个人财产所得的财产均为个人财产。

4、甲乙双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甲乙双方婚后个人债务各自的债务由各自分别承担。甲乙双方婚后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一方单独举债,事后对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

三、婚后财产管理

1、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单项家庭消费大额支出,应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2、双方个人财产由各自管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利都归个人所有,由各自负责支配,对方不能干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

3、双方应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别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存储管理。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任何时候一方不得背叛对方,不得与其他异性有同居、发生性关系等行为,也不得有超出正常范围的亲密关系。

2、双方不得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遗弃对方及其他家庭成员。

3、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双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

5、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对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6、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对各自的父母都应尽赡养义务,对方应该给与支持。

7、任何一方不得隐藏或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有隐藏或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藏或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藏或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隐藏或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成立,自领取婚姻登记证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于2009年11月17日签订于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楼A座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由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做法律见证。

甲方: 乙方: 时间:2009年11月17日 时间:20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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