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 (2015年版)]

附件3: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定位,加快构建河北省“高精尖”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及产业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经省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管理使用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三级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

(三)《目录》为2015年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定位,加快构建河北省“高精尖”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及产业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工作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厅等研究制定的。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经省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新增限制类产业目录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水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能源矿产地质勘查、殡葬服务、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体育场馆。限制内容和措施多为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耕地和限制排放。比如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限制新建和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全省范围内限制开采超贫磁铁矿;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纸浆制造项目(等量置换除外);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炼焦项目(等量置换除外);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项目(等量置换除外);全省范围内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项目;全省范围内宗地出让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等。

《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按照要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

《目录》提出,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纸浆制造、炼焦、水泥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电解铝、金属船舶等项目。禁止新建和扩建产能严重过剩的大宗化学原料药项目,禁止新建和扩建普通平板玻璃(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除外)项目,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单纯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项目。同时,环首都圈、环省会圈等地不再新设水泥用灰岩、水泥生产辅料矿产资源探矿权。

全省禁止新建容积率小于1.0(含1.0)的住宅项目。大套型住宅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及建材城、家具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公墓、机动车

训练场、赛车场、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等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也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已经国家京津冀协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附件3

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

(2015年版)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定位,加快构建河北省“高精尖”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及产业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经省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管理使用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三级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

(三)《目录》为2015年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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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定位,加快构建河北省“高精尖”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及产业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经省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管理使用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三级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

(三)《目录》为2015年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定位,加快构建河北省“高精尖”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及产业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工作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厅等研究制定的。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经省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新增限制类产业目录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水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能源矿产地质勘查、殡葬服务、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体育场馆。限制内容和措施多为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耕地和限制排放。比如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限制新建和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全省范围内限制开采超贫磁铁矿;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纸浆制造项目(等量置换除外);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炼焦项目(等量置换除外);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项目(等量置换除外);全省范围内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项目;全省范围内宗地出让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等。

《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按照要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

《目录》提出,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纸浆制造、炼焦、水泥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电解铝、金属船舶等项目。禁止新建和扩建产能严重过剩的大宗化学原料药项目,禁止新建和扩建普通平板玻璃(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除外)项目,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单纯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项目。同时,环首都圈、环省会圈等地不再新设水泥用灰岩、水泥生产辅料矿产资源探矿权。

全省禁止新建容积率小于1.0(含1.0)的住宅项目。大套型住宅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及建材城、家具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公墓、机动车

训练场、赛车场、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等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也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已经国家京津冀协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附件3

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

(2015年版)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定位,加快构建河北省“高精尖”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及产业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经省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管理使用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三级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

(三)《目录》为2015年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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