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

论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

王 平

[摘 要] 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是由若干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社会功能构成的整体。主要由下列方面组成: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律教育功能、威摄震摄功能、舆论监督功能、预警引导功能、法律服务功能、培养与涵化功能、维护与协调功能、传承文化功能、娱乐消遣功能等。在媒介法制传播中,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过程;每一项正功能实施不足或不当都有可能转化为负功能或消极影响。为此,应重视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充分且正向实施问题,如明确媒介法制传播的指导思想,优化选择媒介法制传播的内容与形式,提升媒介法制传播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建立与完善媒介法制宣传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关键词] 大众媒介;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功能

随着我国“一五”、“二五”、“三五”到目前“五五”普法工作的相继开展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兴盛的机遇和条件。法制专业报刊或专版专栏迅速增长;广电传媒纷纷增设专业法制栏目及频道;因特网上法律网站的队伍正不断地壮大;法制手机报、动漫等新媒体也初具规模,日益发挥其独特优势。诚然,大众媒介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中和普法依法治理进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越来越受到党、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媒介法制传播与法制建设如“秋水共长天一色”,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呈现出空前的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下和媒介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如何充分发挥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这种功能究竟有何体现?为什么要重视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实现或实施问题?等,值得深入探讨。

一、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

所谓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是指大众媒介通过法制传播对社会和人们所起的作用或效能。按照不同标准或角度,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可以分为一般功能和特殊功能、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显功能和隐功能、正面功能和负面功能等。但是尽管这种功能在作用性质、影响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与不同,但总是互有交叉、密切联系的。也就是说,大众媒介法制传播所产生特定的或多种多样的作用力和影响力,往往可以形成一种合力,对社会和人们起一种综合影响作用。这种由若干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媒介法制传播功能构成的整体,形成不可分割的功能体系。

具体地讲,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体系主要由下列方面组成:

(一)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一般功能

所谓“一般功能”,是指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在整个社会系统工程中所起到的普遍性的影响和作用。关于人类传播活动的一般功能,美国学者提出了“四大功能”说,即监视环境、联系社会、传承遗产、提供娱乐。这是对于包括媒介法制传播在内的整个人类传播活动而言的。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作为社会信息传播一个种类或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这样的一般功能。这种功能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与协调功能,即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疏导社会矛盾,为保

持社会稳定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不仅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培育者,而且是缓和社会各异质部分的矛盾与冲突的“熔炉”,是维护现存制

[1]度的“文化武器”。尤其是社会转型时期,我国面临着诸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面临着种种矛盾、冲突和纠纷等,而大众媒介通过发挥法制传播的维护与协调功能,恰恰可以调节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化解各种权益冲突,进而为社会提供一个可以宣泄、平衡的良好渠道和途径。

2.传承文化功能,即承接和传播文化,使之世代相传并与其他文化相互作用。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不但能将“人类在追求民主与法治进程中所取得的文明成果传递给当代受众,在当代社会中产生影响,而且延绵后世,惠泽后人” [2]。当然,这种功能和影响是一种潜功能或潜在的影响。

3.培养与涵化功能,即培养一定的社会角色,实现人的社会化。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把“社会体系赖以维持的规范和价值观的接受问题”,看成是“社会化”

[3]问题。现代国家将法律作为最主要的“规范”形式,并使法律与道德、政策、习惯、宗教教条等一起构成严密的行为规范体系。在社会规范培养或形成的过程中,媒介法制传播起着巨大的作用。大众媒介通过日复一日地向公众传递着法制方面的动态、成就、思想和观点等信息,不仅有利于营造现代法治文化环境,而且潜移默化地培养着广大受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形成当代社会观和现实观“主流”。

4.娱乐消遣功能,即提供娱乐,使受传者忘却焦虑及问题,而获得情感的舒畅。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实施通常不是以说教而是以“报道事实”、“寓教于乐”的形式传达给受众的,它们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于潜移默化之中,如传媒通过法制新闻信息、法制专题报道、举案说法、庭审节目等不同形式的传播形态,展示了正义与邪恶的激烈搏斗,情节惊险曲折、跌宕起伏,悬念迭出,“极大地满足了受众的视听需求和好奇心理,使受众在接受新鲜的法制信息的同

[4]时,也享受了奇异的情感娱乐”。

(二)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特殊功能

相对于政治、经济、科技等专业信息传播或一般的社会信息传播功能,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还有其独特之处。主要是:

1.法制信息传播功能。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具有向社会公众传递各种法制信息的作用。这里所说的法制信息,既包括法律的精神与原则、法律规范的内容及法律程序的解释和演示,也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各种活动、法律运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以及我国现阶段作为宪法和法律的补充与完善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信息等。

2.法律教育功能。大众媒介具有向公众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公众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的效用。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教育是“使公民的法观念现代化的最根本和最直接的途径。”[5]报纸、广播、电视、因特网等传播媒介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有着其他媒介不可替代的功能。大众媒介时效性强,传播迅速,影响广泛,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到广大受众中,可以通过各种寓“法”于乐的传播策略与技巧,引导并教育人们积极学法、守法和用法。

3.威摄震摄功能。大众媒介通过宣传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使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产生畏惧心理,在做出某种行为之前,运用所了解的法律知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明白白己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而避免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4.舆论监督功能。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目的不仅是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而且还要监督法律实施、促进法治实践完善。因此,舆论监督功能是大众媒介法制传播最重要的社会功能之一。该功能主要体现为:揭露和鞭笞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行为,监督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督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策、行为以及种种社会问题和现象等。

5.预警引导功能。主要是指当某种可能触犯法制尊严或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现象出现时,大众媒介通过及时报道与评价这些事件和现象,传播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出警告,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警惕,并引导公众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从而减轻、减少或者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灾难。

6.法律服务功能。大众媒介通过常规报道、特别报道、庭审直播节目、法律援助节目、法律信息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辩论赛等多种形式的媒体活动,发挥的是一种融受众的参与、实践和法律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具体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几乎渗透和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每个人和每个方面。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种种矛盾、冲突和纠纷等问题,往往需要得到法律的帮助或救济,因而也迫切需要大众媒介以多种方式和形态充分发挥其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

(三)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负面功能

早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和罗伯持·默顿在合著的《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一文中指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6]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也是如此。前文主要探讨的是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正面功能或积极作用,其负面功能或消极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制传播内容与方式不当,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侵犯公民隐私。由于利益驱动或缺乏社会责任感及政治、法律意识等原因,大众媒介在法制传播活动中,对某些不应报道的案件大肆宣传,对应予保密的内容随意透露,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案件。

2.过于强调娱乐功能,追求刺激,格调低俗。媒介法制传播常常会涉及到各种犯罪活动,如凶杀、抢劫、贩毒、诈骗、贪污及性犯罪等。这些题材本身具有一定的故事性、反常性和刺激性。对这些案件进行适度的报道,可以起到以案说法的警示与教育作用,但若一味或过分地展示犯罪场景、过程,就会给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也会对整个社会环境造成污染。

3.新闻监督失当,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司法独立是最重要的司法原则之一,确保司法机关不受外来因素干扰,依法独立办案,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由于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程度较低,面对外界的影响,往往抗干扰的能力也相对较弱。这样,一些媒体的宣传报道倘若过于强化主观评价,甚至无中生有、制造事端、夸大其词、扰乱视听、恶意炒作,就会给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一定的压力和负面影响。

4.舆论引导错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大众媒介作为舆论机关具有议程设置、形成和引导舆论的功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法制尚未健全,各职能部门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水平还不尽如人意,国民的法治观念和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大众媒介充分发挥法制传播的舆论引导功能是极有必要的。但传媒倘若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和舆论引导的社会责任,则可能犯错误,如以错误的媒体舆论去引导错误的社会舆论,或以错误的媒体舆论去引导

正确的社会舆论。

总之,在大众传播中,每一项正功能实施不当或不足都有可能转化为负功能。媒介法制传播除了存在上述几种负功能外,被批评较多的还有这样一些问题:法制宣传报道失实,信息虚假;法制栏目定位模糊,法理性不强,甚至有违法倾向;法制宣传报道流于空洞的说教或传声筒作用,令人生厌;新闻舆论监督不足、不力,等等。

二、大众媒介发挥法制传播功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媒介法制传播:法制建设、宣传之时代需要

我国媒介法制传播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法制的恢复与建设逐步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宣传对大众媒介这一专业信息机构和舆论机关的必然要求,也是大众媒介自身“拓展表现领域、干预社会生活的必然结果” [7]。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以其独特的风采,异军突起并迅速发展壮大,不仅表现在法制新闻越来越成为新闻类传播的重头或主菜,而且还表现在各大传媒纷纷开办了大量的法制专栏和专业频道,并从传播内容到传播形式不断改革创新。从内容上看,媒介法制传播越来越贴近民生、深入社会生活,在形式上也日益呈多样化、多元化态势发展,如不仅有法制要闻报道、新闻评论,还有纪实专题、访谈讨论、以案说法、新闻调查,不仅有录播的法制节目,还有直播的庭审现场等多种报道形态。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应时而生并蓬勃发展,不仅成为我国普法宣传教育的主渠道,而且成为中国法制传播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媒介法制传播:当前普法教育创新发展的必然选择

法国新闻学者贝尔纳·瓦耶那曾说:“真正的教育也离不开新闻(媒介)。因为大众传播工具是一种扩大器,可以使教育者的作用超越一般传播的对象。”[8]“大众媒介具有传承社会文化的功能,使社会的精神遗产,如科学知识、文学艺术、价值观念得到继承和发扬。过去,传承文化的职责主要由家庭、学校担当,所以这一切也可视为教育功能„„所有这些功能,如今在很大程度上为大众媒介所承担。”[9]当前法制宣传教育也是这样。如果我国普法教育在过去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话,那么,这种职责或功能如今在很大程度上将为或正在为大众媒介所取代。

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从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与此相应的,社会阶层逐渐分化,就业渠道增多,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出现了越来越多无组织无单位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传统的政府组织普法模式越来越失去了组织支撑和社会根基。此外,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接受信息的途径、以及对法制宣传的需求等也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如从“以文字为主要的视觉需求已经向图画、声像、艺术、影视等多元化视觉需求转变” [10],从被动地学习法律条文向主动寻求维权途径、了解诉讼成本、掌握诉讼知识等方面转变,从单纯学习法律知识向注重感受法治文化氛围、探求案件背后的深层内涵等深层次需求转变,人们更愿意接受生动活泼、实效性强的法制宣传教育。

而大众媒介跨阶层、跨行业、跨地域、大众化、平民化和寓教于乐、快捷、廉价、易于操作等特点和优势,相对于“人少、钱少、职能弱、覆盖率低、照本宣科”的传统的政府组织普法模式,无疑更能够适应当前法制宣传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的挑战和要求。普法宣传教育“在延续过去的一些好的传统做法

的同时,需要特别注重运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工作,特别是大众媒介这种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信息媒介”[11]。

(三)媒介法制传播:更能适应法制传播的内在特点和要求

法律知识无疑是法制传播的主要内容。然而,法律不是一般的知识,是难以通过一般的知识普及的方法就能使人们理解法律的真谛的。法律知识有其内在的特点,即它不是外在于法律主体的条文或文本,而是和法律主体的参与、实践融为一体的知识和精神,有一般知识所没有的内在结构。这种结构的突出特点是“论辩性”。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普法,“都必须在论辩的过程中进行”,因为“法律是论辩过程的产物”,对其理解、适用和传播也必须在“论辩的思维”中或“建

[12]构性解释”中展开。离开了论辩和建构性的法律解释,就没有了法律,也就没

有了法制传播的存在价值。从这一意义上看,以“纯文本”传播模式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单向的传统普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不适用或违背了法制传播的内在特点和要求。而以法制新闻信息、举案说法、法制专题报道、庭审节目等多种传播形态和访谈、讨论、评述等多种形式和方式为传播特色的媒介法制传播,则善于挖掘具体事实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内在关联,能够将法理性巧妙地融入到具体的事实和情境中,善于激发受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尤其是越来越注重受众的平等参与、沟通互动和对法律文本的“建构性解释”。而这正是大众媒介法制传播日益受到大众欢迎并拓展其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的源泉。

(四)媒介法制传播:依法治理实践的迫切需要

法制宣传教育是手段,其目的旨在促进社会的依法治理。“三五”普法以来,普法宣传教育逐渐向依法治理延伸。普法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即“普治共举”,是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依法治理实践的迫切需要。而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舆论监督功能,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治实践环节的完善。因为传媒舆论监督功能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公开性强,透明度高;(2)广泛传播,影响力大,威慑力强;(3)植根民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大众媒介舆论监督往往能直接迅速地上传下达,促使有关部门及时地发现、处理和解决问题,能有效弥补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的局限和不足。

三、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发挥问题

功能是事物作用力的潜在状态,从潜在功能到显性作用,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过程。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实现,即该功能潜在作用力的充分发挥和正当实施,也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过程。纵观新时期以来我国传媒法制传播的发展历程,大众媒介在普及法制知识、提供法律服务、打击犯罪、伸张正义、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们还应看到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实施,尚与我国法治建设与普法教育的目标要求还相距甚远,尤其是该功能的发挥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法制传播的广度、力度和深度不够、传播内容与形式的针对性和贴近性不强、城乡传播不平衡、缺乏制度性规范、负面功能或负面影响问题堪忧、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实践结合不够,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充分且正向的发挥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明确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指导思想

法制传播的指导思想,简而言之,就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制传播思想观念。那么,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呢?80年代中期,时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在《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说过这么一段话:“使

每一个公民,尤其是每一个干部,都牢固地树立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逐步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家喻户晓,人人养成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这种思想和实践,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贯彻到现在,最集中的体现便是国家的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有学者将这一指导思想进一步发展、延伸并概括为“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13]。所谓“一个中心”,是指媒介法制传播应该也必须伸张和维护法律的基本精神—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公平合理,合情合理;所谓“三个基本点”,即普及法律知识,监督法律实施,促进立法和社会进步。这是媒介法制传播的宗旨和灵魂,也是大众媒介进行法制传播所必须明确的指导思想。也只有站在这一思想高度上,媒介法制传播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不至于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迷失方向。

(二)优化选择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内容与形式

从媒介法制传播内容的优化选择上看,应针对社会生活实际,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社会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土地征用、环境保护、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保障等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加以关注并正确引导;应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促进社会的依法治理相结合,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的舆论监督等。为此,还应注意传播角度的选择与优化,处理好可视性与法理性的关系,即站在法制建设及普法教育的角度去立意,不能片面追求收视率,一味迎合一部分人的低级趣味和阴暗心理,而忘记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受众法律意识的宗旨。如对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报道,是从详细披露犯罪分子如何实施犯罪、如何牟取非法暴利的角度着手,还是从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犯罪、依法制裁犯罪的角度入手,其宣传教育效果就会大不一样。因而,有必要对法制传播的内容和报道角度严格把关。

从媒介法制传播形式的优化选择上看,应尽可能采取一些生动活泼、通俗形象、为农民所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将有关法律知识编成电视剧、广播剧、法制故事或者以举案说法、小品、快板等形式表演;不仅通过法制新闻信息、法制专题报道、法律信箱、专家咨询、法律演讲、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强法律信息和知识的宣传,还通过媒体活动、特别节目、法律援助节目等方式和形态,拓展对公众的法律服务。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媒介法制传播应加强传受双方的互动性,让民众通过大众媒介这一渠道主动参与到法制运作的过程之中,如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准备及讨论,发表对现行法的评价和意见,表达不同利益群体的观点,检举、批评、评价和督促职能部门的工作,或就某些案件或法制问题展开讨论,发表不同的看法,等等。这种传播方式不仅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法治观念和社会参与意识,而且“有利于集思广益,推动政治的民主化和司法的民主化” [14]。为此,媒介法制传播活动应积极吸引或邀请广大群众、律师、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和互动,让大众媒介成为社会各阶层和公众表达与交流的平台以及国家、法学专家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渠道。

(三)提升媒介法制传播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

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使命和内容具有特殊性,即担负对大众进行法律教育以及普及法律知识的任务,内容涉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许多敏感的话题。这对媒介法制传播人员,尤其是采编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从业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上。一是从事法制传播所必备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素养。媒介法制舆论导向如何、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播者的素质,尤其是他们的政策、法律素质及对法治精神的理解水平。媒介法制传播者应加强政策与法律的学习,不仅要了解一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还要

具备较为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知识。这是法制传播的政治性、法理性和社会文化特性对传媒人员的必然要求。二是从事法制传播所必须的新闻素养和敬业精神。媒介法制传播人员作为新闻工作者,首先应具备系统、专业的新闻与传播业务知识,应加强新闻的敏感性和敬业精神。为此,媒介法制传播管理系统应建立与加强人才培训机制,如每年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新闻与传播业务、法律知识、能力拓展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评,以提升媒介法制传播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四)搭建传媒与政府部门、立法、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合作平台

在传统的政府组织普法模式下,法制宣传教育传播主要依靠普法机构少数专门人员“单打独斗”,宣传教育的广度、力度和深度非常有限。普法传播本应是依靠和发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合力开展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仅靠政府部门或社会哪一部分力量都是不够的。在信息社会和现代传媒时代,普法主管部门及其宣教人员,应顺应时代发展,从当前一般的法制宣传事务中“解放”

出来,实现职能和角色的转变,即从前台转向后台,从“演员”提升为“导演”

[15],充分发挥大众媒介法制宣传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善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实施大联合和社会化运作,这是新形势下中国普法传播的大势所趋。为此,搭建大众媒介与政府部门、立法、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合作平台是极有必要的。具体的做法主要有:合力创办法制宣传教育专版、专栏;合作开通各类常规的法律服务热线;协力举办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尤其是共同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法治实践完善,等等。

(五)建立与完善媒介法制传播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实现与规范传媒的法制传播功能,媒介组织有必要建立与完善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用心理学的语言说,就是激发人的动机并引起行为。美国学者罗宾斯把激励定义为“通过高水平努力而实现组织目标的愿望,而这种努力又能满足个体的某些需要” [16]。从这一意义上看,组织目标应兼顾组织和个体双方的立场和需要,但任何组织都受到社会的限制,其目标的确立,不得不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因而,媒介法制传播组织的目标应是社会目标、媒介组织目标与个人需要的结合。传媒法制传播的激励机制就是把社会要求于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目标、媒介组织目标与个人需要联系起来的作用方式。这种作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物质激励,一种是精神激励。媒介法制传播激励机制应先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但基于法制传播者的社会责任和使命,高层次的需要和精神满足应成为激励的主导因素。

虽然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是激发传媒人员积极性的主要方式,但物质奖励的刺激作用也是有限的,过多过重的个人奖励对强化大多数人得到的需要和动机有时会起负面效应,精神激励也并不能使每个人都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用美国的赫茨伯格的“双因素论”来说,媒介单位是个敏感的地方,还要注意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的平衡[17]。对于媒介法制传播来说,有必要建立或加强一定的约束机制,如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方法,以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但最重要的是,加快法制宣传教育和传媒立法的步伐,将大众媒介法制传播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注释:

[1]郭庆光著:《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2]刘斌、李矗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9页。

[3]〔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潘大松译《价值与社会》,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64页。

[4] 刘斌,李矗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5]李潇:《论法治与法观念的现代化》,《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

[6]李彬:《传播学引论》,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页。

[7] [13] [14]胡智峰、尹力等著:《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第57页,第91页。

[8][9]张国良:《新闻媒介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10]吴军:《关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性的几点思考》,《中国司法》,2008年第4期。

[11] 2009-9-陈爱红:《对于开展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几点思考》,www.lhsf.com.cn/onews.asp?id=637 11K 7。

[12]宋晓:《普法的悖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15]俞松苗:《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化运作问题思考》,《普法依法治理通讯》,2004年第4期。

[16]郝英奇:《管理系统动力机制研究》,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17]吴文虎主编:《新闻事业经营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页。

作者简介:王 平,江苏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新闻系副教授

论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

王 平

[摘 要] 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是由若干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社会功能构成的整体。主要由下列方面组成: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律教育功能、威摄震摄功能、舆论监督功能、预警引导功能、法律服务功能、培养与涵化功能、维护与协调功能、传承文化功能、娱乐消遣功能等。在媒介法制传播中,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过程;每一项正功能实施不足或不当都有可能转化为负功能或消极影响。为此,应重视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充分且正向实施问题,如明确媒介法制传播的指导思想,优化选择媒介法制传播的内容与形式,提升媒介法制传播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建立与完善媒介法制宣传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关键词] 大众媒介;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功能

随着我国“一五”、“二五”、“三五”到目前“五五”普法工作的相继开展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兴盛的机遇和条件。法制专业报刊或专版专栏迅速增长;广电传媒纷纷增设专业法制栏目及频道;因特网上法律网站的队伍正不断地壮大;法制手机报、动漫等新媒体也初具规模,日益发挥其独特优势。诚然,大众媒介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中和普法依法治理进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越来越受到党、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媒介法制传播与法制建设如“秋水共长天一色”,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呈现出空前的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下和媒介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如何充分发挥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这种功能究竟有何体现?为什么要重视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实现或实施问题?等,值得深入探讨。

一、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

所谓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是指大众媒介通过法制传播对社会和人们所起的作用或效能。按照不同标准或角度,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可以分为一般功能和特殊功能、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显功能和隐功能、正面功能和负面功能等。但是尽管这种功能在作用性质、影响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与不同,但总是互有交叉、密切联系的。也就是说,大众媒介法制传播所产生特定的或多种多样的作用力和影响力,往往可以形成一种合力,对社会和人们起一种综合影响作用。这种由若干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媒介法制传播功能构成的整体,形成不可分割的功能体系。

具体地讲,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体系主要由下列方面组成:

(一)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一般功能

所谓“一般功能”,是指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在整个社会系统工程中所起到的普遍性的影响和作用。关于人类传播活动的一般功能,美国学者提出了“四大功能”说,即监视环境、联系社会、传承遗产、提供娱乐。这是对于包括媒介法制传播在内的整个人类传播活动而言的。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作为社会信息传播一个种类或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这样的一般功能。这种功能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与协调功能,即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疏导社会矛盾,为保

持社会稳定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不仅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培育者,而且是缓和社会各异质部分的矛盾与冲突的“熔炉”,是维护现存制

[1]度的“文化武器”。尤其是社会转型时期,我国面临着诸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面临着种种矛盾、冲突和纠纷等,而大众媒介通过发挥法制传播的维护与协调功能,恰恰可以调节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化解各种权益冲突,进而为社会提供一个可以宣泄、平衡的良好渠道和途径。

2.传承文化功能,即承接和传播文化,使之世代相传并与其他文化相互作用。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不但能将“人类在追求民主与法治进程中所取得的文明成果传递给当代受众,在当代社会中产生影响,而且延绵后世,惠泽后人” [2]。当然,这种功能和影响是一种潜功能或潜在的影响。

3.培养与涵化功能,即培养一定的社会角色,实现人的社会化。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把“社会体系赖以维持的规范和价值观的接受问题”,看成是“社会化”

[3]问题。现代国家将法律作为最主要的“规范”形式,并使法律与道德、政策、习惯、宗教教条等一起构成严密的行为规范体系。在社会规范培养或形成的过程中,媒介法制传播起着巨大的作用。大众媒介通过日复一日地向公众传递着法制方面的动态、成就、思想和观点等信息,不仅有利于营造现代法治文化环境,而且潜移默化地培养着广大受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形成当代社会观和现实观“主流”。

4.娱乐消遣功能,即提供娱乐,使受传者忘却焦虑及问题,而获得情感的舒畅。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实施通常不是以说教而是以“报道事实”、“寓教于乐”的形式传达给受众的,它们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于潜移默化之中,如传媒通过法制新闻信息、法制专题报道、举案说法、庭审节目等不同形式的传播形态,展示了正义与邪恶的激烈搏斗,情节惊险曲折、跌宕起伏,悬念迭出,“极大地满足了受众的视听需求和好奇心理,使受众在接受新鲜的法制信息的同

[4]时,也享受了奇异的情感娱乐”。

(二)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特殊功能

相对于政治、经济、科技等专业信息传播或一般的社会信息传播功能,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还有其独特之处。主要是:

1.法制信息传播功能。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具有向社会公众传递各种法制信息的作用。这里所说的法制信息,既包括法律的精神与原则、法律规范的内容及法律程序的解释和演示,也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各种活动、法律运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以及我国现阶段作为宪法和法律的补充与完善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信息等。

2.法律教育功能。大众媒介具有向公众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公众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的效用。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教育是“使公民的法观念现代化的最根本和最直接的途径。”[5]报纸、广播、电视、因特网等传播媒介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有着其他媒介不可替代的功能。大众媒介时效性强,传播迅速,影响广泛,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到广大受众中,可以通过各种寓“法”于乐的传播策略与技巧,引导并教育人们积极学法、守法和用法。

3.威摄震摄功能。大众媒介通过宣传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使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产生畏惧心理,在做出某种行为之前,运用所了解的法律知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明白白己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而避免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4.舆论监督功能。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目的不仅是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而且还要监督法律实施、促进法治实践完善。因此,舆论监督功能是大众媒介法制传播最重要的社会功能之一。该功能主要体现为:揭露和鞭笞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行为,监督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督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策、行为以及种种社会问题和现象等。

5.预警引导功能。主要是指当某种可能触犯法制尊严或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现象出现时,大众媒介通过及时报道与评价这些事件和现象,传播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出警告,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警惕,并引导公众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从而减轻、减少或者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灾难。

6.法律服务功能。大众媒介通过常规报道、特别报道、庭审直播节目、法律援助节目、法律信息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辩论赛等多种形式的媒体活动,发挥的是一种融受众的参与、实践和法律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具体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几乎渗透和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每个人和每个方面。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种种矛盾、冲突和纠纷等问题,往往需要得到法律的帮助或救济,因而也迫切需要大众媒介以多种方式和形态充分发挥其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

(三)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负面功能

早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和罗伯持·默顿在合著的《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一文中指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6]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也是如此。前文主要探讨的是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正面功能或积极作用,其负面功能或消极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制传播内容与方式不当,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侵犯公民隐私。由于利益驱动或缺乏社会责任感及政治、法律意识等原因,大众媒介在法制传播活动中,对某些不应报道的案件大肆宣传,对应予保密的内容随意透露,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案件。

2.过于强调娱乐功能,追求刺激,格调低俗。媒介法制传播常常会涉及到各种犯罪活动,如凶杀、抢劫、贩毒、诈骗、贪污及性犯罪等。这些题材本身具有一定的故事性、反常性和刺激性。对这些案件进行适度的报道,可以起到以案说法的警示与教育作用,但若一味或过分地展示犯罪场景、过程,就会给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也会对整个社会环境造成污染。

3.新闻监督失当,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司法独立是最重要的司法原则之一,确保司法机关不受外来因素干扰,依法独立办案,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由于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程度较低,面对外界的影响,往往抗干扰的能力也相对较弱。这样,一些媒体的宣传报道倘若过于强化主观评价,甚至无中生有、制造事端、夸大其词、扰乱视听、恶意炒作,就会给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一定的压力和负面影响。

4.舆论引导错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大众媒介作为舆论机关具有议程设置、形成和引导舆论的功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法制尚未健全,各职能部门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水平还不尽如人意,国民的法治观念和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大众媒介充分发挥法制传播的舆论引导功能是极有必要的。但传媒倘若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和舆论引导的社会责任,则可能犯错误,如以错误的媒体舆论去引导错误的社会舆论,或以错误的媒体舆论去引导

正确的社会舆论。

总之,在大众传播中,每一项正功能实施不当或不足都有可能转化为负功能。媒介法制传播除了存在上述几种负功能外,被批评较多的还有这样一些问题:法制宣传报道失实,信息虚假;法制栏目定位模糊,法理性不强,甚至有违法倾向;法制宣传报道流于空洞的说教或传声筒作用,令人生厌;新闻舆论监督不足、不力,等等。

二、大众媒介发挥法制传播功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媒介法制传播:法制建设、宣传之时代需要

我国媒介法制传播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法制的恢复与建设逐步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宣传对大众媒介这一专业信息机构和舆论机关的必然要求,也是大众媒介自身“拓展表现领域、干预社会生活的必然结果” [7]。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以其独特的风采,异军突起并迅速发展壮大,不仅表现在法制新闻越来越成为新闻类传播的重头或主菜,而且还表现在各大传媒纷纷开办了大量的法制专栏和专业频道,并从传播内容到传播形式不断改革创新。从内容上看,媒介法制传播越来越贴近民生、深入社会生活,在形式上也日益呈多样化、多元化态势发展,如不仅有法制要闻报道、新闻评论,还有纪实专题、访谈讨论、以案说法、新闻调查,不仅有录播的法制节目,还有直播的庭审现场等多种报道形态。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应时而生并蓬勃发展,不仅成为我国普法宣传教育的主渠道,而且成为中国法制传播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媒介法制传播:当前普法教育创新发展的必然选择

法国新闻学者贝尔纳·瓦耶那曾说:“真正的教育也离不开新闻(媒介)。因为大众传播工具是一种扩大器,可以使教育者的作用超越一般传播的对象。”[8]“大众媒介具有传承社会文化的功能,使社会的精神遗产,如科学知识、文学艺术、价值观念得到继承和发扬。过去,传承文化的职责主要由家庭、学校担当,所以这一切也可视为教育功能„„所有这些功能,如今在很大程度上为大众媒介所承担。”[9]当前法制宣传教育也是这样。如果我国普法教育在过去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话,那么,这种职责或功能如今在很大程度上将为或正在为大众媒介所取代。

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从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与此相应的,社会阶层逐渐分化,就业渠道增多,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出现了越来越多无组织无单位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传统的政府组织普法模式越来越失去了组织支撑和社会根基。此外,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接受信息的途径、以及对法制宣传的需求等也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如从“以文字为主要的视觉需求已经向图画、声像、艺术、影视等多元化视觉需求转变” [10],从被动地学习法律条文向主动寻求维权途径、了解诉讼成本、掌握诉讼知识等方面转变,从单纯学习法律知识向注重感受法治文化氛围、探求案件背后的深层内涵等深层次需求转变,人们更愿意接受生动活泼、实效性强的法制宣传教育。

而大众媒介跨阶层、跨行业、跨地域、大众化、平民化和寓教于乐、快捷、廉价、易于操作等特点和优势,相对于“人少、钱少、职能弱、覆盖率低、照本宣科”的传统的政府组织普法模式,无疑更能够适应当前法制宣传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的挑战和要求。普法宣传教育“在延续过去的一些好的传统做法

的同时,需要特别注重运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工作,特别是大众媒介这种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信息媒介”[11]。

(三)媒介法制传播:更能适应法制传播的内在特点和要求

法律知识无疑是法制传播的主要内容。然而,法律不是一般的知识,是难以通过一般的知识普及的方法就能使人们理解法律的真谛的。法律知识有其内在的特点,即它不是外在于法律主体的条文或文本,而是和法律主体的参与、实践融为一体的知识和精神,有一般知识所没有的内在结构。这种结构的突出特点是“论辩性”。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普法,“都必须在论辩的过程中进行”,因为“法律是论辩过程的产物”,对其理解、适用和传播也必须在“论辩的思维”中或“建

[12]构性解释”中展开。离开了论辩和建构性的法律解释,就没有了法律,也就没

有了法制传播的存在价值。从这一意义上看,以“纯文本”传播模式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单向的传统普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不适用或违背了法制传播的内在特点和要求。而以法制新闻信息、举案说法、法制专题报道、庭审节目等多种传播形态和访谈、讨论、评述等多种形式和方式为传播特色的媒介法制传播,则善于挖掘具体事实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内在关联,能够将法理性巧妙地融入到具体的事实和情境中,善于激发受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尤其是越来越注重受众的平等参与、沟通互动和对法律文本的“建构性解释”。而这正是大众媒介法制传播日益受到大众欢迎并拓展其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的源泉。

(四)媒介法制传播:依法治理实践的迫切需要

法制宣传教育是手段,其目的旨在促进社会的依法治理。“三五”普法以来,普法宣传教育逐渐向依法治理延伸。普法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即“普治共举”,是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依法治理实践的迫切需要。而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舆论监督功能,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治实践环节的完善。因为传媒舆论监督功能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公开性强,透明度高;(2)广泛传播,影响力大,威慑力强;(3)植根民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大众媒介舆论监督往往能直接迅速地上传下达,促使有关部门及时地发现、处理和解决问题,能有效弥补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的局限和不足。

三、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发挥问题

功能是事物作用力的潜在状态,从潜在功能到显性作用,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过程。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实现,即该功能潜在作用力的充分发挥和正当实施,也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过程。纵观新时期以来我国传媒法制传播的发展历程,大众媒介在普及法制知识、提供法律服务、打击犯罪、伸张正义、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们还应看到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实施,尚与我国法治建设与普法教育的目标要求还相距甚远,尤其是该功能的发挥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法制传播的广度、力度和深度不够、传播内容与形式的针对性和贴近性不强、城乡传播不平衡、缺乏制度性规范、负面功能或负面影响问题堪忧、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实践结合不够,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充分且正向的发挥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明确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指导思想

法制传播的指导思想,简而言之,就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制传播思想观念。那么,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呢?80年代中期,时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在《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说过这么一段话:“使

每一个公民,尤其是每一个干部,都牢固地树立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逐步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家喻户晓,人人养成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这种思想和实践,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贯彻到现在,最集中的体现便是国家的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有学者将这一指导思想进一步发展、延伸并概括为“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13]。所谓“一个中心”,是指媒介法制传播应该也必须伸张和维护法律的基本精神—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公平合理,合情合理;所谓“三个基本点”,即普及法律知识,监督法律实施,促进立法和社会进步。这是媒介法制传播的宗旨和灵魂,也是大众媒介进行法制传播所必须明确的指导思想。也只有站在这一思想高度上,媒介法制传播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不至于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迷失方向。

(二)优化选择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内容与形式

从媒介法制传播内容的优化选择上看,应针对社会生活实际,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社会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土地征用、环境保护、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保障等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加以关注并正确引导;应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促进社会的依法治理相结合,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的舆论监督等。为此,还应注意传播角度的选择与优化,处理好可视性与法理性的关系,即站在法制建设及普法教育的角度去立意,不能片面追求收视率,一味迎合一部分人的低级趣味和阴暗心理,而忘记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受众法律意识的宗旨。如对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报道,是从详细披露犯罪分子如何实施犯罪、如何牟取非法暴利的角度着手,还是从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犯罪、依法制裁犯罪的角度入手,其宣传教育效果就会大不一样。因而,有必要对法制传播的内容和报道角度严格把关。

从媒介法制传播形式的优化选择上看,应尽可能采取一些生动活泼、通俗形象、为农民所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将有关法律知识编成电视剧、广播剧、法制故事或者以举案说法、小品、快板等形式表演;不仅通过法制新闻信息、法制专题报道、法律信箱、专家咨询、法律演讲、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强法律信息和知识的宣传,还通过媒体活动、特别节目、法律援助节目等方式和形态,拓展对公众的法律服务。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媒介法制传播应加强传受双方的互动性,让民众通过大众媒介这一渠道主动参与到法制运作的过程之中,如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准备及讨论,发表对现行法的评价和意见,表达不同利益群体的观点,检举、批评、评价和督促职能部门的工作,或就某些案件或法制问题展开讨论,发表不同的看法,等等。这种传播方式不仅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法治观念和社会参与意识,而且“有利于集思广益,推动政治的民主化和司法的民主化” [14]。为此,媒介法制传播活动应积极吸引或邀请广大群众、律师、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和互动,让大众媒介成为社会各阶层和公众表达与交流的平台以及国家、法学专家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渠道。

(三)提升媒介法制传播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

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使命和内容具有特殊性,即担负对大众进行法律教育以及普及法律知识的任务,内容涉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许多敏感的话题。这对媒介法制传播人员,尤其是采编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从业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上。一是从事法制传播所必备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素养。媒介法制舆论导向如何、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播者的素质,尤其是他们的政策、法律素质及对法治精神的理解水平。媒介法制传播者应加强政策与法律的学习,不仅要了解一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还要

具备较为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知识。这是法制传播的政治性、法理性和社会文化特性对传媒人员的必然要求。二是从事法制传播所必须的新闻素养和敬业精神。媒介法制传播人员作为新闻工作者,首先应具备系统、专业的新闻与传播业务知识,应加强新闻的敏感性和敬业精神。为此,媒介法制传播管理系统应建立与加强人才培训机制,如每年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新闻与传播业务、法律知识、能力拓展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评,以提升媒介法制传播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四)搭建传媒与政府部门、立法、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合作平台

在传统的政府组织普法模式下,法制宣传教育传播主要依靠普法机构少数专门人员“单打独斗”,宣传教育的广度、力度和深度非常有限。普法传播本应是依靠和发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合力开展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仅靠政府部门或社会哪一部分力量都是不够的。在信息社会和现代传媒时代,普法主管部门及其宣教人员,应顺应时代发展,从当前一般的法制宣传事务中“解放”

出来,实现职能和角色的转变,即从前台转向后台,从“演员”提升为“导演”

[15],充分发挥大众媒介法制宣传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善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实施大联合和社会化运作,这是新形势下中国普法传播的大势所趋。为此,搭建大众媒介与政府部门、立法、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合作平台是极有必要的。具体的做法主要有:合力创办法制宣传教育专版、专栏;合作开通各类常规的法律服务热线;协力举办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尤其是共同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法治实践完善,等等。

(五)建立与完善媒介法制传播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实现与规范传媒的法制传播功能,媒介组织有必要建立与完善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用心理学的语言说,就是激发人的动机并引起行为。美国学者罗宾斯把激励定义为“通过高水平努力而实现组织目标的愿望,而这种努力又能满足个体的某些需要” [16]。从这一意义上看,组织目标应兼顾组织和个体双方的立场和需要,但任何组织都受到社会的限制,其目标的确立,不得不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因而,媒介法制传播组织的目标应是社会目标、媒介组织目标与个人需要的结合。传媒法制传播的激励机制就是把社会要求于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目标、媒介组织目标与个人需要联系起来的作用方式。这种作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物质激励,一种是精神激励。媒介法制传播激励机制应先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但基于法制传播者的社会责任和使命,高层次的需要和精神满足应成为激励的主导因素。

虽然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是激发传媒人员积极性的主要方式,但物质奖励的刺激作用也是有限的,过多过重的个人奖励对强化大多数人得到的需要和动机有时会起负面效应,精神激励也并不能使每个人都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用美国的赫茨伯格的“双因素论”来说,媒介单位是个敏感的地方,还要注意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的平衡[17]。对于媒介法制传播来说,有必要建立或加强一定的约束机制,如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方法,以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但最重要的是,加快法制宣传教育和传媒立法的步伐,将大众媒介法制传播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注释:

[1]郭庆光著:《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2]刘斌、李矗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9页。

[3]〔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潘大松译《价值与社会》,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64页。

[4] 刘斌,李矗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5]李潇:《论法治与法观念的现代化》,《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

[6]李彬:《传播学引论》,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页。

[7] [13] [14]胡智峰、尹力等著:《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第57页,第91页。

[8][9]张国良:《新闻媒介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10]吴军:《关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性的几点思考》,《中国司法》,2008年第4期。

[11] 2009-9-陈爱红:《对于开展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的几点思考》,www.lhsf.com.cn/onews.asp?id=637 11K 7。

[12]宋晓:《普法的悖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15]俞松苗:《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化运作问题思考》,《普法依法治理通讯》,2004年第4期。

[16]郝英奇:《管理系统动力机制研究》,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17]吴文虎主编:《新闻事业经营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页。

作者简介:王 平,江苏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新闻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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