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考点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考点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考点

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今年变化还是很大的,尤其是增加了“营改增”。

税法的重点依旧是增消营三大流转税、企税个税两大所得税再加小税种中的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1、增消营(营改增)

由于今年新增了“营改增”,所以本阶段对于增值税的复习显得尤为重要,相对于企税,本人认为增值税还是很好拿分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必须掌握,原本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辨析就是常考点,今年又增加了“营改增”,对于“营改增”试点的“2+7”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一定要熟记,今年必考,另视同销售行为由原来的8项增加到了10项,要重点掌握,今年必考。增值税税率中除了常考点13%低税率项目需要记忆以外,今年新增的“营改增”11%和6%低税率也都要重点记忆。增值税计税方法中的特殊销售方式除了要重点掌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外还要重点掌握今年新增的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以及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在提高阶段增值税的主观题一定要多做几道典型题。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在此阶段当然要重点掌握,那些不属于范围的一定要记牢,另那些在特殊环节缴纳消费税的要记牢,比如卷烟、金银钻。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都要重点掌握。另外,消费税和增值税组价的对比以及各环节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要进行对比。

由于“营改增”,故预计今年营业税的分值应略有下降,但依然属于重点章。对于营业税主要掌握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辨析、税目与税率、计税依据的规定等,尤其是建筑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的规定。

2、企税、个税

对于企税的综合题,已经被公认为注会税法中最难的题,对于此类综合题,一般的题型是先让我们计算会计利润总额,然后进行纳税调整,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因公益性捐赠的基础是会计利润总额的12%。纳税调整涉及到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这才是企税中最基础的,也是我们需要重点复习的部分。考试常考的有三项经费的扣除、利息费用的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广宣费的扣除以及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掌握这些扣除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第一,是以什么为扣除基础的,工资、薪金? 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年度利润总额? 第二,扣

除标准是多少? 对于企税,特别纳税调整你可以不怎么复习,但扣除项目及标准一定要牢牢掌握!

个税在考试中虽然考点较多,但并不算难。工资、薪金所得是考的最多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征税问题要重点复习。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增值税制度的建立

增值税制度的建立

1954年法国成功地推行增值税后,对欧洲和世界各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到2005年,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一) 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

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征税范围也仅选择了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1984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1994年对原有的增值税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了规范化的“生产型增值税”,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

1994年建立的新的流转税法格局:

新流转税法以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主,在征收“增值税”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征收“营业税”的新的流转税法格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对第三产业的各种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形成的货物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服务流通环节征收营业税的流转环节“两税”并存的局面。

1994年建立的流转税法格局图示:

(二)2009年我国增值税的“转型”改革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基本原则

营改增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 基本原则

1. 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2. 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3. 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

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

1.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3. 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4. 电信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 在50万元以上的; 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500万为标准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的纳税人

营改增的纳税人

(一) 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按照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 ,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 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对比,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提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规则不一致。

(二) 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归纳】基本行为界定——有偿性、营业性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提示】本规定打破了应税服务的“有偿”规定,但依然坚持“营业性”的要求。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营改增的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提示】从概念上看,纳税人不等同于企业。两个以上的纳税人不等同于两个以上的企业。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

“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示】这部分内容在学习过程中要采用对比理解记忆的方法,与第二章纳税人划分标准相关政策对比理解记忆。

(一) 认定标准一般规定

1. 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相关链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50万元(生产、劳务为主) 、80万元(批发、零售为主) 。

【归纳】

无资格、新业务——500万标准;

无资格、老业务——50万元、80万元标准;

有资格(老业务) 、新业务——不需重新认定;

无资格、兼有新老业务——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 年销售额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3. 核算标准

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即: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 ,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 例外规定

1. 不能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 选择认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与第二章原认定规则有差异。

【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 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其他相同规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 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应税服务基本范围 营改增应税服务基本范围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 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

1. 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 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2014年之前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 水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 航空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相关链接】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4. 管道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 部分现代服务业——6%或17%的税率

1. 研发和技术服务——6%的税率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提示】其中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 信息技术服务——6%的税率

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 文化创意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提示】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注意辨析】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知识产权服务; 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

4. 物流辅助服务——6%的税率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注意】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5.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的税率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提示】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相关链接】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6. 鉴证咨询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注意】鉴证服务,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7. 广播影视服务——6%的税率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 服务。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 认定标准一般规定

1. 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归纳】

无资格、新业务——500万标准;

无资格、老业务——50万元、80万元标准;

有资格(老业务) 、新业务——不需重新认定;

无资格、兼有新老业务——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 年销售额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3. 核算标准

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即: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 ,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 例外规定

1. 不能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 选择认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与第二章原认定规则有差异。

【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 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其他相同规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 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的税率

营改增的税率

(一) 营改增的税率

【注意】代扣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确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三) 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解释】“营改增”出现了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指的是纳税人兼有同税种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业务,这一概念原本属于兼营的范畴,“营改增”后将其赋予了“混业经营”的新概念。对于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原则,是要求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按照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别计算纳税;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从重计算纳税。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行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对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进项税:

①境内购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接受境外应税服务——税收缴款凭证

(2)计算抵扣进项税

①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②2014年1月1日前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考点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考点

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今年变化还是很大的,尤其是增加了“营改增”。

税法的重点依旧是增消营三大流转税、企税个税两大所得税再加小税种中的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1、增消营(营改增)

由于今年新增了“营改增”,所以本阶段对于增值税的复习显得尤为重要,相对于企税,本人认为增值税还是很好拿分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必须掌握,原本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辨析就是常考点,今年又增加了“营改增”,对于“营改增”试点的“2+7”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一定要熟记,今年必考,另视同销售行为由原来的8项增加到了10项,要重点掌握,今年必考。增值税税率中除了常考点13%低税率项目需要记忆以外,今年新增的“营改增”11%和6%低税率也都要重点记忆。增值税计税方法中的特殊销售方式除了要重点掌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外还要重点掌握今年新增的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以及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在提高阶段增值税的主观题一定要多做几道典型题。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在此阶段当然要重点掌握,那些不属于范围的一定要记牢,另那些在特殊环节缴纳消费税的要记牢,比如卷烟、金银钻。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都要重点掌握。另外,消费税和增值税组价的对比以及各环节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要进行对比。

由于“营改增”,故预计今年营业税的分值应略有下降,但依然属于重点章。对于营业税主要掌握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辨析、税目与税率、计税依据的规定等,尤其是建筑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的规定。

2、企税、个税

对于企税的综合题,已经被公认为注会税法中最难的题,对于此类综合题,一般的题型是先让我们计算会计利润总额,然后进行纳税调整,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因公益性捐赠的基础是会计利润总额的12%。纳税调整涉及到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这才是企税中最基础的,也是我们需要重点复习的部分。考试常考的有三项经费的扣除、利息费用的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广宣费的扣除以及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掌握这些扣除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第一,是以什么为扣除基础的,工资、薪金? 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年度利润总额? 第二,扣

除标准是多少? 对于企税,特别纳税调整你可以不怎么复习,但扣除项目及标准一定要牢牢掌握!

个税在考试中虽然考点较多,但并不算难。工资、薪金所得是考的最多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征税问题要重点复习。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增值税制度的建立

增值税制度的建立

1954年法国成功地推行增值税后,对欧洲和世界各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到2005年,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一) 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

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征税范围也仅选择了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1984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1994年对原有的增值税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了规范化的“生产型增值税”,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

1994年建立的新的流转税法格局:

新流转税法以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主,在征收“增值税”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征收“营业税”的新的流转税法格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对第三产业的各种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形成的货物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服务流通环节征收营业税的流转环节“两税”并存的局面。

1994年建立的流转税法格局图示:

(二)2009年我国增值税的“转型”改革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基本原则

营改增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 基本原则

1. 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2. 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3. 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

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

1.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3. 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4. 电信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 在50万元以上的; 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500万为标准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的纳税人

营改增的纳税人

(一) 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按照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 ,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 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对比,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提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规则不一致。

(二) 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归纳】基本行为界定——有偿性、营业性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提示】本规定打破了应税服务的“有偿”规定,但依然坚持“营业性”的要求。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营改增的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提示】从概念上看,纳税人不等同于企业。两个以上的纳税人不等同于两个以上的企业。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

“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示】这部分内容在学习过程中要采用对比理解记忆的方法,与第二章纳税人划分标准相关政策对比理解记忆。

(一) 认定标准一般规定

1. 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相关链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50万元(生产、劳务为主) 、80万元(批发、零售为主) 。

【归纳】

无资格、新业务——500万标准;

无资格、老业务——50万元、80万元标准;

有资格(老业务) 、新业务——不需重新认定;

无资格、兼有新老业务——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 年销售额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3. 核算标准

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即: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 ,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 例外规定

1. 不能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 选择认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与第二章原认定规则有差异。

【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 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其他相同规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 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应税服务基本范围 营改增应税服务基本范围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 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

1. 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 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2014年之前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 水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 航空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相关链接】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4. 管道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 部分现代服务业——6%或17%的税率

1. 研发和技术服务——6%的税率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提示】其中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 信息技术服务——6%的税率

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 文化创意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提示】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注意辨析】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知识产权服务; 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

4. 物流辅助服务——6%的税率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注意】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5.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的税率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提示】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相关链接】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6. 鉴证咨询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注意】鉴证服务,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7. 广播影视服务——6%的税率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 服务。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 认定标准一般规定

1. 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归纳】

无资格、新业务——500万标准;

无资格、老业务——50万元、80万元标准;

有资格(老业务) 、新业务——不需重新认定;

无资格、兼有新老业务——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 年销售额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3. 核算标准

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即: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 ,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 例外规定

1. 不能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 选择认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与第二章原认定规则有差异。

【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 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其他相同规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 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营改增的税率

营改增的税率

(一) 营改增的税率

【注意】代扣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确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三) 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解释】“营改增”出现了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指的是纳税人兼有同税种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业务,这一概念原本属于兼营的范畴,“营改增”后将其赋予了“混业经营”的新概念。对于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原则,是要求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按照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别计算纳税;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从重计算纳税。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行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对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进项税:

①境内购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接受境外应税服务——税收缴款凭证

(2)计算抵扣进项税

①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②2014年1月1日前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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