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核医学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性物质贮存的防护要求

(1)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限于需用的那部分。

(2)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室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均应使用专门容器。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在运输时应有适当防护。

(4)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擦抹试验结果。

2.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

(1)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如给药不在专门场所进行时,则需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药物使用前应有屏蔽。

(2)给药用的注射器应有屏蔽。难以屏蔽时应缩短操作时间。

(3)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衬有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放射性核素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人员应注意甲状腺保护。

(5)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也不得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件。

(6)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14C和125I等核素的放免药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无需专门防护。

(7)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工作室前应洗手和作表面污染监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相应的导出限值[见附录A(补充件)]应采取去污措施。

(8)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件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水平监测,以保证超过有关导出限值的物件不携出控制区。

3.临床核医学诊断时的防护要求

(1)诊断用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2)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防护设备。

(3)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专用厕所。

(4)仅为诊断目的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受检者,进行手术时不需特殊防护措施。

4.临床核医学治疗时的防护要求

(1)使用治疗量γ放射体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用药后病人床边1.5m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控制区入口处应有放射性标志,除医护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病人也不应该随便离开该区。

(2)配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己接受治疗的病人通过非限制区。

(3)根据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形式、活度、确定病房的位置及其防护墙、地板、天花板厚度。病房应有防护栅栏,以与病人保持足够的距离,或使用附加屏蔽。限制工作人员在附近工作时间。

(4)接受治疗的病人应使用专用便器或设有专用浴室和厕所。

(5)治疗病人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作去污处理,并经表面污染辐射监测证明在导出限值以下后方可作一般处理。

(6)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腔内注射器、绷带和数料,应作污染物件处理或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7)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在出院时允许最大活度为1.1×109Bq。

(8)对近期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病人,外科手术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a.应尽可能推迟到病人体内放射性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不需要辐射安全防护时再作手术处理。

b.进行手术的外科医师及护理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仪。

c.对手术后的手术间应进行辐射监测和去污,对敖料、覆盖物等其他物件也应进行辐射监测,无法去污时可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9)对近期使用过治疗量放射性核素的病人,其死后尸体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a.当尸体内放射性水平降低到有关规定的上限值以下时,尸体的掩埋、火化、防腐无需特殊防护。

b.尸检应符合上述关于外科手术处理的原则。

c.尸检样品的病理检查,如所取组织样品放射性明显,应待其衰变至无显著放射性时进行。

5核医学治疗中患者的防护原则

(1)对患者是否采用放射性核素治疗,应根据所患疾病引起的危险与辐射损伤的危险相比较而加以全面权衡。对儿童患者应特别注意估价其潜在的利益和危险。对育龄妇女申请放射性核素治疗时应注意考虑其是否怀孕。

(2)孕妇一般不宜施用放射性核素治疗。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施用时,应当考虑终止妇振。

(3)确定施用放射性核素治疗,必须根据治疗特点和临床需要逐例进行治疗剂量设计。

(4)可以通过少量试验来获取放射性核素在体内的分布及代谢资料,以更好帮助制定治疗计划。

(5)接受治疗的育龄妇女,以其体内留存的放射性药物不致使胚胎受到约1mGy吸收剂量照射作为可否企求怀孕的控制限。例如用131I 治疗甲状腺机能亢进的育龄妇女,一般需经过6个月后方可怀孕。哺乳妇女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后应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授乳。

核医学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性物质贮存的防护要求

(1)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限于需用的那部分。

(2)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室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均应使用专门容器。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在运输时应有适当防护。

(4)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擦抹试验结果。

2.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

(1)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如给药不在专门场所进行时,则需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药物使用前应有屏蔽。

(2)给药用的注射器应有屏蔽。难以屏蔽时应缩短操作时间。

(3)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衬有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放射性核素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人员应注意甲状腺保护。

(5)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也不得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件。

(6)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14C和125I等核素的放免药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无需专门防护。

(7)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工作室前应洗手和作表面污染监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相应的导出限值[见附录A(补充件)]应采取去污措施。

(8)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件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水平监测,以保证超过有关导出限值的物件不携出控制区。

3.临床核医学诊断时的防护要求

(1)诊断用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2)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防护设备。

(3)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专用厕所。

(4)仅为诊断目的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受检者,进行手术时不需特殊防护措施。

4.临床核医学治疗时的防护要求

(1)使用治疗量γ放射体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用药后病人床边1.5m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控制区入口处应有放射性标志,除医护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病人也不应该随便离开该区。

(2)配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己接受治疗的病人通过非限制区。

(3)根据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形式、活度、确定病房的位置及其防护墙、地板、天花板厚度。病房应有防护栅栏,以与病人保持足够的距离,或使用附加屏蔽。限制工作人员在附近工作时间。

(4)接受治疗的病人应使用专用便器或设有专用浴室和厕所。

(5)治疗病人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作去污处理,并经表面污染辐射监测证明在导出限值以下后方可作一般处理。

(6)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腔内注射器、绷带和数料,应作污染物件处理或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7)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在出院时允许最大活度为1.1×109Bq。

(8)对近期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病人,外科手术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a.应尽可能推迟到病人体内放射性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不需要辐射安全防护时再作手术处理。

b.进行手术的外科医师及护理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仪。

c.对手术后的手术间应进行辐射监测和去污,对敖料、覆盖物等其他物件也应进行辐射监测,无法去污时可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9)对近期使用过治疗量放射性核素的病人,其死后尸体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a.当尸体内放射性水平降低到有关规定的上限值以下时,尸体的掩埋、火化、防腐无需特殊防护。

b.尸检应符合上述关于外科手术处理的原则。

c.尸检样品的病理检查,如所取组织样品放射性明显,应待其衰变至无显著放射性时进行。

5核医学治疗中患者的防护原则

(1)对患者是否采用放射性核素治疗,应根据所患疾病引起的危险与辐射损伤的危险相比较而加以全面权衡。对儿童患者应特别注意估价其潜在的利益和危险。对育龄妇女申请放射性核素治疗时应注意考虑其是否怀孕。

(2)孕妇一般不宜施用放射性核素治疗。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施用时,应当考虑终止妇振。

(3)确定施用放射性核素治疗,必须根据治疗特点和临床需要逐例进行治疗剂量设计。

(4)可以通过少量试验来获取放射性核素在体内的分布及代谢资料,以更好帮助制定治疗计划。

(5)接受治疗的育龄妇女,以其体内留存的放射性药物不致使胚胎受到约1mGy吸收剂量照射作为可否企求怀孕的控制限。例如用131I 治疗甲状腺机能亢进的育龄妇女,一般需经过6个月后方可怀孕。哺乳妇女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后应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授乳。


相关内容

  • 放射防护状况评估自查报告
  • *********医院二O一O年度放射防护状况评估自查报告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要求,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院认真组织全院相关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主要是医院放射防护小组及应急机构,设备科,肿瘤科,放射科,核医学科等开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 ...

  • 放射物理与防护大纲
  • 附件三: < 放射物理与防护>课程教学大纲 周学时:2 学分:1.5 一.课程概况 课程性质 < 放射物理与防护>是根据电离辐射会产生生物效应以及对机体可能产生危害的原理,研究放射线的性质.辐射对生物体的影响以及辐射防护措施和标准,以保障放射工作从业人员.被检查或治疗者及公共 ...

  • 卫生监督员考试题库(职业卫生部分)
  • 卫生监督员考试题库 (职业卫生)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根据( )年( )月( )日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 ...

  • [法律法规]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 [阅读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 ...

  • 卫监发(2012)25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 ...

  • 10-放射科管理制度
  • 放射科管理制度 总 则 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健管中心的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健康体检医学影像检查的工作质量,防范医疗风险,特制定本制 ...

  • 放射科相关制度规范等
  • 放射科工作制度 1.各项X 线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2.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射技术,特检摄片和重要摄片,待摄影胶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 3.重危或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 ...

  • 室内氡的来源_水平和控制_任天山
  • 第21卷 第5期 2001年 9月 辐射防护RadiationProtection No.5 Vol.21 Sep. 2001 室内氡的来源.水平和控制 任天山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北京,100088) 摘 要 本文介绍室内氡的来源.水平和控制方法.根据文献资料汇集得出了截至1994年中国室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