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北京一年后离职公司向员工索赔违约金 法院不予支持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北京,找到可以在京落户的工作不容易,因为名额有限。一些单位为员工办理进京落户手续,都要同时约定违约金,也就是在约定的服务期满之前,如果员工跳槽,要支付违约金。而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审结的案件显示,这样的违约金法院并不支持。

高校硕士研究生李先生毕业后,进入北京一家设备公司工作,公司为他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并约定3年服务期及违约金。入职第二年,李先生就提出离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可公司没为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先生起诉要求公司办理手续,公诉起诉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并表示,在他付违约金之前,公司无需为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经历。

劳动者一:“我毕业时也遇到这个问题,要跟单位签约,然后它给我办理户口,但我必须在单位工作满5年。如果5年内我走的话,就得向他支付违约金,我也只能是等到满5年之后才跳槽。”

劳动者二:“你不签有别人签,留京指标实在太难得了,只能硬着头皮给签了。后来想提前走,也只能等着人家和约到期后,才能够去做这件事情。”

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双方签订的《承诺书》约定:“本人李先生为设备公司招收的应届毕业生,且由公司为本人办妥进京落户各项手续,本人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现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此劳动合同,不管任何原因,如果本人没有履行此劳动合同期限,本人同意支付公司办理户口等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实际上,因为这份《承诺书》,一些劳动者确实是在交了违约金之后走人的。

劳动者三:“当时是这样的,我觉得新单位可能更适合我,而且原来合同里面也写的很清楚,我对原来接受单位也有点抱歉,所以我就交了违约金。”

其实劳动者是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维权的。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该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天内为劳动者李先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就违约金问题,我国现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除违反因培训约定服务期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此案双方签订的《承诺书》中,因办理进京落户手续所作出的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属无效。因此对于该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长年代理劳动争议诉讼的北京致诚公益律师时福茂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得随意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也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且支付了费用。如果约定了一定的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情形是关于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如果你有保密义务,在竞业限制内,不符合竞业限制的规定,你最后违反了规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符合劳动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一些用人单位感觉很冤枉,难道劳动者可以不信守承诺吗?时福茂律师给出这样的建议,从形式上来看,劳动者确实没有按照约定的服务期去履行合同,有不守信用之嫌,但留住人才不能靠强制性的规定,而应当靠单位的制度,比如提供更多的平台给他施展才华的机会,让他更有一种归属感,让他愿意在这儿服务,愿意忠实于单位,这才是用人之道。(记者孙莹)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北京,找到可以在京落户的工作不容易,因为名额有限。一些单位为员工办理进京落户手续,都要同时约定违约金,也就是在约定的服务期满之前,如果员工跳槽,要支付违约金。而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审结的案件显示,这样的违约金法院并不支持。

高校硕士研究生李先生毕业后,进入北京一家设备公司工作,公司为他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并约定3年服务期及违约金。入职第二年,李先生就提出离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可公司没为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先生起诉要求公司办理手续,公诉起诉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并表示,在他付违约金之前,公司无需为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经历。

劳动者一:“我毕业时也遇到这个问题,要跟单位签约,然后它给我办理户口,但我必须在单位工作满5年。如果5年内我走的话,就得向他支付违约金,我也只能是等到满5年之后才跳槽。”

劳动者二:“你不签有别人签,留京指标实在太难得了,只能硬着头皮给签了。后来想提前走,也只能等着人家和约到期后,才能够去做这件事情。”

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双方签订的《承诺书》约定:“本人李先生为设备公司招收的应届毕业生,且由公司为本人办妥进京落户各项手续,本人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现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此劳动合同,不管任何原因,如果本人没有履行此劳动合同期限,本人同意支付公司办理户口等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实际上,因为这份《承诺书》,一些劳动者确实是在交了违约金之后走人的。

劳动者三:“当时是这样的,我觉得新单位可能更适合我,而且原来合同里面也写的很清楚,我对原来接受单位也有点抱歉,所以我就交了违约金。”

其实劳动者是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维权的。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该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天内为劳动者李先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就违约金问题,我国现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除违反因培训约定服务期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此案双方签订的《承诺书》中,因办理进京落户手续所作出的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属无效。因此对于该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长年代理劳动争议诉讼的北京致诚公益律师时福茂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得随意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也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且支付了费用。如果约定了一定的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情形是关于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如果你有保密义务,在竞业限制内,不符合竞业限制的规定,你最后违反了规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符合劳动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一些用人单位感觉很冤枉,难道劳动者可以不信守承诺吗?时福茂律师给出这样的建议,从形式上来看,劳动者确实没有按照约定的服务期去履行合同,有不守信用之嫌,但留住人才不能靠强制性的规定,而应当靠单位的制度,比如提供更多的平台给他施展才华的机会,让他更有一种归属感,让他愿意在这儿服务,愿意忠实于单位,这才是用人之道。(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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