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规定及工作程序

目   录

1、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2、如何理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和“统帐结合”?

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何区别?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5、办理续保登记的程序和时间规定?

6、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7、“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9、什么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用途有哪些?

10、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由哪几部分构成?

11、什么是“过渡性补助”?其用途有哪些?

1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用途有哪些?

1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14、大病医疗互助的用途及其补助标准

15、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途及其补助标准

16、参保人员怎样办理住院手续?

17、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怎样支付?

19、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20、异地安置人员怎样办理参保手续?其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21、什么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何办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审批手续?其费用怎样支付?

22、什么叫特殊病种?特殊病种有哪些种类?怎样办理特殊病种的申报审批手续?特殊病种费用怎样支付?

23、哪些疾病能办理家庭病床?手续怎么办理?其费用怎样支付?

24、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变更、异动等有关手续?

25、医保IC卡遗失后怎样挂失补卡?

26、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范围)?

27、哪些药物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28、哪些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9、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及其支付标准。不纳入其支付范围的有哪些?

30、什么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我市现有哪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31、我市市属医保定点医院的等级情况?

32、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退休人员有哪些照顾?

33、我市哪些用人单位要要参加生育保险?

34、单位没有女职工或没有生育女职工的单位为什么也要参加生育保险?

35、生育保险如何缴费?

36、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37、湘潭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38、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有何规定?

39、怀孕20周以后,如果患者发生妊娠并发症需要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有没有报销?

40、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是否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41、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是多少?

42、如果碰到急产在外地或非定点医院生育怎么报销?

4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有何规定?

44、哪些情况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费用?

45、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

46、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参保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47、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48、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参保后的医疗待遇是什么?

49、伤残军人参保后其就诊及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50、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加医疗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51、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保程序和缴费标准?

52、、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保后的医疗待遇是什么?

53、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54、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5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56、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如何享受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57、什么是单病种?

58、试行部分单病种结算费用包括哪些?

59、我市暂定的单病种有哪些?

60、实行单病种后,参保病人是否会增加自付费用?

1、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的方法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手段;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四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是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员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五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2、如何理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和“统帐结合”?

“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低水平”,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必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即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只能根据“可能”,不能根据“需要”,只能提供财政和企业能够承受的基本医疗保障。

“广覆盖”,是指尽可能使所有的单位和职工参加,这是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更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没有一定的覆盖范围,就实现不了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均衡负担、统筹调剂、分散风险的功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是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

“双方负担”,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就是要改变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中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的弊端,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这既有利于扩大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也有利于克服以往实施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医疗费用节约意识。

“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行这种办法既可以发挥个人医疗帐户的积累作用,增强个人自我保障和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又可以发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互济作用,解决单位和职工大额医疗风险。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何区别?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都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险的内容,两者都为参保人员患病时提供特定的物质帮助。但两者具有较大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它由国家强制实施,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自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国家的补贴,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对劳动者应尽的一种义务,其作用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得大病时有医疗保障。而商业医疗保险没有强制性,是否参加完全根据参保人意愿;商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等价交换,保险率视险情而定,实行有收有偿,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给付办法,其管理按商业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以赢利为目的。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①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先到市医保局征缴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并汇总填报《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投保单位登记表》,报表的同时,另报软盘(软盘自备)。

②参保审核:市医保局对参保单位填写的医疗保险登记表逐项进行审核;参保单位应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便医保局进行缴费基数的审核。

③缴费基数核定后,医保局及时进行数据录入,打印缴费单据。

④参保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⑤同时购买《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病历本》和IC卡。在病历本上粘贴参保人员近期一寸相片,并填写栏目内容,经市医保局确认并加盖钢印后发至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本人保管、使用。

5、办理续保登记的程序和时间规定?

已参保单位每年在元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须办理续保登记手续,由医保局对本单位当年参保人数、人员年龄结构和缴费基数核准后,方能享受当年医保待遇。各单位具体办理时间安排表,医保局将以通知形式下发给各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续保登记,否则,因此造成停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局一概不予报销。

6、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的  6%和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费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原资金渠道按本市前三年此类人员实际支出的人均医疗费用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在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筹集。

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7、“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格以国家统计口径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来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结构成分为计时工资(包括机关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于上月25日前足额缴纳下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若按季、按年度缴纳则必须在每季初、年初缴纳)。

具体缴费办法:用人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将医疗保险费存入市医保局指定银行的医保基金收入户,持银行进帐单(受理回单)或现金缴款单到市医保局征缴科办理有关手续。单位付款时须注明单位全称和医保编码。如未注明单位全称和医保编码,我局将退回原单位。

9、什么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用途有哪些?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的医疗保险帐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以及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医疗保险费。其用途为:①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②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③个人帐户历年沉淀资金和过渡性补助(亦称铺底资金,下同)可支付住院或特殊病种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10、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由哪几部分构成?

①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0.7%划入;4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3.4%划入。

③ 参保单位缴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或退休金)的0.7%划入个人帐户。

④ 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铺底资金全部注入个人帐户。

⑤ 个人医疗帐户历年沉淀资金及其利息。

11、什么是“过渡性补助”?其用途有哪些?

过渡性补助是根据《湘潭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00]34号)文件关于“参保单位要创造条件对公务员(含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自2001年起实行三年过渡性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一个月工资(退休金)”的规定,为满足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保障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而建立的医疗补助。其经费由各单位自筹,统一划拨到市医保局,由医保局如数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过渡性补助”也称为“铺底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费用,也可用于抵付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自负段以及自负比例。单位付过渡性补助(铺底金)时,请注明该资金为过渡性补助(铺底金),未注明过渡性补助的,我局将作基本医疗保费分配。

1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用途有哪些?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除去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剩余的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即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它的特征是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互助共济。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

1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通常所说的“自负段”,它是指职工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到一定额度时统筹基金才开始支付费用的起点标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首次住院自负段为:在职人员: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1200元;退休人员:一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900元、三级医院1100元。年度内,首次以后每次住院费用的自负段为400元;二次以上在不同等级医院住院的,以其中的最高等级医院首次住院自负段作为其首次住院自负段,不足部分必须补齐(例如:某退休人员今年首次住院在一级医院,其自负段为700元,第二次住院在二级医院,其自负段除再次住院的自负段400元外,还需补齐一级医院与二级医院的自负段差额200元)。用人单位参加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则首次住院自负段均相应降低400元。具体情况见14页《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通常所说的“封顶线”,它是指年度内,统筹基金与个人分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大数额。我市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

14、大病医疗互助的用途及其补助标准

大病医疗互助是政府强制执行的,为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一定数额以下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人员,当年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以上部分至12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后,余下的费用由市医保局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具体补助标准见15页《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表》。

15、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途及其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15页《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表》。

16、参保人员怎样办理住院手续?

我市对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实行微机管理,参保人员住院凭医保IC卡及病历本并交付一定金额的“住院自负费预付款”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定点医院根据微机结算单上自负金额,对“住院自负费预付款”实行多退少补,也就是说出院时病人只需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院结清即可,剩余医疗费用由医保局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

17、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怎样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医疗互助)和个人共同分担。

按照“费用分段”的原则,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可划分为以下几个费用段次,即:“预先自付部分”

“自负段”    “统筹段”   “大病段”;按照“费用累加”的原则,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可用“累计相加”的方法计入相应的费用段次。各费用段次的支付情况如下:

预先自付部分:预先自付费用是指特检、特治、乙类药品、转外就医、异地安置等按比例自负的费用以及纯自费药品和纯自费项目等费用。这一部分费用完全由个人自付。

自负段:自负段的费用一般由个人自付,也可由个人帐户中的历年沉淀资金和铺底资金冲抵。自负段的金额大小因参保人员的类别不同、所住医院的级别不同以及单位的参保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见15页《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表》。

统筹段:统筹段又细分为0-5000元、5000以上-10000元、10000以上-25000元三个小段。进入统筹段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分担一定的比例。其分担比例因参保人员的类别不同、单位的参保类型不同以及费用所在段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分担比例见15页《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表》。

大病段:大病段是指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以上的部分至120000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段费用主要由大病医疗互助支付,但个人也要自负一定的比例。其分担比例因参保人员的类别不同、单位的参保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19、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因本市定点医院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外地诊治的,须由经治医院科室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同意,报市医保局审批并核定费用限额后方可,报帐时医保局将按核定的费用限额审核报销;未经审批的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负。同时实行市外定点制度,即:①转往指定的市外定点医院(暂定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病人先自负20%后再按有关规定报销;符合支付规定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按实报销。②转往非指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参保病人先自负30%后再按有关规定报销(为确定其住院自负段,住院时必须由所住医院出示其医院等级证明);符合支付规定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按实报销。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患病急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并报告所在单位及市医保局。住院期间的合理费用凭病历、费用明细单、发票、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等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局按转外地就医的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其符合支付规定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按实报销。

20、异地安置人员怎样办理参保手续?其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参保手续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需办理异地安置参保手续的,必须由参保单位在年初统一到市医保局征缴科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是:参保单位在年初填报的《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的备注栏内对需作异地安置的人员注明“异地安置”,并与其他参保人员一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同时在征缴科领取《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医疗定点择点登记表》(以下简称《择点表》)和《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住院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住院审核表》),按要求填写《择点表》后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征缴科办理异地安置参保手续。异地安置参保手续一经办理,年内不再变更。年度内确需新办异地安置参保手续的,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员持有效证明经市医保局征缴科严格审批后方可办理。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选择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最多不能超过三家,其中三级医院只能选择一家。

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①本市就诊的医疗费用:异地安置人员回本市,可直接持卡在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②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严格按照转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在所选择的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自负20%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按实报销。在《择点表》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同时,实行住院申报制度,即异地安置人员患病需住院时应向市医保局医疗监督审核科申报(急病可先住院后申报);高额费用开支须报告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向医保局监审科提出申请并核定费用限额,报帐时将按核定的费用限额审核报销(医保局监审科联系电话:0732-8535740或8568884)。

医疗费用报销时须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医保IC卡和医药费明细清单、发票、门诊病历,住院医疗费用还需持住院小结及《住院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报帐时间内统一到市医保局报帐。

21、什么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何办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审批手续?其费用怎样支付?

特殊检查是指应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或一次检查费在150元以上的检查。如:核磁共振、伽玛照像、ECT、CT、TCD、彩超等。

特殊治疗是指采用特殊方法并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治疗。如:体外碎石、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高压氧治疗、伽玛刀等。

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由定点医院经治医生填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申请单,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同意,经院医保办审批;10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医院新增的特检特治项目须同时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急诊可先检查、治疗,后审批)。经审批后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或特殊病种、特定检查项目),特检个人先自负20%、特治个人先自负10%后,再按医保有关规定支付;属于个人帐户支付的(普通门诊),则由个人帐户按实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22、什么叫特殊病种?特殊病种有哪些种类?怎样办理特殊病种的申报审批手续?特殊病种费用怎样支付?

某些病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符合住院条件而又可在门诊治疗的病种,称为特殊病种。

特殊病种有以下十九种,即:浸润性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三级);精神分裂症;哮喘;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高血压三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状之一者);中风;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未做放疗、化疗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做放疗、化疗者);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尿毒症透析治疗;其它(如冠心病)

特殊病种的申报时间:

每年特殊病种的申报时间分别为3月、6月、11月的1至10日。

特殊病种的申报及审定程序:

申报:

①参保人员持病历本及有关检验报告到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此三家医院为我市确定的特殊病种初审医院)的相关门诊科室领取《特殊病种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上帖上本人近期二寸照片。

②由初审医院门诊医师详细书写门诊病历,填写《审批表》眉栏内容,提出诊断依据和治疗方案,并由科主任签署意见。

审定:

①由医院医保办签署初审意见并登记备查。

②参保人员将经医院初审后的《审批表》及病历本等相关病历资料交单位统一报送至市医保局监审科,由市特殊病种专家小组最后审定并确认治疗方案和限额指标。

③3月份和6月份所审定的特殊病种当月启用;11月份所审定的特殊病种须从来年元月份起开始启用。

④特殊病种审定后,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可在申报当月的16日以后统一到监审科领回本单位特殊病种申报人员的有关资料工领取已确定的特殊病种人员的《特殊病种病历本》,交患者保管使用。

在册特殊病种人员的年度复审:

复审的申报时间:特殊病种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申报时间定在11月1-10日。经复审确认的特殊病种人员,在来年统筹帐户开卡后即可使用其限额指标。

复审的办理程序:

①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收齐本单位特殊病种人员的《特殊病种病历本》在复审的申报时间内统一送交市医保局监审科;

②由市特殊病种专家小组进行复审,并根据病历记录和治疗用药情况对部分特殊病种人员的治疗方案和限额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③由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在复审当月的16日以后统一到医保局监审科领回其《特殊病种病历本》及有关资料;

④对于不送交《特殊病种病历本》进行复审的,将视同为自动放弃特殊病种享受权利而注销其来年的特殊病种资格。

特殊病种就诊定点:

特殊病种患者就诊必须由本人直接持《特殊病种病历本》及IC卡到规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刷卡。

我市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卫校附属医院、市五医院、市康复中心、市法检医院、湘大职工医院、市公费医疗综合门诊部、市人大医务室、市芙蓉医院。

特殊病种费用的支付:

①经审定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须在本人个人帐户当年资金(即不含历年沉淀和铺底资金)用完后,个人先支付自负段400元,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②同时患几种特殊病种疾病的,按其中费用控制标准最高的一项执行;其他特殊病种费用,可在本人特殊病种年度总限额内开支。

③特殊病种人员住院的,相应核减其住院期间的特殊病种限额指标(住院时间按连续的31天为一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核减;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核减,以此类推)。

④特殊病种限额指标按月划入。当月未用完的指标,可转入下月使用。但当年指标当年有效,不转入下年使用。

23、哪些疾病能办理家庭病床?手续怎么办理?其费用怎样支付?

参保人员因患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等疾病且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住院条件者,可开设家庭病床。

办理家庭病床必须由定点医院病室科主任提出申请,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报市医保局审批备案后,可设置家庭病床,审批时核定费用限额。家庭病床一个疗程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如病情需要继续设置家庭病床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与住院医疗费用相同。家庭病床巡诊费用由个人自负。家庭病床诊治期间不得再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

24、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变更、异动等有关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破产的,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30日内到市医保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分立、兼(合)并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分立、兼(合)并后的单位分担或承担;用人单位终止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企业破产时,必须以本市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平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标准,以货币形式为退休人员缴足今后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保局方可按政策规定为破产后企业的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医疗费用。

参保单位名称、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市医保局,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工作异动、出境定居或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市医保局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结转。因死亡停保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结转或依法继承。其医保IC卡由单位经办人员将其收回交征缴科。如不及时收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单位负责承担。

25、医保IC卡遗失后怎样挂失补卡?

医保IC卡一经丢失须持单位证明或持卡者身份证、挂失者身份证,立即到市医保局办理挂失手续,否则损失自负。

IC卡一经挂失,医保局将立即注销其帐户,原IC卡相应作废。

一星期后到征缴科领取新卡。

26、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范围)?

基本药物是指根据临床基本需要、安全有效、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等原则,由国家统一确定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的药物。

《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药品是可报销的基本药物。它是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提供的药物品种,主要是疗效肯定、毒副作用小、使用广泛、价格合理、基本医疗能够承担其费用的药物。“甲类目录”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药品是可部分报销的药物。主要是疗效肯定、毒副作用小、使用相对广泛、价格比较合理、基本医疗可以部分承担其费用的药物。一般先由职工自负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甲类目录”药品由国家统一指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药品由国家统一指定,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23:08 2006-9-26医院提出申请并签名。

27、哪些药物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剂、口服泡腾剂;

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⑥《湘潭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8、哪些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交通、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生育、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

④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⑤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⑥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⑦其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以及其它超出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

29、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及其支付标准。不纳入其支付范围的有哪些?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床位费用的最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住院床位费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18元/天,一级以下(含一级)医院12元/天。急诊观察的床位费6元;门诊留观床位费不超过5元。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有:急救车费、担架费、煤火费(指自做饭菜或煎药用)、取暖费、空调费(抢救室、手术室除外)、电视费、电话费、陪护费、保温箱、膳食费、就(转)诊交通费、理发费、中药煎药费、护工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等。

30、什么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我市现有哪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合同,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合同,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我市现有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

①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五医院、市中医院、市口腔医院、市卫校附属医院、市法检医院、市仁和医院、市康复中心、市中医院北区分院(限收军干所住院病人)、市中风偏瘫研究所、湘大职工医院(限收本单位病人)、江南机器厂医院、市尔康医院(限单病种病人)。

②允许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专家门诊、市公费医疗综合门诊部、市劳保门诊、市三医院建南分院(限指定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市防疫站)本部门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门诊部、市房产管理局职工卫生所、市纺织局劳动服务公司医务室,市雨湖区公费医疗门诊部、市岳塘区人民医院(限指定单位)、雨湖区中医院(限指定单位)、湘潭县人民医院、岳塘区中西结合医院、岳塘区糖尿病医院(限糖尿病)、市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委员会卫生保健所、市建设北路医疗门诊部、市芙蓉医院、市信赖口腔医院。

③定点零售药店:湖南海诚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医药连锁店、湖南海诚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韶山路药店、市福寿堂大药号总店(解放南路)、市福寿堂大药号基建营店、市福寿堂大药号岚园连锁店、市福寿堂大药号雨湖药店、市福寿堂大药号解放南路总店、市福寿堂大药号下摄司药店、市华商药店(韶山中路)、市益寿堂药店(下摄司)、市益寿堂建设南路店、市福寿堂湘大店、市福寿堂国平店、市福寿堂车站路店、市高新区时代阳光养天和大药店、市福寿堂广云店、市福寿堂岳塘店、市福寿堂大药号友谊店、海诚大药房下摄司店、五洲通大药房超速连锁店、海诚大药房岚园店、市福寿堂板塘店、市千金大药店解放路连锁店、市溢杏德药号、市泗神庙新特药店、市岳塘区普众药堂。

④定点医务室(部分与市医保中心签定了定点合同的单位医务室。限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提供医疗服务)

31、我市市属医保定点医院的等级情况。

①三级医院:市中心医院

②二级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五医院、市中医院、市口腔医院、江南机器厂医院

③一级及一级以下:市卫校附属医院、市法检医院、市仁和医院、市尔康医院、市康复中心、市中医院北区分院、市中风偏瘫研究所、湘大职工医院等

32、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退休人员有哪些照顾?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退休人员的照顾归纳起来有“一高”、“两低”、“一免”。

“一高”是指: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的比例要高于在职职工;

“两低”是指:在同级医院住院时,退休人员首次住院自负段比在职职工低100元;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时,其自付比例要低于同一费用段次的在职职工;

“一免”是指: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3、我市哪些用人单位要要参加生育保险?

答: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均必须参加生育保险。还可以概括为,我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全部捆绑式参加生育保险。

34、单位没有女职工或没有生育女职工的单位为什么也要参加生育保险?

答:国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既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均衡单位负担,实现公平竞争和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需要。如果不能有效地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不仅会影响单位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会导致一些单位不愿意招用女职工,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侵害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所以说,单位不论是否有女职工或生育女职工,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35、生育保险如何缴费?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一个缴费基数),按月向医保局以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36、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1)计划内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2)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费用;

(3)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

(4)按规定享受的生育补助金等。

37、湘潭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05年暂定为:湘潭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二医院、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共五家医院。

38、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有何规定?

答:参保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怀孕20周后,由单位医保专干持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湘潭市生育保险待遇证》等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并将其个人信息下载至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妊娠20周后的检查费,先由个人垫付,产假结束后,由单位医保专干带齐证件到市医保局按《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个人只需缴纳婴儿的医疗费和个人的特殊要求发生的费用。

39、怀孕20周以后,如果患者发生妊娠并发症需要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孕妇因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及严重的分娩并发症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标准定额结算,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40、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是否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没有起付标准,个人如无特殊情况,只需交婴儿的医疗费。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41、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是多少?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暂定为:

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含侧切)       1000元

阴道难产无产时并发症                   1300元

剖宫产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             2300元

难产性剖宫产                           2500元

妊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剖宫产           3000元

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阴道分娩无产后出血   1500元

阴道分娩并产后出血(输血2个)         2200元

剖宫产并发产后出血(输血2个)                3400元

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并产后出血(输血2个)4000元

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妊28周——产后4周)   5000元

妊娠期疾病治疗(不包括终止妊娠)              1500元

上环、取环     各50元    早孕人流、药流、钳刮   105元

中孕引产         300元    皮下埋植术             100元

输卵管结扎术    200元    输卵管复通术          30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100元    输精管复通术          3000元

计生手术并发症 2000元

42、急产在外地或非定点医院生育怎么报销?

由单位医保专干持生育证、医疗服务机构急产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湘潭市生育保险待遇证》及发票到生育保险科审核并按《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报销。

4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有何规定?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医治并发症的第一次费用,按《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实施上述手术以及由手术引起的疾病治疗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44、哪些情况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费用?

(1)《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规定项目之外的;

(2)超过《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规定的支付项目及标准的;

(3)早孕反应、保胎所发生的费用;

(4)不孕症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5)人类生殖工程(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费用;

(6)婴儿医治、护理、保健等费用;

(7)孕期合并症及孕产期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

(8)无痛分娩、无痛人流、术后镇痛;

(9)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

(10)个人特殊要求(如住家庭病房等);

(11)未经批准到非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实施节育手术的医疗费。

45、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

两种情况:一是参保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规定生育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二是参保单位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内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46、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参保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①中央省属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由其单位负责,市属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到市医保局征缴科办理参保手续。

②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带参保人的个人档案和《转业军官证》。

③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领取《职工医疗保险病历本》和IC卡,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并粘贴参保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经市医保局确认加盖钢印后发给参保人保管使用。

47、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①缴费时间:2004年4月1日至30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此后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对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和缴费的,保费仍须从规定时间缴起,但缴费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②缴费标准:在职军转干部以市本级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04年暂定11900元),按8%(个人2%,单位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暂按每人每年90元缴纳。退休军转干部按市本级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医疗费实际支出平均水平缴费(2005年暂定1400元),大病互助费暂按每人每年90元缴纳。

③缴费来源:在职军转干部个人缴纳的2%和大病互助费90元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的6%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渠道解决。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年缴纳的1400元,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省、市有关文件确定的渠道解决,大病互助费90元由个人负担。

48、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参保后的医疗待遇是什么?

答:企业军转干部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我市医保参保人员相应待遇,退休军转干部个人帐户资金以市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上年度的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入。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有条件参保的,应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49、伤残军人参保后其就诊及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伤残军人就诊:须选择我市规定的十三家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和设置在原人大医务室和市芙蓉医院的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点(电话8219096、8523293),在定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各大医院均设有离休干部专科诊疗室,为离休干部及伤残军人提供医疗服务,一般情况由专科诊室进行诊疗。

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对门诊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1、可直接刷卡门诊就医的年度指标限额为2000元/人/年,指标用完后须采用现金垫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由单位统一收集,于每月16-24日到医保中心离干科按规定审核报销。

2、一般疾病每月门诊费用不超过300元(含IC卡上限额指标),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由离干科根据病情审核后方予报销。

50、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加医疗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必须是经市委老干局认定的离休干部的遗孀或配偶,且无固定收入,年龄在50周岁以上,或年龄在50周岁以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1、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保程序和缴费标准?

①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由离休干部(含生前)所在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征缴科办理参保手续。

②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持市委老干局身份认定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有效证明,领取并填报《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③缴费标准:按市本级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平均医保支出水平确定。今年的缴费标准暂定为119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100元/人.年,大病医疗互助90元/人.年(由个人承担)。

④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领取《职工医疗保险病历本》和IC卡,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并粘贴参保人近期一寸相片,经市医保中心确认加盖钢印后发给参保人员保管使用。

52、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保后的医疗待遇是什么?

符合参保条件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将享受参保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其个人帐户资金以市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上年度的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入。

无故中断缴费的,将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3、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仅依靠提供劳务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取得合法收入的人员。

54、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手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统一到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如实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对其参保资格进行初审,并统一造册送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参保资格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

5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数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本统筹地区大病医疗互助费缴费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今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随着经济发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一并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的,必须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

(一)凡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缴费;

(二)30周岁以上(不含30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的,从2004年1月1日起缴费;

(三)凡年满40周岁以上(不含40周岁)的,从40周岁起缴费。

56、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不建立个人帐户,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全部作为医疗统筹基金,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时间应与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直接挂钩。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18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规定时间以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参保缴费手续的,则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参加了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办理了续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从缴费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30天后办理手续的,按中断参保处理。凡因难以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停保的人员,停保前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办理确认和停保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停保的下月起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保欠费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0天,否则,视为无故停保,按中断参保处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办理了停保手续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停保60天内要求复保的,应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缴从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自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对于无故中断缴费超过30天而停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除按复保要求办理复保手续并补缴停保期间和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外,同时缴纳自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每日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复保后从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之日起6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后,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入的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按转入单位的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和管理。

57、什么是单病种?

单病种是指病情单一,无并发症和合并症、或合并症无需紧急治疗的病种。单病种实行费用包干,定额结算。从2005年7月1日起在我市试行部分单病种费用包干结算办法。

58、试行部分单病种结算费用包括哪些?

试行部分单病种结算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化验费、特定检查、特定治疗费、手术费等一切费用。包干医院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医疗费用。若参保人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但需本人或亲属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签名。

59、我市暂定的单病种有哪些?

我市暂定的单病种有:精神病(内科)、子宫肌瘤(手术)、卵巢囊肿(手术)、白内障(手术)、鼻窦炎(内镜手术)、扁桃体炎(手术)、乳腺癌(根治术)、食道癌(根治术)、甲亢(手术)、甲瘤(手术)、急性阑尾炎(手术)、腹外疝(手术)、胆囊炎/结石/息肉(胆囊摘除术)、内痔/外痔/混合痔(手术)、肛周脓肿/肛瘘(手术)、前列腺增生(气化电切/等离子电切)、膀胱结石(手术)、输尿管结石(切开取石)、椎间盘突出症(综合治疗/手术)

60、实行单病种后,参保病人是否会增加自付费用?

参保病人住院仍按现行的医保政策不变进行结算。超过规定结算标准的部分全部由医院负担,亦不得收取病人分阶段自付费用,低于结算标准的病人出院,病人按实际费用与医院结算。

目   录

1、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2、如何理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和“统帐结合”?

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何区别?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5、办理续保登记的程序和时间规定?

6、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7、“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9、什么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用途有哪些?

10、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由哪几部分构成?

11、什么是“过渡性补助”?其用途有哪些?

1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用途有哪些?

1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14、大病医疗互助的用途及其补助标准

15、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途及其补助标准

16、参保人员怎样办理住院手续?

17、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怎样支付?

19、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20、异地安置人员怎样办理参保手续?其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21、什么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何办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审批手续?其费用怎样支付?

22、什么叫特殊病种?特殊病种有哪些种类?怎样办理特殊病种的申报审批手续?特殊病种费用怎样支付?

23、哪些疾病能办理家庭病床?手续怎么办理?其费用怎样支付?

24、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变更、异动等有关手续?

25、医保IC卡遗失后怎样挂失补卡?

26、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范围)?

27、哪些药物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28、哪些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9、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及其支付标准。不纳入其支付范围的有哪些?

30、什么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我市现有哪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31、我市市属医保定点医院的等级情况?

32、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退休人员有哪些照顾?

33、我市哪些用人单位要要参加生育保险?

34、单位没有女职工或没有生育女职工的单位为什么也要参加生育保险?

35、生育保险如何缴费?

36、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37、湘潭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38、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有何规定?

39、怀孕20周以后,如果患者发生妊娠并发症需要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有没有报销?

40、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是否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41、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是多少?

42、如果碰到急产在外地或非定点医院生育怎么报销?

4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有何规定?

44、哪些情况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费用?

45、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

46、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参保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47、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48、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参保后的医疗待遇是什么?

49、伤残军人参保后其就诊及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50、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加医疗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51、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保程序和缴费标准?

52、、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保后的医疗待遇是什么?

53、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54、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5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56、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如何享受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57、什么是单病种?

58、试行部分单病种结算费用包括哪些?

59、我市暂定的单病种有哪些?

60、实行单病种后,参保病人是否会增加自付费用?

1、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的方法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手段;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四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是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员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五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2、如何理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和“统帐结合”?

“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低水平”,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必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即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只能根据“可能”,不能根据“需要”,只能提供财政和企业能够承受的基本医疗保障。

“广覆盖”,是指尽可能使所有的单位和职工参加,这是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更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没有一定的覆盖范围,就实现不了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均衡负担、统筹调剂、分散风险的功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是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

“双方负担”,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就是要改变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中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的弊端,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这既有利于扩大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也有利于克服以往实施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医疗费用节约意识。

“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行这种办法既可以发挥个人医疗帐户的积累作用,增强个人自我保障和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又可以发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互济作用,解决单位和职工大额医疗风险。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何区别?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都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险的内容,两者都为参保人员患病时提供特定的物质帮助。但两者具有较大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它由国家强制实施,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自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国家的补贴,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对劳动者应尽的一种义务,其作用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得大病时有医疗保障。而商业医疗保险没有强制性,是否参加完全根据参保人意愿;商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等价交换,保险率视险情而定,实行有收有偿,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给付办法,其管理按商业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以赢利为目的。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①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先到市医保局征缴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并汇总填报《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投保单位登记表》,报表的同时,另报软盘(软盘自备)。

②参保审核:市医保局对参保单位填写的医疗保险登记表逐项进行审核;参保单位应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便医保局进行缴费基数的审核。

③缴费基数核定后,医保局及时进行数据录入,打印缴费单据。

④参保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⑤同时购买《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病历本》和IC卡。在病历本上粘贴参保人员近期一寸相片,并填写栏目内容,经市医保局确认并加盖钢印后发至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本人保管、使用。

5、办理续保登记的程序和时间规定?

已参保单位每年在元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须办理续保登记手续,由医保局对本单位当年参保人数、人员年龄结构和缴费基数核准后,方能享受当年医保待遇。各单位具体办理时间安排表,医保局将以通知形式下发给各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续保登记,否则,因此造成停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局一概不予报销。

6、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的  6%和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费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原资金渠道按本市前三年此类人员实际支出的人均医疗费用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在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筹集。

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7、“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格以国家统计口径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来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结构成分为计时工资(包括机关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于上月25日前足额缴纳下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若按季、按年度缴纳则必须在每季初、年初缴纳)。

具体缴费办法:用人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将医疗保险费存入市医保局指定银行的医保基金收入户,持银行进帐单(受理回单)或现金缴款单到市医保局征缴科办理有关手续。单位付款时须注明单位全称和医保编码。如未注明单位全称和医保编码,我局将退回原单位。

9、什么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用途有哪些?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的医疗保险帐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以及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医疗保险费。其用途为:①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②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③个人帐户历年沉淀资金和过渡性补助(亦称铺底资金,下同)可支付住院或特殊病种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10、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由哪几部分构成?

①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0.7%划入;4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3.4%划入。

③ 参保单位缴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或退休金)的0.7%划入个人帐户。

④ 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铺底资金全部注入个人帐户。

⑤ 个人医疗帐户历年沉淀资金及其利息。

11、什么是“过渡性补助”?其用途有哪些?

过渡性补助是根据《湘潭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00]34号)文件关于“参保单位要创造条件对公务员(含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自2001年起实行三年过渡性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一个月工资(退休金)”的规定,为满足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保障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而建立的医疗补助。其经费由各单位自筹,统一划拨到市医保局,由医保局如数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过渡性补助”也称为“铺底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费用,也可用于抵付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自负段以及自负比例。单位付过渡性补助(铺底金)时,请注明该资金为过渡性补助(铺底金),未注明过渡性补助的,我局将作基本医疗保费分配。

1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用途有哪些?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除去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剩余的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即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它的特征是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互助共济。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

1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通常所说的“自负段”,它是指职工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到一定额度时统筹基金才开始支付费用的起点标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首次住院自负段为:在职人员: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1200元;退休人员:一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900元、三级医院1100元。年度内,首次以后每次住院费用的自负段为400元;二次以上在不同等级医院住院的,以其中的最高等级医院首次住院自负段作为其首次住院自负段,不足部分必须补齐(例如:某退休人员今年首次住院在一级医院,其自负段为700元,第二次住院在二级医院,其自负段除再次住院的自负段400元外,还需补齐一级医院与二级医院的自负段差额200元)。用人单位参加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则首次住院自负段均相应降低400元。具体情况见14页《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通常所说的“封顶线”,它是指年度内,统筹基金与个人分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大数额。我市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

14、大病医疗互助的用途及其补助标准

大病医疗互助是政府强制执行的,为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一定数额以下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人员,当年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以上部分至12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后,余下的费用由市医保局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具体补助标准见15页《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表》。

15、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途及其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15页《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表》。

16、参保人员怎样办理住院手续?

我市对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实行微机管理,参保人员住院凭医保IC卡及病历本并交付一定金额的“住院自负费预付款”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定点医院根据微机结算单上自负金额,对“住院自负费预付款”实行多退少补,也就是说出院时病人只需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院结清即可,剩余医疗费用由医保局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

17、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怎样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医疗互助)和个人共同分担。

按照“费用分段”的原则,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可划分为以下几个费用段次,即:“预先自付部分”

“自负段”    “统筹段”   “大病段”;按照“费用累加”的原则,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可用“累计相加”的方法计入相应的费用段次。各费用段次的支付情况如下:

预先自付部分:预先自付费用是指特检、特治、乙类药品、转外就医、异地安置等按比例自负的费用以及纯自费药品和纯自费项目等费用。这一部分费用完全由个人自付。

自负段:自负段的费用一般由个人自付,也可由个人帐户中的历年沉淀资金和铺底资金冲抵。自负段的金额大小因参保人员的类别不同、所住医院的级别不同以及单位的参保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见15页《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表》。

统筹段:统筹段又细分为0-5000元、5000以上-10000元、10000以上-25000元三个小段。进入统筹段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分担一定的比例。其分担比例因参保人员的类别不同、单位的参保类型不同以及费用所在段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分担比例见15页《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表》。

大病段:大病段是指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以上的部分至120000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段费用主要由大病医疗互助支付,但个人也要自负一定的比例。其分担比例因参保人员的类别不同、单位的参保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19、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因本市定点医院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外地诊治的,须由经治医院科室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同意,报市医保局审批并核定费用限额后方可,报帐时医保局将按核定的费用限额审核报销;未经审批的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负。同时实行市外定点制度,即:①转往指定的市外定点医院(暂定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病人先自负20%后再按有关规定报销;符合支付规定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按实报销。②转往非指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参保病人先自负30%后再按有关规定报销(为确定其住院自负段,住院时必须由所住医院出示其医院等级证明);符合支付规定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按实报销。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患病急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并报告所在单位及市医保局。住院期间的合理费用凭病历、费用明细单、发票、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等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局按转外地就医的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其符合支付规定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按实报销。

20、异地安置人员怎样办理参保手续?其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参保手续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需办理异地安置参保手续的,必须由参保单位在年初统一到市医保局征缴科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是:参保单位在年初填报的《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的备注栏内对需作异地安置的人员注明“异地安置”,并与其他参保人员一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同时在征缴科领取《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医疗定点择点登记表》(以下简称《择点表》)和《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住院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住院审核表》),按要求填写《择点表》后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征缴科办理异地安置参保手续。异地安置参保手续一经办理,年内不再变更。年度内确需新办异地安置参保手续的,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员持有效证明经市医保局征缴科严格审批后方可办理。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选择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最多不能超过三家,其中三级医院只能选择一家。

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①本市就诊的医疗费用:异地安置人员回本市,可直接持卡在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②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严格按照转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在所选择的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自负20%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按实报销。在《择点表》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同时,实行住院申报制度,即异地安置人员患病需住院时应向市医保局医疗监督审核科申报(急病可先住院后申报);高额费用开支须报告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向医保局监审科提出申请并核定费用限额,报帐时将按核定的费用限额审核报销(医保局监审科联系电话:0732-8535740或8568884)。

医疗费用报销时须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医保IC卡和医药费明细清单、发票、门诊病历,住院医疗费用还需持住院小结及《住院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报帐时间内统一到市医保局报帐。

21、什么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何办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审批手续?其费用怎样支付?

特殊检查是指应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或一次检查费在150元以上的检查。如:核磁共振、伽玛照像、ECT、CT、TCD、彩超等。

特殊治疗是指采用特殊方法并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治疗。如:体外碎石、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高压氧治疗、伽玛刀等。

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由定点医院经治医生填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申请单,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同意,经院医保办审批;10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医院新增的特检特治项目须同时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急诊可先检查、治疗,后审批)。经审批后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或特殊病种、特定检查项目),特检个人先自负20%、特治个人先自负10%后,再按医保有关规定支付;属于个人帐户支付的(普通门诊),则由个人帐户按实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22、什么叫特殊病种?特殊病种有哪些种类?怎样办理特殊病种的申报审批手续?特殊病种费用怎样支付?

某些病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符合住院条件而又可在门诊治疗的病种,称为特殊病种。

特殊病种有以下十九种,即:浸润性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三级);精神分裂症;哮喘;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高血压三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状之一者);中风;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未做放疗、化疗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做放疗、化疗者);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尿毒症透析治疗;其它(如冠心病)

特殊病种的申报时间:

每年特殊病种的申报时间分别为3月、6月、11月的1至10日。

特殊病种的申报及审定程序:

申报:

①参保人员持病历本及有关检验报告到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此三家医院为我市确定的特殊病种初审医院)的相关门诊科室领取《特殊病种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上帖上本人近期二寸照片。

②由初审医院门诊医师详细书写门诊病历,填写《审批表》眉栏内容,提出诊断依据和治疗方案,并由科主任签署意见。

审定:

①由医院医保办签署初审意见并登记备查。

②参保人员将经医院初审后的《审批表》及病历本等相关病历资料交单位统一报送至市医保局监审科,由市特殊病种专家小组最后审定并确认治疗方案和限额指标。

③3月份和6月份所审定的特殊病种当月启用;11月份所审定的特殊病种须从来年元月份起开始启用。

④特殊病种审定后,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可在申报当月的16日以后统一到监审科领回本单位特殊病种申报人员的有关资料工领取已确定的特殊病种人员的《特殊病种病历本》,交患者保管使用。

在册特殊病种人员的年度复审:

复审的申报时间:特殊病种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申报时间定在11月1-10日。经复审确认的特殊病种人员,在来年统筹帐户开卡后即可使用其限额指标。

复审的办理程序:

①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收齐本单位特殊病种人员的《特殊病种病历本》在复审的申报时间内统一送交市医保局监审科;

②由市特殊病种专家小组进行复审,并根据病历记录和治疗用药情况对部分特殊病种人员的治疗方案和限额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③由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在复审当月的16日以后统一到医保局监审科领回其《特殊病种病历本》及有关资料;

④对于不送交《特殊病种病历本》进行复审的,将视同为自动放弃特殊病种享受权利而注销其来年的特殊病种资格。

特殊病种就诊定点:

特殊病种患者就诊必须由本人直接持《特殊病种病历本》及IC卡到规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刷卡。

我市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卫校附属医院、市五医院、市康复中心、市法检医院、湘大职工医院、市公费医疗综合门诊部、市人大医务室、市芙蓉医院。

特殊病种费用的支付:

①经审定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须在本人个人帐户当年资金(即不含历年沉淀和铺底资金)用完后,个人先支付自负段400元,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②同时患几种特殊病种疾病的,按其中费用控制标准最高的一项执行;其他特殊病种费用,可在本人特殊病种年度总限额内开支。

③特殊病种人员住院的,相应核减其住院期间的特殊病种限额指标(住院时间按连续的31天为一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核减;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核减,以此类推)。

④特殊病种限额指标按月划入。当月未用完的指标,可转入下月使用。但当年指标当年有效,不转入下年使用。

23、哪些疾病能办理家庭病床?手续怎么办理?其费用怎样支付?

参保人员因患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等疾病且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住院条件者,可开设家庭病床。

办理家庭病床必须由定点医院病室科主任提出申请,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报市医保局审批备案后,可设置家庭病床,审批时核定费用限额。家庭病床一个疗程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如病情需要继续设置家庭病床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与住院医疗费用相同。家庭病床巡诊费用由个人自负。家庭病床诊治期间不得再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

24、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变更、异动等有关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破产的,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30日内到市医保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分立、兼(合)并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分立、兼(合)并后的单位分担或承担;用人单位终止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企业破产时,必须以本市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平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标准,以货币形式为退休人员缴足今后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保局方可按政策规定为破产后企业的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医疗费用。

参保单位名称、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市医保局,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工作异动、出境定居或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市医保局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结转。因死亡停保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结转或依法继承。其医保IC卡由单位经办人员将其收回交征缴科。如不及时收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单位负责承担。

25、医保IC卡遗失后怎样挂失补卡?

医保IC卡一经丢失须持单位证明或持卡者身份证、挂失者身份证,立即到市医保局办理挂失手续,否则损失自负。

IC卡一经挂失,医保局将立即注销其帐户,原IC卡相应作废。

一星期后到征缴科领取新卡。

26、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范围)?

基本药物是指根据临床基本需要、安全有效、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等原则,由国家统一确定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的药物。

《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药品是可报销的基本药物。它是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提供的药物品种,主要是疗效肯定、毒副作用小、使用广泛、价格合理、基本医疗能够承担其费用的药物。“甲类目录”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药品是可部分报销的药物。主要是疗效肯定、毒副作用小、使用相对广泛、价格比较合理、基本医疗可以部分承担其费用的药物。一般先由职工自负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甲类目录”药品由国家统一指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药品由国家统一指定,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23:08 2006-9-26医院提出申请并签名。

27、哪些药物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剂、口服泡腾剂;

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⑥《湘潭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8、哪些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交通、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生育、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

④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⑤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⑥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⑦其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以及其它超出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

29、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及其支付标准。不纳入其支付范围的有哪些?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床位费用的最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住院床位费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18元/天,一级以下(含一级)医院12元/天。急诊观察的床位费6元;门诊留观床位费不超过5元。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有:急救车费、担架费、煤火费(指自做饭菜或煎药用)、取暖费、空调费(抢救室、手术室除外)、电视费、电话费、陪护费、保温箱、膳食费、就(转)诊交通费、理发费、中药煎药费、护工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等。

30、什么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我市现有哪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合同,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合同,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我市现有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

①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五医院、市中医院、市口腔医院、市卫校附属医院、市法检医院、市仁和医院、市康复中心、市中医院北区分院(限收军干所住院病人)、市中风偏瘫研究所、湘大职工医院(限收本单位病人)、江南机器厂医院、市尔康医院(限单病种病人)。

②允许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专家门诊、市公费医疗综合门诊部、市劳保门诊、市三医院建南分院(限指定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市防疫站)本部门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门诊部、市房产管理局职工卫生所、市纺织局劳动服务公司医务室,市雨湖区公费医疗门诊部、市岳塘区人民医院(限指定单位)、雨湖区中医院(限指定单位)、湘潭县人民医院、岳塘区中西结合医院、岳塘区糖尿病医院(限糖尿病)、市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委员会卫生保健所、市建设北路医疗门诊部、市芙蓉医院、市信赖口腔医院。

③定点零售药店:湖南海诚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医药连锁店、湖南海诚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韶山路药店、市福寿堂大药号总店(解放南路)、市福寿堂大药号基建营店、市福寿堂大药号岚园连锁店、市福寿堂大药号雨湖药店、市福寿堂大药号解放南路总店、市福寿堂大药号下摄司药店、市华商药店(韶山中路)、市益寿堂药店(下摄司)、市益寿堂建设南路店、市福寿堂湘大店、市福寿堂国平店、市福寿堂车站路店、市高新区时代阳光养天和大药店、市福寿堂广云店、市福寿堂岳塘店、市福寿堂大药号友谊店、海诚大药房下摄司店、五洲通大药房超速连锁店、海诚大药房岚园店、市福寿堂板塘店、市千金大药店解放路连锁店、市溢杏德药号、市泗神庙新特药店、市岳塘区普众药堂。

④定点医务室(部分与市医保中心签定了定点合同的单位医务室。限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提供医疗服务)

31、我市市属医保定点医院的等级情况。

①三级医院:市中心医院

②二级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五医院、市中医院、市口腔医院、江南机器厂医院

③一级及一级以下:市卫校附属医院、市法检医院、市仁和医院、市尔康医院、市康复中心、市中医院北区分院、市中风偏瘫研究所、湘大职工医院等

32、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退休人员有哪些照顾?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退休人员的照顾归纳起来有“一高”、“两低”、“一免”。

“一高”是指: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的比例要高于在职职工;

“两低”是指:在同级医院住院时,退休人员首次住院自负段比在职职工低100元;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时,其自付比例要低于同一费用段次的在职职工;

“一免”是指: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3、我市哪些用人单位要要参加生育保险?

答: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均必须参加生育保险。还可以概括为,我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全部捆绑式参加生育保险。

34、单位没有女职工或没有生育女职工的单位为什么也要参加生育保险?

答:国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既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均衡单位负担,实现公平竞争和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需要。如果不能有效地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不仅会影响单位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会导致一些单位不愿意招用女职工,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侵害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所以说,单位不论是否有女职工或生育女职工,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35、生育保险如何缴费?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一个缴费基数),按月向医保局以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36、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1)计划内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2)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费用;

(3)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

(4)按规定享受的生育补助金等。

37、湘潭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05年暂定为:湘潭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二医院、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共五家医院。

38、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有何规定?

答:参保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怀孕20周后,由单位医保专干持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湘潭市生育保险待遇证》等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并将其个人信息下载至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妊娠20周后的检查费,先由个人垫付,产假结束后,由单位医保专干带齐证件到市医保局按《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个人只需缴纳婴儿的医疗费和个人的特殊要求发生的费用。

39、怀孕20周以后,如果患者发生妊娠并发症需要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孕妇因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及严重的分娩并发症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标准定额结算,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40、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是否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没有起付标准,个人如无特殊情况,只需交婴儿的医疗费。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41、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是多少?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暂定为:

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含侧切)       1000元

阴道难产无产时并发症                   1300元

剖宫产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             2300元

难产性剖宫产                           2500元

妊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剖宫产           3000元

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阴道分娩无产后出血   1500元

阴道分娩并产后出血(输血2个)         2200元

剖宫产并发产后出血(输血2个)                3400元

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并产后出血(输血2个)4000元

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妊28周——产后4周)   5000元

妊娠期疾病治疗(不包括终止妊娠)              1500元

上环、取环     各50元    早孕人流、药流、钳刮   105元

中孕引产         300元    皮下埋植术             100元

输卵管结扎术    200元    输卵管复通术          30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100元    输精管复通术          3000元

计生手术并发症 2000元

42、急产在外地或非定点医院生育怎么报销?

由单位医保专干持生育证、医疗服务机构急产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湘潭市生育保险待遇证》及发票到生育保险科审核并按《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报销。

4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有何规定?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医治并发症的第一次费用,按《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实施上述手术以及由手术引起的疾病治疗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44、哪些情况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费用?

(1)《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规定项目之外的;

(2)超过《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规定的支付项目及标准的;

(3)早孕反应、保胎所发生的费用;

(4)不孕症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5)人类生殖工程(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费用;

(6)婴儿医治、护理、保健等费用;

(7)孕期合并症及孕产期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

(8)无痛分娩、无痛人流、术后镇痛;

(9)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

(10)个人特殊要求(如住家庭病房等);

(11)未经批准到非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实施节育手术的医疗费。

45、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

两种情况:一是参保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规定生育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二是参保单位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内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46、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参保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①中央省属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由其单位负责,市属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到市医保局征缴科办理参保手续。

②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带参保人的个人档案和《转业军官证》。

③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领取《职工医疗保险病历本》和IC卡,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并粘贴参保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经市医保局确认加盖钢印后发给参保人保管使用。

47、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①缴费时间:2004年4月1日至30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此后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对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和缴费的,保费仍须从规定时间缴起,但缴费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②缴费标准:在职军转干部以市本级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04年暂定11900元),按8%(个人2%,单位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暂按每人每年90元缴纳。退休军转干部按市本级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医疗费实际支出平均水平缴费(2005年暂定1400元),大病互助费暂按每人每年90元缴纳。

③缴费来源:在职军转干部个人缴纳的2%和大病互助费90元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的6%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渠道解决。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年缴纳的1400元,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省、市有关文件确定的渠道解决,大病互助费90元由个人负担。

48、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参保后的医疗待遇是什么?

答:企业军转干部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我市医保参保人员相应待遇,退休军转干部个人帐户资金以市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上年度的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入。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有条件参保的,应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49、伤残军人参保后其就诊及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伤残军人就诊:须选择我市规定的十三家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和设置在原人大医务室和市芙蓉医院的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点(电话8219096、8523293),在定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各大医院均设有离休干部专科诊疗室,为离休干部及伤残军人提供医疗服务,一般情况由专科诊室进行诊疗。

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对门诊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1、可直接刷卡门诊就医的年度指标限额为2000元/人/年,指标用完后须采用现金垫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由单位统一收集,于每月16-24日到医保中心离干科按规定审核报销。

2、一般疾病每月门诊费用不超过300元(含IC卡上限额指标),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由离干科根据病情审核后方予报销。

50、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加医疗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必须是经市委老干局认定的离休干部的遗孀或配偶,且无固定收入,年龄在50周岁以上,或年龄在50周岁以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1、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保程序和缴费标准?

①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由离休干部(含生前)所在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征缴科办理参保手续。

②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持市委老干局身份认定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有效证明,领取并填报《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③缴费标准:按市本级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平均医保支出水平确定。今年的缴费标准暂定为119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100元/人.年,大病医疗互助90元/人.年(由个人承担)。

④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领取《职工医疗保险病历本》和IC卡,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并粘贴参保人近期一寸相片,经市医保中心确认加盖钢印后发给参保人员保管使用。

52、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保后的医疗待遇是什么?

符合参保条件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将享受参保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其个人帐户资金以市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上年度的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入。

无故中断缴费的,将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3、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仅依靠提供劳务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取得合法收入的人员。

54、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手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统一到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如实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对其参保资格进行初审,并统一造册送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参保资格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

5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数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本统筹地区大病医疗互助费缴费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今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随着经济发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一并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的,必须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

(一)凡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缴费;

(二)30周岁以上(不含30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的,从2004年1月1日起缴费;

(三)凡年满40周岁以上(不含40周岁)的,从40周岁起缴费。

56、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不建立个人帐户,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全部作为医疗统筹基金,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时间应与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直接挂钩。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18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规定时间以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参保缴费手续的,则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参加了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办理了续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从缴费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30天后办理手续的,按中断参保处理。凡因难以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停保的人员,停保前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办理确认和停保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停保的下月起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保欠费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0天,否则,视为无故停保,按中断参保处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办理了停保手续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停保60天内要求复保的,应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缴从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自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对于无故中断缴费超过30天而停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除按复保要求办理复保手续并补缴停保期间和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外,同时缴纳自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每日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复保后从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之日起6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后,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入的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按转入单位的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和管理。

57、什么是单病种?

单病种是指病情单一,无并发症和合并症、或合并症无需紧急治疗的病种。单病种实行费用包干,定额结算。从2005年7月1日起在我市试行部分单病种费用包干结算办法。

58、试行部分单病种结算费用包括哪些?

试行部分单病种结算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化验费、特定检查、特定治疗费、手术费等一切费用。包干医院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医疗费用。若参保人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但需本人或亲属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签名。

59、我市暂定的单病种有哪些?

我市暂定的单病种有:精神病(内科)、子宫肌瘤(手术)、卵巢囊肿(手术)、白内障(手术)、鼻窦炎(内镜手术)、扁桃体炎(手术)、乳腺癌(根治术)、食道癌(根治术)、甲亢(手术)、甲瘤(手术)、急性阑尾炎(手术)、腹外疝(手术)、胆囊炎/结石/息肉(胆囊摘除术)、内痔/外痔/混合痔(手术)、肛周脓肿/肛瘘(手术)、前列腺增生(气化电切/等离子电切)、膀胱结石(手术)、输尿管结石(切开取石)、椎间盘突出症(综合治疗/手术)

60、实行单病种后,参保病人是否会增加自付费用?

参保病人住院仍按现行的医保政策不变进行结算。超过规定结算标准的部分全部由医院负担,亦不得收取病人分阶段自付费用,低于结算标准的病人出院,病人按实际费用与医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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