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关于调整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和高值医用
材料报销限价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师生员工的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医疗待遇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参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劳社[2007]24号)精神,将我校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部分高值医用材料的报销项目及支付限价做如下调整:
一、用药范围
我校公费医疗用药范围,执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省直公费医疗药品目录》(鲁劳社[2007]27号,以下简称省直《药品目录》)。原执行的《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和《山东省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999年版)同时废止。 二、用药管理
省直《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仍按学校现行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的甲、乙类药品报销比例执行;备注栏中列明限制使用条件的药品,要严格按限
制规定使用。未按限制规定使用的药品或使用未列入省直《药品目录》的药品,学校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三、部分高值医用材料报销限价及管理
我校高值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的报销项目及支付限价,遵照山东省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的通知》(鲁劳社[2007]24号)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在最高限价之内的部分,离休人员给予全部报销,其余人员给予报销80%;超出最高限价的部分不予报销。
离休人员植入人工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仍执行山东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省直医疗统管单位离休干部置入人工器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39号)的限价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部分不予报销。
学校各类人员使用高值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超出最高报销限价的自理部分,不再作为享受山大综字[2004]18号文件申领大病补助的基数。 四、规范血液制品使用管理
我校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使用,遵照《山东省省直公费医疗药品目录》(鲁劳社[2007]27号)的规定执行。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不纳入公费医疗基
本用药范围,特殊适应症(详见附件2)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其费用离休人员给予全部报销,其余人员给予报销80%。
五、加强用药和诊疗管理
本次我校调整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和高值医用材料报销项目及限价标准,充分体现了学校对广大师生员工的关心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各定点医院对我校公费医疗患者要因病施治,严格按照规定检查、治疗、用药,要建立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签字制度,确需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应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各校区医院要加强对医疗经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政策,强化监督,杜绝浪费。
六、实施时间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住院病人的住院费用报销按本通知执行。从2007年7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规定审计并报销住院费(含经审计的大额门诊费)的人员,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按本通知精神重新审核后再次办理报销。
(二)校外门诊的费用报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即: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发生的校外门诊的费用,按本通知的规定给予报销。
(三)校内门诊用药范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
凡是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仍按学校原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高值医用材料项目及最高支付限价表 2.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适应症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山东大学关于调整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和高值医用
材料报销限价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师生员工的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医疗待遇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参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劳社[2007]24号)精神,将我校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部分高值医用材料的报销项目及支付限价做如下调整:
一、用药范围
我校公费医疗用药范围,执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省直公费医疗药品目录》(鲁劳社[2007]27号,以下简称省直《药品目录》)。原执行的《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和《山东省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999年版)同时废止。 二、用药管理
省直《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仍按学校现行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的甲、乙类药品报销比例执行;备注栏中列明限制使用条件的药品,要严格按限
制规定使用。未按限制规定使用的药品或使用未列入省直《药品目录》的药品,学校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三、部分高值医用材料报销限价及管理
我校高值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的报销项目及支付限价,遵照山东省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的通知》(鲁劳社[2007]24号)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在最高限价之内的部分,离休人员给予全部报销,其余人员给予报销80%;超出最高限价的部分不予报销。
离休人员植入人工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仍执行山东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省直医疗统管单位离休干部置入人工器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39号)的限价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部分不予报销。
学校各类人员使用高值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超出最高报销限价的自理部分,不再作为享受山大综字[2004]18号文件申领大病补助的基数。 四、规范血液制品使用管理
我校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使用,遵照《山东省省直公费医疗药品目录》(鲁劳社[2007]27号)的规定执行。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不纳入公费医疗基
本用药范围,特殊适应症(详见附件2)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其费用离休人员给予全部报销,其余人员给予报销80%。
五、加强用药和诊疗管理
本次我校调整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和高值医用材料报销项目及限价标准,充分体现了学校对广大师生员工的关心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各定点医院对我校公费医疗患者要因病施治,严格按照规定检查、治疗、用药,要建立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签字制度,确需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应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各校区医院要加强对医疗经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政策,强化监督,杜绝浪费。
六、实施时间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住院病人的住院费用报销按本通知执行。从2007年7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规定审计并报销住院费(含经审计的大额门诊费)的人员,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按本通知精神重新审核后再次办理报销。
(二)校外门诊的费用报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即: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发生的校外门诊的费用,按本通知的规定给予报销。
(三)校内门诊用药范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
凡是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仍按学校原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高值医用材料项目及最高支付限价表 2.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适应症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