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

  a.付款
  1.如果商品运送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以下简称为联合国),联合国应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内付款, (a) (b)不分先后。
  2.如果商品运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联合国应在收到a)卖家商品发票和b)海关运输文件和其它合同规定的文件的30天内付款,(a) (b)不分先后。
  3.除非由联合国另外授权,根据合同,每一批货物应有单独的发票,在这些发票正面的右上角应注明采购批号。
  4.合同中所列价格不能增加,联合国也不付因推迟付款而引起的罚款,除非有书面明确的协议。
  5.在收到货物后,联合国应有充足的时间来检查货物和拒收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依照合同付款不应视为商品已被接收。

  b.免税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七章中规定, 对于联合国官方用途的进出口商品,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构将免缴所有的直接税以及关税。因此,卖方授权联合国从卖方的发票中扣除代表这类税收的款项。扣除这类税收后的付款为联合国的全额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c.出口许可证
  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卖方应具有此类许可证。

  d.损失风险
  货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丢失、损害或毁坏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e.商品及包装的完好
  卖方应保证商品及其包装符合规格,能在正常情况下以及联合国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在产品工艺和质量上没有差错。卖方应同时保证商品包装或外包装足以牢固,能保护该商品。

  f.联合国的权力
  如果因卖方没能按条款规定执行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或未能按约定时间运送全部或部分货物,联合国在给卖

方容许改正的合理时间,容许其改正之后通知并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权力:
  1.从其它供应商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货物,同时联合国要求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多余的费用。联合国行使该项权力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
  2.拒绝接受部分或所有的货物。
  3.终止此合同。

  g.受让与资不抵债
  1.除非得到了联合国的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规定的卖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受让、转让、许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2.如卖方出现破产,或由于卖方破产而导致卖方控制改变,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其它利益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此合同。

  h.联合国名称和标记的使用
  卖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联合国名称、标记、联合国正式图章或联合国的缩写。

  i.禁止广告
  卖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布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

  j.仲裁
  任何由于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论或赔偿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违约,都应依据uncitral的仲裁法规加以解决,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情况除外。签约方应服从对此类争论或赔偿要求的仲裁结果。

  k.特权和豁免权
  任何出现在基本条件和合同中的条款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特权和豁免权的弃置。

  采购服务的基本条件:

  1.0 法人地位:签约方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签约人与联合国签约。任何情况下,签约方的工作人员和分包人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的雇员或代理人。

  2.0 指令源: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工作时, 签约方不应寻求或接受联合国以外的任何权力机构的指令。签约方应避免任何有损于联合国的行为,履行合同并尽全力维护联合国的利益。

  3.0 签约方对雇员应负的责任:签约方应对其雇员专业和技术水平负责,并根据合同所需挑选能可靠有效地完成合同任务的雇员,他们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具备高尚的品格和优秀的职业道德。

  4.0 转让:卖方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卖方的任何权利,利益或责任转让,委派,许诺,安排给其他人,除非有联合国书面同意。

  5.0 分包:如果签约方需要将服务分包,那么签约方必须预先取得联合国对分包人的书面同意和认证。联合国对分包人的认可并不解除约方的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分包人所签协议必须和联合国所签合同条款一致。

  6.0 官员不能渔利:签约方必须保证,没有任何联合国的官员收受或将收受由签约方提供的任何与合同及其签订有关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签约方同意,违背这条规则等同于违背合同的根本规则。

  7.0 保障:如果因签约方及其雇员和转包人执行合同而产生了任何后果,签约方都需保证联合国以及联合国官员、代理人、公务员和雇员不受到法律起诉,不承担赔付要求和任何性质的责任,保障他们的利益,并且由签约方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这条规定也适用于如处理工人赔偿要求及责任和有关专利发明创造等事宜。

  8.0 第三方责任保险:

  8.1 签约方应对自己的财产和执行合同所需设备进行投保和续保。

  8.2 签约方应提供并延续必要的工人赔偿保险或这类保险的等同物,用于支付因执行合同带来的人身伤害和死亡赔偿。

  8.3 签约方应提供并延续足够数额的责任保险,用于赔付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时产生的第三方伤亡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因执行与合同有关的工作时,签约方、签约方的雇员、代理人或分包人操作自己的或租用他人的车、船、飞机或其它设备时产生的这类损失。

  8.4 除工人赔偿保险外,此款下所有的保单都应:

  i) 将联合国作为附加被保险人;

  ii) 323包含债权转让弃权书,放弃不利于联合国的向担保方的债权转让;

  iii) 在作出有关保险项目的取消或改变的30天前,确保联合国收到保险公司的书面通知。

  8.5 签约方应按要求向联合国出具本款下规定的充足投保证明。

  9.0 抵押权/扣押权:签约方不允许将本身对任何人的工作或材料欠款抵押/扣押权列入于政府办公室或联合国档案。

  10.0 设备所有权:任何由联合国提供的设备和供应其处理权属于联合国,在合同结束之后应或在签约方不再需要此设备时归还联合国。除正常磨损外,这些设备在归还时应保持原样。签约方负责向联合国赔偿除正常磨损以外的设备损坏。

  11.0 版权,专利和其它产权:与联合国合同产品直接有关的专利版权,品牌或知识产权均应属联合国所有,根据联合国的要求,签约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办理一切必要的文件,全面协助保护这类所有权并依据适用的法律条文将它们让渡与联合国。

  12.0 联合国名称,标记和正式印章的使用:卖方不得用广告的形式或公开宣扬卖方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卖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联合国名称、标记、正式印章或者联合国的缩写用于与卖方有关的商业和其它用途。

  13.0 文件和信息的保密性

  13.1 签约方因履行合同时收集或收到的所有地图、绘图、照片、报告、建议、估计,文件和所有其它搜集的资料数据应视为联合国的财产,以上所有提及的资料应保密,在合同结束时只能交由联合国授权的官员。

  13.2 除非联合国授权同意,签约方不能与联合国以外的个人,政府或其它任何机构交流自己知道但联合国尚未公开的任何信息,签约方也不能将这些信息应用于私人用途。这些规定并不随合同的终止而取消。

  14.0 不可抗力;其它变化

  14.1 如一旦有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且签约方被认为无力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签约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联合国并告知有关细节。签约方还须通知联合国任何阻碍或者可能阻碍合同执行的情况。在接到本条款所要求的通知后,联合国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它认为合适的措施,其中包括给予签约方一段时间以延期执行合同。

  14.2 如果认定签约方因不可抗力的缘故将无力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和无力承担合同规定应付之责任,那么联合国有权依据15条“终结”条款之规定,暂时中止或者终结该合同,所不同的是通知的时间为7天而非30天。

  14.3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应解释为大自然、战争(无论是否公开宣战)、入侵、暴动、叛乱,或其它具有相似性质的事件。

  15.0 终结

  15.1 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合同,但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依据下面16条 “仲裁”进行的仲裁的开始不应被视为合同就此终结。

  15.2 如果联合国机构的指示或资金被取消或终止,联合国有权在任何时候终结合同。签约方在收到通知前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将由联合国补偿。

  15.3 无论本条中哪一种终止合同的情况,联合国都只会支付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那部分商品或服务。

  15.4 如果签约方经法庭裁决破产,清偿或者资不抵债;或者,签约方因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让渡决定;再或者,因签约方资不抵债而派驻破产管理人,那么,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自己其它利益的情况下,立刻终止该合同。签约方应立刻通知联合国上述事件的发生。

  16.0 解决争端

  16.1 友好解决:签约双方应尽可能地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因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争端,争议或赔偿,友好解决因毁约、合同终结、无效合同等引起或相关的争端、争议或赔偿。如果双方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那么调解应依据uncitral的调解规定,或者以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

  16.2 仲裁在解决因合同引起或与合同相关的,或解决因毁约、合同终结、无效合同等引起或相关的争端、争议或赔偿时,除非在签约双方一方收到另一方提出的友好解决方案(在上一条款中提及)后60天内已经友好解决,否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仲裁,以uncitral的仲裁规则处理。任何一方都可以按意愿请求美国仲裁联合会为仲裁提供指导性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仲裁联合会即承担责任并被视为是经指定的仲裁单位。仲裁法庭没有裁决惩罚性赔偿的权力。合同双方应遵守仲裁关于争端、争议和赔偿作出的最后决定。

  17.0 特权和豁免:本合同中没有任何内容可被视为或暗示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任何权力的弃置。

  18.0 免税

  18.1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united nations)的第七部分特别规定,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依据其进出口商品的正式官方用途,免于缴纳除公用事业服务费以外的所有直接税、关税和类似性质的所有费用。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18.2 除非签约方在付款前已与联合国进行磋商,或者,联合国特别要求签约方缴纳税收和关税,否则卖方授权同意联合国的付款额是从卖方的发票中减去上面提及的税收或关税后的余款。在后一种情况下,签约方必须向联合国提供已缴纳这些税款、关税和收费的书面证据,并证实它们的权威性。

  19.0 遵守法律:签约方在执行合同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

  20.0 修改权:根据《联合国金融规章制度》,只有负责签订合同的联合国机构才具有代表联合国同意对该合同所做的修改和变动,或者同意对某一条款的弃置或与签约方建立额外的合同联系。相应地,除非合同的修正是由签约方和负责签订合同的联合国机构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的,否则,任何对合同的修改和变动都应视为无效。

  a.付款
  1.如果商品运送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以下简称为联合国),联合国应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内付款, (a) (b)不分先后。
  2.如果商品运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联合国应在收到a)卖家商品发票和b)海关运输文件和其它合同规定的文件的30天内付款,(a) (b)不分先后。
  3.除非由联合国另外授权,根据合同,每一批货物应有单独的发票,在这些发票正面的右上角应注明采购批号。
  4.合同中所列价格不能增加,联合国也不付因推迟付款而引起的罚款,除非有书面明确的协议。
  5.在收到货物后,联合国应有充足的时间来检查货物和拒收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依照合同付款不应视为商品已被接收。

  b.免税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七章中规定, 对于联合国官方用途的进出口商品,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构将免缴所有的直接税以及关税。因此,卖方授权联合国从卖方的发票中扣除代表这类税收的款项。扣除这类税收后的付款为联合国的全额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c.出口许可证
  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卖方应具有此类许可证。

  d.损失风险
  货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丢失、损害或毁坏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e.商品及包装的完好
  卖方应保证商品及其包装符合规格,能在正常情况下以及联合国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在产品工艺和质量上没有差错。卖方应同时保证商品包装或外包装足以牢固,能保护该商品。

  f.联合国的权力
  如果因卖方没能按条款规定执行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或未能按约定时间运送全部或部分货物,联合国在给卖

方容许改正的合理时间,容许其改正之后通知并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权力:
  1.从其它供应商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货物,同时联合国要求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多余的费用。联合国行使该项权力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
  2.拒绝接受部分或所有的货物。
  3.终止此合同。

  g.受让与资不抵债
  1.除非得到了联合国的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规定的卖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受让、转让、许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2.如卖方出现破产,或由于卖方破产而导致卖方控制改变,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其它利益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此合同。

  h.联合国名称和标记的使用
  卖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联合国名称、标记、联合国正式图章或联合国的缩写。

  i.禁止广告
  卖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布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

  j.仲裁
  任何由于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论或赔偿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违约,都应依据uncitral的仲裁法规加以解决,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情况除外。签约方应服从对此类争论或赔偿要求的仲裁结果。

  k.特权和豁免权
  任何出现在基本条件和合同中的条款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特权和豁免权的弃置。

  采购服务的基本条件:

  1.0 法人地位:签约方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签约人与联合国签约。任何情况下,签约方的工作人员和分包人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的雇员或代理人。

  2.0 指令源: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工作时, 签约方不应寻求或接受联合国以外的任何权力机构的指令。签约方应避免任何有损于联合国的行为,履行合同并尽全力维护联合国的利益。

  3.0 签约方对雇员应负的责任:签约方应对其雇员专业和技术水平负责,并根据合同所需挑选能可靠有效地完成合同任务的雇员,他们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具备高尚的品格和优秀的职业道德。

  4.0 转让:卖方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卖方的任何权利,利益或责任转让,委派,许诺,安排给其他人,除非有联合国书面同意。

  5.0 分包:如果签约方需要将服务分包,那么签约方必须预先取得联合国对分包人的书面同意和认证。联合国对分包人的认可并不解除约方的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分包人所签协议必须和联合国所签合同条款一致。

  6.0 官员不能渔利:签约方必须保证,没有任何联合国的官员收受或将收受由签约方提供的任何与合同及其签订有关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签约方同意,违背这条规则等同于违背合同的根本规则。

  7.0 保障:如果因签约方及其雇员和转包人执行合同而产生了任何后果,签约方都需保证联合国以及联合国官员、代理人、公务员和雇员不受到法律起诉,不承担赔付要求和任何性质的责任,保障他们的利益,并且由签约方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这条规定也适用于如处理工人赔偿要求及责任和有关专利发明创造等事宜。

  8.0 第三方责任保险:

  8.1 签约方应对自己的财产和执行合同所需设备进行投保和续保。

  8.2 签约方应提供并延续必要的工人赔偿保险或这类保险的等同物,用于支付因执行合同带来的人身伤害和死亡赔偿。

  8.3 签约方应提供并延续足够数额的责任保险,用于赔付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时产生的第三方伤亡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因执行与合同有关的工作时,签约方、签约方的雇员、代理人或分包人操作自己的或租用他人的车、船、飞机或其它设备时产生的这类损失。

  8.4 除工人赔偿保险外,此款下所有的保单都应:

  i) 将联合国作为附加被保险人;

  ii) 323包含债权转让弃权书,放弃不利于联合国的向担保方的债权转让;

  iii) 在作出有关保险项目的取消或改变的30天前,确保联合国收到保险公司的书面通知。

  8.5 签约方应按要求向联合国出具本款下规定的充足投保证明。

  9.0 抵押权/扣押权:签约方不允许将本身对任何人的工作或材料欠款抵押/扣押权列入于政府办公室或联合国档案。

  10.0 设备所有权:任何由联合国提供的设备和供应其处理权属于联合国,在合同结束之后应或在签约方不再需要此设备时归还联合国。除正常磨损外,这些设备在归还时应保持原样。签约方负责向联合国赔偿除正常磨损以外的设备损坏。

  11.0 版权,专利和其它产权:与联合国合同产品直接有关的专利版权,品牌或知识产权均应属联合国所有,根据联合国的要求,签约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办理一切必要的文件,全面协助保护这类所有权并依据适用的法律条文将它们让渡与联合国。

  12.0 联合国名称,标记和正式印章的使用:卖方不得用广告的形式或公开宣扬卖方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卖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联合国名称、标记、正式印章或者联合国的缩写用于与卖方有关的商业和其它用途。

  13.0 文件和信息的保密性

  13.1 签约方因履行合同时收集或收到的所有地图、绘图、照片、报告、建议、估计,文件和所有其它搜集的资料数据应视为联合国的财产,以上所有提及的资料应保密,在合同结束时只能交由联合国授权的官员。

  13.2 除非联合国授权同意,签约方不能与联合国以外的个人,政府或其它任何机构交流自己知道但联合国尚未公开的任何信息,签约方也不能将这些信息应用于私人用途。这些规定并不随合同的终止而取消。

  14.0 不可抗力;其它变化

  14.1 如一旦有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且签约方被认为无力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签约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联合国并告知有关细节。签约方还须通知联合国任何阻碍或者可能阻碍合同执行的情况。在接到本条款所要求的通知后,联合国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它认为合适的措施,其中包括给予签约方一段时间以延期执行合同。

  14.2 如果认定签约方因不可抗力的缘故将无力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和无力承担合同规定应付之责任,那么联合国有权依据15条“终结”条款之规定,暂时中止或者终结该合同,所不同的是通知的时间为7天而非30天。

  14.3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应解释为大自然、战争(无论是否公开宣战)、入侵、暴动、叛乱,或其它具有相似性质的事件。

  15.0 终结

  15.1 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合同,但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依据下面16条 “仲裁”进行的仲裁的开始不应被视为合同就此终结。

  15.2 如果联合国机构的指示或资金被取消或终止,联合国有权在任何时候终结合同。签约方在收到通知前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将由联合国补偿。

  15.3 无论本条中哪一种终止合同的情况,联合国都只会支付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那部分商品或服务。

  15.4 如果签约方经法庭裁决破产,清偿或者资不抵债;或者,签约方因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让渡决定;再或者,因签约方资不抵债而派驻破产管理人,那么,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自己其它利益的情况下,立刻终止该合同。签约方应立刻通知联合国上述事件的发生。

  16.0 解决争端

  16.1 友好解决:签约双方应尽可能地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因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争端,争议或赔偿,友好解决因毁约、合同终结、无效合同等引起或相关的争端、争议或赔偿。如果双方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那么调解应依据uncitral的调解规定,或者以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

  16.2 仲裁在解决因合同引起或与合同相关的,或解决因毁约、合同终结、无效合同等引起或相关的争端、争议或赔偿时,除非在签约双方一方收到另一方提出的友好解决方案(在上一条款中提及)后60天内已经友好解决,否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仲裁,以uncitral的仲裁规则处理。任何一方都可以按意愿请求美国仲裁联合会为仲裁提供指导性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仲裁联合会即承担责任并被视为是经指定的仲裁单位。仲裁法庭没有裁决惩罚性赔偿的权力。合同双方应遵守仲裁关于争端、争议和赔偿作出的最后决定。

  17.0 特权和豁免:本合同中没有任何内容可被视为或暗示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任何权力的弃置。

  18.0 免税

  18.1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united nations)的第七部分特别规定,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依据其进出口商品的正式官方用途,免于缴纳除公用事业服务费以外的所有直接税、关税和类似性质的所有费用。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18.2 除非签约方在付款前已与联合国进行磋商,或者,联合国特别要求签约方缴纳税收和关税,否则卖方授权同意联合国的付款额是从卖方的发票中减去上面提及的税收或关税后的余款。在后一种情况下,签约方必须向联合国提供已缴纳这些税款、关税和收费的书面证据,并证实它们的权威性。

  19.0 遵守法律:签约方在执行合同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

  20.0 修改权:根据《联合国金融规章制度》,只有负责签订合同的联合国机构才具有代表联合国同意对该合同所做的修改和变动,或者同意对某一条款的弃置或与签约方建立额外的合同联系。相应地,除非合同的修正是由签约方和负责签订合同的联合国机构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的,否则,任何对合同的修改和变动都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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