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人大.议会历史沿革及主要职能的资料

中外议会制度的

历史沿革、主要职能、区别及改革方向

一、中外人大、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1、议会制度的起源。当今世界200多个国家有180余个国家建立了各种代议制机构。英国被称为“议会之母”,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个通过革命和改革建立资本主义代议制度政体的国度。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得干涉国会事务,无权废止国会制定的法律,国会议员拥有自己表达意见的权利,国会议员需经选举产生,从而使议会成为英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

2、中国代议制度的产生。中国代议制民主的端倪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预备立宪承诺九年后召开国会实施代议制民主政治。清政府企图为期九年的以预备立宪来挽救摇摇欲坠的王朝梦想,在辛亥革命的炮声中破灭了。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的爆发与胜利和1912年1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标志着近代中国创立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政体艰难而又充满曲折的历程的开始。中华民国从南京临时政府的诞生到南京国民政府的灭亡,历时37年。在37年的岁月中,中国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是近代中国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草创和初步确立的时期,1910年11月21日,各省都督府代表在汉口开会,并于12月2日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首次用法律形式确认共和国政体的诞生和专制君主政体的灭亡。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首任临时大总统,昭示着历时两千多年的地主阶级君主制政体的终结。

二是北京政府时期,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迁往北京到北伐战争胜利前(1914年4月-1927年4月)这一段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确立和发展了代议共和制度,与旧式军阀之间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这一时期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是在民主共和旗臶掩盖下的军事独裁政治。

三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从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到蒋介石政权迁至台湾(1927年4月-1949年9月),其实质是国民党领导下的国民政府体制,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以党治国的集权制度。

3、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了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会议还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在全国推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15日,在普选基础之上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至此,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付诸实施。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刘少奇。副委员长分别为宋庆龄(女)、林伯渠、李济深、张澜、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

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程潜,秘书长为彭真。

目前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吴邦国,副委员长分别为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女)、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维吾尔族)、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女)、桑国卫,秘书长为李建国(兼)。

4、广东地方各级人大制度沿革。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同年3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5月开始,广东省全面开展选举工作。在基层普选的基础上,全省8个省辖市和98个县普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用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于1954年8月1日在广州召开广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此,广东省从乡、县、市、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系统地建立起来了,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广东正式建立。

1955年1月召开的广东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改为省人民委员会。这次会上,陶铸被选举为广东省省长,成为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首任广东省省长。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和法律遭到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严重破坏,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停止了一切活动。这一非常时期,广东省被视为第二、三、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并逐步发展和完善。1977年12月召开广东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省各市、县和广州市的市辖区也在1981年上半年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1979年12月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坚真当选为第五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此后,从六届至十届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有罗天、林若、朱森林、张帼英、卢钟鹤、黄丽满当选为常委会主任。现在是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欧广源为常委会主任。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9月在广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设立。在此之前,由广州市人民委员会代行使市人大常设机关职权。历任常委会主任分别为范华、欧初、赖竹岩、黄伟宁、曾庆申、黄华华、林树森、朱小丹、张桂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至今为第十三届常委会,目前,第十四届市人大代表已选举产生,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即将选举产生。

萝岗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5年9月25-28日召开。萝岗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52名,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12名,常委会下设法制工委与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财经

工委、城建工委与华侨工委(合署办公)、教科文卫工委与农村工委(合署办公)、办公室与选联工委(合署办公)等工作委员会;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现实有代表为157名,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18名。

二、我国人大组织的职权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作为国家权力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其中主要是立法权、决策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1、立法权。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权为人民代表大会所独享,是其最重要的权力。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县级以下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拥有立法权。

2、决策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拥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决定本行政区的重大方针政策,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等等。

3、监督权。按照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拥有广泛的监督权。首先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听取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有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各级政府提出质询案,被质询的政府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有权审查各级政府对人大决议的执行情况。

4、任免权。按照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拥有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成员的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军委其他组成人员;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两院其他重要成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也有权罢免上述相应的人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相应地有权任免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中外人大、议会制度的比较

中国代议制与西方相比,具有几个明显特点:

1、从代表的产生方式观察。西方国家如美国,从县、州到联邦的各级议员,一般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中国,只有县、乡两级代表是由选民直选,县以上的市、省及全国人大代表都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

2、从人大权限范围观察。西方代议制民主制度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国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一般不产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不对其负责。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如前所述,更加广泛。它甚至可以履行一切它认为应当由它履行的权力。

3、从政党相互关系观察。西方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是独立的国家主权机关,包括执政党在内的所有政党虽然通过国会中的本党成员而对国会发生实际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和幕后的,没有一个党派可以凌驾于作为主权机关的国会之上,任何政党只有通过议会才能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发生影响。中国的情况则完全不是这样。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宪法同时也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即四项基本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是我国人大区别于西方议会的显著特点。

近年来,人大制度有了长足发展。但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到,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还远远没有落实。乔石委员长曾经这样讲过:“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好制度,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一些具体的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和工作方式上

还存在缺陷。要按照宪法规定,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使人大真正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成为能够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很显然,乔石的意思是说,人大现在还不是有足够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它还没有能够完全实现宪法赋予它的各种权力。人们日常生活中,习惯将人大比喻为“橡皮图章”,就是人大现实地位的形象反映。

四、人大制度的改革方向

1、逐步改革选举制度。(1)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从1979年扩大直接选举改革已经20多年了。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根据中国选举状况的调查研究,我国公民已经完全具备了在县乡两级实行行政首长直接选举的条件,将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较大市和省级也是完全可行的。实行直接选举是马克思主义民主选举理论的应有之义。今天我国正在建设高度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国家,而公民还只能选举基层的县乡人大代表,这与马克思主义直接选举的民主理论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很不相称。民主实践是最好的民主培训班,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选举水平也只有在民主实践中不断提高。不予实践,永远不能提高民主水平,国家的民主就永远不能发展。扩大民主选举是解决官员腐败,建立真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制政府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当前我国各种社会矛盾的根本措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的官员和政府,通过竞争产生优秀的政治官员,从根本上解决或遏制政治社会中的种种恶疾。(2)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1979

年以后,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之一是实行了人大代表和政府副职领导人的差额选举。但是,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没有完全实行差额选举。按《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一般实行差额选举,但也可等额选举。由于法律规定有意留有余地,而各地方实际做法都在搞等额选举。没有差额就没有选择余地,没有选择余地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因此,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等额选举的做法有待改变。(3)实行以居住地为选民登记地的选民登记办法。当前大量民工流向发达城市。据有关专家推算,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全国总共约有1.4亿人因采取户籍所在地登记选民而不能参加居住地选举。由于外地打工者不能参与当地政府的选举和政权建设,使得外地人口较多的地方政权性质也发生变化,政权只是当地人的政权,而不是全体市民的政权。尽管你在当地长期居住和纳了税,外地人的利益根本上还是得不到保障,这会严重影响国家有关法律的执行。比如在东莞有个镇,当地户籍人口才七千人,而外籍民工达十万人。外来人员没有选举权,当地政府完全偏向了投资者,就不可能很好执行劳动法、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劳动者权利得不到维护,他们成了真正被统治者。有人统计,在珠三角某些城市一年因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的劳工断指案上千件,专门实施手指再造的外科医生成了一个热门职业。(4)缩小以至取消以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办法,逐步实行以居住地的方法划分选区。我国城市划分选区是以单位为主,如果选民没有工作单位的才会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带来诸多弊端。单位有行政隶

属关系,领导决定指派代表候选人的现象就难以避免。我们可以试想,在一个企业选代表,这个单位的职工中,有几个人会不选企业领导人呢?单位选区不利于发扬民主。如果以居住地为选区,无论你是局长、处长还是科长,无论你是教师还是医生,无论你是知识分子,还是体力劳动者,大家在一个居住区,没有单位的隶属关系,都是平等的,因而有利于民主的发挥,真正选出有能力、有热情、有责任的人大代表。(5)实行公开、平等的竞选。民主的核心是选举权。但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前提,是选民要享有知情权。如果对候选人的背景一无所知,也不知候选人的主张如何,选民怎么会有兴趣去投票呢?

要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求权,就必须设立竞选权。只要展开竞选,候选人的背景和主张才能为选民所知,才能让选民作出选择。

要设立竞选权,就必须设立言论自由权,包括新闻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候选人不可能和每一个选民都直接交谈,其背景、主张只能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诸于众,这就是要求言论自由权,同时还要防止言论自由权的滥用,不能歪曲候选人的真实情况。

有选举权还必须有罢免权。民主不能仅仅表现在投票刹那间,为了防止官员当选之后变成脱僵野马,就必须设立罢免权。选举不是万能的,也可能选错人,但选错了还应该有选下去的办法,选上去和选下去是缺一不可的。

现行选举没有活力,选民和代表对选举没有兴趣,投票带有盲

目性,选出的代表不是优秀者,都与缺少选举竞争机制有关。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让候选人自我介绍,相互竞争,以充分展示个人的能力。竞选是解决选民厌选,从而搞活选举,激发选民热情,并产生对人民负责的代表或国家机构领导人的最好途径。选举竞争必然产生优秀的人才,这一点已经被民主选举的实践证明。很多人担心竞选会产生种种弊端从而会污染政治。民主国家实践证明,竞选的弊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规范加以消除或控制,只要制定公正、透明的选举规则,是完全可以做到公平、平等有序的选举。

2、改革代表制度。当前我国人大代表绝大部分都是兼职代表,通俗地说人大代表都是业余的。这些业余的人大代表的正式职业往往是政府部门各级官员、企事业单位领导。要使人大代表真正发挥作用,应该努力做到人大代表职业化。你要愿意做好人民的代表,就要辞去其他职务,专心致志地为人民服务。做好了人民给你报酬,做不好,人民罢免你。否则,就改变不了“哑巴”代表、“瞌睡”代表、“观风”代表、“举手”代表的现状。人大代表作为公意代表,不能与其他具体的职业的身份混同,要实行由职业代表来代表不同的利益团体,以消除职业和身份的冲突。当前,我们尤其要注意改变官员、企业家兼任人大代表的现象。

官员、企业家兼任人大代表的现象有许多弊端。一是改变人大会议的民主性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几乎成了干部会。由于各级领导干部与会,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人代会有时成了书记、市长的工作布臵会和下面官员、企业领导的汇报会。

代表官员化,形成实际上代表成份不平等,普通代表缺少话语权。第二,领导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而人大经常要开会讨论,领导经常缺席,影响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领导干部当代表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开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政府官员同时就是代表,自己监督自己,很难! 所以,改变人大代表业余化、官员化的现象,实行人大代表职业化势在必行。这也是世界范围议会、议员的通行做法。

3、加强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的功能。有人对当前人大工作编的顺口溜是:“制定别人已经制定了的法律,决定人家已经决定了的问题,任免组织已经确定了的人员,监督领导让你监督的问题” 、“审议报告唱赞歌,述职评议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 。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否则,有负人民的期望。

在落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方面,必须破除一种错误观念,认为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监督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职权,但是,它主要还是决定机关,代表民意决定重大事情。而现在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权基本没有得到行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更多地进行了一些监督工作的探索。所以,人们的眼中人民代表大会越来越变成了一个监督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在这样定位自己,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误解!

人民代表大会首先是决定机构,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项应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不尊重,是对人民权利不尊重,也是对宪法不尊重的表现。

人民代表大会权力要回归到决定权位臵上,不能滑到监督机关的位臵上去。人民代表大会要决定重大事项,对税收财政预算问题,对城市的规划和发展,城市的拆迁和改造政策,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理问题,国家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等。都是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问题。如果理解这些事项都由政府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只有监督的份,那就错了,那就会改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决定机关而不仅是监督机关。

4、改革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方式。(1)要延长会期。据学者介绍,美国国会两年内会期是十二个月,日本国会一年内会期150天,英国国会一年内7个月,而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议15天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年举行6次,每次4天左右,加起来也不到24天。仅为西方国家议会会期的四分之一左右,会期太短。人民代表大会要真正行使权力,就必须让它有充分的时间讨论决定问题,所以首先要延长会期。

(2)大会发言实行辩论制度。要求大会作决定的事项,至少应在常委会公开辩论,努力使辩论程序法定化。这样,有利于提高会议的审议能力,提高审议质量。(3)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现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都是为常委会领导提供服务,而对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上不提供服务。于是出现一些有责任的代表自行打广告征求民众意见和自费起草法律议案情况。据学者介绍,美国国会平均每位众议员有17名个人助理,每

位参议员有44位立法幕僚或助手。要使代表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就应给代表或委员提供专业服务。当前可行的做法,为代表或委员配备必要的助手,这些助手可以是常委会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代表或委员提供相应的技术、信息和经费、咨询上和帮助,提供信息咨询、研究报告和起草、审议法律议案等服务。助手和常委会工作人员的业绩由代表评定。将来成熟时,向职业化代表过渡。

要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真正的人民的代议机关,实现人民主权的宪政目标,落实它的权力,发挥其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要我们不懈努力,就一定能够实现民主法治的目标。

中外议会制度的

历史沿革、主要职能、区别及改革方向

一、中外人大、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1、议会制度的起源。当今世界200多个国家有180余个国家建立了各种代议制机构。英国被称为“议会之母”,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个通过革命和改革建立资本主义代议制度政体的国度。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得干涉国会事务,无权废止国会制定的法律,国会议员拥有自己表达意见的权利,国会议员需经选举产生,从而使议会成为英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

2、中国代议制度的产生。中国代议制民主的端倪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预备立宪承诺九年后召开国会实施代议制民主政治。清政府企图为期九年的以预备立宪来挽救摇摇欲坠的王朝梦想,在辛亥革命的炮声中破灭了。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的爆发与胜利和1912年1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标志着近代中国创立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政体艰难而又充满曲折的历程的开始。中华民国从南京临时政府的诞生到南京国民政府的灭亡,历时37年。在37年的岁月中,中国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是近代中国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草创和初步确立的时期,1910年11月21日,各省都督府代表在汉口开会,并于12月2日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首次用法律形式确认共和国政体的诞生和专制君主政体的灭亡。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首任临时大总统,昭示着历时两千多年的地主阶级君主制政体的终结。

二是北京政府时期,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迁往北京到北伐战争胜利前(1914年4月-1927年4月)这一段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确立和发展了代议共和制度,与旧式军阀之间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这一时期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是在民主共和旗臶掩盖下的军事独裁政治。

三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从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到蒋介石政权迁至台湾(1927年4月-1949年9月),其实质是国民党领导下的国民政府体制,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以党治国的集权制度。

3、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了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会议还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在全国推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15日,在普选基础之上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至此,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付诸实施。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刘少奇。副委员长分别为宋庆龄(女)、林伯渠、李济深、张澜、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

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程潜,秘书长为彭真。

目前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吴邦国,副委员长分别为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女)、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维吾尔族)、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女)、桑国卫,秘书长为李建国(兼)。

4、广东地方各级人大制度沿革。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同年3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5月开始,广东省全面开展选举工作。在基层普选的基础上,全省8个省辖市和98个县普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用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于1954年8月1日在广州召开广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此,广东省从乡、县、市、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系统地建立起来了,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广东正式建立。

1955年1月召开的广东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改为省人民委员会。这次会上,陶铸被选举为广东省省长,成为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首任广东省省长。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和法律遭到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严重破坏,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停止了一切活动。这一非常时期,广东省被视为第二、三、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并逐步发展和完善。1977年12月召开广东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省各市、县和广州市的市辖区也在1981年上半年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1979年12月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坚真当选为第五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此后,从六届至十届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有罗天、林若、朱森林、张帼英、卢钟鹤、黄丽满当选为常委会主任。现在是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欧广源为常委会主任。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9月在广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设立。在此之前,由广州市人民委员会代行使市人大常设机关职权。历任常委会主任分别为范华、欧初、赖竹岩、黄伟宁、曾庆申、黄华华、林树森、朱小丹、张桂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至今为第十三届常委会,目前,第十四届市人大代表已选举产生,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即将选举产生。

萝岗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5年9月25-28日召开。萝岗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52名,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12名,常委会下设法制工委与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财经

工委、城建工委与华侨工委(合署办公)、教科文卫工委与农村工委(合署办公)、办公室与选联工委(合署办公)等工作委员会;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现实有代表为157名,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18名。

二、我国人大组织的职权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作为国家权力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其中主要是立法权、决策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1、立法权。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权为人民代表大会所独享,是其最重要的权力。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县级以下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拥有立法权。

2、决策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拥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决定本行政区的重大方针政策,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等等。

3、监督权。按照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拥有广泛的监督权。首先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听取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有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各级政府提出质询案,被质询的政府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有权审查各级政府对人大决议的执行情况。

4、任免权。按照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拥有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成员的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军委其他组成人员;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两院其他重要成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也有权罢免上述相应的人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相应地有权任免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中外人大、议会制度的比较

中国代议制与西方相比,具有几个明显特点:

1、从代表的产生方式观察。西方国家如美国,从县、州到联邦的各级议员,一般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中国,只有县、乡两级代表是由选民直选,县以上的市、省及全国人大代表都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

2、从人大权限范围观察。西方代议制民主制度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国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一般不产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不对其负责。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如前所述,更加广泛。它甚至可以履行一切它认为应当由它履行的权力。

3、从政党相互关系观察。西方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是独立的国家主权机关,包括执政党在内的所有政党虽然通过国会中的本党成员而对国会发生实际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和幕后的,没有一个党派可以凌驾于作为主权机关的国会之上,任何政党只有通过议会才能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发生影响。中国的情况则完全不是这样。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宪法同时也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即四项基本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是我国人大区别于西方议会的显著特点。

近年来,人大制度有了长足发展。但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到,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还远远没有落实。乔石委员长曾经这样讲过:“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好制度,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一些具体的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和工作方式上

还存在缺陷。要按照宪法规定,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使人大真正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成为能够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很显然,乔石的意思是说,人大现在还不是有足够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它还没有能够完全实现宪法赋予它的各种权力。人们日常生活中,习惯将人大比喻为“橡皮图章”,就是人大现实地位的形象反映。

四、人大制度的改革方向

1、逐步改革选举制度。(1)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从1979年扩大直接选举改革已经20多年了。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根据中国选举状况的调查研究,我国公民已经完全具备了在县乡两级实行行政首长直接选举的条件,将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较大市和省级也是完全可行的。实行直接选举是马克思主义民主选举理论的应有之义。今天我国正在建设高度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国家,而公民还只能选举基层的县乡人大代表,这与马克思主义直接选举的民主理论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很不相称。民主实践是最好的民主培训班,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选举水平也只有在民主实践中不断提高。不予实践,永远不能提高民主水平,国家的民主就永远不能发展。扩大民主选举是解决官员腐败,建立真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制政府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当前我国各种社会矛盾的根本措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的官员和政府,通过竞争产生优秀的政治官员,从根本上解决或遏制政治社会中的种种恶疾。(2)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1979

年以后,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之一是实行了人大代表和政府副职领导人的差额选举。但是,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没有完全实行差额选举。按《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一般实行差额选举,但也可等额选举。由于法律规定有意留有余地,而各地方实际做法都在搞等额选举。没有差额就没有选择余地,没有选择余地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因此,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等额选举的做法有待改变。(3)实行以居住地为选民登记地的选民登记办法。当前大量民工流向发达城市。据有关专家推算,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全国总共约有1.4亿人因采取户籍所在地登记选民而不能参加居住地选举。由于外地打工者不能参与当地政府的选举和政权建设,使得外地人口较多的地方政权性质也发生变化,政权只是当地人的政权,而不是全体市民的政权。尽管你在当地长期居住和纳了税,外地人的利益根本上还是得不到保障,这会严重影响国家有关法律的执行。比如在东莞有个镇,当地户籍人口才七千人,而外籍民工达十万人。外来人员没有选举权,当地政府完全偏向了投资者,就不可能很好执行劳动法、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劳动者权利得不到维护,他们成了真正被统治者。有人统计,在珠三角某些城市一年因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的劳工断指案上千件,专门实施手指再造的外科医生成了一个热门职业。(4)缩小以至取消以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办法,逐步实行以居住地的方法划分选区。我国城市划分选区是以单位为主,如果选民没有工作单位的才会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带来诸多弊端。单位有行政隶

属关系,领导决定指派代表候选人的现象就难以避免。我们可以试想,在一个企业选代表,这个单位的职工中,有几个人会不选企业领导人呢?单位选区不利于发扬民主。如果以居住地为选区,无论你是局长、处长还是科长,无论你是教师还是医生,无论你是知识分子,还是体力劳动者,大家在一个居住区,没有单位的隶属关系,都是平等的,因而有利于民主的发挥,真正选出有能力、有热情、有责任的人大代表。(5)实行公开、平等的竞选。民主的核心是选举权。但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前提,是选民要享有知情权。如果对候选人的背景一无所知,也不知候选人的主张如何,选民怎么会有兴趣去投票呢?

要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求权,就必须设立竞选权。只要展开竞选,候选人的背景和主张才能为选民所知,才能让选民作出选择。

要设立竞选权,就必须设立言论自由权,包括新闻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候选人不可能和每一个选民都直接交谈,其背景、主张只能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诸于众,这就是要求言论自由权,同时还要防止言论自由权的滥用,不能歪曲候选人的真实情况。

有选举权还必须有罢免权。民主不能仅仅表现在投票刹那间,为了防止官员当选之后变成脱僵野马,就必须设立罢免权。选举不是万能的,也可能选错人,但选错了还应该有选下去的办法,选上去和选下去是缺一不可的。

现行选举没有活力,选民和代表对选举没有兴趣,投票带有盲

目性,选出的代表不是优秀者,都与缺少选举竞争机制有关。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让候选人自我介绍,相互竞争,以充分展示个人的能力。竞选是解决选民厌选,从而搞活选举,激发选民热情,并产生对人民负责的代表或国家机构领导人的最好途径。选举竞争必然产生优秀的人才,这一点已经被民主选举的实践证明。很多人担心竞选会产生种种弊端从而会污染政治。民主国家实践证明,竞选的弊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规范加以消除或控制,只要制定公正、透明的选举规则,是完全可以做到公平、平等有序的选举。

2、改革代表制度。当前我国人大代表绝大部分都是兼职代表,通俗地说人大代表都是业余的。这些业余的人大代表的正式职业往往是政府部门各级官员、企事业单位领导。要使人大代表真正发挥作用,应该努力做到人大代表职业化。你要愿意做好人民的代表,就要辞去其他职务,专心致志地为人民服务。做好了人民给你报酬,做不好,人民罢免你。否则,就改变不了“哑巴”代表、“瞌睡”代表、“观风”代表、“举手”代表的现状。人大代表作为公意代表,不能与其他具体的职业的身份混同,要实行由职业代表来代表不同的利益团体,以消除职业和身份的冲突。当前,我们尤其要注意改变官员、企业家兼任人大代表的现象。

官员、企业家兼任人大代表的现象有许多弊端。一是改变人大会议的民主性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几乎成了干部会。由于各级领导干部与会,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人代会有时成了书记、市长的工作布臵会和下面官员、企业领导的汇报会。

代表官员化,形成实际上代表成份不平等,普通代表缺少话语权。第二,领导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而人大经常要开会讨论,领导经常缺席,影响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领导干部当代表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开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政府官员同时就是代表,自己监督自己,很难! 所以,改变人大代表业余化、官员化的现象,实行人大代表职业化势在必行。这也是世界范围议会、议员的通行做法。

3、加强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的功能。有人对当前人大工作编的顺口溜是:“制定别人已经制定了的法律,决定人家已经决定了的问题,任免组织已经确定了的人员,监督领导让你监督的问题” 、“审议报告唱赞歌,述职评议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 。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否则,有负人民的期望。

在落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方面,必须破除一种错误观念,认为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监督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职权,但是,它主要还是决定机关,代表民意决定重大事情。而现在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权基本没有得到行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更多地进行了一些监督工作的探索。所以,人们的眼中人民代表大会越来越变成了一个监督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在这样定位自己,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误解!

人民代表大会首先是决定机构,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项应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不尊重,是对人民权利不尊重,也是对宪法不尊重的表现。

人民代表大会权力要回归到决定权位臵上,不能滑到监督机关的位臵上去。人民代表大会要决定重大事项,对税收财政预算问题,对城市的规划和发展,城市的拆迁和改造政策,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理问题,国家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等。都是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问题。如果理解这些事项都由政府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只有监督的份,那就错了,那就会改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决定机关而不仅是监督机关。

4、改革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方式。(1)要延长会期。据学者介绍,美国国会两年内会期是十二个月,日本国会一年内会期150天,英国国会一年内7个月,而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议15天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年举行6次,每次4天左右,加起来也不到24天。仅为西方国家议会会期的四分之一左右,会期太短。人民代表大会要真正行使权力,就必须让它有充分的时间讨论决定问题,所以首先要延长会期。

(2)大会发言实行辩论制度。要求大会作决定的事项,至少应在常委会公开辩论,努力使辩论程序法定化。这样,有利于提高会议的审议能力,提高审议质量。(3)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现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都是为常委会领导提供服务,而对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上不提供服务。于是出现一些有责任的代表自行打广告征求民众意见和自费起草法律议案情况。据学者介绍,美国国会平均每位众议员有17名个人助理,每

位参议员有44位立法幕僚或助手。要使代表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就应给代表或委员提供专业服务。当前可行的做法,为代表或委员配备必要的助手,这些助手可以是常委会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代表或委员提供相应的技术、信息和经费、咨询上和帮助,提供信息咨询、研究报告和起草、审议法律议案等服务。助手和常委会工作人员的业绩由代表评定。将来成熟时,向职业化代表过渡。

要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真正的人民的代议机关,实现人民主权的宪政目标,落实它的权力,发挥其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要我们不懈努力,就一定能够实现民主法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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