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复习资料

第 一 章 宪法绪论

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和其他法的共性:

1、 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成了法律的

2、 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列宁说过:“宪制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和其他法的不同特点: 宪法是根本法

1、 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2、 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 3、 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4、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5、 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我国宪法修改:

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2/3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美国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2/3的议员同意,或者应2/3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制宪会议,才能提出;而且该修正案必须经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制宪会议批准。 宪法的分类:

1、 以宪法的本质为划分的标准,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两大类型。

2、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类。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3、 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为标准,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4、以制定机关的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 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调整后的社会关系: 1、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3、 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

1、 最高性2、 广泛性3、 原则性4、 概括性5、 适应性 6、 无具体惩罚性

宪法渊源: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各国宪法渊源形势: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条约、学理

其中属于我国宪法渊源的是: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

我国现行宪法体系:共138条,宪法修正案31条,修改过4次

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修改宪法: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新中国的修宪方式:

1、 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本的方式。我国1975年修宪、1978年修宪和1982年修宪,都采用这种方式。

2、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 3、 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 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 西方最早提出主权观念的是法国的思想家波丹。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人民主权学说推动了早期的资产阶级革命,是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 2、 人权原则 3、 法治原则 4、 “分权制衡”原则 英国的季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首创近代分权学说。孟德斯鸠完成了“分权制衡”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以人为本原则 3、依法治国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的作用: 1、 巩固和规范国家权力 2、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 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1) 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物质文明建设 (2) 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3) 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 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

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1、人民监督 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 4、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处理。5、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奥地利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 宪法监督的内容: 1、 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 2、 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3、 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1、 事先审查。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2、 事后审查。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3、 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4、 宪法控诉。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修改――――――全国人大 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职权,而且是以事后审查及主动审查为主。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17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导源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形成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欧洲大陆出现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是《法国宪法》 。1791年法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人权宣言》置于宪法之首。 宪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他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条件、思想理论条件和政治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和扩展是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18世纪欧洲起孟思想家的功绩在于,他们为资产阶级夺取权力并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这就是宪法产生的理论思想条件。 从政治条件来看,宪法产生的前提是封建主义政权转变为资本主义政权。

资本主义宪法的作用:

1、 宪法是防止封建复辟的武器。

2、 宪法是资产阶级调节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工具。资本主义宪法具有隐蔽性、欺骗性。 现代资本主义宪法及其走向:

1、 适应垄断资产阶级的反动要求,强化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

2、 向民主势力作出某些让步

1918年7月制定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908年9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和1911年10月10日颁布的《重大信条》(简称《十九信条》)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 1912年1月1日颁布的《临时约法》是一部资本主义民主的宪法性文件。

曹锟在1923年10月10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劳动人民亲手制定的民主主义的宪法。

1941年10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实行“三三制”原则

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

1、 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

2、 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

3、 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在人民革命根据地已经产生萌芽,而在新中国建立后成为现实。 1949年9月29日,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我国建国之初发挥临时宪法的作用。 54年宪法:

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 75年宪法:

取消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一系列极左的城乡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取消检察机关,而把检察机关的职能并入公安机关;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取消了对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 78年宪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取消了宪法关于公民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82年宪法:

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两条修正案,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九条修正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确立为指针,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县级人大的任期3年改为5年

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六条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十四条修正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改为5年。

第三章 国家性质

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决定国家性的因素:

1、 国家政权的阶级性 2、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3、 社会的政治文明 4、 社会的精神文明

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精髓。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提出是由中国革命的特点所决定的。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致性: 1、 领导力量:无产阶级单独掌握国家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2、 阶级基础: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无产阶级必须同农民结成牢固的联盟 3、 国家职能 4、 历史使命 《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 “专政”一词来源于古罗马,本意是指“独裁”。

工农联盟作为国家的阶级基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 工农联盟是建立、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2、 工农联盟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力量 3、 工农联盟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 4、 工农联盟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可靠保证 5、 工农联盟是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主要依据

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它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联盟,即工农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一个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一切爱国者的极为广泛的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

1、 现代化建设2、 祖国统一3、 世界和平 政党制度: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

的产物 政协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 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政府的稳定和政策的稳定 2、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够充分的体现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 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动员和团结一切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它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起决定性的因素,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 经济基础:决定国家阶级本质的根本性因素。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中占有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我国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1、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的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 2、 用财产权代替原来条款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 3、 确立了征收和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社会保障: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便对不能取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 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律: 1、 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基本的政治方向 2、 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必要的政治环境 3、 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相互交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征: 1、 党的领导 2、 人民当家作主 3、 依法治国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的组织形式: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支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体之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 国体决定政权的组织形式 2、 政权组织形式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只能是共和制,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制。 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 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 社会主义的共和制与资本主义的共和制的区别: 1. 经济基础不同 2. 阶级内容不同(阶级本质不同) 3. 组织原则不同 4. 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 君主立宪制。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典型国家是英国。 2、 共和制。分为议会内阁制、总统制(最早实行于美国)、半总统制(法国代表,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制(瑞士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其他国家权力的源泉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选举法:选举法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是关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79年《选举法》的主要变动: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自治县;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务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和被选举权的,将给予处罚。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

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 规定表明了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高度普及,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选举权的平等性: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得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禁止对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差额选举: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会给选民或者代表提供较多的选择,有利于更好的发扬民主,以便选出满意的代表。

无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也叫做秘密投票,是与公开投票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它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其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选举人的意思表示同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选举的组织: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人大常委会

选区划分:选区划分是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划分区域,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一定数量的代表。选区划分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区域,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进行选举。选 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选区范围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1—3名代表为宜。 选民登记程序:

1.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2.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的2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3.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4.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 5. 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办法: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

2、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 :

直选(县级和乡级)的: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间选(县级以上)的:分两种情况:

1、一是在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2、二是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注意:在会议期间,有权提出罢免案的为主席团和1/10以上代表,常委会主任会议无权提出。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特征:

1、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有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 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政府的权利由国家以法律规定或认可。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行政区域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的权力 4、 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联邦制国家的主要特征:

1、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有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 2、 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国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 3、 从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剩余权利的归属问题,有的规定归属于联邦,如加拿大;有的规定对属于各州,如美国。 4、 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 历史原因。我国国家结构是自秦汉以来,一直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国家。历史证明,只有统一才能带来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发展 2、 民族原因

(1) 各民族的分布状况:我国有56个民族,大分散、小集中,大杂居、小聚居 (2) 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 (3) 各民族所处的外部条件 (4) 各民族的战斗友谊

(5)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优越性:

1、 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2、 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 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

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1、 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相结合 2、 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 3、 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依据 2、 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基础 3、 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条件

民族乡乡长应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2、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3、 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 4、 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共性:

1、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特性:

1、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3、 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 4、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 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 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 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 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

1、 行政管理权 2、 立法权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权 5、 其他权力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只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公民的特征:

1、 公民是特定人的一种身份或资格 2、 公民反映了特定人与国家间的关系 3、 公民概念表明了一国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关 4、 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丧失,随着国籍的变化而变化 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力和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国家和公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也是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力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国家权力的特征:

1、 强制性 2、 主权性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区别:

1、 国家权力的实际行使主体是国家机关,公民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个人的

2、 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和主权性,公民权利则是一种资格或者可能性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联系:

1、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占公民中的绝大所属 2、 公民权利中的民主权利,实际上包含着国家权力的因素 3、 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各种自由和权利,能否得到兑现,也要依靠国家权力来保障 4、 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5、 公民权利和自由是第一位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必然要对公民权利和自由构成一定的影响,甚至包括限制和剥夺,但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和自由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 6、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正确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其重要意义在于:

1、 要进一步巩固国家权力,就应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 2、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 3、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行使人民权利的受托者,人民有权监督国家权力的受托者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

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同前三部宪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较,有以下的发展变化: 1、 结构顺序有所变动 2、 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权利义务的条文达24条 3、 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1、 使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2、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 公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3、 对于我国公民平等权的理解还需几点注意: (1)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在平等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明确了立法不平等。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敌对分子不能与人民享有平等的立法权 (2)平等是指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3)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

言论自由: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的实现途径:

1、 人民群众对国家生活中的问题发表各种意见、提出各种建议 2、 人民群众对国家重大决策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3、 通过来信来访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能够直接转达到国家机关中去 4、 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批评,进行申诉、控告、检举

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1、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 2、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侵犯特人的人格尊严,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及他人的隐私

出版自由: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结社自由: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长久分享共有观点或利益而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诉愿权也较请愿权,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公民行使控告权和检举权的途径: 1、 对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 2、 对违反政纪的行为向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或监察机关提出 3、 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决定向同级权利机关或者上级权力机关提出 4、 对国家机关中党的组织或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同级或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

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在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力。《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不被他人亵渎的权力,以及人身不被侮辱和诽谤的权力 住宅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居住处所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的拯救力量及相关神学学说的自由

我国法律上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1、 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 有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 由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5、 在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我国社会主义法之所以保护公民的这种信仰自由:

1、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2、 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 3、 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

劳动权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参加劳动的机会

休息权指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出于特定法律地位的公民或者特殊情况的公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6、 其他基本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 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1) 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宪法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 能够做到的,或者经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 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

2、 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

1、 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他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 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第七章 国家机构原理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具有强制力的组织。 国家机构特征如下:

1. 国家机构具有阶级性; 2. 国家机构是国家组织,同国家的暴力手段相联系,具有特殊的强制能力; 3. 国家机构由社会的少数成员,即统治阶级中最活跃最忠诚的分子组成; 4. 国家机构是严密而精细的组织体系; 5. 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同阶级、国家、法律等社会现象相联系而存在

使用国家机构这一概念或类似的概念,并在宪法的内容安排上单列为一篇或一部分或一章,例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直接规定一些国家机关,又通过规定国家权力来规定另一些国家机关,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我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1、 每个民族在全国人大中都有自己的代表 2、 全国人大设民族委员会 3、 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设立民族自治机关 4、 保护和大力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 5、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中的主要表现:

1、 国家机关的组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2、 国家机关的职权由法律规定 3、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责任制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表现方式:

1、 集体责任制或集体负责制。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国家机关都是合议制机关,例如,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等

2、 个人负责制。 无论是集体负责制或是首长负责制,都是民主集中制的不同的表现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在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中具体表现:

1、 权力机关作为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关,其一切立法和决策活动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2、 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3、 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4、 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最高代表。

各国元首仍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

1. 对外代表国家 2. 属于国家机构的首脑部分。3. 地位崇高 4. 享有利益上的特殊待遇。 选举制的产生方式。

近代国家中,首开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之先河的是美国。

我国的国家主席制度有如下特点:(1)国家元首 (2)中央军事委员 (3)当国家主席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先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

《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具体职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第二,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第三,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进行国事活动。第四,荣典全。

副主席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副主席委托,代替执行主席的一部分职权。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补选之前,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第九章 国家代议机关

代议机关又称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是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并组织的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 代议机关往往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议会。

代议机关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七百多年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最早源于1871年的巴黎公社,它是无产阶级建立自由政权的尝试。

各国宪法规定的代议机关的组成,可以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

议会的职权:1立法权 2. 财政权 3. 监督政府权 4. 人事权 5. 其他职权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具有至上性,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和他并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8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中的8倍改为4倍。

两个月以前,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推迟选举。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如刑法、民法。

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1. 预备会议。2. 全体会议 3. 主席团会议。4. 各代表团会议,也叫分组会议,是个代表团举行的会议。5. 各代表团之间进行的联盟会议或联组会议。 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提出议案。第二,审议议案。第三,通过议案。第四,公布决议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但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除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条约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接制度和其他专门衔接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规定,有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厂务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选举和罢免各级领导人时,均须遵守以下四个程序:

第一,提出议案。 第二,审议议案。第三,通过议案。第四,决定公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咨询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

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专家委员会的顾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

第二,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三,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 第四,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第五,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第六,有“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接收原选举单位监督。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于地方来说,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该地方的国家权力机

关。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2. 人事任免权。3决定权。4. 监督权。5其他方面的职权。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主席团主持会议。

. 选举程序由主席团或代表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30人以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

人名检察院检查长的后选人数一般应多于1人,由本级人命代表大会根据应选认输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人身特别保护权。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名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第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定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

行政机关的概念和政府的概念不完全相同。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泛指一切一切公共权力机关,报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狭义的政府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

各国行政机关(即政府) 根据政权组织形式的不同,通常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议会制政府, 英国是议会制政府的典型的国家。2. 总统制政府, 美国式的总统制。

法国式的总统执政府,是一种兼有议会制政府特点的总统执政府。3. 委员会制政府,在委员会制行政机关。

《宪法》第85条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在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地方。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家主席提名总理的人选,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全军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

我国《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它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观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2. 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4)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由哦管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5)总理代表国务院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汇报工作。

是我国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个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 地方个人民政府从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 必须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的使得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

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实行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正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他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正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他的派出机关。 第十一章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会委会其他组成人的人选。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而非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人员;(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则、计划并组织实施;(4)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议案;(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7)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8)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军费和国务院资产。(10)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章 国家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原则: 1、 司法独立2、 审判公开3、 程序公正4、 平等保护 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拥有审判权的法院有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可以绝对的、不受任何机关的监督。 第一,人民法院必须服从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法院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三,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第四,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分类: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法官必须年满23周岁 人民陪审员年满23周岁,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 法律监督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对国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独立原则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可以超出宪政体制行使职权,同产生他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权力机关的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上一级监察院领导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他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和政策上进行指导和帮助 2、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业务上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行领导 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考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 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 法律监督 (1) 审判监督(2) 侦查监督(3) 判决执行监督

2、 侦查、批捕和公诉 (1) 侦查权(2) 批捕权(3) 公诉权 3、 参加民事诉讼 4、 监督行政诉讼

第十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自治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成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2、 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有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区这行民族区域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椐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地区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3、 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4、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5、 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

6、 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7、 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特别行政区行政、理发、司法三者的关系:司法独立、行政主导、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 行政与立法相互制衡:

1、 行政长官决定是否签署法案 2、 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 3、 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 4、 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5、 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 行政主导:

1、 行政长官地位显要 2、 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地位 3、 行政会议(行政

会)角色独特

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特别行政区负责。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通常居住满20年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机关的职权: 1、 立法权2、 财政控制权3、 行政监督权 4、 对行政长官的制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裁判署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处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同时设立行政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设检察院。设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检察院 第十四章 国家标志

国家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

世界上最早的国歌是16世纪荷兰的《威廉•凡•拿骚》

1949年9月27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红地五星旗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

1950年6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我国国徽图案的内容是国旗、天安门、齿轮和谷穗

第 一 章 宪法绪论

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和其他法的共性:

1、 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成了法律的

2、 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列宁说过:“宪制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和其他法的不同特点: 宪法是根本法

1、 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2、 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 3、 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4、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5、 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我国宪法修改:

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2/3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美国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2/3的议员同意,或者应2/3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制宪会议,才能提出;而且该修正案必须经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制宪会议批准。 宪法的分类:

1、 以宪法的本质为划分的标准,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两大类型。

2、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类。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3、 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为标准,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4、以制定机关的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 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调整后的社会关系: 1、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3、 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

1、 最高性2、 广泛性3、 原则性4、 概括性5、 适应性 6、 无具体惩罚性

宪法渊源: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各国宪法渊源形势: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条约、学理

其中属于我国宪法渊源的是: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

我国现行宪法体系:共138条,宪法修正案31条,修改过4次

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修改宪法: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新中国的修宪方式:

1、 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本的方式。我国1975年修宪、1978年修宪和1982年修宪,都采用这种方式。

2、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 3、 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 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 西方最早提出主权观念的是法国的思想家波丹。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人民主权学说推动了早期的资产阶级革命,是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 2、 人权原则 3、 法治原则 4、 “分权制衡”原则 英国的季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首创近代分权学说。孟德斯鸠完成了“分权制衡”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以人为本原则 3、依法治国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的作用: 1、 巩固和规范国家权力 2、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 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1) 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物质文明建设 (2) 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3) 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 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

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1、人民监督 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 4、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处理。5、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奥地利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 宪法监督的内容: 1、 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 2、 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3、 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1、 事先审查。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2、 事后审查。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3、 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4、 宪法控诉。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修改――――――全国人大 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职权,而且是以事后审查及主动审查为主。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17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导源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形成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欧洲大陆出现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是《法国宪法》 。1791年法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人权宣言》置于宪法之首。 宪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他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条件、思想理论条件和政治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和扩展是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18世纪欧洲起孟思想家的功绩在于,他们为资产阶级夺取权力并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这就是宪法产生的理论思想条件。 从政治条件来看,宪法产生的前提是封建主义政权转变为资本主义政权。

资本主义宪法的作用:

1、 宪法是防止封建复辟的武器。

2、 宪法是资产阶级调节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工具。资本主义宪法具有隐蔽性、欺骗性。 现代资本主义宪法及其走向:

1、 适应垄断资产阶级的反动要求,强化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

2、 向民主势力作出某些让步

1918年7月制定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908年9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和1911年10月10日颁布的《重大信条》(简称《十九信条》)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 1912年1月1日颁布的《临时约法》是一部资本主义民主的宪法性文件。

曹锟在1923年10月10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劳动人民亲手制定的民主主义的宪法。

1941年10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实行“三三制”原则

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

1、 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

2、 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

3、 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在人民革命根据地已经产生萌芽,而在新中国建立后成为现实。 1949年9月29日,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我国建国之初发挥临时宪法的作用。 54年宪法:

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 75年宪法:

取消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一系列极左的城乡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取消检察机关,而把检察机关的职能并入公安机关;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取消了对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 78年宪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取消了宪法关于公民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82年宪法:

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两条修正案,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九条修正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确立为指针,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县级人大的任期3年改为5年

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六条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十四条修正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改为5年。

第三章 国家性质

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决定国家性的因素:

1、 国家政权的阶级性 2、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3、 社会的政治文明 4、 社会的精神文明

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精髓。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提出是由中国革命的特点所决定的。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致性: 1、 领导力量:无产阶级单独掌握国家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2、 阶级基础: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无产阶级必须同农民结成牢固的联盟 3、 国家职能 4、 历史使命 《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 “专政”一词来源于古罗马,本意是指“独裁”。

工农联盟作为国家的阶级基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 工农联盟是建立、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2、 工农联盟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力量 3、 工农联盟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 4、 工农联盟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可靠保证 5、 工农联盟是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主要依据

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它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联盟,即工农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一个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一切爱国者的极为广泛的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

1、 现代化建设2、 祖国统一3、 世界和平 政党制度: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

的产物 政协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 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政府的稳定和政策的稳定 2、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够充分的体现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 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动员和团结一切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它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起决定性的因素,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 经济基础:决定国家阶级本质的根本性因素。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中占有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我国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1、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的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 2、 用财产权代替原来条款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 3、 确立了征收和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社会保障: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便对不能取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 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律: 1、 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基本的政治方向 2、 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必要的政治环境 3、 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相互交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征: 1、 党的领导 2、 人民当家作主 3、 依法治国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的组织形式: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支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体之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 国体决定政权的组织形式 2、 政权组织形式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只能是共和制,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制。 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 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 社会主义的共和制与资本主义的共和制的区别: 1. 经济基础不同 2. 阶级内容不同(阶级本质不同) 3. 组织原则不同 4. 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 君主立宪制。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典型国家是英国。 2、 共和制。分为议会内阁制、总统制(最早实行于美国)、半总统制(法国代表,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制(瑞士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其他国家权力的源泉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选举法:选举法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是关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79年《选举法》的主要变动: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自治县;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务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和被选举权的,将给予处罚。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

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 规定表明了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高度普及,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选举权的平等性: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得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禁止对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差额选举: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会给选民或者代表提供较多的选择,有利于更好的发扬民主,以便选出满意的代表。

无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也叫做秘密投票,是与公开投票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它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其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选举人的意思表示同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选举的组织: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人大常委会

选区划分:选区划分是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划分区域,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一定数量的代表。选区划分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区域,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进行选举。选 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选区范围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1—3名代表为宜。 选民登记程序:

1.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2.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的2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3.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4.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 5. 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办法: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

2、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 :

直选(县级和乡级)的: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间选(县级以上)的:分两种情况:

1、一是在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2、二是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注意:在会议期间,有权提出罢免案的为主席团和1/10以上代表,常委会主任会议无权提出。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特征:

1、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有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 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政府的权利由国家以法律规定或认可。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行政区域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的权力 4、 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联邦制国家的主要特征:

1、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有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 2、 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国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 3、 从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剩余权利的归属问题,有的规定归属于联邦,如加拿大;有的规定对属于各州,如美国。 4、 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 历史原因。我国国家结构是自秦汉以来,一直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国家。历史证明,只有统一才能带来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发展 2、 民族原因

(1) 各民族的分布状况:我国有56个民族,大分散、小集中,大杂居、小聚居 (2) 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 (3) 各民族所处的外部条件 (4) 各民族的战斗友谊

(5)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优越性:

1、 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2、 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 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

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1、 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相结合 2、 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 3、 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依据 2、 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基础 3、 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条件

民族乡乡长应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2、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3、 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 4、 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共性:

1、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特性:

1、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3、 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 4、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 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 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 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 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

1、 行政管理权 2、 立法权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权 5、 其他权力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只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公民的特征:

1、 公民是特定人的一种身份或资格 2、 公民反映了特定人与国家间的关系 3、 公民概念表明了一国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关 4、 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丧失,随着国籍的变化而变化 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力和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国家和公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也是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力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国家权力的特征:

1、 强制性 2、 主权性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区别:

1、 国家权力的实际行使主体是国家机关,公民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个人的

2、 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和主权性,公民权利则是一种资格或者可能性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联系:

1、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占公民中的绝大所属 2、 公民权利中的民主权利,实际上包含着国家权力的因素 3、 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各种自由和权利,能否得到兑现,也要依靠国家权力来保障 4、 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5、 公民权利和自由是第一位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必然要对公民权利和自由构成一定的影响,甚至包括限制和剥夺,但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和自由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 6、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正确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其重要意义在于:

1、 要进一步巩固国家权力,就应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 2、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 3、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行使人民权利的受托者,人民有权监督国家权力的受托者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

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同前三部宪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较,有以下的发展变化: 1、 结构顺序有所变动 2、 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权利义务的条文达24条 3、 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1、 使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2、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 公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3、 对于我国公民平等权的理解还需几点注意: (1)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在平等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明确了立法不平等。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敌对分子不能与人民享有平等的立法权 (2)平等是指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3)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

言论自由: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的实现途径:

1、 人民群众对国家生活中的问题发表各种意见、提出各种建议 2、 人民群众对国家重大决策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3、 通过来信来访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能够直接转达到国家机关中去 4、 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批评,进行申诉、控告、检举

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1、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 2、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侵犯特人的人格尊严,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及他人的隐私

出版自由: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结社自由: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长久分享共有观点或利益而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诉愿权也较请愿权,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公民行使控告权和检举权的途径: 1、 对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 2、 对违反政纪的行为向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或监察机关提出 3、 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决定向同级权利机关或者上级权力机关提出 4、 对国家机关中党的组织或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同级或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

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在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力。《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不被他人亵渎的权力,以及人身不被侮辱和诽谤的权力 住宅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居住处所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的拯救力量及相关神学学说的自由

我国法律上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1、 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 有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 由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5、 在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我国社会主义法之所以保护公民的这种信仰自由:

1、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2、 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 3、 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

劳动权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参加劳动的机会

休息权指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出于特定法律地位的公民或者特殊情况的公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6、 其他基本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 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1) 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宪法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 能够做到的,或者经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 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

2、 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

1、 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他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 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第七章 国家机构原理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具有强制力的组织。 国家机构特征如下:

1. 国家机构具有阶级性; 2. 国家机构是国家组织,同国家的暴力手段相联系,具有特殊的强制能力; 3. 国家机构由社会的少数成员,即统治阶级中最活跃最忠诚的分子组成; 4. 国家机构是严密而精细的组织体系; 5. 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同阶级、国家、法律等社会现象相联系而存在

使用国家机构这一概念或类似的概念,并在宪法的内容安排上单列为一篇或一部分或一章,例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直接规定一些国家机关,又通过规定国家权力来规定另一些国家机关,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我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1、 每个民族在全国人大中都有自己的代表 2、 全国人大设民族委员会 3、 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设立民族自治机关 4、 保护和大力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 5、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中的主要表现:

1、 国家机关的组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2、 国家机关的职权由法律规定 3、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责任制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表现方式:

1、 集体责任制或集体负责制。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国家机关都是合议制机关,例如,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等

2、 个人负责制。 无论是集体负责制或是首长负责制,都是民主集中制的不同的表现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在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中具体表现:

1、 权力机关作为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关,其一切立法和决策活动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2、 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3、 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4、 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最高代表。

各国元首仍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

1. 对外代表国家 2. 属于国家机构的首脑部分。3. 地位崇高 4. 享有利益上的特殊待遇。 选举制的产生方式。

近代国家中,首开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之先河的是美国。

我国的国家主席制度有如下特点:(1)国家元首 (2)中央军事委员 (3)当国家主席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先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

《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具体职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第二,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第三,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进行国事活动。第四,荣典全。

副主席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副主席委托,代替执行主席的一部分职权。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补选之前,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第九章 国家代议机关

代议机关又称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是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并组织的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 代议机关往往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议会。

代议机关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七百多年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最早源于1871年的巴黎公社,它是无产阶级建立自由政权的尝试。

各国宪法规定的代议机关的组成,可以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

议会的职权:1立法权 2. 财政权 3. 监督政府权 4. 人事权 5. 其他职权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具有至上性,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和他并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8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中的8倍改为4倍。

两个月以前,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推迟选举。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如刑法、民法。

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1. 预备会议。2. 全体会议 3. 主席团会议。4. 各代表团会议,也叫分组会议,是个代表团举行的会议。5. 各代表团之间进行的联盟会议或联组会议。 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提出议案。第二,审议议案。第三,通过议案。第四,公布决议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但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除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条约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接制度和其他专门衔接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规定,有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厂务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选举和罢免各级领导人时,均须遵守以下四个程序:

第一,提出议案。 第二,审议议案。第三,通过议案。第四,决定公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咨询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

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专家委员会的顾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

第二,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三,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 第四,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第五,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第六,有“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接收原选举单位监督。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于地方来说,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该地方的国家权力机

关。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2. 人事任免权。3决定权。4. 监督权。5其他方面的职权。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主席团主持会议。

. 选举程序由主席团或代表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30人以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

人名检察院检查长的后选人数一般应多于1人,由本级人命代表大会根据应选认输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人身特别保护权。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名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第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定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

行政机关的概念和政府的概念不完全相同。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泛指一切一切公共权力机关,报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狭义的政府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

各国行政机关(即政府) 根据政权组织形式的不同,通常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议会制政府, 英国是议会制政府的典型的国家。2. 总统制政府, 美国式的总统制。

法国式的总统执政府,是一种兼有议会制政府特点的总统执政府。3. 委员会制政府,在委员会制行政机关。

《宪法》第85条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在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地方。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家主席提名总理的人选,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全军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

我国《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它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观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2. 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4)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由哦管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5)总理代表国务院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汇报工作。

是我国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个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 地方个人民政府从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 必须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的使得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

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实行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正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他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正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他的派出机关。 第十一章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会委会其他组成人的人选。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而非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人员;(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则、计划并组织实施;(4)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议案;(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7)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8)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军费和国务院资产。(10)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章 国家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原则: 1、 司法独立2、 审判公开3、 程序公正4、 平等保护 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拥有审判权的法院有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可以绝对的、不受任何机关的监督。 第一,人民法院必须服从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法院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三,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第四,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分类: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法官必须年满23周岁 人民陪审员年满23周岁,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 法律监督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对国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独立原则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可以超出宪政体制行使职权,同产生他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权力机关的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上一级监察院领导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他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和政策上进行指导和帮助 2、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业务上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行领导 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考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 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 法律监督 (1) 审判监督(2) 侦查监督(3) 判决执行监督

2、 侦查、批捕和公诉 (1) 侦查权(2) 批捕权(3) 公诉权 3、 参加民事诉讼 4、 监督行政诉讼

第十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自治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成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2、 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有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区这行民族区域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椐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地区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3、 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4、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5、 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

6、 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7、 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特别行政区行政、理发、司法三者的关系:司法独立、行政主导、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 行政与立法相互制衡:

1、 行政长官决定是否签署法案 2、 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 3、 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 4、 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5、 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 行政主导:

1、 行政长官地位显要 2、 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地位 3、 行政会议(行政

会)角色独特

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特别行政区负责。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通常居住满20年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机关的职权: 1、 立法权2、 财政控制权3、 行政监督权 4、 对行政长官的制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裁判署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处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同时设立行政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设检察院。设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检察院 第十四章 国家标志

国家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

世界上最早的国歌是16世纪荷兰的《威廉•凡•拿骚》

1949年9月27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红地五星旗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

1950年6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我国国徽图案的内容是国旗、天安门、齿轮和谷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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