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 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 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检维修 承包商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 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

(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

(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 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

第六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 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 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 职责。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

(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

(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 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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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 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 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承包商准入

第八条 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 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 服务及代理企业。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 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 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 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

(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 A 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 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 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 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 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 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 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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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承包商。 (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 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身 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

第十六条 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 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 施工前准备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 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

(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 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 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 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 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六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 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 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 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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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 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 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加强 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 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 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 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 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 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二十八条 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 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 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 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 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 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 修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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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 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 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检维修 承包商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 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

(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

(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 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

第六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 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 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 职责。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

(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

(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 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

(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 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 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承包商准入

第八条 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 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 服务及代理企业。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 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 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 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

(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 A 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 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 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 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 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 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 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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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承包商。 (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 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身 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

第十六条 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 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 施工前准备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 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

(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 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 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 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 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六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 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 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 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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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 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 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加强 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 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 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 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 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 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二十八条 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 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 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 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 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 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 修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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