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规划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明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

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

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

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

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

件1份;

(3)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材料 (4)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

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

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

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

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

原件1份;

(3)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

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

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

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

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

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

原件1份;

(3)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改建、扩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

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

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

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

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

份,验原件);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

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

供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

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

1份;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

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明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

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

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

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

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

件1份;

(3)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材料 (4)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

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

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

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

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

原件1份;

(3)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

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

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

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

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

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

原件1份;

(3)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改建、扩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

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

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

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

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

份,验原件);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

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

供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

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

1份;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

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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