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明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
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
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
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
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
件1份;
(3)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材料 (4)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
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
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
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
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
原件1份;
(3)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
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
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
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
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
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
原件1份;
(3)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改建、扩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
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
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
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
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
份,验原件);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
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
供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
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
1份;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
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明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
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
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
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
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
件1份;
(3)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材料 (4)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
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
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
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
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
原件1份;
(3)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
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
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
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
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
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
原件1份;
(3)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改建、扩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
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
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
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
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
份,验原件);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
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
供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
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
1份;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
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