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罪犯的矫正教育

论对罪犯的矫正教育

王能干

[内容提要]对罪犯的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视作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当前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存在着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的较大矛盾与冲突,监管安全的重压也制约了矫正教育的长远发展,同时,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也不很科学,直接导致了基层民警在对罪犯的矫正教育缺少针对性的方法。本文试图通过引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着力解决上述问题。矫正教育参与各方应清醒地认识到矫正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科学认识罪犯和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以发展的眼光来评价矫正教育的质量,不断创新矫正教育工作。只要监狱领导、监狱民警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矫正教育工作,不断创新矫正教育机制,就一定能在最大限度内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从而推动监狱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矫正教育 科学发展观 教育改造 罪犯

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监狱的硬件设施普遍有了改善,监狱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文明执法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在执法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出现了,那就是对罪犯的矫正教育质量是否也在跟随着监狱体制的改革而有了较大的提升?困扰着基层监狱民警心中的疑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监管条件的改善,是否必然导致矫正教育质量的提升?笔者认为,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比较重视监管安全与稳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使罪犯的劳动改造现场由室外向室内转移,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和规范,可是矫正教育的质量问题,却由于自身的抽象性以及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治理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与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部门。“监狱的安全稳定是社会安

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

①的稳定与和谐。”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情,也是法

律赋予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如何做好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试图分析当前矫正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剖析这些问题发生的根源,并根据科学发展观,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当前矫正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狱法》第三至五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既是监狱的权利,又是监狱的义务。监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在上级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活动。《监狱法》以及司法部出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纲要》对矫正教育工作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监狱要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将曾经是小康社会建设破坏力量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之重新成为小康社会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可以说,当前的矫正教育工作是在依法、有序、规范、探索的状况下开展的。然而,不可否认,矫正教育工作仍然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依然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冲突。 监狱体制改革之前,监狱为了生存发展,在特定的环节特别是在国家财政拨款远不能到位的情况下,监狱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效益,基本上都采用充分安排生产劳动时间尽可能让罪犯参加劳动,因此教育学习时间自然而然让位于劳动,即使劳动之余也会受限于生产任务的影响,尽管司法部反复以法律的形式对罪犯学习做了规定,但学习仍根本上谈不上效果。“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在一些监狱实

②践部门严重本末倒置,特别是在部分监狱领导头脑中已有所弱化。近

年来,这些现象有所改变,但是,监狱对劳动改造的重视程度依然要高于对矫正教育的重视程度。如监狱民警的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劳动改造现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接受劳动以外的教育,更遑论矫正教育质量的提高。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的矛盾冲突,还体现在二者的绝对分工上。罪犯劳动改造时,不接受矫正教育;主管矫正教育的民警,很少综合考虑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罪犯的矫正教育表现不好,不影响劳动改造的积分;罪犯只要劳动改造表现好,照样可以获得应有的表扬与奖励。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罪犯对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的观点明显持有功利主义色彩,能够拼命地去获取劳动改造的积分,却放松法律、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上的学习,视矫正教育为畏途,甚至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近年来,顽固犯、危险犯的大量存在,都是放松矫正教育所造成的结果。

2、监管安全的重压制约了矫正教育的长远发展。

监狱矫正教育罪犯工作既是监狱的生命线,也是监狱维护社会稳

定的职能。对罪犯实施矫正教育隐含着正义价值,但是部分监狱领导和民警缺乏正确的处理监管改造的关系,在主观意识上把安全首位意识片面地理解成只要监管工作抓住稳定,不跑人,不出事故,教育只要起到辅助作用就行了,忽视了矫正教育工作的长效治本的作用。近年来由于不稳定因素给监狱工作带来的压力,促使监狱把精力集中放在“三防”和确保“五无”事故上,以实现司法部的要求。教育服从监管,监狱工作确保监管安全为前提。在治标与治本的问题上部分领导和民警思想意识不清,为了完成任务,片面追求入学率、到课率和及格率的量化效果,为了保住安全尽量采取狱内集体教育,丢弃了矫正教育的长效机制,由于罪犯自身文化水平和狱内条件的限制,罪犯在文化知识教育中无法获得知识收益。在矫正教育的方法与形式上,强制性的教育手段,缺乏科学的、严谨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为了检查验收都要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精心准备各种考核资料的要求下,只能搞闭门造车的形式教育,根本无法正常发挥出罪犯出狱后在社会上的就业技能,这种虚假的教育状况直接导致罪犯出狱后就业和生活存在着极大问题。

3、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对罪犯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矫正教育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所进行的评议和估价。其实质是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检验,是对监狱工作整体效能与改造罪犯工作做一个科学的分析与评判,是通过各种相关因素与变化结果的因果考察,对监狱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其原因,并通

过信息反馈和督促,用以指导和调整今后的工作方向和工作要点。当前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之处,主要体现在评估方法不科学和可操作性不强。对矫正教育质量评估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对罪犯更好的进行教育与管理,如对罪犯进行不同的分级处遇与管理,可是依据现行的评估标准所得出的结果却往往不具有说服力,容易产生比较大的偏差。另外,现行的矫正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可操作性不强,过于抽象,对众多的罪犯进行评估后所得出的结论差异性不大,难以被监狱民警当作重要依据来开展工作。

4、矫正教育工作中参与各方积极性不高。

矫正教育工作的参与各方主要包括提供矫正教育条件的监狱、施与教育的监狱民警以及接受矫正教育的服刑人员。当前监狱工作中存在着重生产、轻改造、重监管、轻教育的现象,有些监狱片面地强调监管安全,各项工作都为了确保无脱逃、无重大安全事故的“零指标”来开展,认为监管设施条件上去了,矫正教育工作就必然上去了,没有认识到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部分监狱民警也认为只要完成了自己工作时的“八个小时”就行了,没有必要去考虑其他的事情,至于矫正教育工作,应当由搞管教的民警去思考。很多服刑人员也认为矫正教育是空泛的事情,没有劳动改造重要,想获得表扬、减刑,关键在于劳动改造的表现要好。对于教育的内容,也没有任何兴趣。长此以往,矫正教育工作就成了一件纸面上的事情,说得多,做得少,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应付上级的检查。

二、为什么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提升矫正教育质量

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七大以来,全面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成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就监狱工作而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监狱工作为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监狱机关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监狱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的要求,也是从大局上为了应对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而对监狱机关切实履行职能提出的必然要求。监狱机关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提出空洞的口号,而是要扎扎实实的做好法律赋予监狱的职能和任务,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开展,使监狱成为矫正教育罪犯的最重要阵地。笔者认为,监狱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首要任务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其理由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矫正教育工作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支撑,这个理论就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

监狱工作必须理论联系实践,指导矫正教育工作的理论必然也来源于监狱实践。多少年来,监狱工作在“生产、改造、教育、刑罚”等谁优先的问题上争论不下,也曾经为了发展监狱经济而放松了监管改造。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监狱就是监狱”的理论甚嚣尘上,也充分反映了监狱工作者已经厌倦了这种毫无意义的理论争执。监狱的职能是执行刑罚不假,但是我国的监狱工作却不能脱离中国的国

情。一方面犯罪的绝对人口数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矫正教育工作也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我国的监狱工作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实行单纯的监禁,也不可能弃矫正教育于不顾。科学发展观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矫正教育工作中的理论争执问题。矫正教育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理论,就是要纠正我们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偏执的一面,不要试图用某种单一的理论来解决复杂的工作。科学发展矫正教育工作,就是要防止我们在矫正教育中走上错误的道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使今后国家有财力和物力完全解决监狱的经费问题,我们也不能放弃矫正教育工作,而要更好地总结矫正教育工作的经验与教训,逐步形成科学发展中的中国特色的矫正教育理论。

2、矫正教育工作的历史也证明,科学发展观最符合当前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近60年的历史证明,监狱工作曾经创造了无数的辉煌,传统的监狱精神需要继承和发扬,但是监狱体制改革以来,新出现的问题更加需要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去思考和解决。监狱曾经是“与世隔绝”的净土,矫正教育工作就是在这种近乎真空的状况下逐步开展的。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信息时代的今天,大环境已经与当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矫正教育工作如果还停留在用大墙将罪犯与周围世界隔离从而起到收效的想法,无异于坐井观天。矫正教育工作不是将罪犯教育成落伍于世人的人,也不能让罪犯与社会上的人有太大的反差。我们应当与时俱进,认真思考矫正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历史上矫正教育的理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有一点是我们不能摒弃的,那就是科学发展观最符合当前矫正教育的现状。

曾经我们在监狱的出路上苦苦追寻,也为监狱的经济发展苦思冥想,而在国家大力扶持监狱改革发展、监狱职能逐步回归理性轨道的今天,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矫正教育工作是监狱的本职工作,提升矫正教育质量是监狱义不容辞的责任,用科学发展观来解决矫正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监狱的必然选择。

3、只有践行科学发展观,才能更大程度地提升矫正教育质量。 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矫正教育质量,要求我们改变以往对监狱在矫正教育工作中近乎严苛的衡量标准,为从事矫正教育工作的民警减轻压力。监狱民警不是万能的,矫正教育工作也不是治病救人的唯一“药方”,那种用罪犯刑满释放后“零”再犯率来衡量矫正教育工作的理念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犯罪问题在当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根治,我国也不例外。矫正教育工作可以根除部分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念头,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但并不是对所有罪犯都这样。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改变矫正教育的策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的调整对策,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矫正教育工作的本来面目。在实践中探索矫正教育的有效途径,在发展中完善矫正教育的理论,客观的评价矫正教育的效果,辩证的看待矫正教育的作用,既有利于矫正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又有利于中国特色的矫正教育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以科学发展观提升矫正教育质量

矫正教育质量的提升,既有赖于客观的法律依据,也有赖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

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矫正教育中的以人为本,并非一切从满足服刑人员的个人利益出发,而是从法律对矫正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出发,让服刑人员在矫正教育工作中的需求得到实现,促进其全面发展,同时,也要从监狱及监狱民警的工作出发,让其职业满足感得到实现,共同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因此,以科学发展观提升矫正教育质量,首先要使矫正教育的参与各方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参与力度与兴趣,其次,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从制度上、意识上使矫正教育工作得到创新和发展。

1、矫正教育参与各方应清醒地认识到矫正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在监狱工作中,矫正教育工作并非天下最难的事情,大多数上了年纪的民警都认为,以前矫正教育的方法虽然比较粗糙,但是很管用,罪犯在接受矫正教育的过程中也很少有严重抵触的行为。进入新的时期后,由于种种原因,以及执法要求上的严格与规范,罪犯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借口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放松了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当然,这些现象的出现,并非依法治监真的不管用了,而是矫正教育的参与各方在对待矫正教育工作的认识上产生了偏差。要提升矫正教育质量,参与各方必须首先认识到矫正教育工作是监狱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监管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评判依据就是矫正教育工作质量的好与坏。我们不能因为少数罪犯有抗拒矫正教育的行为而束手无策,甚至以单纯的监禁来替代矫正教育,或者以片面的监管安全掩盖矫正教育不力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

矫正教育的以下参与各方都必须正确的认识矫正教育工作:

一是监狱领导要高度重视矫正教育工作,并且要想方设法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

要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罪犯矫正教育工作,关键在于监狱系统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决策。首先要增强依法实行矫正教育的意识。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监狱狱务公开的推进与深化,监狱领导要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挤占教学场地、放弃教学课时、默许罪犯长时间的超时劳动等现象的出现,从而保证矫正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要增强矫正教育工作是主业的意识。监狱工作的宗旨就是要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此,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有针对性的矫正教育手段,不断提高改好率。再就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监狱机关各级领导理应是矫正教育罪犯的行家和专家,领导者应该以矫正教育罪犯为己任,经常为矫正教育部门出点子、探路子、做样子,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来带动和培养更多的矫正教育罪犯的精兵强将。监狱领导要确立矫正教育工作在监狱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发挥矫正教育工作的主导作用。要把加强和改进罪犯矫正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切实解决矫正教育工作中的问题的矛盾。要对事关矫正教育工作的人、财、物、力予以切实的保障。矫正教育罪犯的效果有一定的滞后性和隐蔽性,领导者应有前瞻性的眼光,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监狱领导还要把矫正教育目标和质量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体系之中,确立其应有的地位和相应的分值,使矫正教育工作指标成为刚性指标,便于检查和考核。监狱

领导要亲自到改造罪犯的第一线做调查、上大课,进行顽危犯攻坚,这样势必会鼓励和带动广大基层民警奋力向前,也只有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才能真正实现正确的决策和指挥。

二是主管矫正教育的职能部门,在当前主要是监狱的教育科,必须为矫正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监狱系统各级矫正教育职能部门担负着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项矫正教育业务展开的重要职能,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推动矫正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罪犯矫正教育工作实践迫切呼唤着矫正教育职能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谋求发展,切实有效地在以下方面奋力开拓进取。首先要根据新时期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当前罪犯思想改造的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准当前矫正教育的薄弱环节,选准加强和改进的切入点,摸清当前罪犯的思想实际和行为特点以及改造需求,从而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努力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造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其次要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深、做细、做活新时期罪犯矫正教育工作,是矫正教育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再次要努力增强阵地意识和进攻意识。为矫正教育罪犯而规定设置的场地、经费和师资配备发挥着矫正教育工作的阵地作用。

三是监狱民警要以矫正教育工作为己任,以矫正教育质量的提升为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团结进取,努力提升矫正教育质量。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民警感觉到肩上的担子更重了,法律对监狱民警的

要求更加具体而严格了,大多数民警都能够依法、公正、文明、科学地执法,而极少数民警却由于种种原因走上了歧途,成为了被执法的对象。也有些民警对当前文明执法工作认识上有所不足,观念上仍然停留在简单、粗暴执法的初级阶段,认为要想做好矫正教育工作,单纯的说教是起不到成效的,只有采用更加严厉的甚至是对服刑人员人身有所约束的手段才可以将服刑人员改造好。笔者认为,这种念头是要不得的,更是导致今后进一步违法执法的导火索,监狱民警必须从心理上彻底摒弃这种认识。矫正教育工作质量的提高,要寄希望于法律的更加完善和监狱领导的正确决策,更要寄希望于监狱民警特别是基层民警的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摸索出一套更加科学、有效的方法来。当前,在矫正教育工作有一种做法,那就是将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在时间上、主管民警上都截然分开的做法,笔者认为需要加以改变。监狱民警是一个团队,需要存在一定的分工,但是更需要在矫正教育工作中的合作。大量顽固犯、危险犯、抗拒矫正教育罪犯的出现一方面固然有他们自身的原因,而这种简单的改造时间上分工和主管民警上的分工也导致了部分服刑人员钻了空子。如他们利用民警交接班上的时间差,在不同的民警面前表现不同的角色,甚至鼓动及挑拨民警的不和,以达到逃避矫正教育的目的。同一分监区的民警,也因为职能上的分工,除了例行的会议外,有些几个星期也见不到一个照面,这样就很难发现服刑人员在矫正教育中的异常表现,对于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行为动向是很不利的。因此,在矫正教育工作中,既要重视民警分工的必要性,又要强调民警合作的重要性。对于矫正教

育工作而言,同一个分监区的民警,就是一个团队,必须从团队的目标和责任心出发,更好地、共同地去做好矫正教育工作。

四是接受矫正教育的服刑人员要改变“矫正教育无用论”的片面认识,从内心上确立矫正教育的阶段性目标,一步一步将自己打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和守法的公民。许多服刑人员持有“矫正教育无用论”,无非是认为自己是否改造好,别人也看不出来,或者认为改造得再好,出狱后照样找不到工作,还是受人歧视,因此放松了对矫正教育的认识。笔者认为,教育工作从外观上是无法鉴别出质量的好坏来,但是,通过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可以发现矫正教育工作对服刑人员所造成的影响的。监狱民警要引导服刑人员确立不同阶段的矫正教育目标,分阶段、按步骤去实现,而不是用一种笼统的标准去衡量改造的结果,一旦服刑人员自己感觉到有了成就感,就必然会对民警的施教工作产生深厚的兴趣。“兴趣是学习之师”,矫正教育工作也是这样。比如对不同类型犯罪的服刑人员设定不同的矫正教育目标,对不同刑期的服刑人员又设定不同的矫正教育目标,只有当每一个具体的目标达到以后,才去实现下一个目标,这样矫正教育工作就有了现实的标准,对服刑人员而言,就不再是枯燥的说教和让人“昏昏欲睡”的理论了。

2、应将科学发展观引入到矫正教育工作中来。

矫正教育质量的提高,与参与各方积极主动的参加密不可分,与矫正教育的施教方法、传授内容也有很大的关联。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的提升矫正教育质量,必须将先进的理论引入到矫正教育工作中

来。“监管改造罪犯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有了先进的理论,才能把工作做好。监狱人民警察要成为一支特别能战斗的执法队伍,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获得理论知识,不

③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执法。”科学发展观是当前中国先进的理论,具体

说来,在提升对罪犯的矫正教育质量的过程中要引入科学发展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科学认识罪犯和矫正教育工作。

长期以来,社会大众都偏好用某种眼光看待在押的罪犯,俗称用“有色眼镜”来认识罪犯。对于大部分公民而言,他们都有保留自己观点的自由,而对于从事矫正教育工作的监狱民警而言,则应当转变单一的、有偏见的、过于绝对的认识。有些民警内心上厌恶服刑人员,对于矫正教育工作是能避则避,能躲则躲,和服刑人员之间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起信任关系,矫正教育工作长期停留在疲于应付的状态,想提高矫正教育质量在他们的眼中就成了笑谈。有些监狱领导对矫正教育工作则另有看法,他们总认为矫正教育工作是万能的,一旦出现顽固犯、危险犯,就贬低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甚至有些监狱、监区领导不愿意基层民警反映负面现象,无法正视矫正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还有些民警,一开始倒是有满腔热血投入到矫正教育中,但是屡屡碰壁的事实却让他们再也不愿意谈及矫正教育工作。当前基层民警中普遍存在“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现象或许与此有关。笔者认为,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因为我们没有一个科学认识罪犯和矫正

教育工作的态度。罪犯能不能改造好?改造质量如何评估?一旦出现负面典型,是不是都与民警工作不力有关?要回答这些问题,先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人都具有社会性,罪犯也不例外。社会性,即是人的共性。我们认为矫正教育工作可以挽救一个人,是从共性上来认识的,即大多数服刑人员都可以通过矫正教育,变成守法的公民和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但是,人又都具有差异性,即人的个性。每一个个体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特征,即其个性。服刑人员个体上的差异,决定了矫正教育工作必须具有针对性。如果我们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忽略了共性,过分强调个性,那么,服刑人员的行为就很难形成一种合力,团体的影响力就会衰减,矫正教育工作容易成为一盘散沙,从而失去凝聚力。反之,过分强调共性,忽略服刑人员的个体差异性,矫正教育没有针对性,那么服刑人员就容易丧失热情和兴趣,极易形成“监狱人格”,导致矫正教育工作经常碰到“软钉子”。所以,要科学认识罪犯和矫正教育工作,就必须认识到服刑人员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从中找到一种平衡点。对于大多数可以改造好的服刑人员,要积极加以引导;对于极少数确实不思悔改的害群之马,要采用正当的途径与手段,而非苦口婆心的说教来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在一个监狱的范围内,应成立相应的罪犯行为分析机构,对拒不接受矫正教育的服刑人员,分析其行为根源,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当前民警普遍反映的短刑犯、“关系犯”、狡诈犯改造难的问题,一方面与基层民警警力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民警在这方面的对策不够有关。要科学地认识到,与其让每个分监区的民警来单独对付和教育服刑人员中的“抗改

造尖子”,不如将这些尚不够禁闭条件的“抗改造尖子”集中收押,集中施教,以期取得教育效果。

二是要以发展的眼光评价矫正教育的质量。当前的矫正教育评价过程,比较重视过程性评价,忽视结果性评价;比较重视内容的指导,忽视科学研究依据;比较重视评价体系的建构,忽视矫正教育的差异性和可操作性。④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价工作,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发展,要以发展的眼光评价矫正教育的质量。矫正教育的质量,从影响的角度来讲,分为对服刑人员自身的影响、对其他服刑人员的影响和对社会的影响等。对服刑人员自身的影响,主要是矫正教育使服刑人员的行为、思想意识、养成习惯等产生了一定的转变。向着好的方向转变,可以认为矫正教育质量在提升,反之则在下降。对其他服刑人员的影响,主要是某个服刑人员通过一定时间的矫正教育后,其行为足以改变其他服刑人员的行为,使之产生趋同性。如果其他服刑人员趋向于学习积极改造者则可以认为矫正教育质量在提升,反之则在下降。对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大众对服刑人员改造结果的认同上。如果赞同改造结果的占多数,则可以认为矫正教育质量在提升,反之则在下降。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价,归根结蒂是人的评价,不可避免的具有主观性,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从事矫正教育工作的民警对评价结论的看法褒贬不一的原因所在。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可以有很多种,但是从有影响力的角度来看,不外乎上面分析的几种。笔者认为,要以发展的眼光评价矫正教育的质量,不要被评价的结果所迷惑,是因为做出评价结论的人会根据自己不同的评判标准来衡

量,不具有同一性。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价结论也不能用来事后衡量监狱民警的工作成效,否则,矫正教育工作只会走上恶性循环的路子,矫正教育质量只会越来越差。

三是要不断创新矫正教育工作。

科学发展观形成以来,理论的创新和机制的创新是科学发展观的生命所在,矫正教育工作也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创新。具体而言,首先要创新矫正教育的方法。当前的矫正教育方法主要是上大课、听广播、看视频课件以及讨论等形式,因材施教、因人施教贯彻不很到位,部分民警在个别教育中要么是“训话”,要么是空洞的说教,对服刑人员的说服力不够。因此,要创新矫正教育的方法,可以借鉴现代多媒体教学模式,多使用“以案析理”的形式,广泛采用服刑人员的自身案例,增强矫正教育的兴趣,甚至可以在服刑人员中推广案例评比活动,使典型案例更加具有说服力。其次要创新矫正教育的内容。矫正教育的内容除了在法制教育、思想教育、专题教育、心理矫治及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阶段性专题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出监教育等内容。有条件的监狱,应当在监狱范围内组织力量,统一开展教材的编写,适时更新教材的内容,使教育内容更加充实,更加符合当前的实际。再次要创新矫正教育的手段。矫正教育要和劳动改造紧密结合起来,让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中得到教育,寓教于“劳”,让教育和劳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最后要创新矫正教育的激励机制。积极参与矫正教育的服刑人员应当得到一定的奖励,反过来,在矫正教育工作中敷衍塞责的服刑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当然,里所说的奖罚要以不违反法律为尺度,在监狱财力许可的范围内予以考虑。

正如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2009年12月19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的那样,要“保持监狱劳教所持续安全稳定,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监狱劳教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我们一定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充分认识保持监所安全稳定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坚持把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放在第一位,大力加强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工作,建立完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总之,只要监狱领导、监狱民警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矫正教育工作,不断创新矫正教育机制,就一定能在最大限度内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从而推动监狱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 ① 参见《深化改革、科学发展,不断完善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监狱制度》,中国监狱学会中央司法警察学院分会著,载《监狱理论研究》2007年第5期,第6页。

② 参见《罪犯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与出路》,韦圣凤、端木华著,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12期,第16页。

③参见《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冯建仓、鲁兰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第78页。

④ 参见《建立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及考核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思考》,徐晓锋著,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5期,第20页。

论对罪犯的矫正教育

王能干

[内容提要]对罪犯的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视作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当前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存在着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的较大矛盾与冲突,监管安全的重压也制约了矫正教育的长远发展,同时,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也不很科学,直接导致了基层民警在对罪犯的矫正教育缺少针对性的方法。本文试图通过引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着力解决上述问题。矫正教育参与各方应清醒地认识到矫正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科学认识罪犯和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以发展的眼光来评价矫正教育的质量,不断创新矫正教育工作。只要监狱领导、监狱民警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矫正教育工作,不断创新矫正教育机制,就一定能在最大限度内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从而推动监狱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矫正教育 科学发展观 教育改造 罪犯

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监狱的硬件设施普遍有了改善,监狱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文明执法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在执法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出现了,那就是对罪犯的矫正教育质量是否也在跟随着监狱体制的改革而有了较大的提升?困扰着基层监狱民警心中的疑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监管条件的改善,是否必然导致矫正教育质量的提升?笔者认为,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比较重视监管安全与稳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使罪犯的劳动改造现场由室外向室内转移,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和规范,可是矫正教育的质量问题,却由于自身的抽象性以及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治理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与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部门。“监狱的安全稳定是社会安

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

①的稳定与和谐。”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情,也是法

律赋予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如何做好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试图分析当前矫正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剖析这些问题发生的根源,并根据科学发展观,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当前矫正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狱法》第三至五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既是监狱的权利,又是监狱的义务。监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在上级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活动。《监狱法》以及司法部出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纲要》对矫正教育工作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监狱要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将曾经是小康社会建设破坏力量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之重新成为小康社会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可以说,当前的矫正教育工作是在依法、有序、规范、探索的状况下开展的。然而,不可否认,矫正教育工作仍然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依然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冲突。 监狱体制改革之前,监狱为了生存发展,在特定的环节特别是在国家财政拨款远不能到位的情况下,监狱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效益,基本上都采用充分安排生产劳动时间尽可能让罪犯参加劳动,因此教育学习时间自然而然让位于劳动,即使劳动之余也会受限于生产任务的影响,尽管司法部反复以法律的形式对罪犯学习做了规定,但学习仍根本上谈不上效果。“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在一些监狱实

②践部门严重本末倒置,特别是在部分监狱领导头脑中已有所弱化。近

年来,这些现象有所改变,但是,监狱对劳动改造的重视程度依然要高于对矫正教育的重视程度。如监狱民警的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劳动改造现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接受劳动以外的教育,更遑论矫正教育质量的提高。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的矛盾冲突,还体现在二者的绝对分工上。罪犯劳动改造时,不接受矫正教育;主管矫正教育的民警,很少综合考虑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罪犯的矫正教育表现不好,不影响劳动改造的积分;罪犯只要劳动改造表现好,照样可以获得应有的表扬与奖励。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罪犯对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的观点明显持有功利主义色彩,能够拼命地去获取劳动改造的积分,却放松法律、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上的学习,视矫正教育为畏途,甚至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近年来,顽固犯、危险犯的大量存在,都是放松矫正教育所造成的结果。

2、监管安全的重压制约了矫正教育的长远发展。

监狱矫正教育罪犯工作既是监狱的生命线,也是监狱维护社会稳

定的职能。对罪犯实施矫正教育隐含着正义价值,但是部分监狱领导和民警缺乏正确的处理监管改造的关系,在主观意识上把安全首位意识片面地理解成只要监管工作抓住稳定,不跑人,不出事故,教育只要起到辅助作用就行了,忽视了矫正教育工作的长效治本的作用。近年来由于不稳定因素给监狱工作带来的压力,促使监狱把精力集中放在“三防”和确保“五无”事故上,以实现司法部的要求。教育服从监管,监狱工作确保监管安全为前提。在治标与治本的问题上部分领导和民警思想意识不清,为了完成任务,片面追求入学率、到课率和及格率的量化效果,为了保住安全尽量采取狱内集体教育,丢弃了矫正教育的长效机制,由于罪犯自身文化水平和狱内条件的限制,罪犯在文化知识教育中无法获得知识收益。在矫正教育的方法与形式上,强制性的教育手段,缺乏科学的、严谨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为了检查验收都要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精心准备各种考核资料的要求下,只能搞闭门造车的形式教育,根本无法正常发挥出罪犯出狱后在社会上的就业技能,这种虚假的教育状况直接导致罪犯出狱后就业和生活存在着极大问题。

3、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对罪犯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矫正教育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所进行的评议和估价。其实质是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检验,是对监狱工作整体效能与改造罪犯工作做一个科学的分析与评判,是通过各种相关因素与变化结果的因果考察,对监狱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其原因,并通

过信息反馈和督促,用以指导和调整今后的工作方向和工作要点。当前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之处,主要体现在评估方法不科学和可操作性不强。对矫正教育质量评估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对罪犯更好的进行教育与管理,如对罪犯进行不同的分级处遇与管理,可是依据现行的评估标准所得出的结果却往往不具有说服力,容易产生比较大的偏差。另外,现行的矫正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可操作性不强,过于抽象,对众多的罪犯进行评估后所得出的结论差异性不大,难以被监狱民警当作重要依据来开展工作。

4、矫正教育工作中参与各方积极性不高。

矫正教育工作的参与各方主要包括提供矫正教育条件的监狱、施与教育的监狱民警以及接受矫正教育的服刑人员。当前监狱工作中存在着重生产、轻改造、重监管、轻教育的现象,有些监狱片面地强调监管安全,各项工作都为了确保无脱逃、无重大安全事故的“零指标”来开展,认为监管设施条件上去了,矫正教育工作就必然上去了,没有认识到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部分监狱民警也认为只要完成了自己工作时的“八个小时”就行了,没有必要去考虑其他的事情,至于矫正教育工作,应当由搞管教的民警去思考。很多服刑人员也认为矫正教育是空泛的事情,没有劳动改造重要,想获得表扬、减刑,关键在于劳动改造的表现要好。对于教育的内容,也没有任何兴趣。长此以往,矫正教育工作就成了一件纸面上的事情,说得多,做得少,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应付上级的检查。

二、为什么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提升矫正教育质量

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七大以来,全面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成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就监狱工作而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监狱工作为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监狱机关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监狱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的要求,也是从大局上为了应对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而对监狱机关切实履行职能提出的必然要求。监狱机关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提出空洞的口号,而是要扎扎实实的做好法律赋予监狱的职能和任务,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开展,使监狱成为矫正教育罪犯的最重要阵地。笔者认为,监狱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首要任务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其理由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矫正教育工作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支撑,这个理论就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

监狱工作必须理论联系实践,指导矫正教育工作的理论必然也来源于监狱实践。多少年来,监狱工作在“生产、改造、教育、刑罚”等谁优先的问题上争论不下,也曾经为了发展监狱经济而放松了监管改造。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监狱就是监狱”的理论甚嚣尘上,也充分反映了监狱工作者已经厌倦了这种毫无意义的理论争执。监狱的职能是执行刑罚不假,但是我国的监狱工作却不能脱离中国的国

情。一方面犯罪的绝对人口数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矫正教育工作也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我国的监狱工作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实行单纯的监禁,也不可能弃矫正教育于不顾。科学发展观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矫正教育工作中的理论争执问题。矫正教育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理论,就是要纠正我们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偏执的一面,不要试图用某种单一的理论来解决复杂的工作。科学发展矫正教育工作,就是要防止我们在矫正教育中走上错误的道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使今后国家有财力和物力完全解决监狱的经费问题,我们也不能放弃矫正教育工作,而要更好地总结矫正教育工作的经验与教训,逐步形成科学发展中的中国特色的矫正教育理论。

2、矫正教育工作的历史也证明,科学发展观最符合当前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近60年的历史证明,监狱工作曾经创造了无数的辉煌,传统的监狱精神需要继承和发扬,但是监狱体制改革以来,新出现的问题更加需要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去思考和解决。监狱曾经是“与世隔绝”的净土,矫正教育工作就是在这种近乎真空的状况下逐步开展的。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信息时代的今天,大环境已经与当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矫正教育工作如果还停留在用大墙将罪犯与周围世界隔离从而起到收效的想法,无异于坐井观天。矫正教育工作不是将罪犯教育成落伍于世人的人,也不能让罪犯与社会上的人有太大的反差。我们应当与时俱进,认真思考矫正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历史上矫正教育的理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有一点是我们不能摒弃的,那就是科学发展观最符合当前矫正教育的现状。

曾经我们在监狱的出路上苦苦追寻,也为监狱的经济发展苦思冥想,而在国家大力扶持监狱改革发展、监狱职能逐步回归理性轨道的今天,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矫正教育工作是监狱的本职工作,提升矫正教育质量是监狱义不容辞的责任,用科学发展观来解决矫正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监狱的必然选择。

3、只有践行科学发展观,才能更大程度地提升矫正教育质量。 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矫正教育质量,要求我们改变以往对监狱在矫正教育工作中近乎严苛的衡量标准,为从事矫正教育工作的民警减轻压力。监狱民警不是万能的,矫正教育工作也不是治病救人的唯一“药方”,那种用罪犯刑满释放后“零”再犯率来衡量矫正教育工作的理念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犯罪问题在当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根治,我国也不例外。矫正教育工作可以根除部分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念头,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但并不是对所有罪犯都这样。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改变矫正教育的策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的调整对策,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矫正教育工作的本来面目。在实践中探索矫正教育的有效途径,在发展中完善矫正教育的理论,客观的评价矫正教育的效果,辩证的看待矫正教育的作用,既有利于矫正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又有利于中国特色的矫正教育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以科学发展观提升矫正教育质量

矫正教育质量的提升,既有赖于客观的法律依据,也有赖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

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矫正教育中的以人为本,并非一切从满足服刑人员的个人利益出发,而是从法律对矫正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出发,让服刑人员在矫正教育工作中的需求得到实现,促进其全面发展,同时,也要从监狱及监狱民警的工作出发,让其职业满足感得到实现,共同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因此,以科学发展观提升矫正教育质量,首先要使矫正教育的参与各方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参与力度与兴趣,其次,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从制度上、意识上使矫正教育工作得到创新和发展。

1、矫正教育参与各方应清醒地认识到矫正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在监狱工作中,矫正教育工作并非天下最难的事情,大多数上了年纪的民警都认为,以前矫正教育的方法虽然比较粗糙,但是很管用,罪犯在接受矫正教育的过程中也很少有严重抵触的行为。进入新的时期后,由于种种原因,以及执法要求上的严格与规范,罪犯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借口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放松了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当然,这些现象的出现,并非依法治监真的不管用了,而是矫正教育的参与各方在对待矫正教育工作的认识上产生了偏差。要提升矫正教育质量,参与各方必须首先认识到矫正教育工作是监狱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监管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评判依据就是矫正教育工作质量的好与坏。我们不能因为少数罪犯有抗拒矫正教育的行为而束手无策,甚至以单纯的监禁来替代矫正教育,或者以片面的监管安全掩盖矫正教育不力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

矫正教育的以下参与各方都必须正确的认识矫正教育工作:

一是监狱领导要高度重视矫正教育工作,并且要想方设法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

要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罪犯矫正教育工作,关键在于监狱系统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决策。首先要增强依法实行矫正教育的意识。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监狱狱务公开的推进与深化,监狱领导要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挤占教学场地、放弃教学课时、默许罪犯长时间的超时劳动等现象的出现,从而保证矫正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要增强矫正教育工作是主业的意识。监狱工作的宗旨就是要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此,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有针对性的矫正教育手段,不断提高改好率。再就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监狱机关各级领导理应是矫正教育罪犯的行家和专家,领导者应该以矫正教育罪犯为己任,经常为矫正教育部门出点子、探路子、做样子,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来带动和培养更多的矫正教育罪犯的精兵强将。监狱领导要确立矫正教育工作在监狱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发挥矫正教育工作的主导作用。要把加强和改进罪犯矫正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切实解决矫正教育工作中的问题的矛盾。要对事关矫正教育工作的人、财、物、力予以切实的保障。矫正教育罪犯的效果有一定的滞后性和隐蔽性,领导者应有前瞻性的眼光,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监狱领导还要把矫正教育目标和质量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体系之中,确立其应有的地位和相应的分值,使矫正教育工作指标成为刚性指标,便于检查和考核。监狱

领导要亲自到改造罪犯的第一线做调查、上大课,进行顽危犯攻坚,这样势必会鼓励和带动广大基层民警奋力向前,也只有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才能真正实现正确的决策和指挥。

二是主管矫正教育的职能部门,在当前主要是监狱的教育科,必须为矫正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监狱系统各级矫正教育职能部门担负着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项矫正教育业务展开的重要职能,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推动矫正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罪犯矫正教育工作实践迫切呼唤着矫正教育职能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谋求发展,切实有效地在以下方面奋力开拓进取。首先要根据新时期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当前罪犯思想改造的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准当前矫正教育的薄弱环节,选准加强和改进的切入点,摸清当前罪犯的思想实际和行为特点以及改造需求,从而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努力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造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其次要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深、做细、做活新时期罪犯矫正教育工作,是矫正教育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再次要努力增强阵地意识和进攻意识。为矫正教育罪犯而规定设置的场地、经费和师资配备发挥着矫正教育工作的阵地作用。

三是监狱民警要以矫正教育工作为己任,以矫正教育质量的提升为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团结进取,努力提升矫正教育质量。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民警感觉到肩上的担子更重了,法律对监狱民警的

要求更加具体而严格了,大多数民警都能够依法、公正、文明、科学地执法,而极少数民警却由于种种原因走上了歧途,成为了被执法的对象。也有些民警对当前文明执法工作认识上有所不足,观念上仍然停留在简单、粗暴执法的初级阶段,认为要想做好矫正教育工作,单纯的说教是起不到成效的,只有采用更加严厉的甚至是对服刑人员人身有所约束的手段才可以将服刑人员改造好。笔者认为,这种念头是要不得的,更是导致今后进一步违法执法的导火索,监狱民警必须从心理上彻底摒弃这种认识。矫正教育工作质量的提高,要寄希望于法律的更加完善和监狱领导的正确决策,更要寄希望于监狱民警特别是基层民警的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摸索出一套更加科学、有效的方法来。当前,在矫正教育工作有一种做法,那就是将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在时间上、主管民警上都截然分开的做法,笔者认为需要加以改变。监狱民警是一个团队,需要存在一定的分工,但是更需要在矫正教育工作中的合作。大量顽固犯、危险犯、抗拒矫正教育罪犯的出现一方面固然有他们自身的原因,而这种简单的改造时间上分工和主管民警上的分工也导致了部分服刑人员钻了空子。如他们利用民警交接班上的时间差,在不同的民警面前表现不同的角色,甚至鼓动及挑拨民警的不和,以达到逃避矫正教育的目的。同一分监区的民警,也因为职能上的分工,除了例行的会议外,有些几个星期也见不到一个照面,这样就很难发现服刑人员在矫正教育中的异常表现,对于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行为动向是很不利的。因此,在矫正教育工作中,既要重视民警分工的必要性,又要强调民警合作的重要性。对于矫正教

育工作而言,同一个分监区的民警,就是一个团队,必须从团队的目标和责任心出发,更好地、共同地去做好矫正教育工作。

四是接受矫正教育的服刑人员要改变“矫正教育无用论”的片面认识,从内心上确立矫正教育的阶段性目标,一步一步将自己打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和守法的公民。许多服刑人员持有“矫正教育无用论”,无非是认为自己是否改造好,别人也看不出来,或者认为改造得再好,出狱后照样找不到工作,还是受人歧视,因此放松了对矫正教育的认识。笔者认为,教育工作从外观上是无法鉴别出质量的好坏来,但是,通过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可以发现矫正教育工作对服刑人员所造成的影响的。监狱民警要引导服刑人员确立不同阶段的矫正教育目标,分阶段、按步骤去实现,而不是用一种笼统的标准去衡量改造的结果,一旦服刑人员自己感觉到有了成就感,就必然会对民警的施教工作产生深厚的兴趣。“兴趣是学习之师”,矫正教育工作也是这样。比如对不同类型犯罪的服刑人员设定不同的矫正教育目标,对不同刑期的服刑人员又设定不同的矫正教育目标,只有当每一个具体的目标达到以后,才去实现下一个目标,这样矫正教育工作就有了现实的标准,对服刑人员而言,就不再是枯燥的说教和让人“昏昏欲睡”的理论了。

2、应将科学发展观引入到矫正教育工作中来。

矫正教育质量的提高,与参与各方积极主动的参加密不可分,与矫正教育的施教方法、传授内容也有很大的关联。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的提升矫正教育质量,必须将先进的理论引入到矫正教育工作中

来。“监管改造罪犯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有了先进的理论,才能把工作做好。监狱人民警察要成为一支特别能战斗的执法队伍,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获得理论知识,不

③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执法。”科学发展观是当前中国先进的理论,具体

说来,在提升对罪犯的矫正教育质量的过程中要引入科学发展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科学认识罪犯和矫正教育工作。

长期以来,社会大众都偏好用某种眼光看待在押的罪犯,俗称用“有色眼镜”来认识罪犯。对于大部分公民而言,他们都有保留自己观点的自由,而对于从事矫正教育工作的监狱民警而言,则应当转变单一的、有偏见的、过于绝对的认识。有些民警内心上厌恶服刑人员,对于矫正教育工作是能避则避,能躲则躲,和服刑人员之间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起信任关系,矫正教育工作长期停留在疲于应付的状态,想提高矫正教育质量在他们的眼中就成了笑谈。有些监狱领导对矫正教育工作则另有看法,他们总认为矫正教育工作是万能的,一旦出现顽固犯、危险犯,就贬低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甚至有些监狱、监区领导不愿意基层民警反映负面现象,无法正视矫正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还有些民警,一开始倒是有满腔热血投入到矫正教育中,但是屡屡碰壁的事实却让他们再也不愿意谈及矫正教育工作。当前基层民警中普遍存在“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现象或许与此有关。笔者认为,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因为我们没有一个科学认识罪犯和矫正

教育工作的态度。罪犯能不能改造好?改造质量如何评估?一旦出现负面典型,是不是都与民警工作不力有关?要回答这些问题,先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人都具有社会性,罪犯也不例外。社会性,即是人的共性。我们认为矫正教育工作可以挽救一个人,是从共性上来认识的,即大多数服刑人员都可以通过矫正教育,变成守法的公民和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但是,人又都具有差异性,即人的个性。每一个个体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特征,即其个性。服刑人员个体上的差异,决定了矫正教育工作必须具有针对性。如果我们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忽略了共性,过分强调个性,那么,服刑人员的行为就很难形成一种合力,团体的影响力就会衰减,矫正教育工作容易成为一盘散沙,从而失去凝聚力。反之,过分强调共性,忽略服刑人员的个体差异性,矫正教育没有针对性,那么服刑人员就容易丧失热情和兴趣,极易形成“监狱人格”,导致矫正教育工作经常碰到“软钉子”。所以,要科学认识罪犯和矫正教育工作,就必须认识到服刑人员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从中找到一种平衡点。对于大多数可以改造好的服刑人员,要积极加以引导;对于极少数确实不思悔改的害群之马,要采用正当的途径与手段,而非苦口婆心的说教来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在一个监狱的范围内,应成立相应的罪犯行为分析机构,对拒不接受矫正教育的服刑人员,分析其行为根源,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当前民警普遍反映的短刑犯、“关系犯”、狡诈犯改造难的问题,一方面与基层民警警力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民警在这方面的对策不够有关。要科学地认识到,与其让每个分监区的民警来单独对付和教育服刑人员中的“抗改

造尖子”,不如将这些尚不够禁闭条件的“抗改造尖子”集中收押,集中施教,以期取得教育效果。

二是要以发展的眼光评价矫正教育的质量。当前的矫正教育评价过程,比较重视过程性评价,忽视结果性评价;比较重视内容的指导,忽视科学研究依据;比较重视评价体系的建构,忽视矫正教育的差异性和可操作性。④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价工作,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发展,要以发展的眼光评价矫正教育的质量。矫正教育的质量,从影响的角度来讲,分为对服刑人员自身的影响、对其他服刑人员的影响和对社会的影响等。对服刑人员自身的影响,主要是矫正教育使服刑人员的行为、思想意识、养成习惯等产生了一定的转变。向着好的方向转变,可以认为矫正教育质量在提升,反之则在下降。对其他服刑人员的影响,主要是某个服刑人员通过一定时间的矫正教育后,其行为足以改变其他服刑人员的行为,使之产生趋同性。如果其他服刑人员趋向于学习积极改造者则可以认为矫正教育质量在提升,反之则在下降。对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大众对服刑人员改造结果的认同上。如果赞同改造结果的占多数,则可以认为矫正教育质量在提升,反之则在下降。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价,归根结蒂是人的评价,不可避免的具有主观性,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从事矫正教育工作的民警对评价结论的看法褒贬不一的原因所在。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可以有很多种,但是从有影响力的角度来看,不外乎上面分析的几种。笔者认为,要以发展的眼光评价矫正教育的质量,不要被评价的结果所迷惑,是因为做出评价结论的人会根据自己不同的评判标准来衡

量,不具有同一性。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价结论也不能用来事后衡量监狱民警的工作成效,否则,矫正教育工作只会走上恶性循环的路子,矫正教育质量只会越来越差。

三是要不断创新矫正教育工作。

科学发展观形成以来,理论的创新和机制的创新是科学发展观的生命所在,矫正教育工作也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创新。具体而言,首先要创新矫正教育的方法。当前的矫正教育方法主要是上大课、听广播、看视频课件以及讨论等形式,因材施教、因人施教贯彻不很到位,部分民警在个别教育中要么是“训话”,要么是空洞的说教,对服刑人员的说服力不够。因此,要创新矫正教育的方法,可以借鉴现代多媒体教学模式,多使用“以案析理”的形式,广泛采用服刑人员的自身案例,增强矫正教育的兴趣,甚至可以在服刑人员中推广案例评比活动,使典型案例更加具有说服力。其次要创新矫正教育的内容。矫正教育的内容除了在法制教育、思想教育、专题教育、心理矫治及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阶段性专题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出监教育等内容。有条件的监狱,应当在监狱范围内组织力量,统一开展教材的编写,适时更新教材的内容,使教育内容更加充实,更加符合当前的实际。再次要创新矫正教育的手段。矫正教育要和劳动改造紧密结合起来,让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中得到教育,寓教于“劳”,让教育和劳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最后要创新矫正教育的激励机制。积极参与矫正教育的服刑人员应当得到一定的奖励,反过来,在矫正教育工作中敷衍塞责的服刑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当然,里所说的奖罚要以不违反法律为尺度,在监狱财力许可的范围内予以考虑。

正如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2009年12月19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的那样,要“保持监狱劳教所持续安全稳定,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监狱劳教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我们一定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充分认识保持监所安全稳定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坚持把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放在第一位,大力加强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工作,建立完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总之,只要监狱领导、监狱民警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矫正教育工作,不断创新矫正教育机制,就一定能在最大限度内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从而推动监狱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 ① 参见《深化改革、科学发展,不断完善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监狱制度》,中国监狱学会中央司法警察学院分会著,载《监狱理论研究》2007年第5期,第6页。

② 参见《罪犯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与出路》,韦圣凤、端木华著,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12期,第16页。

③参见《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冯建仓、鲁兰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第78页。

④ 参见《建立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及考核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思考》,徐晓锋著,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5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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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中国青少年社区矫正 思想观念的进步与转变往往会影响社会的发展与历程.随着西方社会学.伦理学及心理学.法学.人类学.犯罪学的不断发展,犯罪不再单纯地被认为是被统治的个人对统治秩序的反抗和破坏,或者犯罪是"邪恶的人"的恶行,不再简单地把犯罪的原因统统归结于罪犯个人自身的因素,民主 ...

  • 社区矫正业务知识讲稿1
  •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有的国家称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 ...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总结提炼社区矫正试点试行成功经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完善审前调查评估.矫正小组.分类管理.个别教育.个案矫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统一规范接收.监管.处罚.收 ...

  •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执法权
  •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执法权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中央综治办."两院"."两部"便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社区矫正正在稳步推进,并取得了可喜成果,社区矫正逐步成熟规范.但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法权问题上,还存在不同认识及衔接问题,即 ...

  • _社区矫正实施办法_解读
  • 8 专题---社区矫正与检察职能延伸 责任编辑:郭冰 THE CHINESEPROCURATORS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文◎金勇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二.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 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总结提 ...

  • 论对社区矫正的正确理解
  • [摘要]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正式展开并逐步扩大.文章论述了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社区矫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