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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 主
持 张
君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困境 与 出路
以著作权 法第三 次修 改为视 角
/马明飞 周华伟
【 摘要 】由于现行 《 著作权 法》规 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存在严重的适用漏洞 ,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 并未获得 充
分保 障 ,首发 报 刊 的 利益 也 没有 得 到 应 有 的重视 。 对此 ,2 0 1 2 - 4 [ - 《 著 作 权 法 》修 改 案 草 案保 留 了4 F  ̄ - 1 : , J 转 载 法 定许 可 ,并且 对其 内容 进行 了大幅 度 改善和 创 新 ,试 图克服 该 制度 的现存 困境 。然 而 ,针 对报 刊 转载 法 定许 可 的 固有缺
陷和 实践情况,仍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实现促进作品传播并保护著作权人报酬利益的立法
本意。
【 关键词 】《 著作权法》修改案
报刊转载
法定许可 报酬
【 作者信息 】 马明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周华伟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报刊之 间相互转载 、摘编在现实中时有发生 ,按照 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 。一般 而言 ,法定许可应 当 《 著作权法 》规定属于合法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行为。 满足如下条件 : ( 1 ) 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 2) 向
自1 9 9 1 年 《 著作权 法 》实施以来 ,该制度在我 国已存续 作者支付报酬。 ( 3 )不影响作者的其他权利。… 报刊转 了2 0 多年 ,事实证 明现行 《 著作权法 》的规定仍过于单 载法定许可 的设计初衷是为 了公众利益 ,以法律规定的 薄 ,报刊 之 间往 往任意转 载或者 直接作为 文摘 、资料 方式赋予报刊对其他报刊刊载作品的转载权 ,使大量的 刊登著作权人的作品 ,而著作权人却难以取得法定的报 优秀作品得 到迅速传播 ,从而满足社会公众广泛 的精神 酬 。因此 ,理论 界和实 务界 曾数 次发起是 否废除 “ 报 文化需求。与此同时 ,考虑到对著作权的保护 , 《 著作
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争论 。2 0 1 2 年开始施行 的 《 著作权 权法 》也规定 了著作权人有权获得相应 的报酬 ,并且能
法 》第三次修订工作仍然保 留了该制度 ,但修改草案第 够 以声明的方式禁止其他报刊进行转载 、摘编。报刊转 4 5 条 、第4 8 条对报刊转载行为进行 了严格规制 ,客观上 载法定许可 属于我国的特有规定 ,在世 界各国立 法和国
有利于在 推动 作品广泛传 播 的同时保护著 作权人 的权 际公约中都十分罕见。现行 《 著作权法》第3 2 条第2 款明 益。然而 ,草案规定也存在若干 问题 ,有待于在实践中
确规定了该制度 , 在2 0 1 2 年发起的第三次修订中该制度仍 进一步解决 。根据我 国 目前现状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如 被保留下来 ,且其内容得到了大幅度的完善。 果要存续下去 ,应当分析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合理
审视现行 《 著作权 法 》及本次修改草案的内容和不足 ,
在不断探索中寻求出路。
一
二 、报刊转 载法 定许 可存 在 的困境
《 著作权 法 》第3 2 条第2 款规定 : “ 作品刊登后 , 除著作权人声 明不得转 载、摘编的以外 ,其他报刊可以
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 ,但应 当按照规定向著作 权人支付报酬。”从该款规定来看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
报 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涵义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指依据 《 著作权法 》规定 ,
对已在 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其他报刊有权转载或者作为 是 以保 留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为代价 ,限制 了其许可权
文摘 、资料刊登 ,同时应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除非著 的行使 。然而 ,实践情况表明 ,本款存在严重的立法缺
0 8 8 编辑之友 ・ r e z i f t o r l a l F r i e n d 1 2 0 1 4 2 f 版 权
陷 ,在 实践 中没有达到理 想的适用效果 。尽管推动 了作 为 。- 2 这样导致的结果是 ,首发报刊 已投入 了大量的人
品的广泛传播 ,但著作权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充分保 力、物力和财力从事报刊发表工作 ,但其他报刊能够 随 障。国家版权局在 《 关于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意进行转载 、摘编 ,这必然会对前者的发行量和生存 空
3 尽管法律并不禁止著作权 人通过协 ( 修改草案) 的简要说明 》中指 出: “ 从著作权法定许可 间造成不利影 响。【
2 条第2 款 制度 二十年 的实践来 看 ,基 本没 有使用 者履行付 酬义 议方式约定首发报刊享有专有出版权 ,但从第3
务 ,也很 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 规定方式和实施效果来看 ,公众一般更关注法律明确规 未 明示的权利往往会被忽略。 责任 ,权 利人 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 ,法律规定形 同虚 定的权利 , 设 。”可见 ,现行 《 著作权 法 》第3 2 条并未实现保 护著 总之 ,现行 《 著作权法 》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 作权人权 益的立法本意 。此外 ,由于该款规定本 身过于 规定本来 是试 图适 当限 制著作权 以实现社会公 益 ,但 简单粗略 ,也缺乏详细的配套规则 ,因此在具体应用过 现实情况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对著作权人的
应有权利的剥
程中难免产生问题。
夺,且忽视了被转载报刊等相关主体的利益 ,因此 ,修改
现行立法已是大势所趋。
1 . 著作权人的报酬请求权难 以实现
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下 ,报刊可不 经著作权人 许可利用其作品从事营利活动 ,但应 以向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为代价。然而 ,现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极差 ,著作权人 的作品经常被 随意利用却无 法行使法定
三、 《 著 作 权法 第 三次 修 改草 案 的 新 规 定 及 不 足
1 . 针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修 改内容
2 0 1 1 年7 月 ,国家版权 局正式启动 《 著作权法 》第 三次修改工作 ,并于2 0 1 2 年3 月3 1 日首次公布了 《 著作权 法》 ( 修改草案 )的征求意见稿 ,拉开 了 《 著作权法 》 修订工作的序幕 。本次修订考虑到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
过去2 0 多年来的实施情况 ,对该制度予 以保留 ,但对规 定 内容进行 了大幅 度变革和 创新 ,希 望借此实现著 作
的报酬取得权 。探究其中原因 ,主要在于著作权人对作
品转载 、摘编的知情权落空 ,以及报酬支付 途径过于僵 硬 。根据 《 著作权法 》规定 ,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未 支付报酬的属于侵权行为 ,应当向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 ;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3 2 条也规定 ,转载 、 摘 编他人作品的 ,应 当 自使 用该作 品之 日起 2 个 月内向 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 局也在 1 9 9 9 年开始施行的 《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中将报刊转载 、摘编作品的 付 酬标准规定为每千 字5 o元 。尽管存在 这些规定 ,著 作权人实际上仍很难取得报酬 ,因报刊转载后一般不会 将转载状况通知著作权人 ,处于被动地位的著作权人很 难有机会 了解作品转载事实并要求取得报酬 ,追究转载 报刊的侵权责任也尤为困难 。此外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的实际操作也十分繁杂 ,例如在著作权人身份、地址 无 法明确的情况下 ,现行规定 ( 2 0 0 5 年 《 著作权集体管
理 条例 》 ) 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报酬的收转工
权 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修改草案第4 5 条规定 :
“ 中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
登后 ,其他报刊可 以依照本法第4 8 条规定的条件 ,不经 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 。报刊对其 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 ,并在其 出
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 出声明的 ,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
或刊登。”
而草案第4 8 条规定的条件包括 : ( 1 )在使用
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 2 )在使用 时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 ( 3 )在使用
后一个 月内,按 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制定的标
准 ,向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同时报送使用
作 ,但著作权人寻找困难 、尚未建立 身份核对机制 、收
作品的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仅 从规定字数上看 ,草案对完 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
重视 程度 可 见一斑 。
转成本过高等现实因素阻碍该方式正常运作 。
2 . 未考虑被转载报刊的利益
现行 《 著作权法 》忽视了被转载报刊的正当权益 。
与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 相比 ,草案第4 5
该法第3 2 条第2 款仅 规定了著作权 人能以声明的方式禁 条 、第4 8 条针 对报刊转 载法定许可 的规定 内容更加充 止其他报刊转载 、摘编 ,关于被转载报刊 ( 例如首先发 实 ,且 出现 了很多创新之处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 表作品的首发报刊 ) 对作 品的权利却只字未提 。因此 ,
一
,
对 转载行 为的限 制更 加严格 ,报刊转载 其他报刊
8 条规定 的申请条件办理多重手 首发报刊只有决定是否出版作品的权 利 ,在 出版之 后就 刊登的作 品应 当按 照第4 丧失了对作 品的所有权 利 ,无法制止其他报刊的利用行 续 。第二 ,取 消了作者 有权 声 明不 准转载 、摘 编的例
编辑 之 友 ・ E d i m r i a l F r i e n d 2 0 1 4 . 2 版权 1 0 8 9
外 ,换 而言之 ,著作权人不能再禁止其他报刊的转 载、
协调 ,有利于实现法定许可制度真正的立法本意 。
摘编行 为。第三 ,考虑到对首发报刊的利益保护 ,以法 律规定的方式明确首发报刊依据著作权人的授权能够取 得专有出版权 ,并以声明方式禁止其他报刊进行转载。
第四 ,确立 了报刊转载 法定许可 的管理部 门和实施程
3 . 存在 的不足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将限制著作权作为生存基石 ,由 于对著作权人进行合理补偿在现实中较为困难 ,因而在 理论和实践中一直饱受争议 。 《 著作权法 》自制定以来 已完成 了两次修订 ,曾多次有人提出取消报刊转 载法定
许可 ,使该制度 的存在面临着严峻的适用环境。第三次
序 ,如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登记职能 ,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收取使用费职能 ,并详细列明 了报 刊转载必须满足的若干硬性条件。从总体上而
言,修改
草案在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的基础之上 ,整合 了相关实施条例 、规定的零散 内容 ,以具有高效 力层次 的法律规定方式 ,构建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机制的整体
框架 。
修订工作仍然保 留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虽在草案第4 5
条、第4 8 条进行 了大幅度革新 ,但并没有根治其固有的 顽疾 ,革新后的规定本 身也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 1 )国内作品与外国作品的差别待遇
草案第4 5 条规定仅限于 “ 中国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文字作品”,即我国报刊转载外国作品不适用法
2 . 草案对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改善
( 1 ) 细化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具体规则
定许可 ,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实际上 ,国内作品与外
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仅是对报刊转载法定 国作 品的差别待遇 情况 白 《 著作权法 》开始 实施就存 许可做 出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并未明确具体的实施程序 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为我 国所特有 ,而我国所 参加 的 和职能部 门。相 比之下 ,本次修改草案在第4 8 条详细规 《 伯尔尼公约 》 《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定 》等国际 定了转载报刊的法定义务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现行 公约并无此规定 。为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 《 实 《 著作权法 》只规定 了转载报刊应 当向作者支付报酬 , 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第 1 3 条规定 : “ 报刊转载外 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报酬支付途径 ;仅在国务院颁布的实 国作品 ,应 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 的授权 ;但是 ,转载有 施条例中多次补充 ,新 旧规定之 间、并存的规则之间都 关政 治 、经济 等社会 问题 的时事 文章除外 。”该条 和
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冲突。这些不完善的规定必然影响国 草案第4 5 条规定如出一辙 ,明显致使外国作品能够享受 家立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此 ,草案统一规定 了著作
“ 超国民待遇”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并不利于我国著作
权集体管理 组织负责接受报刊转 载报酬 ,为实施细则的 权保护与国际接轨。更有甚者 ,草案还取消了 “ 除非著 随后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 5 】 此外 ,草案将转载 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例外 ,使作者对转载行 作品的范围界定为 “ 中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 为更无法制止 ,明显忽视 了著作权人的主观意愿 ,进而 字作品” ,排除 了外国人作品的适用;规定转载报刊应 导 致我国 的报 刊转载 制度 更大程度 地
背 离国际立法趋
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备案等义务 ,从整 势,这种忽视著作权人主观意愿 的立法态度之正 当性也
体上完善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具体规则 ,改变 了现行 遭受广泛的质疑 。
《 著作权法 》的模糊规定 ,有利于加强对报刊转载行为
的规范化管理 。
( 2 )关于 “ 摘编”的规定过于含糊
报刊转 载法定许 可从理 论上适 用 “ 转载 ”和 “ 摘 编”两种情形 。草案第4 5 条规定明确写明了 “ 转载” ,
( 2 )促进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次修改草案对报刊转载行 为进行 了严格限制 。根 但未 提 及 “ 摘 编 ” ,而仅 规 定 “ 作 为文 摘 、资 料 刊
据第4 8 条规定 ,其他报刊在转载作品前不仅要按照规定 登 ”。首先 ,应明确 “ 转载”和 “ 摘编”的含义 ,最高 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 ,还要在使用作品时指 院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
明作者姓 名和作 品信息 ,全面保障 了作者在著 作权被 解释 》第1 7 条对 “ 转载”进行 了定义 ,即 “ 是指报纸 、 限制情形下的应得利益。值得注意的是 ,修改草案首次 期刊登载 其他报刊 已发表作 品的行为 ” 。因此 , “ 转 注意到首发报刊的权益维护 ,明确规定报刊接受作者授 载”不涉及改动作品 ,仅是对 已发表 的作品进行全文刊 权 享有专有出版权并作出声 明的 ,其他报刊将无法进行 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 文摘 ” “ 摘 编”的含义 ,但两 转 载或刊登。因此 ,本次草案从协调著作权人 、首发报 者在字 义上具有一 致性 ,即都需对作 品加 以编 辑或改 刊、转载报刊等多方利益关 系出发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 动。与转载相比 , “ 文摘” “ 摘编”行为对作品进行 了 了随意转载行 为,促进了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关系的 改动 ,涉及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身权 ,即 “ 保护
0 9 0 编辑之友 ・ E d i t o r i a l F r i e n d 2 0 1 4 2 【 版 权
作品完整权 ”。该权利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 ,他人不 刊转载法定许可陷入过于绝对化的窘境。
得随意对其作 品进行修改 ,属于 与著作权人不可分离的 第二 ,限定只有转载作品属法定许可 ,排除摘编情
人 身权利 ,而非财产权利 。【 6 实际上 ,草案第4 5 条对著 形的适 用 。其他 报刊未 经著作权人 同意就对 其作品进 作权是按 照财产权进行限制的 ,因此不可避免地在法理 行删改 、编辑 ,这
与 《 著作权法 》所规定 的保护作品完 和立法逻辑 上产生 了矛盾 。出于促进作品传播的社会公 整权相冲突 ,这种具有人身属性 的权利是不能未经作者 益并保证作者获得报酬的 目的 ,报刊转载作品实施法定许 同意就 由其他主体行使的 ,否则将不再是对著作权 的限
可是可以接受的 ;相比之下 , “ 文摘” “ 摘编”触及到了 制 ,而是对著作权 的剥夺 。[ 8 因此 ,其他 报刊对 已发表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其存在的合理性则值得商榷。 的作 品进行摘编或者作为文摘刊登 ,都应征得著作权人
此外 ,草案第4 8 条仅 规定 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适 的同意 ,即不存在任何法定许可的可能性。 用条件和职能部门,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支撑 , 第三 ,在 《 著作权 法 》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 与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规定都面临相似的适用 施细则 ,完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则体系 。本次修改
困境 ,例如仍 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负责代收报酬 ,著 草案第4 5 条 、第4 8 条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内容和适用 作权 人获得报酬困难的局面仍然难 以改变 。 条件进行了全面规定 ,但仍属较为宏观的法律规定 ,仍
需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支撑 。如应对报刊转载的申请备
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转载报酬等程序制定详细 如上所述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我国 自产生以来就 的工作流程和相应 的处理措施 ,使法律规定得以贯彻落 面临着存废之争 ,争议的缘 由主要在于理论正当性 、实 实 ,避免仅流于形式 。磁 践操作 以及与国际著作权保护衔 接等 问题 。毋庸置疑 , 该制度在我国正面临严峻的适用困境 。【 7 笔者认为 ,出 于社会公益的需要 ,保 留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完全可行
的 ,只是应 当注重调整规则制定 、实施等环节的完善和 参考文献 :
[ 1 ]丛立先.转载摘编法定许可 制度 的困境 与出路 [ J ] .法学 ,
2 0 1 0 ( 1 ) : 2 3 .
四 、修 改草案 的完善对策
优化 。本次修改草案保 留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并进行 了大范 围的内容变更 ,尽管存在 若干 问题 ,但并不能否 定制度存在的现实价值 。对此 ,笔者建议可从以下三方
面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 :
[ 2 ] 索来军 .报刊 转载法 定许可 在著作 权法 实施 中存在 的 问题
[ N ] .中国新闻出版报 ,2 0 0 6 - 0 4 -i 3 .
[ 3 ] 刘铁 光 .论 著作 权权 项配 置 中兜 底条 款 的废除
—— 以著 作权 与传 播 技术发 展 的时 间规 律为 中心 [ J ] .政治 与法 律 ,2 0 1 2
( 8):11 2—1 1 5 .
第一 ,恢复著作权人有权 以声明方式防止报刊转载 的规定 。国内作品不经著作权人 同意就可被任意转载 ,
而报刊转载国外作 品须经著作权人 同意 ,这种迥然不同
[ 4 ] 郭鹏 .我 国技术 措施 保护及 其例 外 的法律构 架完 善——
对 《 著 作 权 法修 改草 案 》的不 修 改 质 疑 [ J ] .暨 南 学报 ,2 0 1 2
(1 0):1 0 8—1 1 3 .
的处理模 式 ,反 映 了我 国报刊转 载法定 许可面临 的争 议。要保 留报刊转 载法定许可制度 ,同时保障著作权人
[ 5 ] 吴汉 东.著作 权法第三次修 改草案的立 法方 案和内容安排
[ J ] .知识产权 ,2 0 1 2( 5):1 3—1 6 .
的应有利益并协调好与国际立法衔接 ,最恰 当的处理方 式是 :赋予国内作 品的著作权人一种区别于国外作品对
报刊能否转载的决定权 ,这种决定权可不直接赋予著作 权人 ,或应是一种不表示反对即默示为同意的权利 。修
l 7 .
[ 6 ] 李永 明 ,王葆柯 .报刊摘编 制度能否继续保 留—— 谈 《 著 作 权法 》修改 草案第4 5 条的修改[ N ] .中国新 闻出版 报 ,2 0 1 2 - 0 5 一
[ 7 ]李 明德 .我国 《 著作权 法 》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 [ J ] .知识
产 权 ,2 0 1 2( 6).1 9 —2 1 .
改草案如果仅是简单删除 ,那么这种立法设计是存在问
题 的,不仅与我 国所加入的国际公 约背道而驰 ,也使报
[ 8 ]陈燕 ,崔金贵 . 《 著作权 法( 修 改草 案) 》与学 术期刊的 出版
改革[ J ] .出版发行研究 ,2 0 1 3( 1):7 7 —8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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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张
君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困境 与 出路
以著作权 法第三 次修 改为视 角
/马明飞 周华伟
【 摘要 】由于现行 《 著作权 法》规 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存在严重的适用漏洞 ,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 并未获得 充
分保 障 ,首发 报 刊 的 利益 也 没有 得 到 应 有 的重视 。 对此 ,2 0 1 2 - 4 [ - 《 著 作 权 法 》修 改 案 草 案保 留 了4 F  ̄ - 1 : , J 转 载 法 定许 可 ,并且 对其 内容 进行 了大幅 度 改善和 创 新 ,试 图克服 该 制度 的现存 困境 。然 而 ,针 对报 刊 转载 法 定许 可 的 固有缺
陷和 实践情况,仍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实现促进作品传播并保护著作权人报酬利益的立法
本意。
【 关键词 】《 著作权法》修改案
报刊转载
法定许可 报酬
【 作者信息 】 马明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周华伟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报刊之 间相互转载 、摘编在现实中时有发生 ,按照 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 。一般 而言 ,法定许可应 当 《 著作权法 》规定属于合法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行为。 满足如下条件 : ( 1 ) 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 2) 向
自1 9 9 1 年 《 著作权 法 》实施以来 ,该制度在我 国已存续 作者支付报酬。 ( 3 )不影响作者的其他权利。… 报刊转 了2 0 多年 ,事实证 明现行 《 著作权法 》的规定仍过于单 载法定许可 的设计初衷是为 了公众利益 ,以法律规定的 薄 ,报刊 之 间往 往任意转 载或者 直接作为 文摘 、资料 方式赋予报刊对其他报刊刊载作品的转载权 ,使大量的 刊登著作权人的作品 ,而著作权人却难以取得法定的报 优秀作品得 到迅速传播 ,从而满足社会公众广泛 的精神 酬 。因此 ,理论 界和实 务界 曾数 次发起是 否废除 “ 报 文化需求。与此同时 ,考虑到对著作权的保护 , 《 著作
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争论 。2 0 1 2 年开始施行 的 《 著作权 权法 》也规定 了著作权人有权获得相应 的报酬 ,并且能
法 》第三次修订工作仍然保 留了该制度 ,但修改草案第 够 以声明的方式禁止其他报刊进行转载 、摘编。报刊转 4 5 条 、第4 8 条对报刊转载行为进行 了严格规制 ,客观上 载法定许可 属于我国的特有规定 ,在世 界各国立 法和国
有利于在 推动 作品广泛传 播 的同时保护著 作权人 的权 际公约中都十分罕见。现行 《 著作权法》第3 2 条第2 款明 益。然而 ,草案规定也存在若干 问题 ,有待于在实践中
确规定了该制度 , 在2 0 1 2 年发起的第三次修订中该制度仍 进一步解决 。根据我 国 目前现状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如 被保留下来 ,且其内容得到了大幅度的完善。 果要存续下去 ,应当分析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合理
审视现行 《 著作权 法 》及本次修改草案的内容和不足 ,
在不断探索中寻求出路。
一
二 、报刊转 载法 定许 可存 在 的困境
《 著作权 法 》第3 2 条第2 款规定 : “ 作品刊登后 , 除著作权人声 明不得转 载、摘编的以外 ,其他报刊可以
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 ,但应 当按照规定向著作 权人支付报酬。”从该款规定来看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
报 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涵义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指依据 《 著作权法 》规定 ,
对已在 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其他报刊有权转载或者作为 是 以保 留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为代价 ,限制 了其许可权
文摘 、资料刊登 ,同时应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除非著 的行使 。然而 ,实践情况表明 ,本款存在严重的立法缺
0 8 8 编辑之友 ・ r e z i f t o r l a l F r i e n d 1 2 0 1 4 2 f 版 权
陷 ,在 实践 中没有达到理 想的适用效果 。尽管推动 了作 为 。- 2 这样导致的结果是 ,首发报刊 已投入 了大量的人
品的广泛传播 ,但著作权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充分保 力、物力和财力从事报刊发表工作 ,但其他报刊能够 随 障。国家版权局在 《 关于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意进行转载 、摘编 ,这必然会对前者的发行量和生存 空
3 尽管法律并不禁止著作权 人通过协 ( 修改草案) 的简要说明 》中指 出: “ 从著作权法定许可 间造成不利影 响。【
2 条第2 款 制度 二十年 的实践来 看 ,基 本没 有使用 者履行付 酬义 议方式约定首发报刊享有专有出版权 ,但从第3
务 ,也很 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 规定方式和实施效果来看 ,公众一般更关注法律明确规 未 明示的权利往往会被忽略。 责任 ,权 利人 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 ,法律规定形 同虚 定的权利 , 设 。”可见 ,现行 《 著作权 法 》第3 2 条并未实现保 护著 总之 ,现行 《 著作权法 》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 作权人权 益的立法本意 。此外 ,由于该款规定本 身过于 规定本来 是试 图适 当限 制著作权 以实现社会公 益 ,但 简单粗略 ,也缺乏详细的配套规则 ,因此在具体应用过 现实情况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对著作权人的
应有权利的剥
程中难免产生问题。
夺,且忽视了被转载报刊等相关主体的利益 ,因此 ,修改
现行立法已是大势所趋。
1 . 著作权人的报酬请求权难 以实现
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下 ,报刊可不 经著作权人 许可利用其作品从事营利活动 ,但应 以向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为代价。然而 ,现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极差 ,著作权人 的作品经常被 随意利用却无 法行使法定
三、 《 著 作 权法 第 三次 修 改草 案 的 新 规 定 及 不 足
1 . 针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修 改内容
2 0 1 1 年7 月 ,国家版权 局正式启动 《 著作权法 》第 三次修改工作 ,并于2 0 1 2 年3 月3 1 日首次公布了 《 著作权 法》 ( 修改草案 )的征求意见稿 ,拉开 了 《 著作权法 》 修订工作的序幕 。本次修订考虑到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
过去2 0 多年来的实施情况 ,对该制度予 以保留 ,但对规 定 内容进行 了大幅 度变革和 创新 ,希 望借此实现著 作
的报酬取得权 。探究其中原因 ,主要在于著作权人对作
品转载 、摘编的知情权落空 ,以及报酬支付 途径过于僵 硬 。根据 《 著作权法 》规定 ,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未 支付报酬的属于侵权行为 ,应当向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 ;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3 2 条也规定 ,转载 、 摘 编他人作品的 ,应 当 自使 用该作 品之 日起 2 个 月内向 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 局也在 1 9 9 9 年开始施行的 《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中将报刊转载 、摘编作品的 付 酬标准规定为每千 字5 o元 。尽管存在 这些规定 ,著 作权人实际上仍很难取得报酬 ,因报刊转载后一般不会 将转载状况通知著作权人 ,处于被动地位的著作权人很 难有机会 了解作品转载事实并要求取得报酬 ,追究转载 报刊的侵权责任也尤为困难 。此外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的实际操作也十分繁杂 ,例如在著作权人身份、地址 无 法明确的情况下 ,现行规定 ( 2 0 0 5 年 《 著作权集体管
理 条例 》 ) 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报酬的收转工
权 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修改草案第4 5 条规定 :
“ 中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
登后 ,其他报刊可 以依照本法第4 8 条规定的条件 ,不经 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 。报刊对其 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 ,并在其 出
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 出声明的 ,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
或刊登。”
而草案第4 8 条规定的条件包括 : ( 1 )在使用
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 2 )在使用 时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 ( 3 )在使用
后一个 月内,按 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制定的标
准 ,向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同时报送使用
作 ,但著作权人寻找困难 、尚未建立 身份核对机制 、收
作品的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仅 从规定字数上看 ,草案对完 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
重视 程度 可 见一斑 。
转成本过高等现实因素阻碍该方式正常运作 。
2 . 未考虑被转载报刊的利益
现行 《 著作权法 》忽视了被转载报刊的正当权益 。
与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 相比 ,草案第4 5
该法第3 2 条第2 款仅 规定了著作权 人能以声明的方式禁 条 、第4 8 条针 对报刊转 载法定许可 的规定 内容更加充 止其他报刊转载 、摘编 ,关于被转载报刊 ( 例如首先发 实 ,且 出现 了很多创新之处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 表作品的首发报刊 ) 对作 品的权利却只字未提 。因此 ,
一
,
对 转载行 为的限 制更 加严格 ,报刊转载 其他报刊
8 条规定 的申请条件办理多重手 首发报刊只有决定是否出版作品的权 利 ,在 出版之 后就 刊登的作 品应 当按 照第4 丧失了对作 品的所有权 利 ,无法制止其他报刊的利用行 续 。第二 ,取 消了作者 有权 声 明不 准转载 、摘 编的例
编辑 之 友 ・ E d i m r i a l F r i e n d 2 0 1 4 . 2 版权 1 0 8 9
外 ,换 而言之 ,著作权人不能再禁止其他报刊的转 载、
协调 ,有利于实现法定许可制度真正的立法本意 。
摘编行 为。第三 ,考虑到对首发报刊的利益保护 ,以法 律规定的方式明确首发报刊依据著作权人的授权能够取 得专有出版权 ,并以声明方式禁止其他报刊进行转载。
第四 ,确立 了报刊转载 法定许可 的管理部 门和实施程
3 . 存在 的不足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将限制著作权作为生存基石 ,由 于对著作权人进行合理补偿在现实中较为困难 ,因而在 理论和实践中一直饱受争议 。 《 著作权法 》自制定以来 已完成 了两次修订 ,曾多次有人提出取消报刊转 载法定
许可 ,使该制度 的存在面临着严峻的适用环境。第三次
序 ,如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登记职能 ,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收取使用费职能 ,并详细列明 了报 刊转载必须满足的若干硬性条件。从总体上而
言,修改
草案在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的基础之上 ,整合 了相关实施条例 、规定的零散 内容 ,以具有高效 力层次 的法律规定方式 ,构建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机制的整体
框架 。
修订工作仍然保 留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虽在草案第4 5
条、第4 8 条进行 了大幅度革新 ,但并没有根治其固有的 顽疾 ,革新后的规定本 身也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 1 )国内作品与外国作品的差别待遇
草案第4 5 条规定仅限于 “ 中国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文字作品”,即我国报刊转载外国作品不适用法
2 . 草案对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改善
( 1 ) 细化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具体规则
定许可 ,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实际上 ,国内作品与外
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仅是对报刊转载法定 国作 品的差别待遇 情况 白 《 著作权法 》开始 实施就存 许可做 出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并未明确具体的实施程序 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为我 国所特有 ,而我国所 参加 的 和职能部 门。相 比之下 ,本次修改草案在第4 8 条详细规 《 伯尔尼公约 》 《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定 》等国际 定了转载报刊的法定义务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现行 公约并无此规定 。为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 《 实 《 著作权法 》只规定 了转载报刊应 当向作者支付报酬 , 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第 1 3 条规定 : “ 报刊转载外 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报酬支付途径 ;仅在国务院颁布的实 国作品 ,应 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 的授权 ;但是 ,转载有 施条例中多次补充 ,新 旧规定之 间、并存的规则之间都 关政 治 、经济 等社会 问题 的时事 文章除外 。”该条 和
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冲突。这些不完善的规定必然影响国 草案第4 5 条规定如出一辙 ,明显致使外国作品能够享受 家立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此 ,草案统一规定 了著作
“ 超国民待遇”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并不利于我国著作
权集体管理 组织负责接受报刊转 载报酬 ,为实施细则的 权保护与国际接轨。更有甚者 ,草案还取消了 “ 除非著 随后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 5 】 此外 ,草案将转载 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例外 ,使作者对转载行 作品的范围界定为 “ 中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 为更无法制止 ,明显忽视 了著作权人的主观意愿 ,进而 字作品” ,排除 了外国人作品的适用;规定转载报刊应 导 致我国 的报 刊转载 制度 更大程度 地
背 离国际立法趋
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备案等义务 ,从整 势,这种忽视著作权人主观意愿 的立法态度之正 当性也
体上完善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具体规则 ,改变 了现行 遭受广泛的质疑 。
《 著作权法 》的模糊规定 ,有利于加强对报刊转载行为
的规范化管理 。
( 2 )关于 “ 摘编”的规定过于含糊
报刊转 载法定许 可从理 论上适 用 “ 转载 ”和 “ 摘 编”两种情形 。草案第4 5 条规定明确写明了 “ 转载” ,
( 2 )促进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次修改草案对报刊转载行 为进行 了严格限制 。根 但未 提 及 “ 摘 编 ” ,而仅 规 定 “ 作 为文 摘 、资 料 刊
据第4 8 条规定 ,其他报刊在转载作品前不仅要按照规定 登 ”。首先 ,应明确 “ 转载”和 “ 摘编”的含义 ,最高 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 ,还要在使用作品时指 院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
明作者姓 名和作 品信息 ,全面保障 了作者在著 作权被 解释 》第1 7 条对 “ 转载”进行 了定义 ,即 “ 是指报纸 、 限制情形下的应得利益。值得注意的是 ,修改草案首次 期刊登载 其他报刊 已发表作 品的行为 ” 。因此 , “ 转 注意到首发报刊的权益维护 ,明确规定报刊接受作者授 载”不涉及改动作品 ,仅是对 已发表 的作品进行全文刊 权 享有专有出版权并作出声 明的 ,其他报刊将无法进行 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 文摘 ” “ 摘 编”的含义 ,但两 转 载或刊登。因此 ,本次草案从协调著作权人 、首发报 者在字 义上具有一 致性 ,即都需对作 品加 以编 辑或改 刊、转载报刊等多方利益关 系出发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 动。与转载相比 , “ 文摘” “ 摘编”行为对作品进行 了 了随意转载行 为,促进了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关系的 改动 ,涉及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身权 ,即 “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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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完整权 ”。该权利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 ,他人不 刊转载法定许可陷入过于绝对化的窘境。
得随意对其作 品进行修改 ,属于 与著作权人不可分离的 第二 ,限定只有转载作品属法定许可 ,排除摘编情
人 身权利 ,而非财产权利 。【 6 实际上 ,草案第4 5 条对著 形的适 用 。其他 报刊未 经著作权人 同意就对 其作品进 作权是按 照财产权进行限制的 ,因此不可避免地在法理 行删改 、编辑 ,这
与 《 著作权法 》所规定 的保护作品完 和立法逻辑 上产生 了矛盾 。出于促进作品传播的社会公 整权相冲突 ,这种具有人身属性 的权利是不能未经作者 益并保证作者获得报酬的 目的 ,报刊转载作品实施法定许 同意就 由其他主体行使的 ,否则将不再是对著作权 的限
可是可以接受的 ;相比之下 , “ 文摘” “ 摘编”触及到了 制 ,而是对著作权 的剥夺 。[ 8 因此 ,其他 报刊对 已发表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其存在的合理性则值得商榷。 的作 品进行摘编或者作为文摘刊登 ,都应征得著作权人
此外 ,草案第4 8 条仅 规定 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适 的同意 ,即不存在任何法定许可的可能性。 用条件和职能部门,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支撑 , 第三 ,在 《 著作权 法 》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 与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规定都面临相似的适用 施细则 ,完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则体系 。本次修改
困境 ,例如仍 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负责代收报酬 ,著 草案第4 5 条 、第4 8 条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内容和适用 作权 人获得报酬困难的局面仍然难 以改变 。 条件进行了全面规定 ,但仍属较为宏观的法律规定 ,仍
需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支撑 。如应对报刊转载的申请备
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转载报酬等程序制定详细 如上所述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我国 自产生以来就 的工作流程和相应 的处理措施 ,使法律规定得以贯彻落 面临着存废之争 ,争议的缘 由主要在于理论正当性 、实 实 ,避免仅流于形式 。磁 践操作 以及与国际著作权保护衔 接等 问题 。毋庸置疑 , 该制度在我国正面临严峻的适用困境 。【 7 笔者认为 ,出 于社会公益的需要 ,保 留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完全可行
的 ,只是应 当注重调整规则制定 、实施等环节的完善和 参考文献 :
[ 1 ]丛立先.转载摘编法定许可 制度 的困境 与出路 [ J ] .法学 ,
2 0 1 0 ( 1 ) : 2 3 .
四 、修 改草案 的完善对策
优化 。本次修改草案保 留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并进行 了大范 围的内容变更 ,尽管存在 若干 问题 ,但并不能否 定制度存在的现实价值 。对此 ,笔者建议可从以下三方
面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 :
[ 2 ] 索来军 .报刊 转载法 定许可 在著作 权法 实施 中存在 的 问题
[ N ] .中国新闻出版报 ,2 0 0 6 - 0 4 -i 3 .
[ 3 ] 刘铁 光 .论 著作 权权 项配 置 中兜 底条 款 的废除
—— 以著 作权 与传 播 技术发 展 的时 间规 律为 中心 [ J ] .政治 与法 律 ,2 0 1 2
( 8):11 2—1 1 5 .
第一 ,恢复著作权人有权 以声明方式防止报刊转载 的规定 。国内作品不经著作权人 同意就可被任意转载 ,
而报刊转载国外作 品须经著作权人 同意 ,这种迥然不同
[ 4 ] 郭鹏 .我 国技术 措施 保护及 其例 外 的法律构 架完 善——
对 《 著 作 权 法修 改草 案 》的不 修 改 质 疑 [ J ] .暨 南 学报 ,2 0 1 2
(1 0):1 0 8—1 1 3 .
的处理模 式 ,反 映 了我 国报刊转 载法定 许可面临 的争 议。要保 留报刊转 载法定许可制度 ,同时保障著作权人
[ 5 ] 吴汉 东.著作 权法第三次修 改草案的立 法方 案和内容安排
[ J ] .知识产权 ,2 0 1 2( 5):1 3—1 6 .
的应有利益并协调好与国际立法衔接 ,最恰 当的处理方 式是 :赋予国内作 品的著作权人一种区别于国外作品对
报刊能否转载的决定权 ,这种决定权可不直接赋予著作 权人 ,或应是一种不表示反对即默示为同意的权利 。修
l 7 .
[ 6 ] 李永 明 ,王葆柯 .报刊摘编 制度能否继续保 留—— 谈 《 著 作 权法 》修改 草案第4 5 条的修改[ N ] .中国新 闻出版 报 ,2 0 1 2 - 0 5 一
[ 7 ]李 明德 .我国 《 著作权 法 》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 [ J ] .知识
产 权 ,2 0 1 2( 6).1 9 —2 1 .
改草案如果仅是简单删除 ,那么这种立法设计是存在问
题 的,不仅与我 国所加入的国际公 约背道而驰 ,也使报
[ 8 ]陈燕 ,崔金贵 . 《 著作权 法( 修 改草 案) 》与学 术期刊的 出版
改革[ J ] .出版发行研究 ,2 0 1 3( 1):7 7 —8 O .
编辑之友 ・ E d i t o r i a l F r l c n d 2 0 1 4 . 2 I 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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