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困境与出路--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扳 

栏  目  主 

持  张 

君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困境 与 出路 

以著作权 法第三 次修 改为视 角 

/马明飞  周华伟 

【 摘要 】由于现行 《 著作权 法》规 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存在严重的适用漏洞 ,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 并未获得 充  

分保 障 ,首发 报 刊 的 利益 也 没有 得 到 应 有 的重视 。 对此 ,2 0 1 2 - 4 [ - 《 著 作 权 法 》修 改 案 草 案保 留 了4 F  ̄ - 1 : , J 转 载 法 定许  可 ,并且 对其 内容 进行 了大幅 度 改善和 创 新 ,试 图克服 该 制度 的现存 困境 。然 而 ,针 对报 刊 转载 法 定许 可 的 固有缺 

陷和 实践情况,仍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实现促进作品传播并保护著作权人报酬利益的立法 

本意。  

【 关键词 】《 著作权法》修改案

报刊转载

法定许可 报酬 

【 作者信息 】 马明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周华伟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报刊之 间相互转载 、摘编在现实中时有发生 ,按照  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 。一般 而言 ,法定许可应 当   《 著作权法 》规定属于合法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行为。   满足如下条件 : ( 1 ) 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 2) 向 

自1 9 9 1 年 《 著作权 法 》实施以来 ,该制度在我 国已存续  作者支付报酬。 ( 3 )不影响作者的其他权利。… 报刊转  了2 0 多年 ,事实证 明现行 《 著作权法 》的规定仍过于单  载法定许可 的设计初衷是为 了公众利益 ,以法律规定的  薄 ,报刊 之 间往 往任意转 载或者 直接作为 文摘 、资料  方式赋予报刊对其他报刊刊载作品的转载权 ,使大量的  刊登著作权人的作品 ,而著作权人却难以取得法定的报  优秀作品得 到迅速传播 ,从而满足社会公众广泛 的精神  酬 。因此 ,理论 界和实 务界 曾数 次发起是 否废除 “ 报  文化需求。与此同时 ,考虑到对著作权的保护 , 《 著作 

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争论 。2 0 1 2 年开始施行 的 《 著作权  权法 》也规定 了著作权人有权获得相应 的报酬 ,并且能 

法 》第三次修订工作仍然保 留了该制度 ,但修改草案第  够 以声明的方式禁止其他报刊进行转载 、摘编。报刊转  4 5 条 、第4 8 条对报刊转载行为进行 了严格规制 ,客观上  载法定许可 属于我国的特有规定 ,在世 界各国立 法和国 

有利于在 推动 作品广泛传 播 的同时保护著 作权人 的权  际公约中都十分罕见。现行 《 著作权法》第3 2 条第2 款明  益。然而 ,草案规定也存在若干 问题 ,有待于在实践中 

确规定了该制度 , 在2 0 1 2 年发起的第三次修订中该制度仍  进一步解决 。根据我 国 目前现状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如  被保留下来 ,且其内容得到了大幅度的完善。   果要存续下去 ,应当分析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合理 

审视现行 《 著作权 法 》及本次修改草案的内容和不足 ,  

在不断探索中寻求出路。  

二 、报刊转 载法 定许 可存 在 的困境 

《 著作权 法 》第3 2 条第2 款规定 :  “ 作品刊登后 ,   除著作权人声 明不得转 载、摘编的以外 ,其他报刊可以 

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 ,但应 当按照规定向著作  权人支付报酬。”从该款规定来看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报 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涵义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指依据 《 著作权法 》规定 ,  

对已在 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其他报刊有权转载或者作为  是 以保 留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为代价 ,限制 了其许可权 

文摘 、资料刊登 ,同时应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除非著  的行使 。然而 ,实践情况表明 ,本款存在严重的立法缺 

0 8 8   编辑之友 ・ r e z i f t o r l a l F r i e n d  1  2 0 1 4   2  f 版 权 

陷 ,在 实践 中没有达到理 想的适用效果 。尽管推动 了作  为 。- 2   这样导致的结果是 ,首发报刊 已投入 了大量的人 

品的广泛传播 ,但著作权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充分保  力、物力和财力从事报刊发表工作 ,但其他报刊能够 随  障。国家版权局在 《 关于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意进行转载 、摘编 ,这必然会对前者的发行量和生存 空 

3   尽管法律并不禁止著作权 人通过协  ( 修改草案) 的简要说明 》中指 出:  “ 从著作权法定许可  间造成不利影 响。【

2 条第2 款  制度 二十年 的实践来 看 ,基 本没 有使用 者履行付 酬义  议方式约定首发报刊享有专有出版权 ,但从第3

务 ,也很 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  规定方式和实施效果来看 ,公众一般更关注法律明确规  未 明示的权利往往会被忽略。   责任 ,权 利人 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 ,法律规定形 同虚  定的权利 , 设 。”可见 ,现行 《 著作权 法 》第3 2 条并未实现保 护著  总之 ,现行 《 著作权法 》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  作权人权 益的立法本意 。此外 ,由于该款规定本 身过于  规定本来 是试 图适 当限 制著作权 以实现社会公 益 ,但  简单粗略 ,也缺乏详细的配套规则 ,因此在具体应用过  现实情况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对著作权人的

应有权利的剥 

程中难免产生问题。  

夺,且忽视了被转载报刊等相关主体的利益 ,因此 ,修改 

现行立法已是大势所趋。  

1 . 著作权人的报酬请求权难 以实现 

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下 ,报刊可不 经著作权人  许可利用其作品从事营利活动 ,但应 以向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为代价。然而 ,现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极差 ,著作权人 的作品经常被 随意利用却无 法行使法定 

三、  《 著 作 权法  第 三次 修 改草 案 的 新  规 定 及 不 足 

1 . 针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修 改内容 

2 0 1 1 年7 月 ,国家版权 局正式启动 《 著作权法 》第  三次修改工作 ,并于2 0 1 2 年3 月3 1 日首次公布了 《 著作权  法》 ( 修改草案 )的征求意见稿 ,拉开 了 《 著作权法 》   修订工作的序幕 。本次修订考虑到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 

过去2 0 多年来的实施情况 ,对该制度予 以保留 ,但对规  定 内容进行 了大幅 度变革和 创新 ,希 望借此实现著 作 

的报酬取得权 。探究其中原因 ,主要在于著作权人对作 

品转载 、摘编的知情权落空 ,以及报酬支付 途径过于僵  硬 。根据 《 著作权法 》规定 ,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未  支付报酬的属于侵权行为 ,应当向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 ;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3 2 条也规定 ,转载 、   摘 编他人作品的 ,应 当 自使 用该作 品之 日起 2 个 月内向  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 局也在 1 9 9 9 年开始施行的  《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中将报刊转载 、摘编作品的  付 酬标准规定为每千 字5 o元 。尽管存在 这些规定 ,著  作权人实际上仍很难取得报酬 ,因报刊转载后一般不会  将转载状况通知著作权人 ,处于被动地位的著作权人很  难有机会 了解作品转载事实并要求取得报酬 ,追究转载  报刊的侵权责任也尤为困难 。此外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的实际操作也十分繁杂 ,例如在著作权人身份、地址  无 法明确的情况下 ,现行规定 ( 2 0 0 5 年 《 著作权集体管 

理 条例 》 ) 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报酬的收转工 

权 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修改草案第4 5 条规定 :  

“ 中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 

登后 ,其他报刊可 以依照本法第4 8 条规定的条件 ,不经  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 。报刊对其  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 ,并在其 出  

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 出声明的 ,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 

或刊登。”

而草案第4 8 条规定的条件包括 : ( 1 )在使用 

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 2 )在使用  时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 ( 3 )在使用 

后一个 月内,按 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制定的标 

准 ,向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同时报送使用 

作 ,但著作权人寻找困难 、尚未建立 身份核对机制 、收 

作品的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仅  从规定字数上看 ,草案对完 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 

重视 程度 可 见一斑 。  

转成本过高等现实因素阻碍该方式正常运作 。  

2 . 未考虑被转载报刊的利益 

现行 《 著作权法 》忽视了被转载报刊的正当权益 。  

与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 相比 ,草案第4 5  

该法第3 2 条第2 款仅 规定了著作权 人能以声明的方式禁  条 、第4 8 条针 对报刊转 载法定许可 的规定 内容更加充  止其他报刊转载 、摘编 ,关于被转载报刊 ( 例如首先发  实 ,且 出现 了很多创新之处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  表作品的首发报刊 ) 对作 品的权利却只字未提 。因此 ,  

对 转载行 为的限 制更 加严格 ,报刊转载 其他报刊 

8 条规定 的申请条件办理多重手  首发报刊只有决定是否出版作品的权 利 ,在 出版之 后就  刊登的作 品应 当按 照第4 丧失了对作 品的所有权 利 ,无法制止其他报刊的利用行  续 。第二 ,取 消了作者 有权 声 明不 准转载 、摘 编的例 

编辑 之 友 ・ E d i m r i a l F r i e n d   2 0 1 4 . 2   版权 1  0 8 9  

外 ,换 而言之 ,著作权人不能再禁止其他报刊的转 载、  

协调 ,有利于实现法定许可制度真正的立法本意 。  

摘编行 为。第三 ,考虑到对首发报刊的利益保护 ,以法  律规定的方式明确首发报刊依据著作权人的授权能够取  得专有出版权 ,并以声明方式禁止其他报刊进行转载。  

第四 ,确立 了报刊转载 法定许可 的管理部 门和实施程 

3 . 存在 的不足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将限制著作权作为生存基石 ,由   于对著作权人进行合理补偿在现实中较为困难 ,因而在  理论和实践中一直饱受争议 。 《 著作权法 》自制定以来  已完成 了两次修订 ,曾多次有人提出取消报刊转 载法定 

许可 ,使该制度 的存在面临着严峻的适用环境。第三次 

序 ,如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登记职能 ,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收取使用费职能 ,并详细列明 了报  刊转载必须满足的若干硬性条件。从总体上而

言,修改 

草案在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的基础之上 ,整合  了相关实施条例 、规定的零散 内容 ,以具有高效 力层次  的法律规定方式 ,构建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机制的整体 

框架 。  

修订工作仍然保 留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虽在草案第4 5  

条、第4 8 条进行 了大幅度革新 ,但并没有根治其固有的  顽疾 ,革新后的规定本 身也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 1 )国内作品与外国作品的差别待遇 

草案第4 5 条规定仅限于 “ 中国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文字作品”,即我国报刊转载外国作品不适用法 

2 . 草案对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改善 

( 1 ) 细化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具体规则 

定许可 ,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实际上 ,国内作品与外 

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仅是对报刊转载法定  国作 品的差别待遇 情况 白 《 著作权法 》开始 实施就存  许可做 出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并未明确具体的实施程序  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为我 国所特有 ,而我国所 参加 的  和职能部 门。相 比之下 ,本次修改草案在第4 8 条详细规  《 伯尔尼公约 》 《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定 》等国际  定了转载报刊的法定义务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现行  公约并无此规定 。为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 《 实  《 著作权法 》只规定 了转载报刊应 当向作者支付报酬 ,   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第 1 3 条规定 :  “ 报刊转载外  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报酬支付途径 ;仅在国务院颁布的实  国作品 ,应 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 的授权 ;但是 ,转载有  施条例中多次补充 ,新 旧规定之 间、并存的规则之间都  关政 治 、经济 等社会 问题 的时事 文章除外 。”该条 和 

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冲突。这些不完善的规定必然影响国  草案第4 5 条规定如出一辙 ,明显致使外国作品能够享受  家立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此 ,草案统一规定 了著作 

“ 超国民待遇”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并不利于我国著作 

权集体管理 组织负责接受报刊转 载报酬 ,为实施细则的  权保护与国际接轨。更有甚者 ,草案还取消了 “ 除非著  随后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 5 】 此外 ,草案将转载  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例外 ,使作者对转载行  作品的范围界定为 “ 中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  为更无法制止 ,明显忽视 了著作权人的主观意愿 ,进而  字作品” ,排除 了外国人作品的适用;规定转载报刊应  导 致我国 的报 刊转载 制度 更大程度 地

背 离国际立法趋 

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备案等义务 ,从整  势,这种忽视著作权人主观意愿 的立法态度之正 当性也 

体上完善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具体规则 ,改变 了现行  遭受广泛的质疑 。  

《 著作权法 》的模糊规定 ,有利于加强对报刊转载行为 

的规范化管理 。  

( 2 )关于 “ 摘编”的规定过于含糊 

报刊转 载法定许 可从理 论上适 用 “ 转载 ”和 “ 摘  编”两种情形 。草案第4 5 条规定明确写明了 “ 转载” ,  

( 2 )促进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次修改草案对报刊转载行 为进行 了严格限制 。根  但未 提 及 “ 摘 编 ” ,而仅 规 定 “ 作 为文 摘 、资 料 刊 

据第4 8 条规定 ,其他报刊在转载作品前不仅要按照规定  登 ”。首先 ,应明确 “ 转载”和 “ 摘编”的含义 ,最高  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 ,还要在使用作品时指  院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 

明作者姓 名和作 品信息 ,全面保障 了作者在著 作权被  解释 》第1 7 条对 “ 转载”进行 了定义 ,即 “ 是指报纸 、   限制情形下的应得利益。值得注意的是 ,修改草案首次  期刊登载 其他报刊 已发表作 品的行为 ” 。因此 ,  “ 转  注意到首发报刊的权益维护 ,明确规定报刊接受作者授  载”不涉及改动作品 ,仅是对 已发表 的作品进行全文刊  权 享有专有出版权并作出声 明的 ,其他报刊将无法进行  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 文摘 ” “ 摘 编”的含义 ,但两  转 载或刊登。因此 ,本次草案从协调著作权人 、首发报  者在字 义上具有一 致性 ,即都需对作 品加 以编 辑或改  刊、转载报刊等多方利益关 系出发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  动。与转载相比 ,  “ 文摘” “ 摘编”行为对作品进行 了  了随意转载行 为,促进了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关系的  改动 ,涉及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身权 ,即 “ 保护 

0 9 0   编辑之友 ・ E d i t o r i a l F r i e n d   2 0 1 4   2 【 版 权 

作品完整权 ”。该权利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 ,他人不  刊转载法定许可陷入过于绝对化的窘境。  

得随意对其作 品进行修改 ,属于 与著作权人不可分离的  第二 ,限定只有转载作品属法定许可 ,排除摘编情 

人 身权利 ,而非财产权利 。【 6   实际上 ,草案第4 5 条对著  形的适 用 。其他 报刊未 经著作权人 同意就对 其作品进  作权是按 照财产权进行限制的 ,因此不可避免地在法理  行删改 、编辑 ,这

与 《 著作权法 》所规定 的保护作品完  和立法逻辑 上产生 了矛盾 。出于促进作品传播的社会公  整权相冲突 ,这种具有人身属性 的权利是不能未经作者  益并保证作者获得报酬的 目的 ,报刊转载作品实施法定许  同意就 由其他主体行使的 ,否则将不再是对著作权 的限 

可是可以接受的 ;相比之下 ,  “ 文摘”  “ 摘编”触及到了   制 ,而是对著作权 的剥夺 。[ 8   因此 ,其他 报刊对 已发表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其存在的合理性则值得商榷。   的作 品进行摘编或者作为文摘刊登 ,都应征得著作权人 

此外 ,草案第4 8 条仅 规定 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适  的同意 ,即不存在任何法定许可的可能性。   用条件和职能部门,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支撑 ,   第三 ,在 《 著作权 法 》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  与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规定都面临相似的适用  施细则 ,完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则体系 。本次修改 

困境 ,例如仍 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负责代收报酬 ,著  草案第4 5 条 、第4 8 条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内容和适用  作权 人获得报酬困难的局面仍然难 以改变 。   条件进行了全面规定 ,但仍属较为宏观的法律规定 ,仍 

需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支撑 。如应对报刊转载的申请备 

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转载报酬等程序制定详细  如上所述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我国 自产生以来就  的工作流程和相应 的处理措施 ,使法律规定得以贯彻落  面临着存废之争 ,争议的缘 由主要在于理论正当性 、实  实 ,避免仅流于形式 。磁  践操作 以及与国际著作权保护衔 接等 问题 。毋庸置疑 ,   该制度在我国正面临严峻的适用困境 。【 7   笔者认为 ,出  于社会公益的需要 ,保 留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完全可行 

的 ,只是应 当注重调整规则制定 、实施等环节的完善和  参考文献 :  

[ 1 ]丛立先.转载摘编法定许可 制度 的困境 与出路 [ J ] .法学 ,  

2 0 1   0 ( 1 ) : 2 3 .  

四 、修 改草案 的完善对策 

优化 。本次修改草案保 留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并进行  了大范 围的内容变更 ,尽管存在 若干 问题 ,但并不能否  定制度存在的现实价值 。对此 ,笔者建议可从以下三方 

面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 :  

[ 2 ] 索来军 .报刊 转载法 定许可 在著作 权法 实施 中存在 的 问题 

[ N ] .中国新闻出版报 ,2 0 0 6 - 0 4 -i 3 .  

[ 3 ] 刘铁 光 .论 著作 权权 项配 置 中兜 底条 款 的废除

—— 以著  作权 与传 播 技术发 展 的时 间规 律为 中心 [ J ] .政治 与法 律 ,2 0 1   2  

( 8):11   2—1 1   5 .  

第一 ,恢复著作权人有权 以声明方式防止报刊转载  的规定 。国内作品不经著作权人 同意就可被任意转载 ,  

而报刊转载国外作 品须经著作权人 同意 ,这种迥然不同 

[ 4 ] 郭鹏 .我 国技术 措施 保护及 其例 外 的法律构 架完 善—— 

对 《 著 作 权 法修 改草 案 》的不 修 改 质 疑 [ J ] .暨 南 学报 ,2 0 1   2  

(1 0):1 0 8—1 1 3 .  

的处理模 式 ,反 映 了我 国报刊转 载法定 许可面临 的争  议。要保 留报刊转 载法定许可制度 ,同时保障著作权人 

[ 5 ] 吴汉 东.著作 权法第三次修 改草案的立 法方 案和内容安排 

[ J ] .知识产权 ,2 0 1 2( 5):1 3—1 6 .  

的应有利益并协调好与国际立法衔接 ,最恰 当的处理方  式是 :赋予国内作 品的著作权人一种区别于国外作品对 

报刊能否转载的决定权 ,这种决定权可不直接赋予著作  权人 ,或应是一种不表示反对即默示为同意的权利 。修 

l   7 .  

[ 6 ] 李永 明 ,王葆柯 .报刊摘编 制度能否继续保 留—— 谈 《 著  作 权法 》修改 草案第4 5 条的修改[ N ] .中国新 闻出版 报 ,2 0 1   2 - 0 5 一  

[ 7 ]李 明德 .我国 《 著作权 法 》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 [ J ] .知识 

产 权 ,2 0 1   2( 6).1 9 —2 1 .  

改草案如果仅是简单删除 ,那么这种立法设计是存在问 

题 的,不仅与我 国所加入的国际公 约背道而驰 ,也使报 

[ 8 ]陈燕 ,崔金贵 . 《 著作权 法( 修 改草 案) 》与学 术期刊的 出版 

改革[ J ] .出版发行研究 ,2 0 1 3( 1):7 7 —8 O .  

编辑之友 ・ E d i t o r i a l F r l c n d   2 0 1 4 . 2  I 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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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困境 与 出路 

以著作权 法第三 次修 改为视 角 

/马明飞  周华伟 

【 摘要 】由于现行 《 著作权 法》规 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存在严重的适用漏洞 ,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 并未获得 充  

分保 障 ,首发 报 刊 的 利益 也 没有 得 到 应 有 的重视 。 对此 ,2 0 1 2 - 4 [ - 《 著 作 权 法 》修 改 案 草 案保 留 了4 F  ̄ - 1 : , J 转 载 法 定许  可 ,并且 对其 内容 进行 了大幅 度 改善和 创 新 ,试 图克服 该 制度 的现存 困境 。然 而 ,针 对报 刊 转载 法 定许 可 的 固有缺 

陷和 实践情况,仍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实现促进作品传播并保护著作权人报酬利益的立法 

本意。  

【 关键词 】《 著作权法》修改案

报刊转载

法定许可 报酬 

【 作者信息 】 马明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周华伟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报刊之 间相互转载 、摘编在现实中时有发生 ,按照  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 。一般 而言 ,法定许可应 当   《 著作权法 》规定属于合法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行为。   满足如下条件 : ( 1 ) 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 2) 向 

自1 9 9 1 年 《 著作权 法 》实施以来 ,该制度在我 国已存续  作者支付报酬。 ( 3 )不影响作者的其他权利。… 报刊转  了2 0 多年 ,事实证 明现行 《 著作权法 》的规定仍过于单  载法定许可 的设计初衷是为 了公众利益 ,以法律规定的  薄 ,报刊 之 间往 往任意转 载或者 直接作为 文摘 、资料  方式赋予报刊对其他报刊刊载作品的转载权 ,使大量的  刊登著作权人的作品 ,而著作权人却难以取得法定的报  优秀作品得 到迅速传播 ,从而满足社会公众广泛 的精神  酬 。因此 ,理论 界和实 务界 曾数 次发起是 否废除 “ 报  文化需求。与此同时 ,考虑到对著作权的保护 , 《 著作 

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争论 。2 0 1 2 年开始施行 的 《 著作权  权法 》也规定 了著作权人有权获得相应 的报酬 ,并且能 

法 》第三次修订工作仍然保 留了该制度 ,但修改草案第  够 以声明的方式禁止其他报刊进行转载 、摘编。报刊转  4 5 条 、第4 8 条对报刊转载行为进行 了严格规制 ,客观上  载法定许可 属于我国的特有规定 ,在世 界各国立 法和国 

有利于在 推动 作品广泛传 播 的同时保护著 作权人 的权  际公约中都十分罕见。现行 《 著作权法》第3 2 条第2 款明  益。然而 ,草案规定也存在若干 问题 ,有待于在实践中 

确规定了该制度 , 在2 0 1 2 年发起的第三次修订中该制度仍  进一步解决 。根据我 国 目前现状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如  被保留下来 ,且其内容得到了大幅度的完善。   果要存续下去 ,应当分析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合理 

审视现行 《 著作权 法 》及本次修改草案的内容和不足 ,  

在不断探索中寻求出路。  

二 、报刊转 载法 定许 可存 在 的困境 

《 著作权 法 》第3 2 条第2 款规定 :  “ 作品刊登后 ,   除著作权人声 明不得转 载、摘编的以外 ,其他报刊可以 

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 ,但应 当按照规定向著作  权人支付报酬。”从该款规定来看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报 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涵义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指依据 《 著作权法 》规定 ,  

对已在 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其他报刊有权转载或者作为  是 以保 留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为代价 ,限制 了其许可权 

文摘 、资料刊登 ,同时应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除非著  的行使 。然而 ,实践情况表明 ,本款存在严重的立法缺 

0 8 8   编辑之友 ・ r e z i f t o r l a l F r i e n d  1  2 0 1 4   2  f 版 权 

陷 ,在 实践 中没有达到理 想的适用效果 。尽管推动 了作  为 。- 2   这样导致的结果是 ,首发报刊 已投入 了大量的人 

品的广泛传播 ,但著作权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充分保  力、物力和财力从事报刊发表工作 ,但其他报刊能够 随  障。国家版权局在 《 关于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意进行转载 、摘编 ,这必然会对前者的发行量和生存 空 

3   尽管法律并不禁止著作权 人通过协  ( 修改草案) 的简要说明 》中指 出:  “ 从著作权法定许可  间造成不利影 响。【

2 条第2 款  制度 二十年 的实践来 看 ,基 本没 有使用 者履行付 酬义  议方式约定首发报刊享有专有出版权 ,但从第3

务 ,也很 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  规定方式和实施效果来看 ,公众一般更关注法律明确规  未 明示的权利往往会被忽略。   责任 ,权 利人 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 ,法律规定形 同虚  定的权利 , 设 。”可见 ,现行 《 著作权 法 》第3 2 条并未实现保 护著  总之 ,现行 《 著作权法 》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  作权人权 益的立法本意 。此外 ,由于该款规定本 身过于  规定本来 是试 图适 当限 制著作权 以实现社会公 益 ,但  简单粗略 ,也缺乏详细的配套规则 ,因此在具体应用过  现实情况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对著作权人的

应有权利的剥 

程中难免产生问题。  

夺,且忽视了被转载报刊等相关主体的利益 ,因此 ,修改 

现行立法已是大势所趋。  

1 . 著作权人的报酬请求权难 以实现 

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下 ,报刊可不 经著作权人  许可利用其作品从事营利活动 ,但应 以向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为代价。然而 ,现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极差 ,著作权人 的作品经常被 随意利用却无 法行使法定 

三、  《 著 作 权法  第 三次 修 改草 案 的 新  规 定 及 不 足 

1 . 针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修 改内容 

2 0 1 1 年7 月 ,国家版权 局正式启动 《 著作权法 》第  三次修改工作 ,并于2 0 1 2 年3 月3 1 日首次公布了 《 著作权  法》 ( 修改草案 )的征求意见稿 ,拉开 了 《 著作权法 》   修订工作的序幕 。本次修订考虑到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 

过去2 0 多年来的实施情况 ,对该制度予 以保留 ,但对规  定 内容进行 了大幅 度变革和 创新 ,希 望借此实现著 作 

的报酬取得权 。探究其中原因 ,主要在于著作权人对作 

品转载 、摘编的知情权落空 ,以及报酬支付 途径过于僵  硬 。根据 《 著作权法 》规定 ,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未  支付报酬的属于侵权行为 ,应当向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 ;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3 2 条也规定 ,转载 、   摘 编他人作品的 ,应 当 自使 用该作 品之 日起 2 个 月内向  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 局也在 1 9 9 9 年开始施行的  《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中将报刊转载 、摘编作品的  付 酬标准规定为每千 字5 o元 。尽管存在 这些规定 ,著  作权人实际上仍很难取得报酬 ,因报刊转载后一般不会  将转载状况通知著作权人 ,处于被动地位的著作权人很  难有机会 了解作品转载事实并要求取得报酬 ,追究转载  报刊的侵权责任也尤为困难 。此外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的实际操作也十分繁杂 ,例如在著作权人身份、地址  无 法明确的情况下 ,现行规定 ( 2 0 0 5 年 《 著作权集体管 

理 条例 》 ) 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报酬的收转工 

权 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修改草案第4 5 条规定 :  

“ 中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 

登后 ,其他报刊可 以依照本法第4 8 条规定的条件 ,不经  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 。报刊对其  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 ,并在其 出  

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 出声明的 ,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 

或刊登。”

而草案第4 8 条规定的条件包括 : ( 1 )在使用 

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 2 )在使用  时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 ( 3 )在使用 

后一个 月内,按 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制定的标 

准 ,向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同时报送使用 

作 ,但著作权人寻找困难 、尚未建立 身份核对机制 、收 

作品的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仅  从规定字数上看 ,草案对完 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 

重视 程度 可 见一斑 。  

转成本过高等现实因素阻碍该方式正常运作 。  

2 . 未考虑被转载报刊的利益 

现行 《 著作权法 》忽视了被转载报刊的正当权益 。  

与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 相比 ,草案第4 5  

该法第3 2 条第2 款仅 规定了著作权 人能以声明的方式禁  条 、第4 8 条针 对报刊转 载法定许可 的规定 内容更加充  止其他报刊转载 、摘编 ,关于被转载报刊 ( 例如首先发  实 ,且 出现 了很多创新之处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  表作品的首发报刊 ) 对作 品的权利却只字未提 。因此 ,  

对 转载行 为的限 制更 加严格 ,报刊转载 其他报刊 

8 条规定 的申请条件办理多重手  首发报刊只有决定是否出版作品的权 利 ,在 出版之 后就  刊登的作 品应 当按 照第4 丧失了对作 品的所有权 利 ,无法制止其他报刊的利用行  续 。第二 ,取 消了作者 有权 声 明不 准转载 、摘 编的例 

编辑 之 友 ・ E d i m r i a l F r i e n d   2 0 1 4 . 2   版权 1  0 8 9  

外 ,换 而言之 ,著作权人不能再禁止其他报刊的转 载、  

协调 ,有利于实现法定许可制度真正的立法本意 。  

摘编行 为。第三 ,考虑到对首发报刊的利益保护 ,以法  律规定的方式明确首发报刊依据著作权人的授权能够取  得专有出版权 ,并以声明方式禁止其他报刊进行转载。  

第四 ,确立 了报刊转载 法定许可 的管理部 门和实施程 

3 . 存在 的不足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将限制著作权作为生存基石 ,由   于对著作权人进行合理补偿在现实中较为困难 ,因而在  理论和实践中一直饱受争议 。 《 著作权法 》自制定以来  已完成 了两次修订 ,曾多次有人提出取消报刊转 载法定 

许可 ,使该制度 的存在面临着严峻的适用环境。第三次 

序 ,如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登记职能 ,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收取使用费职能 ,并详细列明 了报  刊转载必须满足的若干硬性条件。从总体上而

言,修改 

草案在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的基础之上 ,整合  了相关实施条例 、规定的零散 内容 ,以具有高效 力层次  的法律规定方式 ,构建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机制的整体 

框架 。  

修订工作仍然保 留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虽在草案第4 5  

条、第4 8 条进行 了大幅度革新 ,但并没有根治其固有的  顽疾 ,革新后的规定本 身也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 1 )国内作品与外国作品的差别待遇 

草案第4 5 条规定仅限于 “ 中国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文字作品”,即我国报刊转载外国作品不适用法 

2 . 草案对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改善 

( 1 ) 细化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具体规则 

定许可 ,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实际上 ,国内作品与外 

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仅是对报刊转载法定  国作 品的差别待遇 情况 白 《 著作权法 》开始 实施就存  许可做 出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并未明确具体的实施程序  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为我 国所特有 ,而我国所 参加 的  和职能部 门。相 比之下 ,本次修改草案在第4 8 条详细规  《 伯尔尼公约 》 《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定 》等国际  定了转载报刊的法定义务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现行  公约并无此规定 。为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 《 实  《 著作权法 》只规定 了转载报刊应 当向作者支付报酬 ,   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第 1 3 条规定 :  “ 报刊转载外  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报酬支付途径 ;仅在国务院颁布的实  国作品 ,应 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 的授权 ;但是 ,转载有  施条例中多次补充 ,新 旧规定之 间、并存的规则之间都  关政 治 、经济 等社会 问题 的时事 文章除外 。”该条 和 

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冲突。这些不完善的规定必然影响国  草案第4 5 条规定如出一辙 ,明显致使外国作品能够享受  家立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此 ,草案统一规定 了著作 

“ 超国民待遇”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并不利于我国著作 

权集体管理 组织负责接受报刊转 载报酬 ,为实施细则的  权保护与国际接轨。更有甚者 ,草案还取消了 “ 除非著  随后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 5 】 此外 ,草案将转载  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例外 ,使作者对转载行  作品的范围界定为 “ 中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  为更无法制止 ,明显忽视 了著作权人的主观意愿 ,进而  字作品” ,排除 了外国人作品的适用;规定转载报刊应  导 致我国 的报 刊转载 制度 更大程度 地

背 离国际立法趋 

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备案等义务 ,从整  势,这种忽视著作权人主观意愿 的立法态度之正 当性也 

体上完善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具体规则 ,改变 了现行  遭受广泛的质疑 。  

《 著作权法 》的模糊规定 ,有利于加强对报刊转载行为 

的规范化管理 。  

( 2 )关于 “ 摘编”的规定过于含糊 

报刊转 载法定许 可从理 论上适 用 “ 转载 ”和 “ 摘  编”两种情形 。草案第4 5 条规定明确写明了 “ 转载” ,  

( 2 )促进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次修改草案对报刊转载行 为进行 了严格限制 。根  但未 提 及 “ 摘 编 ” ,而仅 规 定 “ 作 为文 摘 、资 料 刊 

据第4 8 条规定 ,其他报刊在转载作品前不仅要按照规定  登 ”。首先 ,应明确 “ 转载”和 “ 摘编”的含义 ,最高  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 ,还要在使用作品时指  院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 

明作者姓 名和作 品信息 ,全面保障 了作者在著 作权被  解释 》第1 7 条对 “ 转载”进行 了定义 ,即 “ 是指报纸 、   限制情形下的应得利益。值得注意的是 ,修改草案首次  期刊登载 其他报刊 已发表作 品的行为 ” 。因此 ,  “ 转  注意到首发报刊的权益维护 ,明确规定报刊接受作者授  载”不涉及改动作品 ,仅是对 已发表 的作品进行全文刊  权 享有专有出版权并作出声 明的 ,其他报刊将无法进行  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 文摘 ” “ 摘 编”的含义 ,但两  转 载或刊登。因此 ,本次草案从协调著作权人 、首发报  者在字 义上具有一 致性 ,即都需对作 品加 以编 辑或改  刊、转载报刊等多方利益关 系出发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  动。与转载相比 ,  “ 文摘” “ 摘编”行为对作品进行 了  了随意转载行 为,促进了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关系的  改动 ,涉及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身权 ,即 “ 保护 

0 9 0   编辑之友 ・ E d i t o r i a l F r i e n d   2 0 1 4   2 【 版 权 

作品完整权 ”。该权利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 ,他人不  刊转载法定许可陷入过于绝对化的窘境。  

得随意对其作 品进行修改 ,属于 与著作权人不可分离的  第二 ,限定只有转载作品属法定许可 ,排除摘编情 

人 身权利 ,而非财产权利 。【 6   实际上 ,草案第4 5 条对著  形的适 用 。其他 报刊未 经著作权人 同意就对 其作品进  作权是按 照财产权进行限制的 ,因此不可避免地在法理  行删改 、编辑 ,这

与 《 著作权法 》所规定 的保护作品完  和立法逻辑 上产生 了矛盾 。出于促进作品传播的社会公  整权相冲突 ,这种具有人身属性 的权利是不能未经作者  益并保证作者获得报酬的 目的 ,报刊转载作品实施法定许  同意就 由其他主体行使的 ,否则将不再是对著作权 的限 

可是可以接受的 ;相比之下 ,  “ 文摘”  “ 摘编”触及到了   制 ,而是对著作权 的剥夺 。[ 8   因此 ,其他 报刊对 已发表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其存在的合理性则值得商榷。   的作 品进行摘编或者作为文摘刊登 ,都应征得著作权人 

此外 ,草案第4 8 条仅 规定 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适  的同意 ,即不存在任何法定许可的可能性。   用条件和职能部门,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支撑 ,   第三 ,在 《 著作权 法 》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  与现行 《 著作权法 》第3 2 条第2 款规定都面临相似的适用  施细则 ,完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则体系 。本次修改 

困境 ,例如仍 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负责代收报酬 ,著  草案第4 5 条 、第4 8 条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的内容和适用  作权 人获得报酬困难的局面仍然难 以改变 。   条件进行了全面规定 ,但仍属较为宏观的法律规定 ,仍 

需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支撑 。如应对报刊转载的申请备 

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转载报酬等程序制定详细  如上所述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我国 自产生以来就  的工作流程和相应 的处理措施 ,使法律规定得以贯彻落  面临着存废之争 ,争议的缘 由主要在于理论正当性 、实  实 ,避免仅流于形式 。磁  践操作 以及与国际著作权保护衔 接等 问题 。毋庸置疑 ,   该制度在我国正面临严峻的适用困境 。【 7   笔者认为 ,出  于社会公益的需要 ,保 留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完全可行 

的 ,只是应 当注重调整规则制定 、实施等环节的完善和  参考文献 :  

[ 1 ]丛立先.转载摘编法定许可 制度 的困境 与出路 [ J ] .法学 ,  

2 0 1   0 ( 1 ) : 2 3 .  

四 、修 改草案 的完善对策 

优化 。本次修改草案保 留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并进行  了大范 围的内容变更 ,尽管存在 若干 问题 ,但并不能否  定制度存在的现实价值 。对此 ,笔者建议可从以下三方 

面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 :  

[ 2 ] 索来军 .报刊 转载法 定许可 在著作 权法 实施 中存在 的 问题 

[ N ] .中国新闻出版报 ,2 0 0 6 - 0 4 -i 3 .  

[ 3 ] 刘铁 光 .论 著作 权权 项配 置 中兜 底条 款 的废除

—— 以著  作权 与传 播 技术发 展 的时 间规 律为 中心 [ J ] .政治 与法 律 ,2 0 1   2  

( 8):11   2—1 1   5 .  

第一 ,恢复著作权人有权 以声明方式防止报刊转载  的规定 。国内作品不经著作权人 同意就可被任意转载 ,  

而报刊转载国外作 品须经著作权人 同意 ,这种迥然不同 

[ 4 ] 郭鹏 .我 国技术 措施 保护及 其例 外 的法律构 架完 善—— 

对 《 著 作 权 法修 改草 案 》的不 修 改 质 疑 [ J ] .暨 南 学报 ,2 0 1   2  

(1 0):1 0 8—1 1 3 .  

的处理模 式 ,反 映 了我 国报刊转 载法定 许可面临 的争  议。要保 留报刊转 载法定许可制度 ,同时保障著作权人 

[ 5 ] 吴汉 东.著作 权法第三次修 改草案的立 法方 案和内容安排 

[ J ] .知识产权 ,2 0 1 2( 5):1 3—1 6 .  

的应有利益并协调好与国际立法衔接 ,最恰 当的处理方  式是 :赋予国内作 品的著作权人一种区别于国外作品对 

报刊能否转载的决定权 ,这种决定权可不直接赋予著作  权人 ,或应是一种不表示反对即默示为同意的权利 。修 

l   7 .  

[ 6 ] 李永 明 ,王葆柯 .报刊摘编 制度能否继续保 留—— 谈 《 著  作 权法 》修改 草案第4 5 条的修改[ N ] .中国新 闻出版 报 ,2 0 1   2 - 0 5 一  

[ 7 ]李 明德 .我国 《 著作权 法 》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 [ J ] .知识 

产 权 ,2 0 1   2( 6).1 9 —2 1 .  

改草案如果仅是简单删除 ,那么这种立法设计是存在问 

题 的,不仅与我 国所加入的国际公 约背道而驰 ,也使报 

[ 8 ]陈燕 ,崔金贵 . 《 著作权 法( 修 改草 案) 》与学 术期刊的 出版 

改革[ J ] .出版发行研究 ,2 0 1 3( 1):7 7 —8 O .  

编辑之友 ・ E d i t o r i a l F r l c n d   2 0 1 4 . 2  I 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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