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节日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每逢佳节,企业都会给员工发放节日福利。可以这小小的节日福利有可能存在这税务风险,企业财税处理稍有差错,就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怎样才能避免这些风险呢?小编带你一起了解!

一、发放节日福利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属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该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2、以外购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二、发放节日福利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1、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以资产的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用外购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用外购产品发放给职工,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增值税方面,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发放节日福利的具体的账务处理

(1)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月圆公司是一家节日福利生产企业,在中秋节来临之际,决定将公司生产的节日福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公司100名职工共发放100盒节日福利,账面价值8000元,公允售价10000元。 公司发放节日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2)企业用外购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

圆月公司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在中秋节来临之际,决定外购100盒节日福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公司100名职工每人发放一盒节日福利,采购成本10000元,取得增值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700元,已认证通过。

企业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方面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应当将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公司发放节日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四、发放节日福利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不管是用自产的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还是用外购的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发放的节日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本年度工资薪金的14%内据实扣除。

五、发放节日福利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解释了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节日福利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节日福利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节日福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逢佳节,企业都会给员工发放节日福利。可以这小小的节日福利有可能存在这税务风险,企业财税处理稍有差错,就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怎样才能避免这些风险呢?小编带你一起了解!

一、发放节日福利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属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该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2、以外购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二、发放节日福利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1、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以资产的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用外购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用外购产品发放给职工,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增值税方面,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发放节日福利的具体的账务处理

(1)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月圆公司是一家节日福利生产企业,在中秋节来临之际,决定将公司生产的节日福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公司100名职工共发放100盒节日福利,账面价值8000元,公允售价10000元。 公司发放节日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2)企业用外购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

圆月公司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在中秋节来临之际,决定外购100盒节日福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公司100名职工每人发放一盒节日福利,采购成本10000元,取得增值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700元,已认证通过。

企业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方面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应当将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公司发放节日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四、发放节日福利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不管是用自产的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还是用外购的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发放的节日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本年度工资薪金的14%内据实扣除。

五、发放节日福利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解释了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节日福利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节日福利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节日福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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