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是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房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

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医务处、药房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 )、微克(μg )、纳克(ng )为单位;容量以升(L )、毫升(ml )为单位;国际单位(IU )、单位(U)。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四、(一)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二)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三)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

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六、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八、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九、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一、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十二、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三、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下上的调配、核对、发药处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四、处方由药房妥善保存。处方每日装订一次。普通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 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领导批示用药应统一开具处方,并由领取人登记签字,以备存查。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是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房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

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医务处、药房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 )、微克(μg )、纳克(ng )为单位;容量以升(L )、毫升(ml )为单位;国际单位(IU )、单位(U)。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四、(一)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二)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三)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

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六、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八、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九、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一、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十二、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三、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下上的调配、核对、发药处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四、处方由药房妥善保存。处方每日装订一次。普通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 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领导批示用药应统一开具处方,并由领取人登记签字,以备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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