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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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2003-6-11 9:49:04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部科技项目的立项原则:

1、紧密围绕部的职能开展研究,为推进国土资源工作现代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力争实现国土资源工作整体跨越式发展。科技项目突出技术创新,同时努力占领国际科学前沿的一席之地。

2、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科技项目的实施要把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两种优势结合起来,适度鼓励科学家的自由探索研究。

3、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科研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相统一。

第三条 部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由探索项目,并进行分类管理实施。

1、重点项目是部科技发展计划和长期规划中所确定的紧密围绕部中心工作,对国土资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带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的项目。

2、一般项目为重点项目的补充或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

3、自由探索项目为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由科技人员根据部工作需要及地球科学和资源科学发展的前沿,自由选题开展研究的项目。

第四条

为保证项目完成及科研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重点项目采取委托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即选择部科研单位、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其职能分工长期承担某一重大领域的研究,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项目负责人竞争产生,项目组内不少于1/3的成员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一般项目采取委托和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自由探索项目根据部定期公布的申请指南,科技人员可自由提出科研项目向部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支持。

二、项目组织

第五条

为做好科技项目的组织,充分发挥专家在咨询、管理中的作用,部选聘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分领域组成相应专家小组。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提出各领域科技项目的计划方案;参与项目负责人的遴选;参与开展本领域项目的中评估;参与项目的验收。

第六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共同推进科技项目的实施。

1、 由部拨款支持开展的科技项目应纳入部科技计划,统一登记

、管理。

2、 部科技主管部门与有关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等做好协调,保证科技项目重点围绕部的职能实施,并与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不重复。

3、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项目承担单位与部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项目负责人的竞聘,做好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三、项目确定

第七条

部下达的科技发展年度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受委托承担单位组织竞聘产生项目候选负责人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部审定。公开竞争的一般项目和自由探索项目,由申请人根据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编写项目立项建议书报部审定。

第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各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委托有关专家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论证、审查项目候选负责人(或项目申请人)资质情况并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论证、审查意见。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人)根据批复意见,编制项目详细执行方案,与部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布项目参加人员的招聘通知,并会同有关领域专家组

四、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十月底以前上报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向部汇报进展情况。在项目执行中期,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领域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两个月内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结题报告和最终研究成果报告,逾期不报者,视为未完成或未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其成果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各领域专家组须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对已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建议)作出评估和检查,提出意见报部科技主管部门。

对执行情况不好的重点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组成员及负责人进行调整。

对执行情况优秀的一般项目和自由探索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况逐步将其升级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三条 凡在研究过程中有重要发现和重大意义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以专报形式报部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内容的变更,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请示和说明,报科技主管部门批复。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或无法进行,项目承担

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作出处理。未经同意修改研究内容或终止研究工作的,部将收回科技经费,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中途因故停止执行的项目,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有关资料应在指定机构登记汇交。

第十五条

项目被撤销或终止后停止该对该项目拨款。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设备购置等做出书面报告,报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撤销项目所余经费的使用,须经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仪器设备、鉴定证书以及在成果报道中均应标注“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和项目批准号。科技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两年内,部将对重点项目的论文、专著被引用情况、成果推广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三个月内完成。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由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安排。

自由探索项目的验收由部科技主管部门委托领域专家组负责安排,验收结果报部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必须在指定机构进行成果登记,提交合同规定的成果并汇交规定的资料,由该机构出具证明后,方可进行验收。科技成果登记、资料汇交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成果登记、资料汇交证明;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总结;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成果目录;科技项目重要代表性成果;科技项目成果简介;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科技项目审计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验收专家名单,组织验收。验收的内容为:项目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成果应用前景、人才培养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采取专家会议评议方式,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在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科技项目验收意见》,内容包括:对研究项目的总体评价、项目主要成果、目标考核情况、财务决算情况、项目审计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等。验收报告由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成果的管理和申报奖励工作,按部科技成果管理和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的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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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2003-6-11 9:49:04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部科技项目的立项原则:

1、紧密围绕部的职能开展研究,为推进国土资源工作现代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力争实现国土资源工作整体跨越式发展。科技项目突出技术创新,同时努力占领国际科学前沿的一席之地。

2、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科技项目的实施要把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两种优势结合起来,适度鼓励科学家的自由探索研究。

3、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科研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相统一。

第三条 部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由探索项目,并进行分类管理实施。

1、重点项目是部科技发展计划和长期规划中所确定的紧密围绕部中心工作,对国土资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带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的项目。

2、一般项目为重点项目的补充或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

3、自由探索项目为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由科技人员根据部工作需要及地球科学和资源科学发展的前沿,自由选题开展研究的项目。

第四条

为保证项目完成及科研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重点项目采取委托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即选择部科研单位、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其职能分工长期承担某一重大领域的研究,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项目负责人竞争产生,项目组内不少于1/3的成员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一般项目采取委托和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自由探索项目根据部定期公布的申请指南,科技人员可自由提出科研项目向部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支持。

二、项目组织

第五条

为做好科技项目的组织,充分发挥专家在咨询、管理中的作用,部选聘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分领域组成相应专家小组。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提出各领域科技项目的计划方案;参与项目负责人的遴选;参与开展本领域项目的中评估;参与项目的验收。

第六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共同推进科技项目的实施。

1、 由部拨款支持开展的科技项目应纳入部科技计划,统一登记

、管理。

2、 部科技主管部门与有关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等做好协调,保证科技项目重点围绕部的职能实施,并与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不重复。

3、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项目承担单位与部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项目负责人的竞聘,做好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三、项目确定

第七条

部下达的科技发展年度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受委托承担单位组织竞聘产生项目候选负责人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部审定。公开竞争的一般项目和自由探索项目,由申请人根据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编写项目立项建议书报部审定。

第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各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委托有关专家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论证、审查项目候选负责人(或项目申请人)资质情况并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论证、审查意见。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人)根据批复意见,编制项目详细执行方案,与部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布项目参加人员的招聘通知,并会同有关领域专家组

四、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十月底以前上报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向部汇报进展情况。在项目执行中期,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领域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两个月内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结题报告和最终研究成果报告,逾期不报者,视为未完成或未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其成果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各领域专家组须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对已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建议)作出评估和检查,提出意见报部科技主管部门。

对执行情况不好的重点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组成员及负责人进行调整。

对执行情况优秀的一般项目和自由探索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况逐步将其升级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三条 凡在研究过程中有重要发现和重大意义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以专报形式报部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内容的变更,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请示和说明,报科技主管部门批复。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或无法进行,项目承担

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作出处理。未经同意修改研究内容或终止研究工作的,部将收回科技经费,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中途因故停止执行的项目,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有关资料应在指定机构登记汇交。

第十五条

项目被撤销或终止后停止该对该项目拨款。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设备购置等做出书面报告,报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撤销项目所余经费的使用,须经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仪器设备、鉴定证书以及在成果报道中均应标注“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和项目批准号。科技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两年内,部将对重点项目的论文、专著被引用情况、成果推广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三个月内完成。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由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安排。

自由探索项目的验收由部科技主管部门委托领域专家组负责安排,验收结果报部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必须在指定机构进行成果登记,提交合同规定的成果并汇交规定的资料,由该机构出具证明后,方可进行验收。科技成果登记、资料汇交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成果登记、资料汇交证明;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总结;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成果目录;科技项目重要代表性成果;科技项目成果简介;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科技项目审计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验收专家名单,组织验收。验收的内容为:项目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成果应用前景、人才培养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采取专家会议评议方式,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在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科技项目验收意见》,内容包括:对研究项目的总体评价、项目主要成果、目标考核情况、财务决算情况、项目审计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等。验收报告由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成果的管理和申报奖励工作,按部科技成果管理和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的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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